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全文-2019年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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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2022年1月29日,央行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称27号文)。

对27号文具体解读如下:一、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先前两份文件被废止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2007年发布的《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和2011 年发布的《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这两份文件被废止。

这里简要列举出255号文的要点,以便更好理解27号文的不同之处。

(一)255号文专门针对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进行约束,这里的境外项目具体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如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要求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明确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累计金额不得高于项目贷款合同金额,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境内提供贷款、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可以看出,255号文仅针对特定境外项目的境外人民币贷款,且在资金用途和限额上的规定均比较窄,并区分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适用范围不强。

二、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开展条件(含备案与数据报送要求)(一)明确了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大幅放宽了参与境外贷款的银行范围1、27号文明确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含)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2018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2018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组长:范一飞朱鹤新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朱隽纪志宏阮健弘孙国峰邵伏军陆书春周学东徐忠温信祥《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指导小组范一飞朱鹤新王兆星陈文辉李超刘伟《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编写组总纂:周学东匡小红黄晓龙陶玲杨柳统稿:杨柳张甜甜执笔:第一部分:正文:孙寅浩刘通王一飞马志扬王磊刘珂专题一:孙寅浩姜宁馨专题二:郭旻蕙专题三:纪宝林李宏瑾专题四:苗萌萌李知常陈勇专题五:刘通纪宝林谷仕平第二部分:正文:楼丹陈敏莫依依专题六:周媛专题七:郭旻蕙专题八:李敏波莫依依专题九:许玥莫依依专题十:王少群刘浏专题十一:程世刚孙寅浩专题十二:陈盼专题十三:苗萌萌第三部分:正文:刘通周乙彬孙毅专题十四:刘勤苗萌萌陈盼陈伟专题十五:丁洪涛专题十六:谢丹刘婕李岩吴文光段小钰专题十七:陈敏李恺宁专题十八:谢丹朱强朱汉宁杜萌专题十九:刘通专题二十:刘勤专题二十一:冯泽旭专题二十二:欧阳昌民孙彬丁菁专题二十三:张昕宁附录:纪宝林刘通杨青刘浏莫依依其他参与写作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勇于明星于海旭王婧王大波王文静王尊州卢钇辰刘诗颖李庆佟岳男季军赵文赵民胡永博战天舒姚丰夏伟亮高霞殷实董进董英超谢容雷昭明综述2017年以来特别是进入2018年,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深度调整变化。

外部不确定性的增加,使得中国经济金融体系面临的外部环境日趋复杂。

即便如此,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中国经济仍然保持了较高增长水平,而且随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的展开,经济增长质量持续改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持续向前推进,中国金融体系弹性增强,金融运行总体稳定。

2017年中国实现GDP同比增长6.9%,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的2017年全球经济增长高出3.1个百分点,也高于多数新兴市场经济体同期的经济增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全年新增就业超过1100万人;通货膨胀总体温和,2017年CPI同比上涨1.6%,涨幅比上年回落0.4个百分点;国际收支总体平衡,2017年经常账户顺差1720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915亿美元。

75号文

75号文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境内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融资的决议书(境内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境内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资的书面说明);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1.境内居民个人应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办理登记。

2.申请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以下三类个人(不论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3.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

4.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件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并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后,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

