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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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筹集资金,着力保障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国务院决定,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以摸清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类型、成因和管理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审计署要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下大力气保质保量地完成。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加强与审计署的协调配合,如实、客观、完整地提供资料、数据和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署工作,精心组织地方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实施审计,支持和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实事求是、如实报告审计情况,确保审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做好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保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审计任务。

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2月13日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国务院43号文解读

国务院43号文解读

国务院43号文解读目前我国国务院43号文出台也有一段时间了,就目前已知消息分析,不单单是地方债务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很多的地方融资平台也在积极改进,那么国务院43号文出台后,以政信合作类信托为代表的金融项目该何去何从呢?•一、探讨国务院43号文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一)国务院43号文制定背景政府适度规范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国务院43号文制定背景政府适度规范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由于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权限,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机制,难以有效发挥政府信用低成本融资的优势和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局部地区风险不容忽视,长期来看难以持续,不能适应转变发展方式、稳定经济增长和完善国家治理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举债缺乏明渠,一些地方违法违规融资较为普遍;债务管理“借、用、还”脱节,一些地方多头举债问题突出,债务资金大多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举借和使用缺乏人大和社会的有效监督,重借不重还;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通过企业举债,在政府信用之外支付不必要的成本,融资成本高企;一些地区债务增长过快,风险不容忽视等。

这些问题如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局部地区风险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事关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给予了大力指导及支持。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按照中央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债务审计,化解存量债务,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取得了积极成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要求。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试卷及答案PPP政策解析及制度建设试卷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考试试卷及答案PPP政策解析及制度建设试卷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15道题】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为地方基础设施融资开辟两个渠道,一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二是采用()。

?A.特许经营??B.股权投资??C.债权投资??D.PPP模式用户答案:[D] ??得分:2.002.PPP项目强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伙伴关系。

?A.长期??B.短期??C.临时??D.永久用户答案:[A] ??得分:2.003.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PPP项目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A.投资主体??B.出资人代表??C.项目公司??D.实施机构用户答案:[D] ??得分:2.004.PPP项目强调建立()伙伴关系,要求建立具有可持续性的项目运作结构。

?A.政府投资??B.社会投资??C.长期合作??D.市场运作用户答案:[C] ??得分:2.005.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举借专项债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规模纳入()。

?A.中长期规划??B.年度投资计划??C.限额管理??D.预算管理用户答案:[C] ??得分:2.006.国际上普遍将PPP从付费机制上分为政府付费和()两大基本类型,以及二者之间的混合。

?A.使用者付费??B.可用性付费??C.按绩效付费??D.按支付意愿付费用户答案:[A] ??得分:2.007.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

?A.8%??B.10%??C.15%??D.20%用户答案:[B] ??得分:2.008.我国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

?A.可融资性担保??B.债券担保??C.项目资本金??D.信用保证用户答案:[C] ??得分:2.009.PPP项目的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主要由项目公司或()承担。

地方债务管理相关规定(3篇)

地方债务管理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债务,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通过举借或者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用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地方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量力而行,控制规模;(三)风险可控,防范风险;(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地方政府是地方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债务管理制度,加强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债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全国地方债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债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方债务规模控制第六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债务限额、债务风险控制要求、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突破国务院规定的债务限额;(二)不新增隐性债务;(三)不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四)不新增以政府名义担保的债务。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评估机制,对债务规模、期限、利率、偿还能力等进行评估,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定期编制债务限额和债务风险报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地方债务结构优化第十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风险。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优先采用市场化方式,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合理确定债务期限,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比例应当合理。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合理确定债务利率,利率水平应当与市场利率相适应。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优化债务投向,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领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切实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疏堵结合、防范风险、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构建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性债务监管体制,确保全省政府性债务规模合理、风险可控、使用规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

同时,各地政府是本地区政府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规范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三)疏堵结合。

在国家赋予地方政府的融资权限内依法适度举债,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

严格限制各级政府在规定渠道以外违法违规举债。

(四)防范风险。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债务偿还责任,规范偿债准备金管理,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五)公开透明。

公开政府债务重要事项信息,完善向人大报告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改进债务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外债转贷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第十条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我国城投债风险分析及建议张洁

