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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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济政办字〔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22〕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补齐动物防疫短板,健全防疫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持续推进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省高标准维持运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6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量,坚决避免“线断、网破、人散”现象发生,确保防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做到“活有人干、事有人管”。
压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将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纳入属地事项责任清单。
夯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联防联控,提高整体效能。
明确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贩运、无害化处理等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动物防疫工作。
将人畜共患病纳入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同谋划、同部署,建立多部门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机制。
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及其动物防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强化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防控指导、检疫监管、应急处置等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体系理顺动物疫病防控管理机制,全面实行由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街道)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的县级派驻体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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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2022-2025年山东省官方兽医培育计划》要求,切实加强官方兽医管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规范检疫工作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官方兽医审核和任命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逐级申报、省级确认、所在地任命和注销”的管理机制,尤其加强官方兽医资格申报材料的县级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对省畜牧局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发文任命。
年底,省局将再次对官方兽医进行调整,要求市级、县级官方兽医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对连续3个月未出证的其他官方兽医予以清理。
各地要认真梳理辖区内官方兽医情况,提前做好新增和取消人员计划,并于11月1日前将拟新增和取消人员相关材料报送省局。
二、强化官方兽医信息和出证权限管理。
各地要加强兽医卫生综合信息系统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等信息,确保官方兽医和其他基础信息数据库真实准确。
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将从事动物检疫官方兽医的信息与所在动物检疫申报点关联,实行官方兽医一人一档管理。
要加强检疫出证系统管理员监督管理,严禁给非官方兽医人员开通检疫出证账号。
省局将对官方兽医管理系统和检疫出证系统进行关联比对,对不在省局确认公布官方兽医人员名单的出证账号进行关停。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2020)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2020)](https://img.taocdn.com/s3/m/94584f25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58.png)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鲁牧动卫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0〕25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自贸区济南片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现行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0年12月24日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所面积不少于60㎡,动物医院面积不少于100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不符合上述规定距离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 1 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畜牧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畜牧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21682051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c1.png)
畜牧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近年来,我国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目前,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基本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队伍逐步壮大,人员素质有所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得到改善。
推广机构的不断完善和推广队伍的加强促进了科技推广和畜禽疫病防治工作。
此外,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极大促进了当地畜牧业的发展。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畜牧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生产经营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畜牧兽医科技支撑体系的建设滞后限制了畜牧业的快速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畜牧业科技投入与产值比重不适应,近年来国家对畜牧业的科技投入占畜牧业总产值的比重比较低,低于种植业的比重和整个农业的比重;科技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适应,突出表现为提高产量的技术多,改善质量、生态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少;外来引进的技术(品种)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少,“良种化等于洋种化”;一般性科技成果多,重大突破性成果少;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覆盖率不高,突出表现为畜禽良种体系还很薄弱、良种覆盖率低、实用技术到户到畜率低;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正处于改革动荡中,科技推广服务跟不上畜牧业发展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2005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2dac4f46bd97f192379e9c6.png)
. . . .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开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与其监视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政府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根底设施建设,提高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水平,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
1 / 18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与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监视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有关工作。
第五条【防疫工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动物卫生监视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视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预警预报以与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当逐步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第六条【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与动物疫病防控科学知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七条【行为举报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动物防疫重大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7c9c19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97.png)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4.13•【文号】农牧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农牧发〔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指导官方兽医严格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2024年4月13日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规范和监督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官方兽医履行职责有关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对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实行“谁任命、谁负责”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官方兽医检疫工作的业务管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官方兽医培训考核,具体工作由承担全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业务指导的机构开展。
第五条官方兽医应当严格依法、公正文明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勤勉敬业,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条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
第七条官方兽医应当按照检疫规程规定,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八条发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规定实施补检。
第九条官方兽医应当严格管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账号,不得出借本人账号或者借用他人账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11]4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1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8c01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b6.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理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完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进一步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动物卫生和畜牧工作全面发展,切实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二、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各县(市)区要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整合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畜牧兽医技术资源,切实加强畜牧兽医参考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
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395bda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fe.png)
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24•【文号】农医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卫生监督正文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局(农业、农牧)厅(局、委、办):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官方兽医队伍,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能力,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现就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官方兽医制度是新型兽医制度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当前,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
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必须抓紧明确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兽医工作人员的官方兽医资格。
为此,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全面推进。
二、官方兽医资格条件和确认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确认官方兽医资格。
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
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
国发(2005)15号文件
![国发(2005)15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da0bfe767fd5360cba1adbb7.png)
国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精神,现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律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加之目前国际上特别是我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
因此,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四)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中央一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入农业部的内设机构。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ff58dd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a1.png)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现将原文转发,并就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指导畜禽产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
