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能否以增值税税率变化为由调整合同价款

合集下载

工程合同调整增值税差

工程合同调整增值税差

工程合同调整增值税差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建筑工程领域的增值税政策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近年来,国家对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这对建筑工程合同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合同的影响、合同调整增值税差的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合同的影响1. 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价款通常是根据当时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的。

当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时,合同价款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因此,在增值税税率调整时,合同双方应当重新协商合同价款,以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合同履行期限的调整增值税税率调整可能会对建筑材料的供应、施工进度等方面产生影响。

因此,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调整机制,以应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可能带来的影响。

3. 合同风险的分配增值税税率调整可能会对建筑工程的成本产生影响,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风险的分配。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增值税税率调整所带来的成本增加由谁承担,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二、合同调整增值税差的处理方法1. 协商调整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协商调整的过程中,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2.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处理方式,那么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合同约定应当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3. 法律途径如果合同双方在增值税税率调整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在法律途径中,应当充分考虑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以及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建筑工程合同的执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合同双方应当密切关注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合理调整合同价款、履行期限等方面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影响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影响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影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成为了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

在中国,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有着重要的影响,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会直接影响工程材料价格。

增值税是按商品的增值额计征的一种税收形式,税率的调整会直接影响材料进项税额的变化,从而影响到工程材料的采购成本。

一般来说,增值税税率的上调会使材料采购成本增加,而下调则会使材料采购成本减少。

这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最终计算。

其次,税率调整还会导致工程企业的税负变化。

增值税是工程企业征收纳税的主要税种,税率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

如果增值税税率上调,企业需要承担更高的税负,造成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

而如果增值税税率下调,企业则可以减少税负,从而节省成本。

这对于企业的利润率和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此外,增值税税率调整还会对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约产生一定的影响。

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率调整会使工程合同税负发生变化,需要对工程合同进行调整或重新签订。

特别是在税率上调的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和调整工程合同,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这对于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都会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对工程造价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直接影响到工程材料价格、工程企业的税负、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约以及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因此,在制定税率调整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工程造价的影响,努力提高税收政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以促进工程建设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华政视野】浅析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商品销售业务的影响

【华政视野】浅析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商品销售业务的影响

【华政视野】浅析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商品销售业务的影响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明确了税率调整幅度。

下面我们将结合商品销售业务定价模式,分析税率下调后对其不同交易模式的影响以及政策过渡期的注意事项:一、降低增值税税率对不同定价模式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供求双方可以按不含税价或含税价约定合同价款,税率下调后,如果双方均保持含税价格不变,则现金流不会发生变化,但由于增值税率下调,不含税的销售额会增加,对应的收入或成本就会发生变化,附加税费会发生变化;如果保持不含税价不变,对应的收入或成本不会发生变化,但含税价格、现金流以及附加税费均会发生变化。

(一)假设条件:1.企业取得发票均为17%(或16%)税率,且可以全额抵扣2.附加税率(城建+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2%3.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4.本次分析仅从采购和销售两方面进行测算(二)不同情况下的测算及分析1. 采购和销售含税价均不变在企业采购与销售业务的含税价均不变的情况下,即现金流入与流出量均不发生变化,税率下调1%,将使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同时增加,但销售收入的增加幅度大于销售成本的增加幅度,从而会增加企业的毛利率。

同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同时下降,销项税额的下降幅度大于进项税额的下降幅度,导致税金及附加税的下降,从而进一步增加企业的毛利率,增加企业盈利能力。

2. 采购含税价不变、销售含税价变化在企业采购业务的含税价不变、销售业务的含税价变化的情况下,即现金流入减少,现金流出不变。

税率下降1%,使销售收入不变,销售成本增加,降低了企业的毛利率。

同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同时减少,且销项税额的减少幅度大于进项税额的减少幅度,使税金及附加税减少,但由于成本增加的幅度大于税金及附加减少的幅度,最终导致企业整体利润减少,毛利率降低。

