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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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
一、审查依据:
1、《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行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及给予政策扶持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5]29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机制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6]5号);
3、《关于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意见》(青建管质字[2007]7号)。
二、办理程序:
1、政务大厅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并核验相关原件;
2、政务大厅将申报材料转交主管处室;
3、主管处室进行现场勘验,并集中评审;
4、政务大厅发放标准化示范工地标识牌及证书。
三、提交材料:
1、《青岛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的“网上办公”栏中下载);
2、《青岛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表》(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的“网上办公”栏中下载);
3、规划部门定位放线验收记录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件。
四、申报要求:
(一)《青岛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内容须填写完整,不能空项。
1、工程名称与建筑施工许可证应一致。同一工程只将其中部分工程申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不予受理;对一个小区且由一家施工企业总包的,分成几个工地进行申报的,不予受理;小区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总包的,可分别申报。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名称要填写单位全称。
3、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与中标通知书须一致,若有变更需提供盖有招投标主管部门图章的变更证明。
4、“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应填写完整,并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若无劳务分包单位,要在该栏中填写“无”。
5、“工程简况介绍及申报企业意见”栏中,要注明工程的单体个数。
6、联系人、联系电话应填写完整,同时要在《申报表》最后一页下方填写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二)规划部门定位放线验收记录、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需用A4纸打印和复印,且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按顺序左侧装订成册。
五、办理时限:
每季度末集中评审,评审通过后网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