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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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险一金账务处理办法

三险一金账务处理办法

三险一金账务处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三险一金”的会计处理,简单来说,“三险一金”一般都是企业从单位职工工资里直接扣除。

一、保险金的处理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贷:银行存款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3.如果当期未缴纳①当期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贷:银行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中扣除。

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

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财政部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一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二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交款”;三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08•【文号】劳社厅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十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生育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加强生育保险管理,保障生育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

没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已经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协同推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工作基础,以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为目标,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

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和手段,积极探索与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模式。

各地要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的目标要求,制定发展规划,积极扩大参保范围。

三、切实保障生育职工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明确的产假期限和当地职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生育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逐步实现直接向生育职工发放生育津贴,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

第六章_生育保险

第六章_生育保险

三、合理控制生育保险费率水平
生育保险的缴费水平要从国有企业改革和用人单 位各项社会保险总的负担能力出发,基金筹集和使用 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根据前几 年全国生育保险费收支情况看,缴费应控制在单位职 工工资总额的0.6%左右,最高不超过1%。
具体缴费比例根据当地前三年用人单位实际支付 的生育待遇标准(或政策规定的待遇标准)和生育人 数,综合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
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
次性 付给邱某2000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
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
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
《办法》的贯彻实施
实施情况:截止2000年年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 辖生率基有费比主付度生一大二用;多市育水例要社育是是金 29的 二 数实 费 平 , 有 会 保 覆 待1.13征是地行用为大以月险盖遇.万1缴按区了 社 职 部 下 平 制 面 标6人亿、 职 的生 会 工 分 几 均 度 窄 准享元支 工 机育 统 工 地 种 工 改 。 不受,付 个 关保 筹 资 区 : 资 革 规目了当办 人 、险 , 总 控 一 支 过 范前生期法养事制参额制是付程。,育支:老业度保的在按等中全在保付保单,职本。存国统按险00..8险位工企支在还筹照1待76.51~3缴没业付的有给,3遇0%5000亿费有上期问付近。《0个.,08元工开年限题项一办市多2%0,资展度一:目半法县万0之0节支生职 般上左》开人间年余付 育工 在,右规展。。征2; 保月不的定3了全各缴.~8三 险平少城的企国地生16亿是 制均地市1个业平支育%元按 度工区企职均月付保征。上 改资只业工费之方险缴共年 革支支和式间 。付医生疗 育费津支 贴付 、大 生部 育分 住采院取医定疗额费支用付,,没少有数 将实 产报 前实 检销 查。 、流产 等纳入保障范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也不统一。 三是社会化管理水平较低。多数地区采取由经办机构将女 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返还给企业,再 由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定额结算办法。没有减轻企业的事务 性负担,个别企业还出现克扣女工生育津贴的现象。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指导手册-杭州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指导手册-杭州

社会保险、公积金指导手册(适用于杭州市区)二〇一〇年七月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 (5)第二章社会保险 (6)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6)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6)三、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8)四、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8)五、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8)六、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福利待遇及办理手续 (9)(一)基本养老保险 (9)1. 基本福利待遇 (9)2.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9)3.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0)4. 影响基本养老金标准高低的因素 (11)5. 中断参保 (12)6. 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条件 (12)7. 其他规定 (12)8. 视同缴费年限 (13)(二)基本医疗保险 (13)2.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14)3. 参加医保后的就医相关规定。

(15)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8)5. 就医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9)6.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参保手续 (19)7. 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职工医保手续办理 (20)8. 信息变更 (20)(三)失业保险 (20)1. 基本福利待遇 (20)2. 享受条件 (20)3. 享受待遇的期限和标准 (21)4. 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保待遇 (21)5.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21)(四)工伤保险 (25)1. 工伤待遇的享受对象 (25)2. 工伤待遇的主要内容 (26)3. 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26)4. 有关工伤的认定 (26)5. 工伤认定手续办理。

(27)(五)生育保险 (27)1. 基本福利待遇 (27)3. 享受标准 (28)4.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29)第三章住房公积金 (30)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30)二、缴交对象 (30)三、如何参加住房公积金缴交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30)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1)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1)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享有的权利 (31)七、住房公积金贷款 (32)(一)概念 (32)(二)贷款条件 (32)(三)贷款额度 (33)(四)贷款期限 (33)八、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34)(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34)(二)租赁住房自住的提取 (35)(三)贷款购房的提取 (36)(四)其他提取 (38)九、住房公积金办事期限: (39)十、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39)十一、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40)第四章离职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注意事项 (40)附: 各机构联系方式及各类表单 (44)一、各机构联系方式 (44)二、各类表单 (44)第一章编制依据一、国务院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政府第188号令《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标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内容分类】生育保险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214
【实施日期】19950101
【发文号】劳部发〔1994〕504号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公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证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第一条为了爱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差不多平稳”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打算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按照费用支出情形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治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打算生育部门签发的打算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治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篇(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标题】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内容分类】生育保险【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19950101【发文号】劳部发〔1994〕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天津财税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天津财税信息网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临时工。