增值税税率下调,合同常见问题汇总

增值税税率下调,合同常见问题汇总

增值税税率下调,合同常见问题汇总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通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现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现扣除率调整为10%等,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从2018年5月1日起,具体的增值税税率调整方案为: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一次性退还一、增值税税率下调,对企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增值税税率调整仅仅影响企业的销项和进项吗?非也!这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从财税角度看,本次降税既要从增值税的销项和进项两个角度考虑,还要涉及到多税目多税率的调整,同时在价格调整和谈判的基础上,它还会影响到企业的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继而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和股东收益,更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

从法律角度看,降税对企业原来的合同履行和未来合同的签订都会造成影响,本次降税后,企业原有的合同模板会面临变动,原来的合同是否需要重签?降税会产生哪些合同风险?笔者对近期陆续接到的咨询进行整理,希望能为各位解惑一二。

二、常见合同问题汇总1、5月1日后制造业税率由17%变更16%,之前签订的年度采购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是写明17%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月1号之后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要重签?律师建议:(1)国家出台政策导致税率下降,该合同仍然有效,但税率相关条款会随文件的出台而发生变化;(2)税率由税法统一调整,不能自行规定税率,可以双方对合同涉税条款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3)建议以后的合同涉税条款设计中,一是可以采用不含税价+增值税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格,降低税率调整对合同总价款的影响;二是签署合同时应该增加一个特别涉税条款,即价税特别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或: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税率变合同总价也有变化

税率变合同总价也有变化

税率变合同总价也有变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9年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 一档的税率不变。

又到了一次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时候,基于上一次税率调整经验:一般纳税人一定要提前做好筹划和安排,合理地签订合同及收付款,重点把握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税率变了,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有怎样的应对措施呢?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情况需要重点关注(假设税率变更从2019年4月1日实施)一、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房地产企业4月1日前签订了采购合同,如购买建筑服务,合同约定不含税价为100万,税率10%,增值税10万,价税合计110万元,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月1日后如何履行?笔者认为,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是价税分离的买卖合同,不含税价100万元是双方契约约定,不含税价理应是100万元; 税率由10%调整为9%,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变更,属于“不可抵抗力”,增值税应该调整为9万元,价税合计应为109万元。

企业应该支付给建筑企业109万元,而不是110万元。

合同约定的是10%的税率,供应商能给我开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履行110万的合同,否则认定109万元,并且不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虚开税款金额大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二万至五十万元不等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房地产企业如果签订的是购货合同,4月1日之前签订的价税合计是116万元,税率调整后,4月1日之后签订的价税合计应该是113万元。

如果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了部分款项,开具了部分发票。

那么剩余的合同款应该按照新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例如:合同价116万元(其中不含税价100万,税金16万)。

工程税率调整合同单价调整吗

工程税率调整合同单价调整吗

工程税率调整合同单价调整吗
---
甲方(业主方):
乙方(承包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了关于[项目名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为公平、合理地调整因税率变化
导致的合同价格差异,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 税率调整原则: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知,自[具体实施日期]起,原适用的税率由[原税率]%调整
为[新税率]%。

双方同意按照新的税率重新计算合同价款。

2. 合同价款调整:
- 双方同意,由于税率的调整,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应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工程总价款为[调整后的总价款]元,较原合同增加/减少[增减金额]元。

3. 单价调整方法:
- 对于已经执行但未完成的工程部分,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单价:[具体调整方法]。

4. 付款方式调整:
- 根据税率的调整,双方同意对原合同中的付款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具体调整内容]。

5. 其他条款:
- 除上述明确调整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并应继续遵守。

6. 争议解决:
-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7. 生效条件:
-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 附则:
-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合同关于税率变动的约定

合同关于税率变动的约定

合同关于税率变动的约定鉴于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已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本合同中所用术语定义如下:“税率变动”指甲方或乙方适用的法定税率发生变动。

“合同价格”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金额。

“生效日”指税率变动正式实施之日。

第二条税率变动的影响2.1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税率变动,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如果税率增加,合同价格应相应增加。

(2)如果税率减少,合同价格应相应减少。

2.3双方应在税率变动生效前协商确定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第三条协商与通知3.1发生税率变动时,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就合同价格的调整进行协商。

3.2双方应在协商确定调整后的合同价格后,及时通知对方。

第四条合同价格的调整4.1双方应在协商确定调整后的合同价格后,按照新的合同价格履行合同。

4.2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应影响双方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5.1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条款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合同关于税率变动的约定鉴于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已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本合同中所用术语定义如下:“税率变动”指甲方或乙方适用的法定税率发生变动。

