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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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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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复习资料,仅供参考,请大家认真做报名时发的十套练习题)第一套:单项选择题1.在国际私法规范中,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的规范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3.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法律适用上,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行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4.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5.我国对于涉外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6.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杜摩兰】7.在我国,财于涉外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一般应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8.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9.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的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财产所在地法】10.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关于这一制度,错误的说法【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11.根据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规定精神,在一个单一的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一个旅客受到三次损害,则他得到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25000法郎】12.韩国人金某与美籍华人伍某于2000年在美国结婚后定居中国北京,金某申请放弃韩国国籍,于2001年5月获得批准,其加人中国国籍的申请至今未获批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2001年5月之后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13.某国民法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赋予外国人何种待遇【国民待遇】14.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匈牙利】15.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16.丈夫为美国人,妻子为英国人。

国际私法相关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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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民族志,一如航 行术、园艺、政治和诗歌, 都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 因为它们的运作凭靠的乃是 地方性知识。”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 (Clifford Geerts)《地方性知识》
为什么适用外国法? 适用外国法需要理由吗?
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6条第2款规定 适用外国法所要考虑的七大因素: (1)州际及国际体制的需要; (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 (3)其它利害关系州相关政策以及在决定特定问题 时这些州的有关利益; (4)对正当期望的保证; (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政策; (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 (7)将予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的性质。
三、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 (三)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 (四)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五)国际私法与人际私法和时际私法 四、国际私法学的体系
国际私法的学习方法
广博的民法和法理知识积累 开阔的眼界 逆向思维与法律思维 一颗好奇的心
名称: 1.法则区别说 2.冲突法 3.法律适用法
4.私国际法
5.国际私法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法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
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一、国内立法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条约 四、国际惯例 五、一般法律原则和学说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法律冲突
(一)界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竞相调整同一法律 关系而致的矛盾。
(二)种类 (三)产生原因 (四)解决办法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2.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3.区际冲突、时际冲突和人际冲突
4.平面型冲突、垂直型冲突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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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涉外民商事关系:是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要素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关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民商事法律冲突: 指同一民商事问题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3.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4.识别:指在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指引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5.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6.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特定内国法还是特定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7.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8.反致:只对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9.法律适用规范:又称冲突规范或法院选择规范,是由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10.意思自治说:该理论从契约自由原则出发,当事人主观上应该能够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法律的学说。

11.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更确切的说是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这类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民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12.法律规避: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利用某一冲突规范,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造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简答题和论述题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1)含有涉外因素:①主体中有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国际组织、无国籍人②客体有位于外国的物、行为③内容位于国外(2)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各国民商法立法条例不同(3)国际私法中的“外国”含“外法域”简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复习题(带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带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一、单选题1.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C )A.程序规范B.任意性规范C.冲突规范D.抵触规范2.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采取( D )认可程序.A.一般B.特别C.相互D.分别3.按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已具有外国国籍的华人( B )A.允许保留中国国籍B.可以放弃外国国籍而保留中国国籍C.必须放弃外国国籍D.当然保留中国国籍4.在法人的国籍问题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较多主张的是(B )A.成员国籍主义B.住所地主义C.准据法主义D.设立地主义5.“婚姻缔结地法”这一系属属于( D )系属公式.A.属人法B.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C.与案件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行为地法6.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指( C )A.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B.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C.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D.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以何者对受害人更为有利而定7.我国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中之“住所地”,是指(A )A.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B.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C.被继承人生前惯常居所地D.被继承人生前居所地8.国家对无人继承财产有继承权,国家可以特殊继承人或最后继承人的资格来继承无人继承财产,这种主张称为( A )A.继承权主义B.先占权主义C.既得权说D.特殊身份说9.以国籍作为确定内国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标准,是( A )国家的实践.A.大陆法系B.英美法系C.远东法系D.拉丁法系10.以下不属于司法协助的行为是( A )A.调解B.送达诉讼文书C.传讯证人D.收集证据1.各国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各国一般称之为: CA.冲突法B.法律适用法C.国际私法D.民法施行法2.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英美国家一般认为包括: AA.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范B.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法规范C.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国内法中的有关实体规范D.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3.根据我国2010年10月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DA.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B.我国接受反致C.我国处理外国法律区际冲突的方法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D.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适用法院地法4.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CA.杜摩兰B.萨维尼C.巴托鲁斯D.孟西尼5.1969年《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62条规定:“外国人在苏联境外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结婚,在苏俄承认有效。