2018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2018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组长:范一飞朱鹤新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朱隽纪志宏阮健弘孙国峰邵伏军陆书春周学东徐忠温信祥《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指导小组范一飞朱鹤新王兆星陈文辉李超刘伟《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编写组总纂:周学东匡小红黄晓龙陶玲杨柳统稿:杨柳张甜甜执笔:第一部分:正文:孙寅浩刘通王一飞马志扬王磊刘珂专题一:孙寅浩姜宁馨专题二:郭旻蕙专题三:纪宝林李宏瑾专题四:苗萌萌李知常陈勇专题五:刘通纪宝林谷仕平第二部分:正文:楼丹陈敏莫依依专题六:周媛专题七:郭旻蕙专题八:李敏波莫依依专题九:许玥莫依依专题十:王少群刘浏专题十一:程世刚孙寅浩专题十二:陈盼专题十三:苗萌萌第三部分:正文:刘通周乙彬孙毅专题十四:刘勤苗萌萌陈盼陈伟专题十五:丁洪涛专题十六:谢丹刘婕李岩吴文光段小钰专题十七:陈敏李恺宁专题十八:谢丹朱强朱汉宁杜萌专题十九:刘通专题二十:刘勤专题二十一:冯泽旭专题二十二:欧阳昌民孙彬丁菁专题二十三:张昕宁附录:纪宝林刘通杨青刘浏莫依依其他参与写作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勇于明星于海旭王婧王大波王文静王尊州卢钇辰刘诗颖李庆佟岳男季军赵文赵民胡永博战天舒姚丰夏伟亮高霞殷实董进董英超谢容雷昭明综述2017年以来特别是进入2018年,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深度调整变化。

外部不确定性的增加,使得中国经济金融体系面临的外部环境日趋复杂。

即便如此,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中国经济仍然保持了较高增长水平,而且随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的展开,经济增长质量持续改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持续向前推进,中国金融体系弹性增强,金融运行总体稳定。

2017年中国实现GDP同比增长6.9%,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的2017年全球经济增长高出3.1个百分点,也高于多数新兴市场经济体同期的经济增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全年新增就业超过1100万人;通货膨胀总体温和,2017年CPI同比上涨1.6%,涨幅比上年回落0.4个百分点;国际收支总体平衡,2017年经常账户顺差1720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915亿美元。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银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七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最新)

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最新)

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

相较于去年人民银行陆续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在监管持续扩流入政策导向下,9号文对企业和银行的跨境融资政策进一步放松。

在新政策下,我行跨境融资额度会更充裕,海外直贷、内保外贷、NRA相关业务、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均出现重大机遇。

一、政策要点1、不仅是人民币,企业和银行的外币贸易融资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2、不仅是人民币,境外主体存放在我行的外币存款(NRA外币存款)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3、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该业务的跨境融资指标占用缩小5倍。

4、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上限从1倍净资产,扩大为2倍净资产;5、境内银行向境外同业拆借资金不计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6、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二、业务策略1、预计今年境内企业的融资重心将由境内逐步向境外转移,应对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加大海外直贷业务营销力度。

2、运用9号文政策优势,以及我行存款价格优势,积极营销NRA客户及相关业务,如NRA存款质押融资业务、NRA账户融资、NRA跨境结算等。

3、进一步营销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业务。

相关阅读: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此次通知适用于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但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在通知中,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先前的净资产1倍,提高至新规的净资产的2倍。

即相比之前旧规则,将境外融资规模提高一倍。

高级经济师-金融-第四版 2第二章 建设现代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

高级经济师-金融-第四版 2第二章 建设现代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

第二章建设现代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第一节现代金融体系一、现代金融体系概述(一)现代金融体系内涵1、金融体系是货币政策、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监管等金融要素的集合,是有机系统。

2、现代金融体系强调以下几点内容:(1)金融要素结合的条件和有机程度提高,实现金融体系的结构优化;(2)金融要素结合后的金融功能发挥程度提高;(3)新的金融要素(金融科技、绿色金融)的融入,扩展了金融体系的外延(二)现代金融体系的特征(5个)1、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2、能够发挥金融市场的对内对外开放机制3、能够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4、能够做到金融监管对各类金融行为的全覆盖5、能够根据现代科技进步和实体经济部门的要求,适时改革或调整金融结构,提高金融运作效率(三)现代金融体系的功能20世纪90年代,罗伯特默盾和兹维博迪提出金融功能框架,同样适用于现代金融体系1、提供清算和结算的途径2、提供集中资本和股份分割的机制。

