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案例】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

合集下载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案例分析总结

操纵证券市场案例分析总结

操纵证券市场案例分析总结操纵证券市场案例分析篇1市场操纵并不为中国资本市场所独有,有着严格监管制度的美国资本尤其是期货市场,早年也是频发各种人为操纵案例。

这种操纵对市场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相关的美国市场监管机构也因此推出越来越严厉而周密的应对措施。

美国历史上有着诸多应对期货市场操纵事件的经典案例,并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

这些经验表明,市场监管者以对市场异常现象的监控为重心,提升市场监管的效率,是有效防范与遏止期货价格操纵行为的根本途径。

1979年美国亨特兄弟操纵白银期货事件1970年代初期,白银价格在2美元/盎司附近上下徘徊。

由于白银是电子工业和光学工业的重要原料,邦克亨特和赫伯特亨特兄弟图谋从操纵白银的期货价格中获利。

从1973年12月的2.90美元/盎司开始,白银价格启动、攀升。

此时亨特兄弟已经持有3500万盎司白银的合约。

不到两个月,价格涨到6.70美元。

但当时墨西哥政府囤积了5000万盎司的白银,购入成本均在2美元/盎司以下,墨政府决定立时从每盎司6.70美元的价格获利。

墨西哥人冲垮了市场,银价跌回4美元左右。

此后的4年间,亨特兄弟积极地买入白银,到1979年,亨特兄弟通过不同公司,伙同沙特阿拉伯的皇室以及大经纪商大陆、阳光,拥有和控制着数亿盎司的白银。

当他们开始行动时,白银价格正停留在6美元/盎司附近。

之后,他们在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以每盎司6-7美元的价格大量收购白银。

年底,已控制纽约商品交易所53%的存银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69%的存银,拥有1.2亿盎司的现货和0.5亿盎司的期货。

在他们的控制下,白银价格不断上升。

到1980年1月17日银价已涨至每盎司48.7美元,到1月21日涨至有史以来的最高价每盎司50.35美元,比一年前上涨了8倍多。

这种疯狂的投机,造成白银的市场供求状况与生产和消费实际脱节,市场价格严重地偏离其价值。

就在亨特兄弟疯狂采购白银的过程中,每张合约保证金只需要1000美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今天发布的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

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

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第一,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

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在“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

第二,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

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

在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_笔记

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_笔记

《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阅读记录目录一、IPO概述 (2)1.1 IPO的定义 (2)1.2 IPO的意义和作用 (3)1.3 IPO的基本流程 (5)二、IPO的疑难点分析 (6)2.1 法律法规方面的疑难点 (7)2.1.1 财务报表的合规性 (8)2.1.2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 (10)2.1.3 内幕交易的防范 (10)2.2 市场环境方面的疑难点 (11)2.2.1 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 (12)2.2.2 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13)2.2.3 行业发展的趋势 (14)2.3 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方面的疑难点 (16)2.3.1 研发投入的占比 (17)2.3.2 知识产权的保护 (17)2.3.3 新产品的市场接受度 (19)三、IPO案例点评 (19)3.1 案例一 (20)3.1.1 案例背景 (22)3.1.2 面临的疑难点 (22)3.1.3 解决方案及点评 (22)3.2 案例二 (24)3.2.1 案例背景 (25)3.2.2 面临的疑难点 (26)3.2.3 解决方案及点评 (28)3.3 案例三 (29)3.3.1 案例背景 (31)3.3.2 面临的疑难点 (32)3.3.3 解决方案及点评 (33)四、总结与启示 (34)4.1 IPO的经验教训 (35)4.2 对拟IPO企业的建议 (36)4.3 对投资者的启示 (38)一、IPO概述IPO(首次公开募股)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向公众出售,以筹集资金并扩大公司规模的一种融资方式。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IPO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政策的调整,IPO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充分、股权结构复杂、投资者保护不足等。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疑难问题,本文对IPO的相关知识进行了剖析和案例点评,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有益的投资建议和参考。

投行案例学习(15):上市前存在行政处罚

投行案例学习(15):上市前存在行政处罚

投行案例学习(十五):上市前存在行政处罚【案例情况】一、汉钟精机: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申报期2004-2006年)公司曾在2003年度采购原材料过程中,曾将部分增值税发票向相关税务所申报进项税抵扣,后经税务核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金山区分局于2004年6月26日联合下发之“沪税金十六处字(2004)第7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因汉钟机械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并有货物入库凭证,存在真实交易,且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汉钟机械补缴增值税1,384,822.7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24,264.07元。