关于在建项目工程增值税税率调减而合同计价税率不应同步调减的情况说明

关于在建项目工程增值税税率调减而合同计价税率不应同步调减的情况说明

关于在建项目工程增值税税率调减而合同计价税率不应同步调减的情况说明报告项目背景:某高层住宅项目的总包施工合同于2018年4月签订,签证时期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为10%。

约一年后,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图总预算计价税率同步调整为9%,但施工单位不同意。

本报告旨在说明在建项目工程增值税税率调减而合同计价税率不应同步调减的情况。

XXX:我司承建的******花园项目工程的主合同签约价款为暂定价。

主合同计价相关条款约定,施工图总预算价款确认完毕后,双方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现项目施工图预算不含税价款双方已确认完毕,但甲乙双方对施工图总预算计价税率存有争议。

现建设工程行业增值税现行税率已由10%调整为9%,贵司坚持按调整后的9%税率计价,我方认为不合理,具体原由如下:1.根据主合同协议书第2.4款约定,本项目总包合同为固定单价包干的合同性质,其固定单价包干范围为全费用综合单价。

结合本条款约定,固定单价包干范围应理解为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辅材及损耗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综合费率、汇率、税率的变动风险费用。

2.根据主合同协议书第8.2款约定,固定综合单价不应因政府(不管是中央或地方)税费或其他收费等变动而调整。

本条款基于第2.4条款已再次明确,主合同计价税率为固定包干税率。

3.根据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4.(2)款约定,固定综合单价不应因政府(不管是中央或地方)税费或其他收费等变动而调整。

本条款与协议书部分第8.2款约定一致。

此外,建设工程增值税本为价外税。

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从2019年4月起由10%调整为9%,建筑施工企业销项税额调减1%。

作为企业税赋成本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同步调减1%。

同时期,制造类建筑材料销售税率由16%调整为13%,有形动产建筑设备租赁类税率由16%调整为13%,可作为抵扣的材料供应类、设备租赁类的进项税额同步调减3%。

根据前述税率调整,可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税赋成本会受到影响。

增值税税率调整补充协议

增值税税率调整补充协议

【文档标题】增值税税率调整补充协议【甲方信息】公司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信息】公司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背景说明】为了响应国家税收政策,加强纳税人合法税务管理,依据国家最新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需要进行相应的税率调整。

经甲、乙双方商议,制定本补充协议。

【文本正文】一、税率调整1.1 增值税税率自[调整日期]起由[原税率]%调整为[新税率]%。

甲方按照最新税收法律法规计算应纳税额,并制定新的相关纳税计划。

1.2 乙方应按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及时缴纳相应税款。

1.3 如因税率调整导致合同履行中乙方给甲方的价款发生变化,双方应商议确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二、价款核减2.1 税率调整后,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以及违约金等对付款项中涉及原纳税率的部份,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并核减相应部份。

2.2 甲方应开具《价款核减通知书》予乙方,将应收金额及核减金额列明,并注明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税前金额、税率、税额、核减金额、核减后金额、开票日期等信息。

三、付款方式3.1 乙方在收到《价款核减通知书》后,应按照新的价款计算结果及时支付对付款项。

四、其他条款4.1 本补充协议的效力与原合同的效力相互独立,若原合同中未约定相关条款调整,则本补充协议不产生效力。

4.2 双方应根据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纳税活动,并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生效条件5.1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保密条款6.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严格保密,在未经对方书面允许前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者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

6.2 如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7.1 如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彻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税下调后工程合同是否下调

税下调后工程合同是否下调

税下调后工程合同是否下调在经济政策的调整下,税率的变动往往对各行各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近期,随着政府宣布税率的下调,众多企业和个人都在关注这一变化将如何影响他们的日常运营和财务规划。

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税率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工程合同的定价和成本预算。

本文旨在探讨税率下调后,工程合同价格是否应相应下调的问题,并提供一个参考范本,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税率下调的背景与影响税率的下调通常是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市场活力。

