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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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1 特种设备细指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生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1.2 公司所有压力容器(含各种气瓶)、行车、电梯、锅炉以及公司内使用的机动车辆等均属特种设备。

1.3 特种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使用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4 设备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台帐、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位置、起用时间、试运转及验收记录、设备大修或项修记录、设备事故记录及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1.5 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各种防护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1.6 特种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除日常使用进行检查外,要列入计划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完好。

1.7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不得带病运行。1.8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在明显部位悬挂醒目警示标志。

1.9 对国家和公司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的特种设备,必须健全完善相应的制度,并严格遵守。

1.10 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报告应存入设备档案。

1.11 检验周期为:

(1)行车每二年一次,电梯每年一次。

(2)公司内机动车辆每年一次。

(3)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其他部位检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1.12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要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校验,安全法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后铅封,并定期对安全阀进行手动的排放试验。压力表的校验和维修应符合计量部门规定。

1.13 设备部门应向安技部门提供特种设备变动情况,安技部门掌握设备状况,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特种作业系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1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运行电工、维修电工、内外线电工。

(2)压力容器操作:从事压力容器操作的人员。

(3)起重作业:行车工、起重工(含电梯工)。

(4)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电焊工、使用气瓶从事气焊、气割作业人员。

(5)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瓶车司机、叉车司机及其他厂内机动车辆司机。

(6)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

2.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从事本工种作业职业禁忌的人员。

2.3 有特种作业禁忌症之一的不得从事对应的特种作业。职业禁忌症的范围见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2.4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2.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2.6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复审前应进行复训教育,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公司培训部门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迟到每4年一次。复训时要同时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临行安排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复训不合格者,可在30天内再行复训,仍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由于个人原因而未按期复审,其证件自行失效。

2.7 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操作证必须妥善保管,便于检查,

发现丢失,应立即向安技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2.8 脱离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人员,需重新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作业。

2.9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违章作业达3次以上的,调扣或吊销其操作证,并按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10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时组织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或复训,不得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1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的发放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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