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

改及相关制度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

【内容摘要】:

“要向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向雾霾宣战。“国家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报告时这样说。就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雾霾”一词成为最热的话题,人人谈“霾“色变。在两会召开前夕,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正笼罩在雾霾之中,而且这种现象一直持续,给人们的出行以及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这是自然向人类敲响了警钟,向环境发出了红色预警信号,引发人们对环境的重视,同时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使之更符合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治理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地球环境,使人类永久的存续下去。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引言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定的相关背景。正文由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当前环境的现状并由此引发对现行环保法的重新定位;第二部分分别从立法目的、颁布时间、内容和法律责任四方面介绍了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存在的弊端及不足,进而提出我国现行《环保法》需要

修改的紧急性。第三部分又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四大方面对其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结语总结了环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完善以及自己的期待。

【关键词】:雾霾环保法法律法规不足完善建议

【引言】

我国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去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至此,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而且我国历史以来环境破坏比较严重,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本文试从分析《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入手,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点薄见。

【正文】:

一当前我国环境的现状使现行《环保法》的修改提上议程。

马年伊始,雾霾笼罩整个中国,我国北京、天津、石家庄等中原和华东部分城市多次出现大范围和长时间的雾霾天气。春节期间,全国多地遭遇雾霾天气,除夕夜,邢台、济南、南京、西安等众多城市遭遇“爆表”,从腊月二十九到正月初七,湖北六天连续雾霾,在这场遍及全国的雾霾中,北京污染尤甚。山东、湖北等省份的高速公路封闭,

北京至武汉的动车被雾霾“拦停”。雾霾天气是一种空气质量严重恶化的产物,是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颗粒大量积聚,在大气空间内造成能见度模糊的一种天气现象。据专家介绍,此次雾霾形成的原因主要有:污染物排放量大,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这些污染源排放量大,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根本原因;扩散条件不利,近期极端不利的污染扩散条件是形成污染过程的直接原因,由于地面闭合低压控制,地面风速减少,湿度加大,并且逐渐形成了进风逆温和大雾极端天气扩散,持续积累造成本次污染过程;区域污染和本地污染贡献叠加。严重的雾霾天气给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伤害:由于雾霾中混有大量有毒有害的小颗粒,人在呼吸的时候就随着空气进入呼吸道和肺部,轻者会引进气管炎、肺炎等疾病,重者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疾病。雾霾天气能见度低,给航空、铁路、海运、公路等各类交通运输行业造成影响,容易导致交通安全事故,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对建筑物、车辆等固体物也具有一定的腐蚀性。

面对如此严重的雾霾天气,环保成为当前的热门话题,新的《环保法》被提上议程,我们应该重新解读1989年颁布的《环保法》,该法颁布到现在,已有22年,这22年正是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迁的历史时期,该法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也的确存在诸多问题。从20XX年开始,我国立法部门就开始着手修订《环保法》,至今已经四次审议。今年“两会”上《环保法》的修订又成了热门话题,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环保法亟待修改。

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局限性和存在的缺陷

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是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种种迹象表明,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现代化的需要,其内在存在诸多弊端亟待修改。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传统的环保立法观念多是重利用轻保护。《环境保护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都过分注重对资源的利用,而轻保护,且体现不出对下一代利益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这是不符合现代环境立法趋势的。

2、从颁布的时间上看,颁布较早,大多是应急立法,工具性意味浓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8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于1985年,这些都是

在1992年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前颁布的,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更不用说科学发展观思想了。像1994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虽然在1992年之后颁布但是也未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彻其中。而且这些法规本身存在着大量不适应保护资源的诸多有待进一步修改之处。

3、从内容上看,我国许多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还存在着规定不全面不

完善的特点且原则规定多,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去年刚刚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回收方面只有第十五条有相关规定,而且规定比较笼统,再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在海洋工程条例第50条、第52条也分别规定了对围填海工程1中使用非环保填充材料和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违法排放从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何为“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这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在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使得执法者在实际办案中无法参照。

4、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不足。

我国现行法格式单一,内容笼统,其中的环境责任就更不用说了,具体表现如下:

①责任标准定位不准。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实际上就是一部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通篇都在倾斜性地叙述污染防治与处罚;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是行政机关(特别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本位观”。2虽然环境保护需要确立政府机关一定的权力,但这种观念对政府的不利行为规范或约束力要小得多,因为他们很难自己放弃已经既得的权力利益;环保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