对于工程建设行业而言,税率的降低意味着项目成本的减少,理论上可以为工程项目带来更高的利润空间。

这是否意味着工程合同的价格也应该随之下调,成为了业内外关注的焦点。

二、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工程合同价格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材料成本、人工费用、管理费用等多个方面。

税率的下调虽然为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成本都会下降。

例如,如果材料供应商没有下调价格,那么材料成本仍然保持不变。

因此,是否下调工程合同价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三、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参考范本考虑到税率下调对工程合同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下提供一个参考范本,供企业在制定或修改合同时参考:【工程合同价格调整范本】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鉴于国家税率政策调整,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工程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中的价格条款进行如下调整:1. 税率调整说明:根据国家最新税率政策,原定税率从____%下调至____%。

2. 成本分析:甲乙双方共同对工程项目的成本构成进行了详细分析,确认除税率变动外,其他成本因素(如材料成本、人工费用等)的变化情况。

3. 价格调整原则:基于成本分析结果,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原则对工程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如果税率下调导致乙方成本实际降低,则合同价格相应下调;- 如果其他成本因素上涨,抵消了税率下调带来的成本降低,则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 任何价格调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因增值税税率调整引发的建设合同纠纷的探讨——建设方视角

因增值税税率调整引发的建设合同纠纷的探讨——建设方视角

因增值税税率调整引发的建设合同纠纷的探讨——建设方视角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税收制度也不断调整和完善。

自 2016 年5月1日起,我国的施工企业开展全面实施营改增。

增值税制度下价税分离、抵扣纳税,如何对处在“营改增”过渡期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款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尤为重要,特别是针对合同签订后增值税税率变化对施工企业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成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难点和争议点。

本文通过对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剖析,提出了合同签订后增值税税率变化,无论建设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均采用价税分离,根据实际税率的变化而调整金。

关键字:营改增;价税分离;单价合同;总价合同1引言自2016年5月1日至今我国经历了三次增值税调整。

三次税务变化的具体情况是: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将施工类由原来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原适用17%和11%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原适用16%和10%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各地主管部门相继发布了适应于“价税分离”计价方法的调整方案。

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特性,有的项目周期较长,导致建筑市场上存在建设期处在“营改增”过渡阶段的“老项目”,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其对“老项目”的定义为:(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应对税率变化的合同条款

应对税率变化的合同条款

应对税率变化的合同条款甲方(卖方/服务提供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服务接受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拟进行[具体交易内容]的合作,为了明确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因税率变化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以下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现行税率”指本合同签订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其他相关税费税率。

2. “新税率”指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变化而适用的更新后的增值税税率或其他相关税费税率。

二、税率变化的通知义务1. 若一方得知税率发生变化,应在[具体时限]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或税务机关的通知文件。

2. 通知内容应包括税率变化的具体情况、生效日期以及对本合同价款的可能影响。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1.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税率发生变化,双方应根据以下原则调整合同价款:(1)如税率升高,合同价款应相应增加,增加的金额为按照新税率计算的税费与按照现行税率计算的税费之间的差额。

(2)如税率降低,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减少的金额为按照现行税率计算的税费与按照新税率计算的税费之间的差额。

2. 双方应在税率变化生效后的[具体时限]内,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核算和调整,并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四、发票开具1. 甲方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相关税费发票。

2. 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支付款项,并接受甲方开具的发票。

五、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税率变化及合同价款调整等方面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谈增值税调整对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浅谈增值税调整对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浅谈增值税调整对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摘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至今,共经历三次税率调整,由最初11%调整为10%再调整为当下的9%。

本文通过对重庆市某建筑装饰工程在不同阶段增值税率下的工程造价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呈现“先降后升”的特点,于是按照工程造价费用组成,对原因根源进行剖析;得出增值税率的改变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呈现结果不同。

关键词:税率调整;工程造价;先降后升1.引言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要求,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规定。

后续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再次对增值税率进行调整。

建筑业增值税按照新税率的需要,同步进行了调整,分别由11%调整为10%再调整为9%。

2.项目背景某重庆市建筑装饰工程(A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房屋室内装修及设备安装,该工程于2017年12月下发中标通知书,投标时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相关计价依据按照《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相关标准执行,在合同执行期间,2018年5月因国家税率调整,建筑业增值税由11%调整为10%;2019年4月,建筑业增值税又由10%调整至9%;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税率调整的,以最新税率为准。

