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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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临时用工的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工的使用,依法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及住房局关于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招用原则、范围和条件
(一)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体力劳动工作。
(二)临时工招用要本着“确需、精简、实用、合法”的原则,不得超出公司设置的岗位种类和数量。
(三)临时工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能够胜任所聘用岗位工作。
二、招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总公司批准的岗位设置和经营需要,每季度上报一次临时用工需求计划。内容包括:工种岗位、招用人数、招用条件,岗位工资等,报人资部初审、主管副经理审定、总经理批准后,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
(二)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审批表,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方可正式录用。
(三)录用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
(四)经审批后录用的临时工,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统一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单位、个人,人资部各一份),合同期1年,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根据考核情况,与其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三、临时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一)聘用人员一般实行“同岗同酬”的日工资制,也可实行计件或
按工作量确定月工资。实行‘日工资和月工资制’的,不能低于石家庄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符合续聘条件的临时工,可按照每增加一年工龄,月工资相应增加20元.
(三)临时工需调整工资标准的,报人资部审核、总公司领导批准,进行统一调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资标准。
(四)经聘用人员同意,各项保险也可由个人自行办理,单位应承担部分,以工资形式支付,并在合同中附加条款,由聘用人员专就此项签署意见并签字;可不负担疾病医疗费及意外伤害费。
四、临时工的管理
(一)人资部负责制定临时工使用指导性管理办法并提供管理中相关的政策、法规依据,负责临时工计划审批、编制,对用人单位的临时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用人单位处理有关疑难问题;按照局要求部署临时工工作,按程序向局进行临时工上报审批和备案。
(二)用人单位在公司批准的计划编制内,负责临时工的招聘、培训、以及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做到制度到位、名册、档案清晰、完整。
(三)用人单位招聘、辞退均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审批,临时用工情况及管理制度上报公司备案,用人单位按月及时上报临时工使用情况及变化。
(四)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情况相应制定临时工考核管理制度,并报人资部备案,对临时人员的遵规守纪、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须加强所聘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制定临时工各岗位的工作规范、工作职责。聘用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要追究用人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
(六)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本单位费用总额内开支,并由财审部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五、临时工的辞退及合同终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辞退,合同期满不予续聘。
1、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2、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3、影响单位形象、声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社会治安的。
5、连续旷工2天、一月累计3天、一年累计7天的。
6、请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
7、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到其他岗位不能胜任或不服从安排,或无岗位可调整的。
8、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的。
9、不按规定缴纳医保、社保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辞退人员要按程序上报审批,可参照局关于《整顿规范临时工实施方案》中清退临时工的办法执行。
六、其他
(一)招用原公司的离岗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资部负责解释、修订,总经理批准颁行。
(三)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省、
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附:1、临时工聘用合同
2、临时工解聘合同
3、临时工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