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闽价[2002]食品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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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闽价服〔2015〕78号
•【施行日期】2015.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
录的通知
闽价服〔2015〕7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价格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改革的要求,经梳理,现将我局以往制定但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认真清理本地制定的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和已失效的相关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4月2日我省已失效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2.08•【字号】闽财综[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2002年2月8日闽财综〔2002〕14号)各设区的市财政局、物价局(物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综[2001]9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一并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国家计委《通知》将经贸等十三个部门的1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有关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我省过去由财政厅、原省物委或省物价局等有权机关批准的一部分现能充分体现市场竞争,并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2年2月1日起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见附件1)。

三、已实行"票款分离"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收费项目统一为"经营服务性收入",项目代码为804。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0]文37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明确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19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范围的通知》(闽财综[1998]131号),为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综合财政零基预算管理的精神,过去由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凡与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内外资金领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缴纳营业税后,都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管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结算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2]服2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5.28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收费结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服262号2002年5月2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精神,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成本变化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结算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向城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不得向受术者收取任何费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46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46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46号2002年1月24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请求调整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函》(闽安监综合[2001]3号)悉。

为保证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电工、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驾驶、起重机械、金属焊接(切割)、电梯驾驶、制冷、矿山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和企业负责人、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收费标准均为300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为120课时);按规定进行复审,其收费标准均为100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为40课时)。

二、“培训的材料费”根据各类培训学员的实际需要按实收取。

收取“培训材料费”使用税务票据。

三、培训收费标准含举办培训班所需的办公经费、报名费、实习费、考试费、发证费、老师酬金、场租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四、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和收费,培训课时不足,要按平均课时费扣减培训费。

五、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IC卡)工本费调整为20元/本,复审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六、该收费标准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收费均向培训个人收取,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10
•【字号】闽价服[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

(闽价服〔201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我局对历年来省物价局(含原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10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闽价费[2009]16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9〕162号)各设区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精神,我们对1999年制定的《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九年四月二十日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7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实施诉讼收费的人民法院。

第三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在本省境内取得合法收费资格的依据,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各级价格部门负责核发。

核发收费许可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并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中央、省(含外省)直属部门在福州市(不含所辖县、市)并使用本省财政票据或收费资金缴入本省财政账户的收费单位;福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市直部门(含外省地(市)直属部门在福州市(不含所辖县、市)并使用本省票据或收费资金缴入本省财政账户的收费单位;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含福州市)负责核发中央、省(含外省)、地(市)(含外省地(市)以上)直属部门在设区市所在地并使用本省财政票据或收费资金缴入本省财政账户的收费单位;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所辖县(市、区)直属以及其它部门不分隶属关系在县(市、区)所在地的收费单位。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计[2002]43号各设区建设局: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不得超过或低于规定的收费幅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行收费规定的情况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其年检的晋级的考核内容。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二OO二年九月九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6.24
•【字号】闽价[2002]费308号
•【施行日期】200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2]费308号2002年6月24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重新审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函》(闽药监[2002]文财300号)收悉。

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试行期已到,经研究决定,予以重新核定:
一、申请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单位应向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纳注册费,每个产品最高收费标准500元。

二、申请生产第二类医器械新产品的单位应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纳注册费,每个产品最高收费标准为2000元。

三、第一、二类注册费已含注册所需的专家劳务费、差旅费、资料费、邮电费、会议费、工本费等各项费用。

除此之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向生产单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以上收费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
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纳入预算),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甘蔗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甘蔗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甘蔗及制品质
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9.18
•【字号】闽价[2002]费512号
•【施行日期】2002.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甘蔗及制品
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2]费512号2002年9月18日)
省农林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农业部甘蔗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收费项目扩项的请示》(闽农林大科字[2002]13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承建的农业部甘蔗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开展甘蔗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甘蔗检测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收费项目下的一个内容,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标准,农业部甘蔗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本着自愿有偿原则实施收费,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在不高于省定最高限额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收费要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此收费标准自2002年9月20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
新报批。

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2002年9月2日)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9•【字号】闽价[2002]房448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48号2002年8月29日)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不得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招标单位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和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可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为每宗2000元,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为每宗1500元,其他县(市)为每宗1000元。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定标、报建、咨询等服务,可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一)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项目建安造价和中标价分级计费,分别向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的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工程中标价分级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三)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每宗建设工程建安造价分级计费,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服务费,不收场地使用费。

