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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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保护区划第三章保护管理体制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生态补偿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简版修正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简版修正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秦岭是陕西省的重要生态屏障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是关系到陕西省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秦岭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四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六条禁止在陕西省秦岭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破坏性开发、采矿、探矿等活动,禁止违法占用、破坏陆地和水域资源。

第七条禁止在陕西省秦岭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盗采、滥伐山林,非法捕捞、猎捕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推动生态恢复工程,增加植被覆盖,恢复野生动植物种群。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九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并主动参与生态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个人应当爱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陕西省秦岭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性开发、盗采、滥伐山林、非法捕捞、猎捕野生动植物等违法活动的,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陕西省人民政府所有。

以上就是《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对陕西省秦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容包 括




本辖
案件
区 内 影 响 秦 岭 生 态 环 境保 护 的


生 态 环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规

重 大 事件







行政许 可 法


行政处罚 法

行政 强



市 秦 岭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下 达 制 法

行政复议 法

政界 限
北 至 西 临 城 市 快 速 干 道 临 马 路 至 临 蓝 第 十 条
陕鼓厂 至 华 清 池 段北 至麵
, ,
市级相 关行政管理 部 门 应






坡 脚 线 秦 岭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加 强 监 督 指 导

依 法查
西 至 临 潼 区 灞 桥 区 交界

加 强 对 区 县 秦 岭 生 态环 境保护 管 理 机构 的
西 安 市人 民 政府 公报

规 章 公 示
领 导 类 规 划 之 间 的 矛 盾


并就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专 门 说


县 秦 岭 生 态 环 境保 护 管 理机 构 应

及 明

相 关 问 题 处 置 重 大 事 件 和 严 重 违 法 案 件 长安


灞桥 区

临潼 区

蓝田县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秦岭,是指位于陕西省境内,东经105°29′~110°29′,北纬33°52′~35°52′之间的范围。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加强保护,优化生态环境;(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管;(三)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第四条陕西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是保护物种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生态系统退化。

第六条禁止在秦岭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采矿活动、伐木、放牧等破坏性资源开发行为。

第七条在秦岭生态敏感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在秦岭地区禁止随意开挖土地,保护土壤质量。

第九条鼓励秦岭地区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有机农业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

第十条开展秦岭生态修复工程,加强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成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对秦岭地区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建立监测站点,定期发布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严重影响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加强对秦岭旅游开发的引导和管理,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

第十六条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加强与相邻省份和地区的协作,共同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2. 生态平衡:生物群落和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包括能量、物质、信息等多方面的平衡。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和修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世界遗产地,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解决环境问题,西安市制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秦岭地区的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

一、背景介绍秦岭是中国北方重要的山脉之一,自然生态环境资源丰富。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秦岭的生态环境遭受到了破坏。

为了保护秦岭的自然生态,西安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二、法规内容1. 生态保护区划划定根据秦岭地区的生态特点和资源分布,西安市将秦岭划分为不同的生态保护区,明确了各保护区的功能定位和管制措施,实现了精细化管理。

2. 限制开发区域根据生态环境脆弱程度,制定了严格的开发限制措施,限制了大规模的工业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了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

3. 自然资源保护针对秦岭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设置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严禁非法采矿、乱砍滥伐等破坏性行为,保障了秦岭生态环境的稳定。

4. 生态修复和恢复为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西安市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进行了大规模的生态修复工程,恢复了植被的生长和动物的栖息地。

5. 治理生态环境污染西安市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加大了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秦岭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三、管理体制为了有效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西安市建立了相关的管理体制。

成立了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了合力共同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

四、效果评估经过多年的努力,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植被覆盖率提高,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有所增加,水质和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秦岭成为人们休闲旅游和生态观光的热点地区,有力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五、启示与展望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其他地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 例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总则 •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资源保护 • 污染防治 • 法律责任 • 附则
01
总则
立法目的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秦岭是重要的自然生态屏障,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水源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本条例旨在促进秦岭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领域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开发建设等方面。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
在制定和实施与秦岭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活动中, 应当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以保障秦 岭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综合治理
针对秦岭生态环境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应当 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包括生态修复、污染防 治、资源利用、生态补偿等。
制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并纳入地方 人民政府绩效考核。
02
大气污染源控制
对工业排放、交通尾气、农业活动和 生活垃圾等污染源进行控制和管理。
03
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空 气质量信息,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工作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垃圾分类与减量
01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采取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措施,降低
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 提起诉讼。
06
附则
施行日期
规定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 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的出台背景源于秦岭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挑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秦岭的生态系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森林砍伐、非法采矿、过度开发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秦岭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为了遏制这些破坏行为,保护秦岭的绿水青山,《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明确了保护范围和对象。

将秦岭西安段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进行了清晰划定,确保每一寸土地都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对于秦岭的森林、河流、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要素,也都纳入了保护的范畴,实现了全面、系统的保护。

在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和禁止行为。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采矿、开垦荒地、乱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同时,对于建设项目的审批也有严格的规定,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避免因项目建设对秦岭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保障了秦岭地区的水源涵养和水质安全。

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建立了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加强了执法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秦岭的良好氛围。

