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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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引言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土地问题是影响“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而如今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地变迁经历了从土地改革,到农业合作化,再到人民公社,最后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原了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特征,经过让家庭成为自身经济活动的剩余索取者,家庭成员成为财产的股东,并赋予家长配置资源、协调生产和应用激励手段的权力,其结果是“一个家庭责任制下的劳动者劳动激励最高,这不但是因为她获得了她努力的边际报酬率的全部份额,而且还因为她节约了监督费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绩效是显著的。林毅夫在分析1978-1984年间中国农业增长的源泉时,运用生产函数法测算,此间农业产值增长42.23%,在各种解释变量中,制度变量的贡献约占46.89%,相当于同期化肥、资本、劳动力、土地投入的总效应。可是,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一,家庭经营规模细小,土地零碎,既妨碍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又妨碍了农业的机械化;其二,随着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户兼业化日益严重,农业生产成为许多农户的副业,这既不利于传统农业向高效的现代农业转变,也不利于农地的可持续利用;其三,农民对土地的依恋心理增强,给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民离土离乡增添了新的困难;其四,农民的组织程度降低,农户分散化,使现代农业科技和先进生产经验、先进耕作技术的传播与推广变得比
身。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和不足,实现农业的第二次飞跃,必须深化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寻求建立农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占有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寻求一种制度能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对接耦合起来。而农地市场化流转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它在没有脱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实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的有机结合,真正意义上弥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层缺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农村土地流转的涵义及其意义
1.1 农村土地流转的涵义
1.1.1 农村土地流转的定义
关于土地流转的确切定义在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表述,理论界也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提法,许多有关土地流转的文献对其内涵界定也不统一。也有许多学者对土地流转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综合许多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所谓土地流转,实际上是农村土地权利经过市场、中介等途径实现全部或部分转让,即土地权利(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土地权利的流转在中国更多地表现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1.1.2 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
1.1.
2.1 转包
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原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附着物一起租赁给她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经济行为。这种流转形式的特点是,承租人不与土地所有权主体直接发生经济关系,而只与现在的出租者发生经济关系。转包是一种较为机动、灵活的流转方式,租赁双方可根据当时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签定租赁契约,以明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出出租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在这种使用权的交易形式下,出租者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契约关系并没有解除。
1.1.
2.2 转让
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地让渡给新的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行为。转让的期限只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转让行为一旦完成,原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因土地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转移,即新的使用者承担原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同时享有原合同约定的相应权利。由于转让涉及到与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流转形式必须得到土地所有者的许可,并接受其对转让过程的监督。
1.1.
2.3 互换
互换是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行为。这是一种双方根据地块的地理位置、距离远近、土壤肥沃程度而进行的以各自的土地使用权为指定物的交易行为。与一般的产权交易不同的是,这种交易方式不直接以货币为媒介,而是一种“物物”交换,物与物不等价时才以货币补差价。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均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取得新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即与原土地使用权相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将随之易主。这种交易方式对改变地块细碎,实现土地归并集中,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具有明显的效率意义
1.1.
2.4 入股
入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将其拥有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与资金、劳动力、技术等其它生产要素结合组成农业股份制或
土地股份合作社并进行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经济行为。这种流转方式的特点是,农户经过将土地使用权入股,农户成为股东,这样,不论农户种不种田,不论土地增值有多大,都能够凭借手中的股权得到土地收益的分配。在这种流转形式下,土地的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分离,并经过农户对土地价值形态的占有(主要经过以股权方式参与土地的收益分配来实现),逐渐淡化农户对土地的实物形态的占有,从而达到推进农地流转的目的。同时,这种流转方式经过将土地使用权入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能够扩大资金筹集渠道,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1.1.
2.5 抵押
抵押是土地承包经营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来向土地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土地使用权为抵押人履行偿债义务的担保物,如果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偿债义务,抵押权人(土地金融机构)有权实现其抵押权,作为抵押标的的土地使用权将收归土地金融机构,土地金融机构可将其租赁或转让。而且土地使用权收归土地金融机构后,抵押人与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并不随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土地金融机构并不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主体缴纳承包费或租金,承包费或租金仍由抵押人缴纳,土地金融机构只需向新的土地使用人收取租金或转让金。抵押作为农地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对解决农地流转中的资金不足问题,推动农地流转金融市场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1.2 农村土地合理流转的现实意义
1.2.1 有利于增强集体经济实力
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配套运行的是村民自治的农村经济社会管理体制,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证这种制度运行,往往把管理费用按土地承包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