”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按照当时建筑业的增值税率进行结算,由于承包人投标时材料费按照含税单价计取,结算中所对应进项税额计算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3.问题分析3.1增值税后造价组成体系分析增值税和营业税最主要区别是增值税存在进项抵扣制度,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中抵扣,从而减少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016年5月,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合同审查:税率调整的条款约定

合同审查:税率调整的条款约定

合同审查:税率调整的条款约定作者:曾宇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我们都会约定合同价格,且现在很多的合同往往都要求将合同含税总⾦额、税率、不含税⾦额、税额分开来写,当合同明确约定适⽤的增值税税率后,⽆法预见后期合同执⾏过程中是否会遇到国家税率调整的情形,如恰遇国家税率调整,是调⾼还是调低?调⾼或调低后收付款如何处理?那么有关税率调整的合同条款约定就有存在的必要了。

在分析合同列⼊的条款前,我们先来看⼀个举例表格(⼈民币/元):根据上表,我们可以看到根据税率调整的情况会导致不含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变动,也就会直接导致交易双⽅主营业务成本或收⼊的变化,合同中如何约定才能保障本⽅经济上的利益呢?那我们区分买⽅和卖⽅来分析⼀下:从付款⼀⽅(买⽅)付款⼀⽅(买⽅)的⾓度,本着希望主营业务成本降低的思路可采取如下约定:调⾼:(⼀)合同签署后,税率调⾼“在合同执⾏过程中,如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当增值税税率提⾼的,则对于新增值税税率⽣效后发⽣的增值税应税⾏为,卖⽅应对本合同中的不含税⾦额进⾏相应下调,确保合同含税总⾦额不变,双⽅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含税总⾦额履⾏本合同”。

例如,要保持合同总价1060元不变,卖⽅须按照9%重新计算不含税⾦额为972.48元,相⽐原不含税⾦额1000元,卖⽅主营业务收⼊会下降27.52元。

调低:(⼆)合同签署后,税率调低“在合同执⾏过程中,如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当增值税税率降低的,则对于新增值税税率⽣效后发⽣的增值税应税⾏为,双⽅同意保持合同约定不含税⾦额不变,并根据减少的增值税⾦额相应降低合同含税总⾦额”。

例如,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额1000元保持不变,按照调低后的3%的税率,重新计算出含税总⾦额为1030元,买⽅可以少⽀出30元的成本。

从收款⼀⽅(卖⽅)收款⼀⽅(卖⽅)的⾓度,本着希望主营业务收⼊增加的思路可采取如下约定:调⾼:(⼀)合同签署后,税率调⾼“在合同执⾏过程中,如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当增值税税率提⾼的,则对于新增值税税率⽣效后发⽣的增值税应税⾏为,双⽅同意保持不含税⾦额不变,根据变更后的税率调整计算本合同约定总价”。

浅析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浅析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浅析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浅析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何朝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其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2016年5月1日起,建设工程由营业税计税调整为增值税计税。

增值税计税分为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此次税率调整不涉及简易计税各时期建设工程计价中各项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率:(详见下表)。

2016年国家出台营改增政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标办[2016]4号)“二、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安徽省、合肥市相继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文件中(不包括2018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将人工费(按承包人直接用工考虑)、利润、规费视为不含税费用,并对含进项税材料费、机械台班使用费、管理费、组织措施费运用调整系数悉数予以扣除使其成为祼税价,用此方法计算出的工程造价中税金即为承包人在本工程项目中应纳税额(由于承包人税务管理能力的欠缺和一些地方材料、零散辅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定难度,造成部分承包人实际交纳税额大于工程造价中所计入的税金)。

此次建设工程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由11%下调为10%,其工程造价是否直接下降了0.9%呢?由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实行的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方式,其税率调整后的工程造价计算不能这样简单理解。

下面我们对工程计价中不含进项税费用和含进项税费用分析来了解此次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前言: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积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下,税收再次成为2020年两会的热点话题。

有代表针对增值税税制改革问题提出建议:应该简化税制,合并为一档税率8%,这就意味着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将可能由13%降低为8%。