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增值税及滞纳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就汉钟机械上述增值税事宜进行调查,于2005年6月21日出具“沪工商机案处字(2005)第20020041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汉钟机械上述事项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出口商品”行为,给予汉钟机械476,543.71元罚款。

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缴纳该罚款。

因公司相关人员没有察觉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

鉴于此,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检讨事件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完善业务复核流程,从流程和制度上防范类似事情的发生;②聘请税务专家来公司培训,强化公司员工的税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③加强对上下游新老客户的调查,了解客户的资信和实力,从源头上降低类似事件发生的风险。

上述措施的实施已收到良好的效果,自上述事件发生至今,公司再未发生类似的事件。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认为: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未认定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未给予其行政处罚,仅要求其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发行人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金融】【案例】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

【金融】【案例】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

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1号》,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操纵“恒逸石化”股票案给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此系证监会首次处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中的股价操纵,也是证监会首次对特定目的操纵开罚单。

《处罚决定书》认定,恒逸集团作为恒逸石化的控股股东,为帮助恒逸石化定向增发股票,借用“何水”“施红”两个自然人账户,动用3000万元资金,连续集中买入“恒逸石化”。

《处罚决定书》认为,恒逸集团买入“恒逸石化"的目的是维持、拉抬“恒逸石化"股价,主观上操纵“恒逸石化"交易价格的意图甚明,即使交易金额、持股比例、对市场价格影响的统计结果等指标处于较低水平,相关交易委托为真实委托,未能对“恒逸石化”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显著影响”,但恒逸集团动用资金集中买入“恒逸石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行为。

上市公司增发过程中的股价操纵并不少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过程中,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股价的情况并不少见。

从操纵方向看,既有在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作为主要增发对象时打压股价的情况,也有在公开增发或者向非关联方定向增发时拉抬股价的情况。

从操纵阶段看,有定价阶段的操纵,更多的则是增发价确定后,当市价低于增发价时,实施操纵以保证发行成功。

还有一种更具普遍性的情况是,在近年我国股市行情不振的情况下,为了吸引定向增发对象,控股股东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口头或者书面向定向增发对象做出“保底"承诺,保证12个月的增发股禁售期满后,定向增发对象能以不低于一定的收益全身而退,发股变成了发债;控股股东为避免触发对赌补偿条件,会在解禁期满后拉抬股价,使定向增发对象能够高位减持。

从操纵渠道看,控股股东或者上市公司人员直接以实名账户操刀的比较少见,多是使用名义账户(人头账户)或者提供资金给其信任但看似不相关的他人,由他人操作;也出现过书面委托独立第三方,由独立第三方以其自有资金直接操作或者通过私募基金借道信托账户操作,控股股东承诺独立第三方能获得保底收益。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例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例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例
摘要: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定义
二、案例介绍
三、案例分析
四、结论
正文: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定义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案例介绍
在此,我们以一起真实的案例为例,来详细解析此罪名。

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李某,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给自己控制的私人公司。

在交易过程中,他通过虚构交易、压低资产价格等手段,使得国有资产损失严重。

三、案例分析
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规定,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给自己控制的私人公司,这就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典型表现。

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使得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杠杆操纵案例

杠杆操纵案例

杠杆操纵案例曾收到“证监会史上最大罚单”的北八道操纵市场案有了最新进展。

10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林庆丰等8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根据审判结果,北八道集团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集团实际控制人林庆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被处罚金一千万元;另外,林玉婷、李俊苗等7名相关人员因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被处一百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

使用333个账户获利3亿元据上海一中法院公布的消息,2022年下半年起,北八道集团实际控制人林庆丰为在证券市场取得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指使被告人林玉婷、李俊苗、何映花等人对外联络被告人张丁海等配资中介人员,以1:3至1:10的配资比例,获取巨额资金及大量证券账户。

其中,张丁海向北八道集团违规提供资金10。

98亿余元,他人证券账户119个。

林庆丰集中上述配资资金和他人证券账户,连同北八道集团部分自有资金及实控证券账户,安排北八道集团及集团下属厦门六湖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蔡咏东、黄辉匡等为骨干的交易团队,在厦门、上海、昆明等地,使用上百台电脑及未实名登记的无线网卡等设备,连续买卖股票或在自己实际控制账户之间买卖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