3、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资源4、提供分散、转移和管理风险的途径5、提供价格信息6、提供解决激励问题的方法(四)银行导向的金融体系和市场导向的金融体系1、比较金融体系理论将金融体系分为:银行导向的金融体系、市场导向的金融体系,二者无优劣之分2、银行导向的金融体系,资源配置主要依靠银行,如德、日3、市场导向的金融市场,资源配置主要依靠资本市场,如美、英4、我国的金融体系:从静态角度看呈现银行导向结构,从动态角度看则迅速向市场导向的结构靠近;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开放的市场导向金融体系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我国推动构建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政策举措(一)推动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1、遏制金融资金脱实向虚趋势;我国采取一系列措施补充实体经济资本金(1)通过发展股权融资补充实体经济资本金,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沪港通”、“深港通”先后实施;(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对制造强国建设的支持力度,继续做好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4)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提供金融支持;(5)指定支持普惠金融措施2、鼓励金融业扶持小微企业和农业(1)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提出10项政策措施,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等;随后连续出台多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关于扶持农业,主要集中在各类农业补贴、补助政策上(二)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推进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举措:1、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2、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3、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资金渠道4、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三)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关键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1、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健全金融监管法治等;2、完善金融监管措施,包括加强风险防控、提升金融业稳健性标准等;3、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包括构建专业化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机构等第二节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机构一、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及其制度安排金融宏观调控: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为主导,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水平,间接调控金融市场的活动特点:调控主体是中央银行;调控手段以货币政策为核心;调控必须依法进行;调控目的是稳定币值以促进经济发展(一)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创新货币政策的含义:指货币政策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货币创造机制、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规则、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货币政策传导渠道1、我国货币政策创新的原因(1)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中高速增长阶段;经济面临“三期叠加”局面;产能过剩、地方债务、房地产泡沫等多重经济风险进一步暴露;随着我国金融创新与利率市场的推进,传统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被削弱(2)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的分化货币信用体系日趋复杂化全球经济形势字2015年来分化严重,美联储未来降息政策的影响会使我国传统的调节基础货币的路径面临挑战2、我国货币政策创新的实践(1)调整货币政策目标,由数量调控逐步转为价格调控①矛盾点:我国长期关注广义货币量、社会融资规模新增贷款等数量型中介目标,但传统中介目标与经济增速、通货膨胀、金融稳定之间的相关性被弱化,促使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转变②转变方式:构建利率走廊;以常备借贷便利利率为上线、公开市场7天逆回购操作利率为隐性下限、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为显性下限更加注重银行间市场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利率债为质押的7天回购利率的中介作用③优点:简化利率操作过程,降低操作成本;不依赖国债市场(2)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构建结构性货币政策①对传统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再贴现与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的创新应用②创新货币政策工具以实现结构性调控: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常备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中期借贷便利;定向中期借贷便利(3)完善货币政策机制,转变调控方式和操作手段①2011年,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逆周期信贷调节,引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使货币政策操作向货币信用管理转变;②2014-2016年,创设中期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③2016年底,探索构建利率走廊,疏通传导渠道,稳定市场预期④2018年,面对内忧外患,文件的货币政策坚持松紧适度采取定向降准、债券市场投资者窗口指导、加大支小支农再贷款投放等措施,以稳金融支持稳增长(4)宏观调控注重国际协调,增强货币政策独立性①复杂的国际形势要求在宏观调控中重视国际协调的作用②利用二十国集团等国际治理平台,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进行有效沟通,适时调整宏观政策,抵消外部冲击③从三元悖论角度分析,需对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二)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构建与完善1、含义:利用审慎性工具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2、发展历程:(1)1979年,由库克委员会首次提出(2)2010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三包含宏观审慎要素,其核心是要求银行在经营状况良好时积累缓冲资本。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金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金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

本⽂根据跨境⾦融研究院《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2021年线上版)》的内容整理,在简单梳理课程各个主题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各主题重要知识点,挑选1-3个精选实务问题给出答案。

