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落实和细化甘肃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主导兰州--西宁城市群的发展,应当体现兰州--白银都市圈的核心,应当体现省会城市的功能定位,应当体现本市“一心(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两翼(兰州新区和榆中生态创新城)多节点(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的城市空间布局。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市、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都会城市、精致兰州这条主线,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三)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疏解市区非中心城市功能,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四)社会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确保公共空间、公共交通和公共配套优先;(五)特色保护的原则,强化城市风貌保护,加强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注重历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六)规划管控的原则,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规划的可操作性。
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1. 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成为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兰州市作为甘肃省的省会城市,城市规划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街区规划等。
2.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发展的战略性规划,旨在指导城市的长远发展。
兰州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应该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的城市总体规划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城市发展目标确定兰州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包括城市规模、经济发展、人口布局等方面的目标。
2.2 城市功能分区将兰州市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开发区等,合理规划城市的功能布局。
2.3 交通规划规划兰州市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公共交通等,确保城市交通畅通。
2.4 环境保护重视城市的环境保护,包括绿化、水源保护、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划。
区域规划是指对城市功能区域的规划,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
3.1 区域发展战略确定兰州市各个区域的发展方向和定位,合理规划区域经济的发展布局。
3.2 用地规划规划兰州市各个区域的用地布局,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3 环境保护重视区域的环境保护,包括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规划。
4. 街区规划街区规划是指对城市街区的规划,包括道路布局、建筑设计等。
规划兰州市街区的道路布局,合理规划道路宽度、道路交叉口等。
4.2 建筑设计根据街区规划要求,指导兰州市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的高度、外观等。
5. 建设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建设管理的支持,相关管理制度应制定和完善。
5.1 规划许可建立规划许可制度,规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5.2 建设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建设过程符合规划要求。
审时度势,及时对城市规划进行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6. 结论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是指导兰州市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据和规范,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能够有效保障兰州市的可持续发展。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精选文档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3•【字号】兰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兰政发〔201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维护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特制定《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
该《规定》已于2018年8月21日经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第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3日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调整规定。
第二条兰州市中心城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适用本规定。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包括维护和修改。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优化完善的,按照本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街区内地块的合并或拆分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二)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三)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并优先实施的,置换后仍能满足服务半径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且不增加公益性设施实施难度的;(四)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且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五)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六)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酒店,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企业经济总部等商务类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七)居住用地调整为其他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增加容积率的;(八)红线(道路)、蓝线(河道、水系)、绿线(绿地)、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紫线(含文保控制线)控制范围微调及相关地块边界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及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九)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停车位、附建设施等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之前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校核的。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实施方案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实施方案《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于2015年7月13日获国务院正式批复,《总体规划》的批复实施为我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提供了依据,对于提高我市规划建设水平,增强城市综合功能,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全力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城市”,积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统筹城乡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总体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国函〔2015〕109号,下简称《批复》)、《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兰州市总体规划批复的意见》(甘政发〔2015〕8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甘肃省省会,西北地区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城市”的城市性质,坚持走“科学发展、集约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紧抓“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战略机遇,全力推进“大兰州”建设,发挥省会城市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兰州在西部大开发和“丝绸之路经济带”中的龙头作用,以《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为契机,全面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为转变城乡发展模式、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起到积极的引领协调作用,逐步把兰州建设成为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平台,西部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西北地区的科学发展示范区,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消费中心和电子商务中心,历史悠久的黄河文化名城,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城市。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一、城市“四线”规划背景自2002年至2006年3月,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四个管理办法,要求对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用地,划定范围确定界线,进行控制管理。
按照以上四个《办法》,城市“四线”的划定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阶段,包括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目前,兰州市已有的各个阶段规划中,对以上各类用地已做了相应的规划,但没有做专项的“四线”划定工作。
近年来,兰州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但却忽视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侵占市政设施用地、绿地、河道洪道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侵占、拆毁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做法,因此迫切需要对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控制管理,以法定图则的方式对以上四线进行划定和控制。
2007年9月,我院受兰州市规划局的委托,编制“兰州市城市四线规划”。
本次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对兰州市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划定,进行统一的控制管理。
以上城市“四线”划定之后,将依据建设部所发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同时,本规划作为城市“四线”的总体规划,将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四线”规划提供上位规划和规划依据。
2007年12月日,兰州市规划局召开了由有关专家和各部门参加的方案评审会,会后,我们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先本次提交的是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二、总则(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3.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2.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3.1)4、《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5、《兰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6、《兰州市西固分区规划》、《九州开发区分区规划》《兰州市雁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市盐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家坪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调整规定。
第二条兰州市中心城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适用本规定。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包括维护和修改。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优化完善的,按照本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街区内地块的合并或拆分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二)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三)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并优先实施的,置换后仍能满足服务半径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且不增加公益性设施实施难度的;(四)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且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五)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六)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酒店,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企业经济总部等商务类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七)居住用地调整为其他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增加容积率的;(八)红线(道路)、蓝线(河道、水系)、绿线(绿地)、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紫线(含文保控制线)控制范围微调及相关地块边界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及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九)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停车位、附建设施等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之前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校核的。
兰州城市规划
兰州城市规划兰州是我国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甘肃省省会。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兰州的城市规划变得愈发重要。
在兰州城市规划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兰州城市规划应该优化交通布局。
作为西北地区的交通枢纽城市,兰州的交通状况影响着整个西北地区的交流与发展。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应该加强对交通设施的建设。
建设更多的地铁线路和公交站点,方便市民的出行。
此外,要合理规划道路网络,形成快速通行的交通大动脉,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还需建设多个立体交通枢纽和停车场,提供更多的交通选择,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其次,兰州城市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兰州位于黄河之滨,素有“黄河明珠”的美誉。
为了保护好这颗明珠,应该在城市规划中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减少水污染;增加绿地和公园的占地面积,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大对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兰州城市规划应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兰州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如兰州牌坊、兰州地坛等。
在城市规划中,应该加强对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缮,使其成为城市的特色和亮点。
同时,要充分利用这些文化遗产资源,推动文化旅游的发展,增加城市经济收入。