增值税税率下降必将影响合同价款的履行。

实务中,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合同的含税总价并且约定增值税税率,此时若增值税税率下降,可能会产生签订时约定的税率与履行时实际应适用的税率不一致的情形,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同税率产生的税点差额由谁享受?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税率的情况,处理方式是否有所不同?一、实务观点介绍实务中存在一个流传甚广的观点认为,在发生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情况下,如已经签订合同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调整前,仍应适用原税率开票。

但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降低后,会存在税率差额问题,也即合同约定时的税率与应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点差额由谁享受的问题。

此时应当区分合同是否明确约定适用税率进行不同处理。

具体而言,在合同签署后,发生前述增值税税率降低的情形,合同中约定税率时,因合同价款能明确区分增值税费和不含税价,增值税最终是缴交给国家,现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自然是由买方享受税收优惠,故卖方若已经收取价款应向买方退回降低部分的增值税款,因此降税利益的享受对象为买方(以下简称情形一);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税率,而只约定了含税总价的情况下,此时无法区分增值税费和不含税价,买方无法跟卖方要回降低的增值税点的费用,因此降税利益的享受对象为卖方(以下简称情形二)。

(参见卓文彬律师团队:《【建纬研究】增值税税率下调,合同价款(含税)差额的归属?》,资料来源: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3日,以下简称卓文)假设本次适用于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3%降低至8%,其对应的税率变动情况举例如下:在税率变动前,买卖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含税总价款为113万元,假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于税率降低后,则应适用调整后税率。

税改工程结算调整合同单价

税改工程结算调整合同单价

税改工程结算调整合同单价在撰写此类合同时,我们需遵循以下原则:- 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避免歧义;- 考虑到税率变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并据此调整合同单价;- 保持合同的公平性,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均得到妥善处理;-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以下是一份针对税率调整后的工程结算调整合同单价范本:【合同名称】工程项目结算价格调整合同【甲方】(填写甲方全称)【乙方】(填写乙方全称)鉴于甲乙双方于(原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原合同名称)》,约定由乙方承担(工程项目简述)的工作。

现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原定的合同价格已不再适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合同中的单价进行相应调整。

一、合同价格调整1. 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单价(填写原单价)因增值税率从(原税率)调整至(新税率),经双方协商一致,工程单价调整为(新单价)。

2. 新单价的计算方式如下:(详细阐述计算方法,如采用含税价或不含税价,以及是否包含其他费用等)。

3. 调整后的工程总价为(计算结果)。

二、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总价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2. 支付时间及方式按照原合同规定执行,若原合同未做具体规定,则双方应协商确定。

三、其他条款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能否以增值税税率变化为由调整合同价款摘要: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以来,受国务院“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政策影响,增值税税率到目前为止经历过两次大的调整,后期仍可能会调整。

通常观点都会认为增值税税率变化后,已经中标或者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款中的税率应该对应调整,笔者通过对部分项目的合同条款、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研究发现增值税税率变化后合同价款不一定调整。

下面通过一个工程案例来进行说明。

关键词:税率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一、背景案例2017年12月,**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采购人发布了《**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约定投标截止日为2018年1月30日。

**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进行了投标并最终中标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3.2工程单价取费标准(13)”中明确税金根据“建建发[2016]144号文”和“浙建站定[2016]35号文”进行调整,增值税销项税额取1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以下事件:1、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详见附件1),该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详见附件2)该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需要探讨的问题:在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合同单价中的税金是否调整。

为了充分探讨上述问题,下面采用“观点+理由”的方式分别进行论证,通过对比理由的合理性来分析观点的合理性。

二、合同价中的税金应调整观点一:在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本项目投标单价中的税金应调整。

理由如下:1、《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第6.0.2条投标价明确规定“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税金相关规定也将调整,依照“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规定,本项目投标阶段单价中的税金应按政策相应调整。

2、依照《**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合同》第九章收入与回报第51条约定:合作期内如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公司税负减少时,政府方支付义务相应减少。

故国家增值税税率降低后,承包人已签约合同价中的税金应调整。

合同条款摘录如下:三、合同单价中的税金不应调整观点二:在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本项目合同单价中的税金不应调整。