第三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各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工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

起步时暂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0.7%缴纳。

第四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包括计划生育中施行节育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流产时,可享受下列待遇:1.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

下同。

2.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分别按顺产1600元;难产或多胞胎2400元;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300元,满4个以上至7个月以下800元,满7个月以上按顺产标准计发。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女职工生育顺产的按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的按50%计发。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产假: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不满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给予75天的产假。

男配偶假期10至15天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其所在单位批准的实际假期发给假期工资。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中国各地生育保险政策绩效评估

中国各地生育保险政策绩效评估

中国各地生育保险政策绩效评估◎ 卢驰文一、引言(一)评估背景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作了规定。

1956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女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的女职工福利设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这一《规定》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所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大作用。

国家于1988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2023年第3期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2019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发布。

截至2018年底,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已经20多年了,生育保险政策绩效如何?不能主观评价,要合理地评估。

本次评估选择2018年的生育保险及其相关数据,以便将生育保险作为单项社会保险开展政策绩效评估。

(二)评估意义在“全面三孩”政策背景下,加强生育保险政策绩效评估,有利于推动各地区贯彻落实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发现执行生育保险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依据问题找到改进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思路与方法,有利于贯彻执行“全面三孩”政策,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我国实现人口的均衡发展。

二、选择绩效指标与设置指标权重(一)选择绩效指标从理论上,生育保险政策绩效评估指标应该包括一级指标:筹资指标(包含二级指标:覆盖率、筹资费率)、结存资金管理指标(包含二级指标:统筹账户可支付月数、投资收益率、投资合规率)、待遇支付指标(包含二级指标:政策项目医疗费报销比例、生育津贴替代率)、促进健康指标(包含二级指标:产妇住院分娩率、产妇死亡率、全年新生儿死亡率)、基金监管指标(包含二级指标:征缴稽核达标率、流失资金追回率)、基金管理部门工作作风指标(包含二级指标:对医疗机构服务态度与工作效率的满意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服务态度与工作效率的满意度)。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左右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及
国务院有关职工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为规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特制拟《企业职工生育
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生
育保险。

三、保险报销
(一)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家庭成员正常出生的,领取一次性生育抚恤金。

(二)职工的家庭成员正常出生的,可以申请购买保健服务产品,如婴儿护理费、抢
救费用等,由有关部门核定后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报销。

四、参保条件
(二)职工及家庭成员有正常出生的行为。

五、参保事项
六、保险金支付期限
在职工及家庭成员正常出生后,健康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后三十日内,将职工生育保险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给参保职工。

七、参保职工的义务
(一)按时缴纳保险费;
(二)如实填写参保申请书;
(三)准确报送生育信息,配合健康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夫妻生育报销;
(四)按规定使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保险单证。

八、违约责任
(一)参保职工未按规定缴纳费用或伪造、篡改证件的,健康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撤销
其参保资格,扣留其未缴纳部分费用;
(二)参保职工未按规定报送生育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据的,健康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其参加生育保险的请求;
(三)参保的职工产生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社会保险费中抵扣费用。

九、补充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出台实施办法,补充详细规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十、试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社会保障案例题及其解析

社会保障案例题及其解析

案例题1、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李某是阳光化工厂采购员,一日李某在外出购买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车辆撞倒,导致腹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李某与肇事司机,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机赔偿了李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5000元。

事后李某并未将这一事件告知厂方,而是提出因身体原因病休两个月,厂方同意了李某的病休申请,并支付其两个月的病休工资。

两个月后李某病愈,但是并未上班,而是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厂方支付李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具体的受伤情节,使被告化工厂无从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伤害,没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且李某及其亲属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交通肇事的司机已经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因此,法院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讨论]:试找出法律依据证实为何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2、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案例】汤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

1998年5月满20岁后结婚,不久怀孕,1999年8月,汤某临近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56天,并且表示在产假期间,工资将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放。

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产假就是56天,企业完全是依法办事。

汤某知道自己的一个女友生育时休了90天产假,并且全额领到了工资,于是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定产假到底是多少天,产假期间是否减发工资。