本⽂纲要问题⼀:资⾦跨境有哪些渠道?问题⼆:OSA、FT、NRA账户有什么区别。

问题三:跨境担保有哪些种类?问题四:境外投资(ODI)有哪些重要法规,如何解读。

问题五:37号⽂补登记如何认定?问题六:并购资⾦的资⾦来源有哪些?各有什么优劣势。

问题七:“三道红线”和集中度管理新政对房地产融资的主要影响?问题⼋:如何确定项⽬的可融资性。

问题九:⽆追索和有限追索融资有何区别?问题⼗:境外发债有哪⼏种发⾏结构?各有什么优势和注意事项。

问题⼗⼀:港股上市主要有哪⼏种模式?各有什么优势。

问题⼗⼆:跨境双向⼈民币资⾦池有什么区别?前⾔2021年,对国际业务来说可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年。

⼀⽅⾯,疫情阴霾尚未完全褪去,⼤国博弈仍在进⾏,资本市场⽅⾯,中概股或⾯临更严格的国内、国外监管,⽽中资美元债⽅⾯也因恒⼤、花样年债务风险,海外债价格⼤幅下跌。

另⼀⽅⾯,⼈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开放的步伐也未因此停滞,年初即发布了跨境⼈民币新规,跨境⼈民币便利化更上⼀层楼。

各地QFLP、QDLP试点也在加紧开展。

今年四⽉上海发布了浦东新区引领区,⽀持浦东率先探索资本项⽬可兑换的实施路径。

上半年,我国银⾏的外币存款突破万亿美元⼤关。

其中,约1/3是境外⾮居民存⼊,2/3是境内居民存⼊。

从境外存款来看,主要还是境外中资背景企业境外上市和发债后筹集资⾦存回。

节前,跨境理财通、债券通“南向通”的双通显⽰了进⼀步开放的决⼼,也或孕育了更多业务机会。

⾯对层出不穷的政策变化与业务机会,跨境⾦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联合七位来⾃⼀线的⽼师共同打造“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2021版)”,系统梳理跨境业务全体系,课程包含外汇管理、⼈民币国际化、境外发债、境外IPO与红筹、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外债、跨境担保、跨境资⾦池、项⽬融资、房地产融资、外汇风险等多个主题。

2017汇率政策

2017汇率政策

2017汇率政策汇率政策指一国政府利用本国货币汇率的升降来控制进出口及资本流动以达到国际收支均衡之目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汇率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外汇新政策1.政策和个人购汇额度不变国家外汇管理局称,新规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每人每年等值五万美元也没有变化。

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2.变化:需写明购汇用途此前个人去银行购汇,柜面工作人员会口头询问购汇用途,然后在银行系统内部录入,不需要填写表格,通过网银等电子渠道购汇时,需要填写购汇金额,然后选择旅游等大致用途即可。

但是,从2017年起,均需要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明确填写购汇用途。

3.变化:必须填写预计用汇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在填写购汇用途时,“预计用汇时间”填报项为必填项,填写预计使用购汇资金的日期。

在此之前,个人去银行购汇,并不需要说明自己究竟打算何时使用所换的外汇。

4.个人购汇不得境外购房投资并非新政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3日表示,个人购汇不允许用于海外购房和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这些并非新政策。

官方最近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并未缩减个人购汇的用途或调整购汇额度。

5.对违规行为将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而如果被列入关注名单,个人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此外,很多人在海外购置房产时都发动亲戚朋友,动用多个身份证换足外汇。

而这种“蚂蚁搬家”的买房方式,本身并不符合规定。

6.购汇“六不得”最新的个人购汇说明书中,明确给出了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六项禁止行为,分别是:①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②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③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④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⑤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投资项目;⑥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金融行业周报:央行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银保监会规范互联网人身险市场