2022年2月14日至3月30日,北八道集团使用333个证券账户,持有“江阴银行”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同期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30%以上,连续33个交易日对“江阴银行”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30%以上。

至同年5月9日,北八道集团控制的账户组非法获利3、01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北八道集团及被告人林庆丰等7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配资中介人员张丁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 例分析
PPT文档演模板
2024/10/5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目录
Æ 一、 案件背景 Æ 二、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Æ 三、法律法规介绍 Æ 四、违法成因分析 Æ 五、危害后果
PPT文档演模板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
Æ 本文主要是针对W公司内控失效以及公司原总经 理S、原财务经理L渎职挪用资金、给公司造成严 重损失所进行的案例分析
PPT文档演模板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决定
Æ 责令W公司改正, 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Æ 对总经理S给予警告, 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 Æ 对五位责任董事分别给予警告, 并处以3-5万元的罚款。
PPT文档演模板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刑事责任
Æ 《刑法》第272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相关法院已依 法对L、J和Q判处有期徒刑7-8年;对S判处有期徒刑2年、 缓期2年执行。
Æ 归还J私自对外开展委托理财的窟窿
Æ J控制的H公司和K公司。J直接持有H公司50%股权并为 法定代表人、直接加间接合计持有K公司67.5%股权并为 法定代表人,L在K公司担任监事
Æ Q控制的关联公司
PPT文档演模板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最大的疑问----W公司为何在两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资金黑洞?
划入W公司在证券营业部G开立的股票账户,三人合作再将资 金内转至其他账户或直接划出 Æ 三个关键点:办理W公司股票账户资金划转的假公章、股票账 户的控制权以及J对资金划转的审批权
PPT文档演模板
W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案例分析
最大的疑问----W公司为何在两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资金黑洞?

公司违法违规案例分析非法操纵市场与公平竞争法合规

公司违法违规案例分析非法操纵市场与公平竞争法合规

公司违法违规案例分析非法操纵市场与公平竞争法合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然而,有些公司却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限制,采取了违法违规的手段,非法操纵市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本文将对一些公司违法违规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这些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规性问题。

案例一:虚报销售额某公司为了在外部投资者面前宣传自己业绩的强大,不惜虚报销售额。

该公司通过多种手段,如人为增加销售量、虚构交易等,将实际销售额抬高。

虽然这种行为可能会让公司暂时受益,但一旦被揭穿,将面临公司信用破产、股权市场的惩罚等严重后果。

这种虚报销售额的行为涉及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相关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假宣传是指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对商品产生不应有的误解等行为。

而该公司的虚报销售额正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案例二:垄断市场某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垄断供应链等手段,垄断了某一市场。

公司利用自身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降低了市场的竞争程度。

这种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还造成了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该公司的垄断行为涉及到了《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的禁止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限制其他经营者的进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而该公司的垄断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法规,打破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案例三:商业贿赂某公司为了获取政府项目、扩大市场份额等利益,采取了商业贿赂的手段。

公司高层采用行贿、贿赂委托方、操纵招标等手段来取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这种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商业秩序,影响了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还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正当的权益。

商业贿赂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王法铜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王法铜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王法铜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9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法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王法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法铜【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冯金伟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曾睿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金伟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曾睿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金伟曾睿【代理律所】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法铜【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以及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是:涉案344个交易账户实际控制关系,以及证监会对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是否成立;证监会对王法铜所作处罚的违法所得认定是否正确,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户籍所在地证人证言反证直接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程序之合法性,王法铜不持异议,且经本院审查,确认证监会行政程序并无违法,本院确认其合法性。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本院同意且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是:涉案344个交易账户实际控制关系,以及证监会对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是否成立;证监会对王法铜所作处罚的违法所得认定是否正确,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上市公司处罚案例

上市公司处罚案例

上市公司处罚案例
以下是一些上市公司处罚的案例:
1. 三一重工:2018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三一重工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60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和重要信息未及时披露的行为。