3、企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不支付患病职工的病假工资吗?【案例】李某1995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国有企业性质的A公司工作。

A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员工工资水平较高,1999年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此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较满意。

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

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篇一:劳动人事主要法律法规汇编(主要适用于上海地区)劳动人事主要法律法规汇编(主要适用于上海地区)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二、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信访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三、部门规章(主要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就业训练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是否作为计发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序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照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行政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篇二:上海人事相关政策收集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3、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4、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社会保险费缓缴许可2、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许可3、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4、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许可(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集体合同审核(三)行政处罚事项1、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行为的处罚2、对用人单位违反城镇社会保险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农村养老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征收与缴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3、对介绍、使用童工等行为的处罚4、对用人单位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的处罚5、对用人单位违反招、退工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6、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等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7、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等行为的处罚8、对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处罚(四)行政给付事项1、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2、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3、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4、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待遇的给付5、小城镇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6、对企业欠薪款项的垫付(五)行政征收事项1、对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征收2、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3、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4、对城镇医疗保险费的征收5、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6、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7、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征收8、对欠薪保障费的征收(六)其他执法事项1、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及处理2、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的监督检查和处理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二)行政法规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失业保险条例》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4、《工伤保险条例》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7、《残疾人就业条例》(三)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若干规定》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四)部门规章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4、《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5、《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6、《集体合同规定》7、《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五)市政府规章1、《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3、《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5、《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6、《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7、《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8、《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9、《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二、上海人事相关政策收集一、最低工资从20XX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

02《薪酬与福利管理实务-习题答案》(三版)2018.6.21

02《薪酬与福利管理实务-习题答案》(三版)2018.6.21

《薪酬与福利管理实务》(2016第三版)《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正文第一章薪酬福利管理概述一、什么是薪酬?薪酬包括哪些形式的报酬?答:薪酬一词,是从美国“Compensation”一词翻译过来的。

美国学者乔治•米尔科维奇和杰里•M •纽曼著、董克用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薪酬管理》一书是这样解释的:薪酬,“Compensation”,从字面理解,意思是平衡、弥补、补偿。

它暗含着交换的意思。

薪酬,或者说报酬,可以这样定义:薪酬是指雇员作为雇佣关系中的一方所得到的各种货币收入,以及各种具体的服务和福利之和。

《薪酬管理》一书列入了以下四种形式的薪酬:(一)基本薪资;(二)绩效工资;(三)激励工资;(四)福利和服务。

二、什么是货币工资和实际工资?答:货币工资亦称名义工资,以货币表示的工资数量。

实际工资,是货币工资或名义工资的对称,是指在消除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捐税加重等因素以后,实际得到的工资;也可以理解为货币工资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能力。

如果货币工资提高,而食品衣着住房和其它消费品价格提高得更快,实际工资就会下降。

实际工资=货币工资/消费价格指数三、政府宏观工资管理都包括哪些内容?答:在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般设立劳动工资处、业绩考核处等。

具体工资管理职位,一般称为工资主管局长(厅长),工资主管处长、科长;工资主管,工资干事等。

从目前的情况看,政府劳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工资分配实施内容不同、方式不同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则主要由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直接管理。

政府劳动部门,并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起,实施工资管理的内容大体包括:1.确定和实施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对其中实行工效挂钩方式决定工资总额提取的企业在年底清算,并确定新一年工效挂钩的“两个基数、一个比例”。

2.制订工资指导线,为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增长或工资增长集体谈判提供依据。

3.调查、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企事业单位确定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工资标准提供市场价位的支持。

我国生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生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享有产假。

这是⽣育保险最基本的待遇。

所谓产假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育职⼯在分娩后的⼀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

在这段期间内,⽣育的⼥职⼯可以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上班,但仍可以继续领取薪⽔。

产假的主要作⽤是使⼥职⼯在⽣育期间得到适当的休息,逐步恢复体⼒和健康,并照顾和哺育婴⼉。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职⼯⽣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单位⽣育费⽤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单位)及其职⼯或者雇⼯(以下称职⼯),应当参加⽣育保险。

⽤⼈单位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三条国务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育保险⼯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育保险管理⼯作。

第⼆章⽣育保险基⾦第四条⽣育保险基⾦由⽤⼈单位缴纳的⽣育保险费、⽣育保险基⾦的利息收⼊和依法纳⼊⽣育保险基⾦的其他资⾦构成。

第五条⽣育保险基⾦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单位职⼯总额的⼀定⽐例缴纳⽣育保险费,缴费⽐例⼀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