我国城投债风险分析及建议张洁

我国城投债风险分析及建议张洁发布时间:2023-07-19T01:10:00.64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3年9期作者:张洁[导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内蒙古分所 010021城投债作为中国特色的融资方式最早是由政府牵头成立的,其成立目的是为了对政府的基建资金缺口进行填补。

国务院2014年颁布的43号文将政府在城投公司融资过程中的隐形担保职能进行了削弱。

政府担保职能被削弱后,使得城投债逐渐向市场化转变,同时也具备了一般债权的性质。

城投债的规模由2009年的0.04万亿增长到2022年4.84万亿元,城投债市场风险已不容忽视。

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大、城投债持续监管等因素均加大了城投企业债务风险。

基于此研究我国城投债的风险,并为降低城投债风险提出相关建议,对城投债的风险防控及未来发展都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一、城投债现状城投债政策自2008年以来经历了多轮“宽松-收紧”的周期,2020年度再次进入政策收紧的周期。

从发行规模来讲,近六年我国城投债发行规模如下表一及图一列示。

由表一及图一可知,2017-2021年我国的发债规模每年均呈现上涨趋势,2022年是近六年发行规模首次较上年有所下降,城投债发债规模在2022年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为监管部门针对城投债的监管力度加强所导致的。

表一 2017-2022年城投债规模统计表二、城投债存在的风险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同时结合城投债的发展状况可以,造成城投债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有增无减带来的风险、宏观政策收紧产生的风险、城投公司自身因素造成的城投债风险。

(一)地方财政压力有增无减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的财力能力作为城投债的重要保障,当地方的城投债规模不断扩大时,带给地方财政压力便会随之不断加剧。

对于城投债来说,当地政府的财政实力是评判其信用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

近几年由于疫情封控及公众购买力下降等原因,导致地方财政收支压力明显加大。

当地方政府的隐形债务规模超过了当地经济所能承担的水平时,地方政府拨款资金大部分均用于偿还旧债利息,借旧还新的现象便会出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
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4(000)036
【摘要】<正>鲁政发[2014]2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长期以来,各级政府把举债融资作为支持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多方举借债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用事业发展,对扩大内需、稳定增长、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政府举债融资也存在缺乏统一管理、
举借行为不规范、规模增长较快、多数债务没有纳入预算等问题,风险隐患持续集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进一步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6页(P1-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

实施意见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3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的实施意见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O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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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隐性债务化解(3篇)

山东省隐性债务化解(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张,其中隐性债务问题日益突出。

山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大省,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也较大,隐性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山东省隐性债务风险,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化解措施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对山东省隐性债务化解进行探讨。

二、政策背景1. 中央政策引导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

2. 山东省地方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山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政策措施,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4〕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8号)等。

三、化解措施1. 优化债务结构(1)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规模。

对新增债务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优化,确保债务规模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2)盘活存量债务。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债务,降低债务成本。

2. 加强债务管理(1)完善债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明确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

(2)加强债务风险监测。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债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3. 深化改革(1)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高政府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通过改革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盈利能力,降低国有企业债务风险。

4. 强化监管(1)加强金融监管。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2)强化审计监督。

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债务资金使用规范,防范腐败问题。

四、实际效果1. 债务规模得到控制通过优化债务结构、盘活存量债务等措施,山东省债务规模得到有效控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一)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

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下列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当经济下行压力大、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适当扩大当年新增债务限额;当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稳健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时,适当削减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在上年债务限额基础上合理调减限额。

(二)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

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2017年ppp政策解析及制度建设试卷及答案--95分

2017年ppp政策解析及制度建设试卷及答案--95分

2017年PPP政策解析及制度建设试卷及答案一、单选题【本题型共15道题】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明确提出要剥离()政府融资职能。

A.SPV公司B.特许经营公司C.融资平台公司D.PPP产业基金用户答案:[C] 得分:2.002.财政部门要求PPP项目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应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进行比较。

A.社会资本支出现值B.项目社会净支出成本C.公共部门比较值D.私人部门比较值用户答案:[C] 得分:2.003.PPP项目的资产移交,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

A.政府付费B.使用者付费C.可行性补贴D.性能测试用户答案:[D] 得分:2.004.PPP项目强调建立()伙伴关系,要求建立具有可持续性的项目运作结构。

A.政府投资B.社会投资C.长期合作D.市场运作用户答案:[C] 得分:2.005.对于采用()方式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并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