工程造价收费通知-闽价[2002] 房 457 号

工程造价收费通知-闽价[2002] 房 457 号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计[2002] 43 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 房45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用。

不得超过或低于规定的收费幅度。

工程造咨询单位执行收费规定的情况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其年检和晋级的考核内容。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二OO二年九月九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 房457 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服〔2010〕16号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760号),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局闽价服[2009]378号文和闽价服[2009]415号文公布的部分药品价格,按本通知附表执行。

二、我局闽价服[2006]364号文附表中替考拉宁注射剂的生产企业由“法国赛诺菲安万特(Gruppo Lepetiti S.p.A.)”变更为“赛诺菲安万特”。

闽价服[2007]72号文和闽价服[2007]84号文附表中的西黄丸的剂型由“水丸”变更为“糊丸”。

三、取消闽价服[2007]113号文附表中公布的止痛化癥胶囊和少腹逐瘀胶囊价格,及闽价服[2007]28号、闽价 [2007] 服 41号文附表中公布的孕三烯酮胶囊和甲钴胺胶囊的价格。

各相关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我局申报有关药品价格资料。

四、恢复海南普利制药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单独定价资格,同时将“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变更为“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其价格暂按闽价[2002]服658号文执行。

五、撤销闽价服[2007]84号文公布的更昔洛韦片剂价格,加兰他敏胶囊规格更正为“5mg*20粒/盒(瓶)”,价格不变。

六、撤销闽价服[2008]353号文公布的上海新先锋生产的头孢噻肟注射剂2.5g/支单独定价资格及价格,按仿制药价格执行。

七、闽价服[2009]321号文公布的阿莫西林颗粒剂125mg*18/盒(袋)最高零售价格15.1元/盒(袋),仅限海南先声药业执行。

闽价服[2009]50号文公布的心可舒片剂各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仅限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八、取消闽价服[2007]28号公布的各企业生产的前列地尔注射剂(脂微球载体)备注栏中的标准号,价格不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费26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费26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2]费263号2002年3月5日)
省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价认[2002]32号)悉。

经研究,现核定我省统一的委托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时或拍卖行拍卖涉案物前,委托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事务所)对案件标的物价格进行的鉴定和确认。

价格鉴定收费由取得国家计委统一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收取,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业务,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二、价格鉴定收费按鉴定标的金额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价格鉴证机构及八闽价格认证咨询中心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价格认证,其收费比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收费标准不含鉴定物的特殊技术鉴定、检验费用,也不含异地鉴定的差旅费用。

五、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的收费单位应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六、此项收费标准从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件(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闽价[2005]费5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567号2005年12月7日)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重新报批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2005]19号)收悉。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服402号)收费期限到期,为了规范环境检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检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执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重新核定我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的规定,环境检测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环境检测机构履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职能,开展以下工作时不得收费:(一)开展本辖区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环境噪音、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检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报告等。

(二)对本辖区重点污染排放状况及污染处理设施不定期监督检测,编报污染排放状况报告。

(三)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三、环境检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检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检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以收取环境检测服务费:(一)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二)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检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检测。

(三)受委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检测和运行的抽样检测。

闽价[2002]房457号

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计[2002]43号各设区建设局: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y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不得超过或低于规定的收费幅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行收费规定的情况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其年检的晋级的考核内容。

//by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二OO二年九月九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闽价综[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

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闽价成[2007]44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成〔2007〕4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发布的《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闽价成〔2006〕242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二○○七年十二月十日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接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成本调查机构)的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也可委托市级或县级(含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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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食品457号
该文件是福建省物价局出台的一项规定,编号为闽价[2002]食
品457号。

文件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食品价格管理:文件明确了福建省物价局对食品价格的管理
责任。

它要求物价局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管,确保价格合理、公正,
并采取必要措施遏制价格虚高、囤积居奇等不正当行为。

2. 价格监督检查:文件要求福建省物价局加强对食品价格的监
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3. 价格公示:文件规定了食品价格公示制度,要求经营者在合
适的位置明确标示食品价格,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商品价格,
防止价格欺诈。

4. 价格调控:文件强调了福建省物价局在食品价格调控方面的
职责。

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波动情况,物价局可以采取适当的调控
措施,维护食品市场的稳定。

5. 法律责任:文件明确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收缴违法所得等。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食品457号的发布,为保障食品
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具体细节和要求请参阅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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