2. 华谊兄弟:2019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谊兄弟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600万元,并将其列入中国证监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因是该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 东方园林:201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东方园林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10亿元,并将其列入中国证监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因是该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4. 长城汽车:2014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长城汽车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80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涉嫌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5. 云南白药: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云南白药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200万元,并将其列入中国证监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因是该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这些上市公司被处罚的原因大多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信
息披露违法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对投资者权益造成了损害,也损害了市场的公信力。

因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市场操纵案例分析

市场操纵案例分析

市场操纵案例分析市场操纵是指通过恶意操纵价格、交易量或其他市场指标,以实现个人或团体的利益。

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扭曲了市场供需关系,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市场操纵的实例,分析其原因与影响,并探讨如何预防和应对市场操纵行为。

案例一:股票市场操纵在股票市场上,市场操纵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以某公司股票价格操纵案例为例,该公司在发布虚假信息后,故意操作股票价格,吸引投资者追捧,进而获利。

这种操纵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作。

该案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缺乏监管力度是市场操纵的重要原因之一。

监管机构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督不力,导致操纵者可以逍遥法外。

其次,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容易被操纵者利用。

再次,市场心理也是市场操纵行为的重要因素,当投资者看到股票价格上涨时,容易产生跟风心理,进一步助长了操纵者的行为。

市场操纵对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市场操纵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破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直接伤害了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市场操纵会引发市场波动,增加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

最后,市场操纵行为对市场信心产生负面影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为防范市场操纵,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机构的执法效果,及时发现和打击市场操纵行为。

其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减少投资者信息的不对称。

再次,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辨别市场操纵行为的能力。

最后,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减少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商品市场操纵在商品市场上,市场操纵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

以某商品价格操纵案例为例,操纵者在市场供求关系不明朗的情况下,通过买入大量商品来抬高价格,然后再大量卖出,从中牟取暴利。

这种操纵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负担。

市场操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操纵行为的发生。

非法操纵债券市场案例分析与法律对策

非法操纵债券市场案例分析与法律对策

非法操纵债券市场案例分析与法律对策近年来,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使得其成为资本市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一些人以非法手段操纵债券市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投资者带来了严重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的非法操纵债券市场的案例,探讨其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案例分析:在XX年,某公司高层人员为了提高公司股票的价值,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市场影响力和股权,密谋非法操纵债券市场。

他们通过多种手段操纵债券价格,包括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大额交易等。

这种非法操纵导致债券市场的不正当波动,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影响分析:1. 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非法操纵债券市场导致债券价格失去正常的市场定价机制,使得投资者难以依靠市场信息进行合理投资决策,损害了合法投资者的利益。

2. 市场秩序遭到破坏:非法操纵债券市场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增加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削弱了市场信心,对整个债券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3. 信任危机加剧:投资者对债券市场的信任受到极大打击,一些投资者可能选择退出市场,市场的参与者逐渐减少,进一步加剧了信任危机。

法律对策:1.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债券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监管效果,确保债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运行。

2. 制定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非法操纵债券市场的行为和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

3. 提高行业自律:债券市场参与者应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杜绝非法操纵行为的发生。

4. 增强投资者保护意识: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导投资者进行合理投资,规避操纵风险。

结语:对于非法操纵债券市场的案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法律对策予以打击。

通过加强监管、完善法规、提高行业自律、增强投资者保护意识等措施,我们可以不断净化债券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债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同济堂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同济堂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同济堂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目录1. 案件概述 (2)1.1 案例背景 (2)1.2 案件涉及的财务违法行为 (3)1.3 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4)2. 财务造假的modus (5)2.1 虚假订单和收款 (6)2.2 借贷造假和资金挪用 (7)2.3 假设利润和隐瞒亏损 (8)2.4 其他财务造假手段 (9)3. 财务造假的原因分析 (10)3.1 公司经营不善 (12)3.2 管理层个人利益驱动 (13)3.3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缺陷 (14)3.4 制度监管漏洞 (15)4. 案例对社会及行业的影响 (16)4.1 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18)4.2 破坏市场秩序与信赖关系 (19)4.3 损害企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20)5. 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反思 (21)5.1 涉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22)5.2 公司应承担的处罚 (23)5.3 案例对财务核查与监管的启示 (25)5.4 对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26)6. 案例应对措施建议 (27)6.1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28)6.2 完善财务监管机制 (29)6.3 加强资金管理和核实程序 (30)6.4 提高员工意识及风险管理能力 (31)1. 案件概述2000年,同济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上市公告中披露了一系列财务指标造假行为,引起广泛关注。