金融行业周报:央行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银保监会规范互联网人身险市场

金融行业周报——央行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银保监会规范互联网人身险市场平安证券研究所金融&金融科技研究团队王维逸S1060520040001(证券投资咨询)袁喆奇S1060520080003(证券投资咨询)李冰婷S1060520040002(证券投资咨询)郝博韬S1060120010015(一般证券业务)武凯祥S1060120090065(一般证券业务)核心观点金融行业周报·20210110央行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银保监会规范互联网人身险市场1.央行:加强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审慎监管1月4日上午,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从十个方面提出2021年工作详细部署,其中新表述有:1)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励机制;2)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加强互联网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的审慎监管;3)严密防控外部金融风险,稳步扩大金融双向开放,妥善应对低收入国家债务问题。

2.银保监会:监管重拳出击,规范互联网人身险市场1月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包括:1)前端:明确经营门槛,提出资本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持续性要求。

部分定价激进的险企将面临整改、或无法继续销售极致性价比长期产品;2)后端:互联网定性为直营渠道,销售专属人身险产品,实行定价回溯。

3.易纲:货币政策“稳”字当头,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1月7日,央行行长易纲就货币政策基调、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宏观杠杆率、金融业对外开放等热点问题作出最新回应,强调:1)货币政策“稳”字当头,我国货币政策退出问题较小;2)支持好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引领作用;3)继续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4)继续推动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构筑与开放水平相适应的监管框架和风险防控体系;5)发挥好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三大功能,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SLF,PSL,MLF,SLO;金融监管重点做相关解读

SLF,PSL,MLF,SLO;金融监管重点做相关解读

为提高货币调控效果,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及灵活性。

这两年央行采取了很多新的货币政策工具。

近期被关注度最高的主要是SLF,PSL,MLF,SLO;金融监管重点做相关解读:1.SLF2013年1月份人民银行创设“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 SLF)试点,对金融机构开展操作,提供流动性支持。

金融监管孙海波点评:其操作特点:1)期限为最短个月、7天,14天;最长3个月,人民银行总行及地方省级中心支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2)“多点接入,多点清算”;意思是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试点的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及五大行则需要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申请。

,人行再对自觉执行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由于SLF 是为平抑短期利率水平,所以审批流程较快,期限较短的可以做到当天放款。

3)是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一对一”交易,针对性强。

旨在创造短期利率走廊,防止利率巨幅波动。

传统公开市场操作,是央行市场化手段向一级交易商(primary dealer)注入流动性,属于宏观调节;而SLF指定交易对象,旨在解决特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需求,属于微观干预;且SLF潜在的交易对手范围大幅度扩大到试点地区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全国性金融机构。

4)SLF需要银行提供高质量的抵押品主要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公司信用债,央行会有一定抵押率控制风险。

SLO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hort-term Liquidity,SLO),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补充, 以7天期以内短期回购为主,采用市场化利率招标方式开展操作。

和SLF对比SLO仍然属于传统宏观调节,采用全面漫灌的流动性注入方式,非“一对一”;但其操作的时间窗口更具灵活性,弥补传统流动性干预以每周为周期,其操作方向和力度难以及时转换的缺陷。

央行这项政策旨在提高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克服传统公开市场操作无法有效应对流动性短期波动的问题。

外汇衍生品监管、内控质量与债务期限结构——基于中国外汇衍生品监管指数(FDRI)的实证研究

外汇衍生品监管、内控质量与债务期限结构——基于中国外汇衍生品监管指数(FDRI)的实证研究

摘要:本文借鉴“法与金融学”思想构建了“外汇衍生品监管指数”,并选取2007—2018年中国跨境投资企业为样本,实证检验了衍生品监管、内控质量与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的关系。

研究发现:(1)加强外汇衍生品监管能提高海外企业的长期债务比重,而内控质量在衍生品监管与企业债务期限结构之间具有“中介效应”,即加强监管可通过提升内控质量来提高长期债务比重。