电大《国际私法》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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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私法》考试资料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冲突又称作法律抵触。

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

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使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法律的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渊源有:一、国内私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约束力。

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末尾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1/ 3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则区别说是一种把国际私法建立在国际基础上的普遍主义学说。

国际礼让说是荷兰著名学者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 17 世纪创立的适用外国法的理论。

英国的既得权说,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的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沃而特*惠勒*库克于 1942 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书所提的。

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应的法律。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1. 什么是国际私法?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 解释冲突规范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4. 什么是管辖权?请区分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5.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6.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7. 请解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及其重要性。

8. 什么是国际家庭法中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9. 什么是国际继承法中的“遗产地法”?10. 简述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性管辖”概念。

答案1. 国际私法,又称为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在跨境民事关系中如何适用的法律学科。

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规范的适用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

3. 冲突规范是指导法院确定某一特定案件适用哪国法律的规范。

它们是国际私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用以解决法律冲突。

4.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审判权。

属地管辖是根据案件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权,属人管辖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来确定。

5.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6.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机制,通常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进行。

与国内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更强调当事人自治和裁决的国际执行力。

7.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本国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8.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家庭法中的儿童问题时,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

9. 遗产地法是指在处理国际继承问题时,通常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10. 选择性管辖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两个或多个国家法律中的一个,以更公平合理地解决跨境民事争议。

希望这些复习题和答案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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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概述一、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此处“国际”不仅仅包括国家间,还包括法域间)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性的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这是主体);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物、财、行为)在外国领域内的(客体位于国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内容发生在国外),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调整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的一种方法。

(不管人,管法)如冲突规范等。

(二)直接调整方法:指普遍存在与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用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直接管到人)。

三、国际私法的规范(大)(一)冲突规范:构成了国际私法的主体部分,是最核心、基本、重要的部分(小范围)(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越来越重要,优越于冲突规范,更明确、更直接、更彻底(三)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国际私法的前提之一)(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这属于程序性规范,属于诉讼法范畴。

四、国际私法名称(一)德国:民法实施法(二)旧中国:法律适用条例(三)日本:法例(四)台湾: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五)泰国:国际私法(六)国际通用:冲突法(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大陆法系)五、国际私法定义(一)“私法”的解释: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这种通常归于私法一类。

(二)本书给出的定义:国际私法是综合适用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民商事法律冲突,集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于一体的独立法律部门。

六、国际私法法律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特点: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且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二)国内法渊源(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最古老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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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2、杜摩兰——意思自治说:他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并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意思,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3、胡伯——国际礼让说:他提出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4、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5、里斯——最密切联系说:里斯在所谓中立法院基础上,根据“重力中心地”、“联系聚集地”等观念,主张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作用和影响:较为折中反映了美国现代冲突法思想,加强了适用法院地法的趋势。

6、成员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内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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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涉外民商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界限的、涉及一国以上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换言之,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民商事法律冲突: 指解决同一民商事问题的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效力相互抵触的一种社会状态。

3.准据法:指经过冲突规范指引的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该法律一般是实体法,其次是程序法。

4.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定性或归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指引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5.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

6.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特定内国法还是特定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7.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8.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9.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10.普惠制: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1.反致:指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2.转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法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丙国法,而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3.间接反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改案件的过程。

国际私法考试必备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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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P.1(选)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

P.2~P.3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在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P.3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P.4 简述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的原因。

