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度中所有权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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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中所有权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

下面由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制度中所有权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所谓“公有制(publicownership),是指生产资料属于不特定多数人,由社会或国家掌握所有权的一种财产制度。

这里首先要注意一点:本书所谓的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不包括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制度。

财产的公有形式有许多表现,在所有私有制国家中,也都有特定生产资料公有的形式,甚至也包括国家所有制,但如说到形成社会经济制度主体的,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或社会一部分人所有、由国家或一部分人的组织负责管理、经营或享有占有权的所有制形式。

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仅决定了国家的本质,也决定了我国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

根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地位主要体现在它的经济“主体地位上,意为一方面它构成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另一方面则指它包容各种其他所有制的经济形式。

这一部分社会财富的真正所有权人是全体公民,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是国家,任何个人或一部分人或组织都不得享有对它的所有制。

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石,决定着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所以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有经济在1993年以前称为“国营经济,即国家不仅享有所有权而且直接进行经营管理的经济。

但是,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真正进行管理的是政府或政府的某一部门,甚至可以说是政府某一部门的某一个领导人。

这个领导人不一定是一个经营管理的专家,他也不直接参预具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而只是按照财政报表、国家计划等书面文件的要求或信息、甚至按照个人意志发号施令。

因此,当改革开放进行到对经济制度提出合理要求时,修改宪法就是必然的了。

1993年的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以“国有代替“国营,准确反映当时全民所有制经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事实。

另外,除了国有工商业企业等国有经济外,全民所有制的另一重要标的就是土地等自然资源。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的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的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是维系人类生存和生命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之一,孟子曰:“民无恒产则无恒心。

宪法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规定,既强调了土地公有的原则,又适应了构成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的需要,是十分合理的。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发展需要法律对土地权益作出重新界定,所以,在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一次宪法修正案,将原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的“不得出租和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允许土地出租和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在这种经济形式中,生产资料是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公共财产,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限于特定集体范围之内的直接结合。

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时,没有及时反映农民的要求和现实生活中的积极变化,从宪法条文看,农村的改革仍然是违宪的。

所以1988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十多年来发生的新的变化,

对宪法第8条第1款作了修改,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删去了已经成为历史的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而赋予了农村改革的成果以合法的地位,也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法律含义。

1999年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改,在第8条中将农村经济形式定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个体的家庭承包,而不是集体;集体是在个体经营的基础上由农民自愿成立的合作组织;家庭与集体都是农村经济必不可少的经济形式,既有统一经营的成份,也有个人经营的成份,二者互相结合,构成整体的农业经济。

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也是构成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

它是在对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城镇中一部分劳动群众联合组成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宪法在第8条中规定:“城镇中的重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

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城镇集体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据统计,在1997年国家工业增加值31752亿元中,集体企业完成11875亿元,不仅绝对数值高于国有企业,而且增长的百分比也要高出7个百分点。

所谓混合制经济,是指一个具体的经济部分或企业,其产权构成中包括国家投资、集体投资、个人投资、外国投资、国际投资等资产要素的组合,既可以是两种投资形成的、也可以是多种投资形成的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里面包含的国家投资成份依然构成了国家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部分。

混合制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主要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立而形成的,并且这是国家确定的对国有经济进行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将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的行业和关键领域实行控股式管理,引入适当的其他资产形式,提高整个国有经济的技术和竞争力水平。

国有经济应当保持对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一方面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有支配地位;另一方面在各个经济或行业领域,如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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