涉案事件涉及公司1997年至1999年的财务报表,其中包括虚增销售收入、利润、资产以及隐瞒债务等违法行为。

这起案件的曝露削弱了投资者对同济堂公司信心的同时,也给当时中国资本市场敲响了警钟,导致股价暴跌并引发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风声。

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规模较大,且所涉财务指标过于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如销售记录虚增、费用摊销不当、资产估值作假等,展现了财务造假行为的欺骗性复杂程度。

1.1 案例背景同济堂,最初注册名为“上海同济堂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中国上海市一家拥有悠久历史与丰富经验的医药产业链企业。

证监会通报史上最大证券操纵案 涉及552只股票

证监会通报史上最大证券操纵案 涉及552只股票

证监会通报史上最大证券操纵案涉及552只股票
佚名
【期刊名称】《黑龙江金融》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目前,证监会通报了6起包括机构和个人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

其中广东中恒信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股票价格,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约571.76亿元。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是至今证监会查实涉及股票最大规模、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员数量最多的案件。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相关文献】
1.一起典型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对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案的认定[J], 晁玉凤
2.股市“捉妖记”证监会查获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罚款超20亿元 [J], 劳佳迪;毕彤彤
3.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行为研究--以"徐工科技"股票操纵案为范例的解构 [J], 林志强
4.中国证券史上第二大罚没案:证监会怒罚36亿 [J], 吕江涛
5.证监会开出史上最大罚单厦门北八道集团被通报 [J], 张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目录案例1 汽车生产厂家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被处罚—某品牌汽车生产厂家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案例2 驾培机构统一经营并根据各自车辆数分配收入被处罚—9家驾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案例3 水务公司限定房地产企业只能与其指定的设计、监理和工程施工单位进行交易被处罚—某水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案例4 协会要求会员单位协调统一大米销售价格被处罚—某大米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案案例5 擅自使用国外知名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与该企业存在某种联系被处罚—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案例6 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被处罚—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案例7 明知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员工、前员工仍然使用其泄露的工艺配方和客户信息被处罚—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8 发布虚假“种草笔记”构成虚假宣传被处罚—扬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案例9 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好评构成刷单炒信行为被处罚—胡某某刷单炒信案案例10 手机游戏比赛中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被处罚—宜兴某文化互娱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案例1汽车生产厂家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被处罚——某品牌汽车生产厂家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某品牌汽车涉嫌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该品牌汽车生产厂家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股票操纵案例分析

股票操纵案例分析

股票操纵案例分析1.案件背景2010年5月,陈某是一家大型投资公司的高级分析师,他负责分析和预测股票市场趋势。

陈某发现A公司即将发布一项重要消息,该消息将对A公司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陈某意识到,如果他能提前获取这个消息,便可以通过操纵股票市场获得非法利益。

2.事件经过2.1时间节点1:2010年6月1日陈某利用自己在投资公司的地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A公司即将发布的消息。

根据这个消息,A公司将通过收购一家竞争对手来扩大市场份额。

这条消息将使A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上涨。

2.2时间节点2:2010年6月3日陈某开始向一些金融机构和个人股东透露A公司即将发布的消息。

他声称这条消息是通过多方面渠道得到的,并强调买入A公司股票将获得高额回报。

陈某还承诺,一旦消息确认属实,他将买入大量A公司股票。

2.3时间节点3:2010年6月4日陈某的言论在股票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

投资者纷纷涌入股票市场,迅速买入A公司股票,导致A公司股票价格短时间内猛涨。

2.4时间节点4:2010年6月7日根据陈某提前获取的消息,A公司如期发布了收购竞争对手的消息。

这条消息对市场产生了预期的影响,A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大幅上涨。

陈某趁机将手中的A公司股票以高价卖出,获得了巨额利润。

3.法律诉讼3.1时间节点5:2010年7月证券监管委员会接到投资者的举报,指控陈某与A公司存在内幕交易嫌疑。

证监会立即展开调查,并收集了大量相关证据。

3.2时间节点6:2011年1月证监会完成对陈某的调查,确认他与A公司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监会依法对陈某进行了罚款,并冻结了他的个人资产。