P.4(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P.4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则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选)P.5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P.6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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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3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规定某类涉外关系受何种法支配却不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少量国际惯例)直接调整:实体法调整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国际惯例)4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主要观点a.以法则本身性质为标准将法则进行分类b.法则类别(人法属人:适用于本国的属民,具有域外效力物法属地:适用于领域内的物混和法则涉及行为人物兼涉)c.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意义 a.纠正绝对属地主义抓住了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双边立场b.促进贸易发展c.创立的一些冲突规则流传至今奠定国际私法的基础巴托鲁斯因此被誉为国际私法之父缺陷借助法则的语法结构(长子继承不动产不动产归长子继承)划分人法与物法十分牵强受人以柄实际上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世上没有纯粹关于物或纯粹关于人的法则5国际礼让说胡伯三原则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境内行使且约束其臣民在境外无效在境内居住的视为臣民(属于公法属地原则)根据礼让可让外国法在本国境内有效但不得损害主权和臣民利益(尊重他国主权私法原则)影响和评价利:a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b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c包含既得权思想启发了英美学派弊:保护自己主权和礼让的矛盾不可调和礼让的标准模糊导致司法的反复无常6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背景a前七卷是对民商事法律关系实体问题的阐述第八章顺理成章的考虑到如何为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法律b对法则区别说与既得权说的批判领悟到没有必要陷入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泥潭而应探索如何选法的问题即寻找本座内容a.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入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律b.如何寻找本座法律关系是由一连串的法律事实构成的其中最能体现某法律关系总体特征的法律事实可以被分离出来它就是本座(连结点)c.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平等看待内外国法律无论案件在何地审理均能适用同一法律达到判决的一致影响和评价a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实现根本变革抛弃了从法律规则的性质来探讨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而代之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结束了法则区别说500年统治地位是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国际私法上的哥白尼革命)b回复国际私法普遍主义c推动成文立法通过寻找本座(连结点)解决法律选择使国际私法具有可操作性为立法奠定基础d奠定了最密切联系理论的基础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e把复杂的法律关系简单化确定一个本座是僵化的戴赛的既得权说a.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有效取得的权利反之不承认与执行b.如承认与执行与本国公共利益抵触则不承认与执行c.判断即得权的性质依产生权利国法d.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有效核心: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法官所承认或执行(保护)的是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实质:吸收了荷兰国际礼让说中的法律属地主义但否认承认外国法是出于礼让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既得权利评价:a.矛盾在于承认和执行权利实际就是适用了外国法错误的将法律与权利割裂开来 b.保护既得权维护了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至今仍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标C.影响英国司法实践并成为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理论基础冲突规范的概念: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特点:1.不是实体法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不是程序法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间接规范但是强制性规范4.法律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识别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来选择准据法的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a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b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c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实体法或程序法)d不同国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别居准正占有时效等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一国两制四法域特点1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冲突2有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冲突和不同社会制度间的冲突3同一法系不同法系4各地区本地法冲突本地法和其他地区的国际条约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的冲突5有自己的终审法院无最高司法机关6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的划分解决原则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2一国两制3平等互利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法律规避又称僭窃法律或称诈欺设立连结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构成要件主体:1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2主观:有目的有故意3规避的对象: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4行为方式: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5客观结果:规避行为已完成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重点)a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b物权客体的范围c物权的种类和内容d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e物权的保护方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重点)运送中的物品;运输工具;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继承婚姻亲子关系中的抚养费)无体动产;外国国家的财产;无主土地上的物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重点)a当事人意思自治b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的方法c合同自体法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是指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即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指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遗嘱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1继承的开始及开始的原因2继承人的范围3继承的财产的范围及移转权4继承开始的效力
5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6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及归属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概念是指外国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以及无国籍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身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意义a是对外国人民商事实体权利给予司法保护的前提条件b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前提c是保障内国人在外国的民事诉讼权利的需要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法律特征1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种司法管辖权2国际民事管辖权具有国际性3国际民事管辖权不同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冲突原因1立法的差异a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的冲突管辖权依据的法律事实不同对法律事实的理解不同b平行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冲突2当事人择地行诉
鉴定人是指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的机构或自然人专家辅助人(也称诉讼辅佐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都是利用专门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确定但二者有明显区别:产生的方式不同:鉴定人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的比较少见专家辅助人是否需要使用专家辅助人要由法院决定但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因而可以分为原告方的专家辅助人和被告方的专家辅助人所起的作用不同:鉴定人是运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鉴定后得出结论性意见其所作的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专家辅助人只是帮助当事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其陈述不是一种证据费用的承担不同鉴定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专家辅助人由提出该辅助人的当事人承担a概念不同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b法律地位不同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法中一项单独的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并非单独的证据种类而是被视为当事人陈述c出庭人数是否受限不同证人出庭不受人数限制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应当出庭作证专家辅助人出庭有人数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只能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d举证针对的对象不同证人出庭作证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不得就其感知的事实发表意见或者作出推断专家辅助人只能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综合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个人的意见e出庭作证启动程序不同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也可以依法院职权要求证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只能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并经法院同意才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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