《条例》的实施对于西安市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秦岭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为野生动植物提供安全的栖息环境。

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改善西安市的气候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秦岭的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相结合,能够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再者,通过保护秦岭,传承和弘扬了生态文化,增强了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文化自信。

然而,《条例》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部分群众对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可能存在违反《条例》的行为。

另一方面,监管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何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监管的全覆盖是一个难题。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全文是西安市政府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共计30条,旨在保护秦岭山脉的生态环境,促进秦岭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好秦岭的水源、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文化遗产。

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西安市政府逐步制定出了一系列有关秦岭保护的法规,而这项条例则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秦岭的范围和保护对象。

秦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区,包括秦岭北、中、南三个专项保护区,总面积近9000平方公里。

条例将秦岭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
遗产列为保护对象,明确了禁止破坏这些对象的行为,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其次,条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非法采伐、破坏、污染秦岭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行政法规进行惩处。

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惩戒措施,提高了非法行为的威慑力,确保了秦岭的生态环境无恙。

另外,该条例还对秦岭的经济发展进行了规定。

条例强调了秦岭的生态优势,提出了秦岭的发展应以生态优先为前提的观念,并明确了秦岭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战略,以实现秦岭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设立了秦岭生态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等机构,增强了秦岭保护的治理、监管能力,确保了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总之,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西安市政府在秦岭保护方面的关注和投入,将有力促进秦岭的生态建设和文化保护,同时也为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希望这项条例能够得到大家的重视和遵守,为秦岭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发布)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发布)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发布)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恢复秦岭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秦岭山脉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生态保护区第三条划定保护区根据实际情况,陕西省自然资源部门会划定秦岭地区生态保护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管理措施保护区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人口规模和流动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保护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第五条禁止行为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以下行为:破坏植被驱赶、捕杀野生动物污染土壤、水源等第六条奖励措施对积极参与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制定。

第三章生态修复与恢复第七条生态修复计划制定秦岭地区生态修复计划,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水源地,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第八条恢复植被采取措施恢复、建设植被,有效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第九条恢复野生动植物积极保护、治理、恢复受损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增加生物多样性。

保护秦岭地区的水源,防止水源污染、非法采水等行为。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第十一条监测与评估建立秦岭地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执法措施依法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对举报秦岭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罚款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对积极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充实保护资金加大对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对职责不力、玩忽职守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八条生态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和教育。

第十九条条例解释本条例由陕西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位于中国国家西北部,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

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秦岭的生态环境逐渐受到破坏,严重影响了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陕西省制定并实施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三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由陕西省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到市、县政府。

第四条秦岭地区的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第五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恢复和改善秦岭地区的生态系统功能,保持生态平衡,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包括:1. 加强对秦岭地区的生态功能修复和植被恢复工作;2. 严禁采矿、毁林、探矿等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3. 提升秦岭地区的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4. 推广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可持续利用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

第四章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第七条陕西省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于发现的破坏秦岭地区生态环境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的,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陕西省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决心。

希望通过条例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秦岭地区的生态系统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是指对秦岭地区的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改善。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物质资源的保护第五条国家对秦岭地区的重要物质资源实施保护、合理利用和恢复等措施,加强对林木、草地、水资源、土壤、矿产资源等的保护。

第六条秦岭地区的林木资源应当实行分类保护,建立健全保护林、经济林、生态林等不同类型的林木资源保护制度。

第七条秦岭地区的草地资源应当实施合理利用和保护,加强草地恢复治理,推动草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秦岭地区的水资源应当优化配置,严禁破坏水资源的采取、提取和利用等行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秦岭地区的土壤质量应当加强监测和评估,严禁污染土壤和破坏土壤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秦岭地区的矿产资源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十一条秦岭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物种的保护和栖息地的恢复。

第十二条秦岭地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当符合生态学原理,科学布局,确保保护面积、保护类型和保护范围的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秦岭地区的重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应当受到特殊保护,禁止非法捕杀、猎捕、交易、运输和利用。

第十四条秦岭地区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影响,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四章生态系统保护第十五条秦岭地区的生态系统保护应当坚持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相结合,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功能的恢复。

第十六条秦岭地区的农田生态系统保护应当加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方式的优化调整,减少农药、化肥等化学物品的使用。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本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内容详细且细化,字数超过2000字。

请参考正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秦岭,为陕西省境内秦岭山脉及其周边地区。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应坚持综合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发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并加强对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秦岭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并发布监测和评估结果。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质量应当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条禁止破坏秦岭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禁止擅自进行建设、采矿、开垦和砍伐树木等破坏性活动。

第十一条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禁止在秦岭范围内随意取水、排污、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

第十二条严禁乱搭乱建,加强对秦岭地区违法建设的整治,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非法捕猎、盗猎野生动物,并加强对物种的保护与繁殖。

第十五条加强秦岭地区农业、畜牧业、林业等生产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绿色发展和循环农业的实施。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部门合作。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加大投入和力度。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测、预警、紧急处置和应急机制。

第十九条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赋予相应处分。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是保护第一位、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创新机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监测等方面。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秦岭生态保护第五条应加强秦岭地区的生态保护工作,制定秦岭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破坏性开发,禁止乱占乱建,严禁非法采挖矿产资源。