超过⼯资总额0.5%的,应当报⼈⼒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

第⼋条⽣育保险基⾦实⾏地(市)级统筹,逐步实⾏省级统筹。

第九条⽣育保险基⾦存⼊财政专户并实⾏预算管理,执⾏国家社会保险基⾦管理办法。

第三章⽣育保险待遇第⼗条职⼯所在⽤⼈单位依法为其缴纳⽣育保险费的,职⼯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保险待遇。

第⼗⼀条⽣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和⽣育津贴。

第⼗⼆条⽣育医疗费⽤包括⽣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和法律、规定的应当由⽣育保险基⾦⽀付的其他项⽬费⽤。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生育保险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的生育权益,落实国家生育政策,许多地方开始试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本文将介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试行范围和对象1.试行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就业的企业职工。

2.试行对象:包括企业职工、雇主和保险机构。

三、保险费用和缴纳方式1.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具体费用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就业人口和社会经济条件确定。

2.缴纳方式: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和缴费基数,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月缴。

四、保险待遇和申请条件1.保险待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

具体待遇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2.申请条件:企业职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婚龄在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范围内;–在试行地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

五、保险责任和义务1.保险责任:保险机构对职工的生育保险提供责任保障。

当职工符合申请条件时,保险机构有责任及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待遇。

2.保险义务:企业职工也有自己的保险义务,包括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如实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等。

六、监督和管理1.监督机构: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监督和管理。

2.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联合执法和投诉处理等方式,以确保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

七、试行期限和评估1.试行期限: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试行期限由试行地确定,一般为3至5年。

2.评估: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如果效果良好,可以继续推广实施;如果存在问题,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八、总结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于保障职工生育权益、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费用缴纳、完善的保险待遇和责任义务,可以确保企业职工在生育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同时,监督和管理机制的建立也能够有效防止保险制度的滥用和不公。

什么是生育保险

什么是生育保险

什么是生育保险?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一条,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能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均衡企业间生育费用负担,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所提供的物质帮助通常由实物帮助和现金补助两部分组成。

其中,实物帮助主要以必要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或其他实物方式提供。

例如孕产期保健检查、分娩接生、孕产期异常现象的早期发现和诊断、必要的药物供应和住院治疗等,有的国家还包括向新生儿提供用品等。

现金补助主要是以生育津贴的方式提供,即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或流产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失去工资收入时,定期支付生育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属于与工作相关联的保障计划。

2、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一条,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妇女劳动者在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而颁布的一系列法令、条例和各种规定及办法的总称。

生育保险制度是生育保险行为的法律规范,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育保险的范围、对象、项目和保障水平等,都是通过生育保险制度具体体现出来的。

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资格条件、待遇标准、基金的筹集、管理及监督等。

3、为什么要实行生育保险?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一条,实行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生儿育女是妇女的神圣天职,但也是有风险的,如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失去正常收入来源;生育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生育期间不仅体力、心理和精神上承受负担和消耗,甚至有生命或肌体伤残危险等。

产假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按什么假别算?

产假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按什么假别算?

产假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按什么假别算?【案情】冯某系某电机厂女工,2008年3月6日生育。

产假期满后,冯某感到肺部不适,确诊为慢性肺炎,系因感冒发烧所致。

医院让其休息治疗一个月。

病愈后,该厂以旷工为由扣发其全月工资。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冯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案情】冯某系某电机厂女工,2008年3月6日生育。

产假期满后,冯某感到肺部不适,确诊为慢性肺炎,系因感冒发烧所致。

医院让其休息治疗一个月。

病愈后,该厂以旷工为由扣发其全月工资。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冯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

于是,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调解,企业同意对冯某支付病假工资,但冯某仍坚持要享受产假工资待遇。

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冯某的要求不予支持,冯某不服,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冯某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评析】对于女职工产假期间和产假后因病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90天假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这说明,女工享受产假工资照发的待遇是在90天内,超过90天则不应再享受产假工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第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由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六条也规定,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本案中,职工冯某产假期满后,因感冒发烧引起的肺炎与生育无直接关系,且产假90天已过,确实有病需要治疗,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是合法的、合理的。

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生育保险案例分析一、生育职工有关待遇问题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订5年劳动合同。

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

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邱某2000元。

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

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

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

为此,邱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分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管理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

结论: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企业支付邱某生育津贴1984.5元,报销医疗费用1470元,共计3454.5元。

二、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问题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

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

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

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

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

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

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质是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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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

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

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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