4.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涉及了投资领域的敏感问题,即内幕交易和股票操纵。

陈某利用他在投资公司的地位,获取了A公司即将公布的重要消息,并利用这些消息操纵股票市场,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股票市场的监管规定,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在此案中,陈某是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的,并以此获取了非法利益。

基金违规案例范文

基金违规案例范文

基金违规案例范文一、中泰证券直投基金事件2024年11月,中泰证券因违规发行直投基金引发了市场的关注。

该基金项目初始规模为60亿元,但实际募集资金却超过了空前的250亿元。

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规定,该类基金的募集规模不得超过100亿元。

中泰证券发行直投基金的募集规模超过限制,实际募集金额远超预期,这不仅违反了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也增加了运作难度和风险。

事后,证监会对中泰证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该事件揭示了基金公司在发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问题,也引发了市场对于基金发行规模的关注和监管部门对于市场乱象的整顿。

二、湘财证券连续两个涉嫌非法证券基金销售案2024年,湘财证券两位基金营销人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湘财证券因为违法销售该涉案基金,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

次年,湘财证券再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是湘财研报签约了私募基金公司,代替该公司发布研究报告,违反了相关规定。

这两起案件揭示出湘财证券存在对于基金销售行为的非法操作。

涉案基金的违规销售和代发布研究报告两起事件均表明湘财证券违反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并因此被处以行政处罚。

三、天弘基金违规投资乐视网案2024年,天弘基金因在2024年至2024年期间违规投资乐视网而被证监会处以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证券类公募基金的单只标的股票持有比例不得超过10%,而天弘基金违规持有乐视网股票约占其权益类资产净值的16.07%。

这一事件揭示了天弘基金存在违规投资行为的问题,投资组合的合规性受到了严重的质疑。

天弘基金违反了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导致权益类资产配置超过限制,给市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四、海富通基金旗下股东财产违规放大约10倍2024年,海富通基金旗下股东财产发行了一只名为“乐益通3号”的私募基金。

据业界人士披露,该基金的实际成立规模为1亿元,但最终投资者的财产总额却达到了10亿元,相当于将股东财产放大了约10倍。

首例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操纵股价处罚案分析与启示

首例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操纵股价处罚案分析与启示

作者: 张子学
出版物刊名: 清华金融评论
页码: 77-81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2期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增发股票;定向增发;市场操纵;公司合并;公开增发;对赌协议;公众投资者;收购成本;关联方
摘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增发股份过程中的操纵股价情况并不少见,但大多未能引起执法关注。

近期,中国证监会对恒逸集团操纵'恒逸石化'股票案给予行政处罚,此系中国证监会首次处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中的股价操纵,也是其首次对特定目的操纵开罚单。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1号》,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操纵'恒逸石化'股票案给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此系证监会首次处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中的股价操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1号》,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操纵“恒逸石化”股票案给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此系证监会首次处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中的股价操纵,也是证监会首次对特定目的操纵开罚单。

《处罚决定书》认定,恒逸集团作为恒逸石化的控股股东,为帮助恒逸石化定向增发股票,借用“何水”“施红”两个自然人账户,动用3000万元资金,连续集中买入“恒逸石化”。

《处罚决定书》认为,恒逸集团买入“恒逸石化”的目的是维持、拉抬“恒逸石化”股价,主观上操纵“恒逸石化”交易价格的意图甚明,即使交易金额、持股比例、对市场价格影响的统计结果等指标处于较低水平,相关交易委托为真实委托,未能对“恒逸石化”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显著影响”,但恒逸集团动用资金集中买入“恒逸石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行为。

上市公司增发过程中的股价操纵并不少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过程中,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股价的情况并不少见。

从操纵方向看,既有在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作为主要增发对象时打压股价的情况,也有在公开增发或者向非关联方定向增发时拉抬股价的情况。

从操纵阶段看,有定价阶段的操纵,更多的则是增发价确定后,当市价低于增发价时,实施操纵以保证发行成功。

还有一种更具普遍性的情况是,在近年我国股市行情不振的情况下,为了吸引定向增发对象,控股股东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口头或者书面向定向增发对象做出“保底”承诺,保证12个月的增发股禁售期满后,定向增发对象能以不低于一定的收益全身而退,发股变成了发债;控股股东为避免触发对赌补偿条件,会在解禁期满后拉抬股价,使定向增发对象能够高位减持。