第七条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违法建设,严禁擅自修建房屋、建筑物等。

第八条秦岭地区应加强森林植被保护,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森林资源。

第九条秦岭地区应加强草原保护,禁止非法放牧、垦荒等破坏行为。

第三章秦岭生态修复第十条秦岭地区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实施植被恢复和重建工程。

第十一条应组织实施秦岭地区的河流治理,修复水体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秦岭地区的湿地应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禁止填湖、垦殖湿地等行为。

第十三条应加强石漠化地区的防治工作,推动植被恢复和土地治理。

第四章秦岭生态监测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对监测结果异常的地区,应采取措施,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并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西安市人民。

附件:附件一、秦岭保护规划附件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附件三、河流治理实施方案附件四、植被恢复和重建工程实施方案附件五、生态环境公告板建设方案附件六、生态环境监督举报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1989年颁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秦岭地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确保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持稳定,生物多样性得到妥善保护,水源地和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管理,为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管理,依法审批和监管各项建设项目。

2. 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包括水土流失、生物入侵等。

3. 优先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倡导环境友好行为,强化环境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西安市应当制定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计划,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区划根据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和保护需求,划定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区域内的开发活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西安市应当建立健全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八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于因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第九条保护机构西安市应当设立专门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协调、推动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公众参与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倡导环保公益活动,加强生态环境意识的普及和教育,促进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精简版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精简版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引言陕西省秦岭山脉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之一,其独特的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对陕西省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和人口的增加,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陕西省制定并实施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条例内容及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条例的目的是保护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包括陕西省秦岭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保护、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等。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二章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其中包括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第三章规定了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条例明确了禁止破坏秦岭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破坏性开发和建设;禁止非法采矿、乱伐乱采和捕猎;禁止污染和破坏水域、湿地等行为。

条例还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措施的实施要求。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奖惩措施第四章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奖惩措施。

条例明确了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规定了执法部门的职责及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条例明确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执法不力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为条例的附则部分,包括条例的解释、施行日期等内容。

结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陕西省为了保护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奖惩措施。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面对当今环境与发展问题,我们应坚持科学发展,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下文是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简介:西安秦岭是中国著名的山脉之一,也是我国丰富的生态资源之一。

为了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西安市制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旨在保护这片珍贵的生态宝地,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背景秦岭是我国著名的山脉之一,被誉为“中国的屋脊”。

然而,在长期以来的工业化进程中,秦岭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大量的野生动植物逐渐减少,水源的污染使得地下水资源枯竭,土地退化等问题也日益严峻。

为了保护这片宝贵的自然资源,西安市提出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秦岭地区的经济活动,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生态保护红线为了保护秦岭的核心生态功能区,西安市根据生态保护需求确定了生态保护红线。

该红线划定了禁止开发的区域,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性开发活动。

同时,设立了相关的监测和巡查机构,加强对生态红线内的保护工作。

2. 制定生态补偿办法为了鼓励秦岭地区的农民和居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西安市制定了生态补偿办法。

该办法对自愿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农民和居民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支持他们发展可持续的农业和旅游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3. 严禁采矿和乱砍滥伐为了保护秦岭地区的森林资源,西安市对采矿和乱砍滥伐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采矿和乱砍滥伐行为将面临巨额罚款和刑事处罚,以此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

4.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为了及时监测秦岭地区的环境质量,西安市建立了全面的环境监测体系。

该体系将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信息,以实现公众对环境状况的了解和参与。

5.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了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西安市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通过举办环境保护讲座、宣传活动和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公众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了解。

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自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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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为:(一)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二)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以北一千米;(三)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四)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五)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需要调整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实现用地边界、空间信息、建设项目参数的统一,避免各类规划之间的矛盾,并就环境影响进行专门说明,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内容包括:(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四)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法律知识;(五)联合执法、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等法律知识;(六)其他法律、法规。

第九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用遥感监测、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措施,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实行地域网格化监管。

第二章执法体制第十条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或者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一)非法探矿、采矿;(二)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三)污染水源地;(四)破坏耕地、湿地、林地;(五)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六)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七)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单位地址和其他便于公众投诉举报的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并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队伍。

监督员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相邻地市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和案件协查,互相通报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项目准入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入或不予准入意见书,书面送达申请人,并抄送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提出准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申请文件;(二)营业执照;(三)项目的名称、性质、用途、规模;(四)项目拟选地址;(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及其他手续。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查验项目准入意见书。

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得许可。

第二十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办理准入手续时,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阅资料或者咨询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举办单位及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第二十五条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二)环境保护措施;(三)活动基本情况。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林、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需要调整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封闭实施方案,采取封闭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封闭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

第二十八条因防汛、防火等预防灾害的原因,确需对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因抢险、救灾等原因,对相关区域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人文资源,由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整理,建立档案,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汇总,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列入秦岭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位置、范围、数量等内容进行建设,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同步恢复生态,减少对水体、山体和植被的破坏。

国土资源、水务、农林、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治理义务。

第三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等情况,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置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二)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

(三)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四)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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