最后,兰州城市规划还应注重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
社会公共设施的完善,关系到市民的生活品质。
在城市规划中,应该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提高社会公共设施的供给水平。
建设更多的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设施,方便市民的生活。
此外,还要加强社区的建设,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服务,增强市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兰州城市规划应注重交通布局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以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
只有在这些方面取得整体提升,兰州才能成为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可以向市辖区、开发区设置直属派出机构。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积极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与城乡规划、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简称规委会)。
规委会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负责审议应由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事项。
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或主管市长担任。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其常设机构,设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委会的日常工作。
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规划研究、编制和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除外。
解、控制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调整。
扩的,改建建筑。
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逐步迁移或者取消。
在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1.12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1.13规划中心城区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以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仅供个人学习参考注:“√”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三)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3.1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3.2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兰州25个城市规划方案
兰州25个城市规划方案引言兰州作为中国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不断增长。
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改善城市环境,未来规划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兰州市未来25个城市规划方案,旨在提供一个更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城市规划方案1. 城市交通规划兰州市将加大对公共交通系统的改造和完善,增加地铁线路,增设公交车辆,并优化道路交通流动,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2. 城市绿化规划兰州市将增加绿化面积,建设更多的公园和绿地,提供更多的空气净化和休闲场所,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3. 水资源规划兰州市将制定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确保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4. 建筑规划兰州市将加强建筑规划,注重建筑的节能和环保性能,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更多的绿色建筑,提高城市建筑品质。
5. 产业规划兰州市将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发展,提升城市的产业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6. 城市教育规划兰州市将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完善教育设施,提高教育资源的均等化,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推动城市的长远发展。
7. 文化规划兰州市将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建设更多的文化设施和艺术团队,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
8. 健康规划兰州市将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增加医疗资源,改善城市居民的健康状况。
9. 旅游规划兰州市将加强对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旅游设施和服务水平,打造具有独特特色的旅游景点,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
10. 城市安全规划兰州市将加强城市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11. 社会福利规划兰州市将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支持,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福利设施,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社会服务。
12. 城市环境规划兰州市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行生态建设,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1.4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物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但不得审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
1.11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逐步迁移或者取消。在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1.12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
√
√
○
√
○
○
○
○
√
○
╳
○
╳
╳
╳
╳
5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层、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五章建筑退让5.1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
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广场建设的永久性建筑:1、高度小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2、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3、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另一侧无建筑时应按第四章规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道路中心线)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高度小于24米(其中住宅低于9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2、高度大于等于24米(其中住宅为9层及以上)、小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三)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主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四)经营性的临时建筑(高度小于等于8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
(五)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围墙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六) 建筑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的外侧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七)以上第(一)至(六)款所规定的后退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八)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的台阶、雨蓬、招牌和灯饰可超出建筑控制线,但超出部分不得大于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的1/4;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控制线的立柱等。
(九)城市景观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建筑、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根据有关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要求中确定。
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一、城市“四线”规划背景自2002年至2006年3月,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四个管理办法,要求对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用地,划定范围确定界线,进行控制管理。
按照以上四个《办法》,城市“四线”的划定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阶段,包括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目前,兰州市已有的各个阶段规划中,对以上各类用地已做了相应的规划,但没有做专项的“四线”划定工作。
近年来,兰州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但却忽视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侵占市政设施用地、绿地、河道洪道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侵占、拆毁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做法,因此迫切需要对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控制管理,以法定图则的方式对以上四线进行划定和控制。
2007年9月,我院受兰州市规划局的委托,编制“兰州市城市四线规划”。
本次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对兰州市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划定,进行统一的控制管理。
以上城市“四线”划定之后,将依据建设部所发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同时,本规划作为城市“四线”的总体规划,将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四线”规划提供上位规划和规划依据。
2007年12月日,兰州市规划局召开了由有关专家和各部门参加的方案评审会,会后,我们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先本次提交的是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二、总则(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3.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2.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3.1)4、《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5、《兰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6、《兰州市西固分区规划》、《九州开发区分区规划》《兰州市雁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市盐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家坪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 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
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物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但不得审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
1.11 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逐步迁移或者取消。
在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1.12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1.13规划中心城区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2.1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以下简称《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注:“√”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三)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3)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2.3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建筑容量3.1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置,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2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4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
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6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3.7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
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9 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10 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11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3.12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筑间距4.1 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减少视觉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4.2 居住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4.3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日照标准,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计算确定,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要求。
旧区改建中考虑规划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日照确实难以达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具体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4平行布置的多层及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在无其他日照遮挡时的正面间距,可按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正南向)以及下表(方位角有偏角时)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控制。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高度的1.44倍(m)。
4.5其它布置情形的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建筑除满足被遮挡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六层以上(含六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二)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度以内)的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与北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
(三)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包括东偏南或西偏南45度以内)的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
(四)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改造地段在山墙无窗时不小于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