严禁购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者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
畜禽产品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畜禽产品,要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在贮存位置标明畜禽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存、运输和装卸畜禽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要做到安全、无害,防止污染,并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二、强化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监督市场开办者和贮存场所经营者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并进行公示。
【推荐】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推荐】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2b234b884868762caaed5fe.png)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精神,现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律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加之目前国际上特别是我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
因此,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四)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中央一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入农业部的内设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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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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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21.04.20
•【字号】鲁牧动卫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1.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牧动卫发〔2022〕5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的管理,提升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动物卫生处或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动物卫生处:李辉,电话:*************
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梁俊文,电话:*************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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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鲁牧政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鲁牧政字〔2024〕7号各处室、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部署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7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山东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等部署安排,加快推进全省畜牧兽医领域法治建设,持续提高依法治牧、依法兴牧水平,结合我省畜牧兽医法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1.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
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认真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把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
(责任单位: 机关党委、办公室、政法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培训。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员集中性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邀请习近平法治思想讲师团成员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
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
![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b79fcf4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54.png)
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12•【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1995.1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谢玉堂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屠宰、加工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业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是指猪、羊、牛、马、驴、骡、犬、兔、鸡、鸭、鹅、鹌鹑等。
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脏器、血液、皮张、蹄、骨等。
第四条市畜牧兽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
县(市、区)畜牧兽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
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县(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检疫和检验工作。
第五条从事畜禽和畜禽产品销售、屠宰、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业户,必须符合相应的兽医卫生条件,经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合格,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后方可从事上述活动。
第六条屠宰畜禽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屠宰生猪的,必须到经批准设立的屠宰点进行屠宰和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领取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家畜胴体两侧还须加盖“验讫”印章。
第七条县以上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生产的畜禽产品由厂方实施检疫检验。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其他屠宰单位(集中屠宰点)和业户屠宰畜禽,由所在县(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负责检疫检验。
第八条出售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领取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ef1d75ca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a8.png)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作出修改1.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强化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2.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动物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预警预报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等技术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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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济政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济南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济南市畜牧兽医局为市政府直属财政拨款正局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畜牧、兽医、饲料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市畜牧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负责全市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建设;负责畜禽良种的资源保护开发、繁育推广、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扶持涉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三)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工作。
制定全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山东拟统一管理畜禽屠宰 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山东拟统一管理畜禽屠宰 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https://img.taocdn.com/s3/m/82f1be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83.png)
湖北畜牧兽医2020年山东拟统一管理畜禽屠宰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根据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2019年12月16日原则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将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的屠宰管理一并纳入调整范围,实施畜禽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以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近年来,随着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肉食品消费量大幅增长。
同时,质量安全隐患始终存在,基于利益驱使,屠宰病死病害畜禽和销售注水肉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众健康。
目前,山东省家禽屠宰量全国第一,驴、兔等畜禽屠宰也已经形成较大规模,迫切需要规范管理。
2011年8月公布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仅针对生猪屠宰,将生猪之外的畜禽屠宰管理一并纳入调整对象是本次《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立法的主要动因之一。
屠宰场所规划与布局是屠宰管理的基本制度。
山东省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设置,并应当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设置生猪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厂(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条件。
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业主应当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区域内进行屠宰,活禽交易区域应当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健全科学合理的畜禽屠宰管理制度是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
山东省将实施进厂(场)查验制度、出厂(场)记录制度、质量管理规范和品质检验制度以及问题产品报告、召回制度等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相关记录、凭证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屠宰环节是连接畜禽产销的关键环节,做好疫病防控对切断病毒传播链条至关重要。
山东省规定向屠宰厂(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以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检疫标志。
此外山东省确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不适用《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加强基层官方兽医管理的建议
![加强基层官方兽医管理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3364bbb3dd3383c4bb4cd221.png)
兽医工作全面发展 、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一项重
要举 措 。 要 建立 一 套 官方 兽 医 的培 训 机 制 ,对 现 有 和新 进 入 的官 方兽 医进 行 培训 ,不 断提 高官 方兽 医在 职 业 道德 、法 律 法规 、各 种检疫规程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等方面的水平 ,确保每一名 官方兽 医熟练掌握动物检疫规程 ,使检疫工作更趋规范化 、标准 化 和法 制 化 ,全方 位 、多 层次 提 升 官方 兽 医 的 实 战能 力 和综 合 素 质。推动构建基 层综合执法体 系,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 托 ,整合 执 法 队伍 ,统 一 行使 动 物 防疫 检 疫 等 监督 执 法 职 责 。严 格 官方 兽 医工 作 纪律 ,规 范 乡镇 官 方 兽 医 的检 疫 行 为 ,严 格 执行 农 业 部关 于畜 牧 兽 医行 政 执 法 “ 六 条 禁令 ” 。对 在 养殖 、流 通 、 屠 宰 经 营等 环 节 各个 方 面 各 环节 进 行 不 定期 监 督 检 查 ,对 发 现 的 违 规 行 为及 时 提 出 整改 意 见 ,对 违 法 行 为及 时 查 处 。 只有 加 强 监 管 ,才能有利于改善兽 医行政执法环境 。增强战斗力 、凝聚力和 影 响力 ,提 高执 行 力 ,从 而 建 立科 学 、透 明 、统 一 、高 效 的官 方
牧 业 论 坛
中国畜牧兽 医文摘
2 0 1 7 年
3 3 卷
第7 期
加 强基层 官方兽医管理 的建议
李业堂 。 司西波
( 1 . 山东省 日照市岚 山区畜牧 兽医局黄墩兽 医站 ,山东 日照 2 7 6 8 1 4 ;
2 . 山东省 目照市 东港 区石 臼街道 畜牧兽 医站 ,山东 日照
济南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济南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2bb502f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ef.png)
济南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王瑞鹏;王彬
【期刊名称】《农业知识(科学养殖)》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日前,济南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根据意见,该市根据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
同时,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总页数】1页(P19-19)
【作者】王瑞鹏;王彬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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