A.直接投资B.资本金注入C.投资补助D.贷款贴息用户答案:[B] 得分:2.006.对于PPP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在PPP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过渡期)共同组织成立(),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A.移交工作组B.监督工作组C.谈判工作组D.测试工作组用户答案:[A] 得分:2.007.在PPP模式框架下,()可以采用BOT的方式进行运作。

A.只有使用者付费B.只有特许经营C.只有政府付费D.使用者付费和政府付费均可用户答案:[D] 得分:2.008.PPP项目应通过开发有限合作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计划等相关融资工具,引导保险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等()进入PPP 融资领域。

A.风险投资者B.专业投资商C.市场化投资者D.长期投资者用户答案:[D] 得分:2.009.PPP项目的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主要由项目公司或()承担。

关于化解债务的情况说明(3篇)

关于化解债务的情况说明(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日益凸显。

为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本文将从债务规模、风险防控、化解措施等方面,对我国化解债务情况进行说明。

一、债务规模1.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截至2020年底,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30.72万亿元,较2019年底增长15.97%。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债务20.27万亿元,专项债券10.45万亿元。

2. 企业债务规模截至2020年底,我国企业债务总额为234.72万亿元,同比增长9.5%。

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总额为214.37万亿元,同比增长9.4%。

二、风险防控1.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1)债务限额管理:我国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进行严格管控。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制度。

(2)债务风险预警:我国建立了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一旦发现债务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化解。

2. 企业债务风险(1)企业债务风险分类:我国将企业债务风险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分类管理。

(2)债务风险化解: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如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化解企业债务风险。

三、化解措施1. 地方政府债务化解措施(1)盘活存量资产:通过盘活政府持有的土地、资产等,增加财政收入,降低债务风险。

(2)优化债务结构: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等方式,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3)加强债务管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高债务透明度,防范债务风险。

2. 企业债务化解措施(1)债务重组:通过债务重组,降低企业负债率,优化债务结构。

(2)破产清算: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化解债务风险。

(3)市场化债转股: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将企业债务转化为股权,降低企业负债率。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适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债券发行的会计处理(一)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贷:债务收入——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基金债务收入二、专项债券转贷的会计处理(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时。

借:债务转贷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基金债务转贷支出贷:国库存款(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贷: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基金债务转贷收入三、专项债券收入安排支出的会计处理(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专项债券收入或专项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政府项目支出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贷:国库存款四、专项债券还本的会计处理(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贷:国库存款(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8•【文号】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期,个别地方国有企业发生债券违约,引发金融市场波动和媒体关注。

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和防范应对工作。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求地方政府和地方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债务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并要求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

为此,国务院国资委结合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国有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2月28日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工作要求,指导地方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坚决守住不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地区经济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各地方国资委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紧迫性,督促指导地方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不得恶意逃废债,努力维护国有企业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解读国发(2014)43号文

解读国发(2014)43号文

从国土管理角度解读国发(2014)43号文件10月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国发43号文。

该《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不仅关乎地方政府举债偿债问题,还将影响到上万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和命运问题。

一、文件内容《意见》共有七个部分,可以划分为总体要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和存量债务处理三个重要方面。

首先,本《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建立规范的债务管理机制,而发挥积极作用、防范化解风险和促进健康发展则是其目的所在。

要达到上述目的,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二十字方针。

其次,对于如何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意见》也给出了一整套的解决方案,分别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四个方面。

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严格举债程序等措施,解决好“怎么借”的问题;通过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解决好“怎么用”的问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措施,解决好“怎么还”的问题。

此外,完善配套制度则从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强化债权人约束等三个方面,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提供保障措施。

最后,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明确提出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既要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又要切实防范风险,并就相关的组织领导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补充。

如果说,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是长效制度,那么消化存量债务,则是解决当前棘手的问题。

《意见》还对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提出了明确措施:在清理甄别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上,一是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中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一)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

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下列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当经济下行压力大、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适当扩大当年新增债务限额;当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稳健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时,适当削减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在上年债务限额基础上合理调减限额。

(二)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

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

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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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

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

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

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

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一)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

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

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四、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一)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财政部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

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二)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肃财经纪律。

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五、完善配套制度(一)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

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

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明确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

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

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债权人约束。

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一)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地方政府将甄别后的政府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二)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

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三)妥善偿还存量债务。

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

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

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

地方政府应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

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

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

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四)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

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协调机制,统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国务院201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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