供应商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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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办法1目的为保证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和质量考核,促使其推动质量改进,确保提供产品的质量以及交付、服务符合我公司要求,促进我公司产品质量稳定提高,制订本管理办法。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公司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的所有供应商的管理。3定义定义引用自GB/T19000-2008 idt ISO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4职责4.1行管部、质量部归口负责推荐合格供方;负责建立本部门合格供方登记表。 4.2技术部负责组织新供方资格的考察、评定;负责组织合格供方再评价;负责代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负责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核;负责供应商合格供方资格的暂停和解除。 4.3生产部、质量部、技术部工艺人员参与对供方资格的考察活动。4.4质量部负责对供方供货质量状况进行季度或年度评价;并根据此评价向总师办提出暂停或解除其合格供方资格的建议。合格供方等级的界定由管理者代表和总经理负责。 4.5 公司分管采购、生产的领导有权对接受合格供方再评价的供应商的资格提出评定的意见。负责对供方再评价后的合格资格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建议;负责批准物资采购文件。 4.6管理者代表审批Ⅲ类供应商的合格供方资格,Ⅰ、Ⅱ类供应商的合格供方资格最终批准人是总经理。 5程序 5.1供应商分类 5.1.1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对我公司产品质量影响的重要程度,将供应商分为Ⅰ、

Ⅱ、Ⅲ三类,分类管理。Ⅰ类供应商——指提供对我公司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有重大影响物资的供应商,Ⅱ类供应商——指提供对我公司产品结构和功能有较重大影响物资的供应商,Ⅲ类供应商——指Ⅰ、Ⅱ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 5.1.2Ⅰ、Ⅱ类供应商必须进行合格供方评定,Ⅲ类供应商进行评价登记。5.2供应商选择5.2.1新供应商选择5.2.1.1选择原则:应遵循高质量、低价格、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好、就近选点的原则。除公司另有规定的以外,采购或外协部门必须保证每种配套件具有两家及以上的稳定供应商,以保证稳定供货和技术创新。

5.2.1.2选择要求:对Ⅰ类供应商基本要求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具备相应的产品安全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资格,生产同类或类似产品一年及以上,生产检测设备为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Ⅱ、Ⅲ类供应商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具备该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供应能力。5.2.1.3选择程序5.2.1.3.1由行管部根据公司安排和实际需求及选择要求向候选供应商发出《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调查表》。5.2.1.3.2候选供应商填写《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调查表》完毕,附上以下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质量(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特种设备设计或制造许可证、国家规定的必须纳入强制认证的产品的认证证书、其它有关资质或证书一并交采购或外协部门。

5.2.1.3.3采购或外协部门对候选供应商返回的《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调查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选。初选合格的,填写

推荐意见后交总经办。5.2.1.3.4行管部对初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可采取下列之一形式进行评定:a建议直接评定为合格供方或产品试用考察(适用于Ⅲ类供应商);

b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其中Ⅰ、Ⅱ类供应商必须进行实地考察。

5.2.1.3.5现场实地考察、评审时,由技术部组织有关管理、质量、技术部门人员进行评分(由行管部填写《供应商现场评审表》)。现场评审的合格分数最低分为85分。 5.2.1.3.6现场评审合格的,由采购或外协部门与其签订《样件提供协议》,研究所与其签订《技术协议及保密规定》,同时通知总经办。只有在与供应商签订了《样件提供协议》、《技术协议及保密规定》后,总经办才能发放产品图纸和技术要求,同时做好记录。

5.2.1.3.7供应商送样:由采购或外协部门通知供方按图纸或/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并送样,样件应为供应商正常生产情况下的代表性产品,数量为2~10件(具体由总经办根据产品种类而定,基本原则为大件低数量,小件高数量)。5.2.1.3.8样件的评价:在样件送达公司后,由总经办主办,质检部、工程部协办,完成样件的材质、性能、尺寸、外观质量方面的检验,并填写《样品鉴定记录表》。5.2.1.3.9经样品鉴定合格的供应商转入试用期,经3个批次的试用,总经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其中,质检部评价质量状况;采购、外协部门评价交付及服务及时性、服务质量;总经办评价纠正措施;审核部评价价格。各部门对照标准在《待选供方配套件试用评价及合格资

格审批表》上进行评分。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由总经办与之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而后,在《待选供方配套件试用评价及合格资格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调查表》、《供应商现场评审表》、《技术协议及保密规定》、《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样品鉴定记录表》五份资料一并附后,交管理者代表和总经理最后批准。5.2.1.3.10在总经理最后批准后,总经办将其列入《合格供方名单》,并通知采购部门建立好供方档案。5.2.1.3.11如果客户提供供应商名单,总经办应根据销售公司的通知,按客户提供的供应商名单列入公司的《临时合格供方名单》,并注明“XX产品XX客户要求”。若需改列为正式合格供方,仍应履行正常确认评定程序。5.2.1.4扩展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原有合格供方需扩展的配套产品与已供货的产品为同一类,加工设备、工艺条件和已供产品大致相近和相似,可填写申请表,经样品测试合格,小批试用后直接列入《合格供方名单》。其余按合格供方的正常选择程序执行。 5.2.1.5国外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国外供应商的选择,除按5.2.1.3.2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国际认可的质量认证证书。经样品鉴定合格,小批试用合格后列入《合格供方名单》。 5.2.1.6原则上一种采购产品,需两家及以上的合格供应商,以供采购时做竞价、交货期等选择。 5.3原材料、外购外协件的采购5.3.1所有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均须按公司发布的《合格供方名单》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的临时采

购须经公司管理者代表、总经理签字认可。5.3.2质检部必须在确认原材料、外购外协件供货方是我公司的合格供方后才可进行检验,临时采购的凭管理者代表、总经理的签字认可进行检验,否则不得进行检验。5.3.3生技部及所属各库房必须在确认原材料、外购外协件供货方是我公司的合格供方后才能凭检验单办理入库手续。临时采购的凭公司管理者代表、总经理的签字认可和检验单办理入库。5.3.4审核部、财务部确认原材料、外购外协件供货方是我公司的合格供方,临时采购的要有管理者代表、总经理的签字认可后才能付款。5.3.5进厂验收和投入装配后发现的不合格品,按公司《不合格控制程序》进行处置,同时由采购部门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产品质量保证协议》进行索赔。5.3.6总经办须将公司发布的《合格供方名单》及其变更及时发送给上述所涉质检部、生技部及各库房和外协组、采购部、审核部、财务部、公司班子全体成员,以备查询执行之用。 5.4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管理

5.4.1供应商管理应遵循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稳定提高配套产品质量的原则。5.4.2供应商必须签订了《产品质量保证协议》和《技术协议及保密规定》后才能签订供货合同。拒不签署协议的供应商,由总经办提前2~3个月通知采购部门,有计划地削减该供应商供货量,在指定期限内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

5.4.3供应商必须对供我公司的产品实施检验,每批产品均应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以承诺所提供的产品合格,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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