从操纵渠道看,控股股东或者上市公司人员直接以实名账户操刀的比较少见,多是使用名义账户(人头账户)或者提供资金给其信任但看似不相关的他人,由他人操作;也出现过书面委托独立第三方,由独立第三方以其自有资金直接操作或者通过私募基金借道信托账户操作,控股股东承诺独立第三方能获得保底收益。

从操纵手段看,既有交易型操纵,也有信息型操纵,更多的则是资金的拉抬与操控上市公司信息发布二者混合操作。

值得注意是,一些操纵行为是打着所谓“市值管理”旗号实施的。

上市公司股份增发过程中的操纵问题应引起执法关注上市公司增发过程中的股价操纵,既直接造成定向增发对象的误解,又间接造成二级市场其他投资者对公司股价表现的认知错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早在2000年,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就在其发布的《调查与起诉市场操纵》指导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将“影响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价格”列为操纵市场的目的或者动机之一。

该报告分析认为:“证券发行显示出特别的市场操纵机会与诱因,围绕证券发行的操纵行为,既包括拉升作为发行价格基准的市场价格以获取更大的发行收益,也包括为使发行成功去稳定市场价格。

”为预防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操纵行为,1996年,美国证监会专门发布了“条例M”(Regulation M),取代《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0b-6、10b-6A、10b-7、10b-8与10b-21,并于2005年做了修订。

“条例M”不仅适用于公开发行,也适用于私募发行;不仅包括通常发行,也包括公司合并、收购资产以及换股要约收购中的发行。

“条例M”主要规定,在适当的限制期间内,禁止发行人、拟出售证券的持有人、承销商、经纪自营商以及其他参与发售者,直接或者间接申购或者购买,或者试图诱导任何人申购或者购买发售标的证券。

“条例M”规定的行为包括拉抬证券发行价格从而增加发行收益,为避免发售期间或者紧随其后的二级市场上交易价格下跌而稳定股价,诱导或者试图诱导潜在的投资者在发行股份上市后买入。

限制期间的长短取决于发行人公开流动证券也即非为发行人关联方所持有证券的规模、该证券的日均交易量以及交易方式。

受限制的行为既包括实际交易,也包括承销商等参与主体以发布研究报告的方式影响股价。

同时,“条例M”对稳定交易(安定操作)、实施财团包销交易和施加惩罚性报价等人为影响股价的活动规定了严格条件与报告要求,违反这些条件与报告要求的行为属于非法。

同时,美国证监会明确表示,“条例M”不构成“安全港”。

我国台湾地区的主流学者论述与判例,对于公司股份增发过程中的“护盘”行为,也认为属于市场操纵应予打击。

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洪氏英公司”股价操纵案。

2003—2004年间,洪登顺控股与经营的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洪氏英公司)为获得当时以台北银行为主的银行团高额联贷,计划以每股16元新台币的价格办理现金增资新10亿元台币,以满足贷款银行提出的先降低资产负债率要求;经测算,要想顺利扩股增资,应将公司市场交易价格维持在每股20至22元新台币之间,才能吸引公众认购;于是,洪登顺提供了数千万元新台币资金,交由公司人员蔡某等及建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义分公司营业员黄某,共同基于操纵洪氏英公司股价之犯意联络,以40个人头账户大量买卖洪氏英公司股票,操纵其股价。

洪登顺等人被高雄两级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股价操纵未引起执法关注主因:对《证券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偏差此前,对于上市公司增发股份过程中的操纵,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出现受处罚案例。