(2)因所有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和企业投资机会的不同,外汇衍生品监管对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表现出异质性。

外汇衍生品监管对民营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的影响更大,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在监管加强后其长期债务比重反而会下降,且外汇衍生品监管更有助于提升投资机会较多企业的长期债务比重。

关键词:外汇管理;外汇衍生品监管;内部控制;债务期限结构;衍生品监管指数中图分类号:F830.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40(2021)10-0003-0011■赵峰刘鹏孙海慧傅强作者简介:赵峰(1978—),男,博士,北京工商大学国际经管学院教授;刘鹏(1996—),男,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孙海慧(1995—),女,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傅强(通讯作者)(1985—),男,北京工商大学财务处,高级会计师。

一、引言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暴露出金融衍生品监管存在诸多缺陷。

在金融危机之后,西方主要国家如美国、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纷纷出台新的外汇衍生品监管法规,力求弥补缺陷。

自2013年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海外投资规模快速增长。

截至2019年末,中国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达4.4万家,资产总额达7.2万亿美元。

在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石油价格大幅波动。

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变幻莫测,加剧了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给中国企业的海外经营带来不确定因素。

为保持海外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很多中国企业选择进入衍生品市场寻找合适的避险工具来对冲外汇风险。

然而,由于衍生品使用不规范或出于投机目的,很多企业遭受损失。

融资租赁跨境贷款交易案例解析

融资租赁跨境贷款交易案例解析

融资租赁跨境贷款交易案例解析近年来,出于对境外廉价资金的巨大需求,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有效的跨境融资方式持续受到境内融资方的热捧,跨境融资租赁业亦呈强劲发展之势。

在跨境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出租人或者贷款方出于出租权益保障或资金安全上的考虑,经常会要求承租人或租赁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但由于我国的对外担保制度长期以来存在着担保管理范围界定不清,事前担保审批及额度管理制度过于严苛,办理程序过于繁冗等问题,客观上给跨境融资交易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2014年5月12日,外管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文”),首次提出了“跨境担保”的概念,并依据新的标准将跨境担保划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的担保等三种模式,同时大幅度的简政放权,通过取消或缩小跨境担保的登记范围,厘清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

该规定已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对跨境担保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影响重大,对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外融资过程中担保行为亦将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尤其对于融资租赁公司选择具体担保方式进行跨境融资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为具体说明29号文给跨境融资租赁将可能带来的影响,笔者特以29号文实施后开展的一起采用融资租赁结合跨境担保实现跨境贷款的交易为例,结合该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并对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解读(一)案例背景:(1)交易各方说明A、融资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江环保”)B、境内银行:招商银行深圳景田支行(下称“招行景田支行”)C、融资租赁公司:深圳市前海花样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花样年金融”)D、境外银行:不详(2)交易内容简述东江环保以提供保证金方式向招行景田支行申请开立以某境外银行为受益人,融资租赁公司花样年金融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保函,该境外银行收到保函后,向花样年金融提供跨境贷款,花样年金融再以融资租赁形式将该笔贷款投放给东江环保。

收藏跨境人民币业务热点18问(跨境人民币报告节选)

收藏跨境人民币业务热点18问(跨境人民币报告节选)

收藏!跨境人民币业务热点18问(跨境人民币报告节选)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法询金融)整理: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18问文后参见免责声明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根据最新2015年8月11日之后的外汇管理监管精神,以及汇发[2015]38号文之后的各地执行要求,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中关于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2014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担保新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将审核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同时取消对外担保的额度管理,所以本问题已经失去现实意义。

回顾历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

外汇新规实施

外汇新规实施

2017外汇新规实施央行新规:境内现金交易人民币5万起、跨境20万起需上报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问。

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现行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反洗钱以及打击、遏制相关上游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相关阅读在此之前,外管局已明确将从三个方面加强外汇管理。

