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能否以增值税税率变化为由调整合同价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能否以增值税税率变化为由调整合

同价款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以来,受国务院“推进

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政策影响,增值税税率到目前为止经历过两次大的调整,后

期仍可能会调整。通常观点都会认为增值税税率变化后,已经中标或者签订合同

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款中的税率应该对应调整,笔者通过对部分项目的合同条款、

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研究发现增值税税率变化后合同价款不一定调整。下面通

过一个工程案例来进行说明。

关键词:税率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款

一、背景案例

2017年12月,**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采购人发布了《**市**大道*隧道工

程PPP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约定投标截止日为2018年1

月30日。**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进行了投标并最终中标

签订合同。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3.2工程单价取费标准(13)”中明确税金根据“建建发[2016]144号文”和“浙建站定[2016]35号文”进行调整,增值税销项税额取1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以下事件:

1、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

通知》(财税〔2018〕32号,详见附件1),该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

率分别调整为16%、10%”。

2、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

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详见附件2)该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需要探讨的问题:在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合同单价中的税金是否调整。

为了充分探讨上述问题,下面采用“观点+理由”的方式分别进行论证,通过对比理由的合理性来分析观点的合理性。

二、合同价中的税金应调整

观点一:在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本项目投标单价中的税金应调整。

理由如下:

1、《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第6.0.2条投标价明确规定“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国

家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税金相关规定也将调整,依照“税

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规定,本项目投标阶段单价中的税金应按政策相应调整。

2、依照《**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合同》第九章收入与回报第51条

约定:合作期内如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公司税负减少时,政府方支付义务

相应减少。故国家增值税税率降低后,承包人已签约合同价中的税金应调整。合

同条款摘录如下:

三、合同单价中的税金不应调整

观点二:在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本项目合同单价中的税金不应调整。

理由如下:

1、招标文件附件4 工程量清单第4.15条明确约定“有关定额修改及政策性调整的条款不适用本工程”,故本项目合同单价中的税金不应调整。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附件4 工程量清单前后文理解,第4.15款中的“有关定额和政策性调整的条款”特指第4.10条款中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

(2010版)》、《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即可以理解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

民工工伤保险费、规费、税金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规定足额计取,投标人一旦中标,如果上述定额和政策性文件对“安全文明施

工费、民工工伤保险费、规费、税金”等作出了调整(无论调高或调低),本工

程合同单价均不作调整。同时也可进一步理解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民工工伤保

险费、规费、税金一旦按照合同要求足额计取后就属于合同双方的风险,并且该

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调整”。“工程量清单”作为本项目合同文件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合同效力,故依据合同文件约定,本项目建设期间税金不应

调整,否则违反合同约定。

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第6.0.2条投标价关于“规

费和税金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规定只

适用于“招投标阶段”,不适用于“施工阶段”。原因:

1)竞争是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竞

争存在于两人、两方或多人、多方之间,“施工阶段”已确定中标人,已中标的

施工单位不存在合同价格竞争;

2)招投标过程中约定“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意思是指规费和

税金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提高或降低,主要是防止投标人降低规费和税金标准从而

形成竞争力。故不能以“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为由来调整合同单价

中包含的税金。

3、《**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合同》第九章收入与回报第51条约定:合作期内如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公司税负减少时,政府方支付义务相应减少。针对该条款理解如下:《**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合同》第10.3条合

作期定义如下:本项目合作期二十三(23)年四(4)个月,其中建设期三(3)年四(4)个月,运营期二十(20)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即本项目合作期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