究其原因,既可能出于股市长期低迷、上市公司再融资困难境况下对操纵行为的较大容忍,也可能出于我们对《证券法》反市场操纵条款理解上的两个偏差。

其一是打击目标理解上的偏差。

长期以来,一提市场操纵,就会想到拉抬或者打压股价,然后利用交易价差直接获利。

这种思维惯性,障碍了监管与执法人员的视野。

其实,操纵市场的目的与动机,除了通过操纵实现低买高卖或者高卖低买直接获取交易价差外,还有其他多种特定目的。

前述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调查与起诉市场操纵》报告曾对这些特定目的做了列举。

根据该报告以及其他法域的执法实践,这些特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1)为股份顺利发行实施的操纵;(2)股份质押中为提高股票担保品的价格以获取更大数额的借款,或者为避免股价下跌触发补仓临界点导致债权人行使质权强制平仓(margin call,台湾地区称为“断头”)而实施的操纵;(3)为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操纵;(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为压低收购价格、降低收购成本提前刻意打压股价,反之,公司控股股东或者管理层为反击打压股价恶意做空、敌意收购而实施反向操纵;(5)机构投资者为维持产品净值或者资产负债表实施的操纵;(6)认为股价被低估、纯粹出于维护公司形象而实施的操纵。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一刑事判决认为:“基于各种特定目的,举如避免供担保之股票价格滑落致遭断头,或为缔造公司经营荣景以招来投资等,而以各种交易手段操纵……虽与其他一般违法炒作,意在拉高倒货、杀低进货之目的有异,但破坏决定价格之市场自由机制,则无二致。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以股份发行为目的的操纵已如前述,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质押非常普遍的情况下,主要股东为避免股价下跌触及补仓红线而操纵质押标的股票价格的疑窦评论也时常见诸报端。

其二是对操纵市场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理解上的偏差。

一些学者与执法者固执地认为,《证券法》第77条与203条所规定的“操纵”,必须是“成功操纵”,也即操纵行为已经引起了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显著异动。

这种理解是狭隘的。

首先,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更多关注行政对象的客观行为而非主观目的与行为结果。

即使操纵行为没有导致证券交易价量的显著变化,也不妨碍将其列为行政执法的打击范围。

这与刑事犯罪需要以非法获利金额或者危害后果为要件的情形有所不同。

其次,对《证券法》条文的文义解读,也未发现应局限于“成功操纵”。

《证券法》仅规定“操纵”“影响”,没有规定为“操纵了”“影响了”,我们在执法上就应当从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的立场出发,将“操纵”理解为既包括“操纵了”即“成功操纵”的情形,也包括“试图操纵”的情形。

在“试图操纵”的情形下,只要能证明存在操纵意图,着手实施了操纵行为,即已满足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不要求实现操纵结果,更不要求违法者有实际违法所得或者给他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

第三,事实上,由于操纵市场的目的多样,操纵手法各异,近年来,我国打击市场操纵的执法实践,一直坚持“类型化”的办案模式,并未“一刀切”地将不同形态的操纵行为规定或者适用相同的构成要件。

比如,查处“挂虚单频繁申撤”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案件中,并没有将“成功操纵”列为要件。

对于我们所称的“蛊惑交易操纵”,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称之为“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6款系规定,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有价证券,不得有意图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之行为,且因所谓之意图,行为人须有希望构成要件成立之结果发生,并客观上已着手实行者,即称该当;故应可认该规定仅须有影响交易市场价格之意图,并有散布不实流言或资料之行为时,即已违犯。

”第四,近年欧美成熟资本市场法域打击操纵市场的立法与实践,已经十分明显地趋向于关注操纵行为本身,而不是过分强调实际侵害结果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尤其在行政执法领域,将市场操纵界定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

欧盟《市场不当行为指令》早就将“试图操纵”纳入规制范围,近年修改时把认定市场操纵罪的既遂标准边界降为“可能造成有关供求信号虚假或误导”,即不再考虑犯罪者的意志因素,不以实害为既遂,实际操纵的未完成阶段即可被科以刑责。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也明确把“试图操纵”作为构成要件,以“轻率”取代“故意”作为证明操纵意图的最低标准。

启示市场结构、交易技术手段在发展,操纵行为的表现样态也在不断演变。

及时更新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手段,查处上市公司增发股份、股权质押、股权激励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情形下,不以直接获取交易价差为目的的特定目的操纵行为,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此外,据媒体报道,对上市公司股份增发中的乱象,监管当局已经着手规制。

一是叫停个人或者机构通过三年期结构化产品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取消杠杆。

二是要求将定向增发中的“保底承诺”“抽屉协议”公之于众;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终审判决可以得出“股东与公司的对赌协议无效,股东与股东间的对赌协议有效”这一大体原则,定向增发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认购者的“保底承诺”从民法与公司法的角度可能并无问题,但的确有必要从证券法的角度将之阳光化,将那些市价已经远低于定向增发价、但是包括公募基金在内的认购者仍趋之若鹜的令人匪夷所思怪象的背后安排公之于众,以避免误导公众投资者。

三是要求增发参与各方做出不操纵股价的承诺。

可以预见,“恒逸石化”股票案的处理将对增发市场的不当操作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