理由如下:1、招标文件附件4 工程量清单第4.15条明确约定“有关定额修改及政策性调整的条款不适用本工程”,故本项目合同单价中的税金不应调整。

具体分析如下:根据招标文件附件4 工程量清单前后文理解,第4.15款中的“有关定额和政策性调整的条款”特指第4.10条款中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即可以理解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民工工伤保险费、规费、税金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规定足额计取,投标人一旦中标,如果上述定额和政策性文件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民工工伤保险费、规费、税金”等作出了调整(无论调高或调低),本工程合同单价均不作调整。

同时也可进一步理解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民工工伤保险费、规费、税金一旦按照合同要求足额计取后就属于合同双方的风险,并且该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调整”。

“工程量清单”作为本项目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合同效力,故依据合同文件约定,本项目建设期间税金不应调整,否则违反合同约定。

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第6.0.2条投标价关于“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规定只适用于“招投标阶段”,不适用于“施工阶段”。

原因:1)竞争是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

即竞争存在于两人、两方或多人、多方之间,“施工阶段”已确定中标人,已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存在合同价格竞争;2)招投标过程中约定“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意思是指规费和税金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提高或降低,主要是防止投标人降低规费和税金标准从而形成竞争力。

故不能以“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为由来调整合同单价中包含的税金。

3、《**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合同》第九章收入与回报第51条约定:合作期内如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公司税负减少时,政府方支付义务相应减少。

针对该条款理解如下:《**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合同》第10.3条合作期定义如下:本项目合作期二十三(23)年四(4)个月,其中建设期三(3)年四(4)个月,运营期二十(20)年。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即本项目合作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设期3年4个月,第二阶段是运营期20年,由合同第九章的标题“收入和回报”可知合同第51条中的“合作期”特指“运营期”,该条款是采购人(政府方)为了防止在未来运营期20年内(时间跨度大,政策变化可能性大)国家税收政策出现较大变化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设定的合同条款,故建设期内,国家增值税税率降低后,政府方不得以此条款为由要求施工单位调整合同单价中的税金。

4、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存在歧义合同双方对“合同第51条”中的“合作期”理解存在歧义,歧义如下:1)采购方理解:依据合同第10.3条合作期词语定义可知合作期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第51条中的合作期同样应理解为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2)合作方理解:本项目PPP合同第九章收入与回报第51条约定可知,条款中的合作期只包含合作期中的“运营期”,“建设期”未包含在内。

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存在歧义时如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8条有明确规定,详见法条摘录:由上述法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双方签订《**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合同》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采购方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2)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合同第51条中的“合作期”应理解为“合作期中的运营期”有利于合作方,故应采用此解释。

5、增值税纳税主体适用错误依据《**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合同》第一章名词解释可知:1)项目公司:指由乙方出资,为完成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行维护、移交等组建并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即**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或社会资本:指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中标社会资本,即**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施工单位:**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2)根据合同第51条的语义解释,第51中所称的相关税费属于“服务费的构成部分”,特指“服务费”的相关税费,而“服务费”属于“项目公司”在运营期的收益,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项目公司(**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属于独立法人,二者财产不能混同,同样纳税义务也不能混同。

6、税金不可调整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没有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必须调整合同价款的强制性规定。

税金不可调整合同,不论合同条款中是否对税率和税金进行了明示,都应视为税金由承包人包干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因税率调整而调整合同价款。

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导致承包人偷税漏税,不会造成税款流失,也未损害国家利益。

所以,税金不可调整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和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浙江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及杭州市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发布《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2019年3月27日发布《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同时作为浙江省的省会杭州市也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发布《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我市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造价办〔2018〕42号)、2019年5月13日发布《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杭建造价办投资办【2019】28号),相关通知内容摘录如下:经过政府网站查询,浙江省除杭州市外其他市区(含**市)造价管理部门并未就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如何处理发布相应的通知。

结合上述政府部门发布的4个政策性文件可以得到以下结论:1、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发布的相关计价政策性文件中的增值税税率和计价系数要相应调整;2、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浙江省未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经招投标或者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增值税税率如何计价作统一规定;3、杭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针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经招投标或者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增值税税率分两种情况进行计价:1)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计价无合同约定的,按照新的增值税税率办理结算;2)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计价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