在此之前,外管局已明确将从三个方面加强外汇管理。

一是细化申报内容,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

三是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

第一财经报消息称,此前如果被列入外管局“关注名单”,只会取消购汇便利化,即此前如果居民被列入“关注名单”后无法使用网银购汇,拿证明到银行柜台依然可以购汇。

但2017年实施的新规明显趋严。

外管局此前已经表示,2017年将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

加大对个人购付汇申报事项的事后抽查和检查力度,提高对个人申报信息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分析、筛选、审查频率。

为何改进外汇管理?其实,早在上周五外管局在召开会议时就已充分说明,此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的出发点,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每年出境人次已达1.2亿,个人用汇明显增多,但相应的国际收支个人购汇统计仍沿用过去较为简化的模式,这种统计现状既满足不了经济金融分析的需要,也与国际组织提出进一步细化和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其次,根据G20和国际协作有关原则,各国需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方面加强合作配合,需要进一步增强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提高数据统计质量。

2019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2019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2019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1.17•【分类】问答正文2019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2020年1月16日,人民银行举行2019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周学东、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调查统计司司长兼新闻发言人阮健弘、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出席发布会,发布解读2019年金融统计数据,并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周学东: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人民银行2019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请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阮健弘女士发布2019年金融统计数据和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

参加发布会的还有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先生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先生,我们将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

首先请阮司长发布数据。

阮健弘: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2019年,人民银行科学稳健把握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全社会流动性规模合理,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总体看,当前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适度增长。

下面我通报2019年金融统计数据的基本情况,这些数据已经在人民银行网站同步发布。

社会融资规模的情况。

总体看,社会融资规模适度增长。

初步统计,2019年12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51.31万亿元,同比增长10.7%,增速比上年同期高0.4个百分点。

2019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5.58万亿元,比上年多增3.08万亿元。

12月份当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2.1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719亿元。

需要说明的是,为更全面地反映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2019年12月起,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口径,将“国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与原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一并成为“政府债券”指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12.02•【文号】银发〔2019〕319号•【施行日期】2020.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通知银发〔2019〕31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改进和完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机制,筑牢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堵截假币的坚实防线,保障金融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结合当前反假货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建立并实施新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机制,落实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培训主体责任,强化人民银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各金融机构负责本单位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现金收付人员、清分人员、鉴定人员(以下统称现金从业人员)进行反假货币水平评估,保证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开展监督管理,不再负责组织金融机构现金从业人员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考试。

二、金融机构工作安排(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观念,认真落实新机制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主体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本单位分管现金运营部门的负责人牵头成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自主组织实施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工作,推动新机制尽快实施。

制定工作实施计划,按照本单位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分解新机制下各项培训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间、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保证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稳步推进、有序开展。

加强督促指导,本单位反假货币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促检查新机制实施进度,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开展培训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顺利衔接。

从外债到全口径!银行和企业境外融资模式图解

从外债到全口径!银行和企业境外融资模式图解

从外债到全口径!银行和企业境外融资模式图解展开全文2015 年11 月30 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 货币篮子,这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升及资本项目的开放,我们看到今年以来,国内的跨境政策在资金“扩流入”方面已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突破,其中尤其对于境内企业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放宽来的最为重磅:首先是2015年发改委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中长债由原先的审批制改为事前备案制,今年以来又推进了外债规模改革试点和对外转让债权等多个外债改革工作;其次是人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132号文统一了国内企业的本外币外债管理,将原先在自贸区试点的全口径跨境融资推广到全国范围内执行,现在所有的国内企业(房地产企业与政府融资平台除外)都可以通过“全口径”模式从境外融资;再者是外管局的“统一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放开了外债资金的意愿结汇,并大幅放宽了资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条件,不再区分资本金及外债资金的使用,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总而言之,发改委现在鼓励境内企业去海外发债,并支持资金回流结汇,人行告诉我们只要在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内,境外资金就可以作为外债进来,而外管局又告诉我们外债借进来后正常使用不会受限。

这一系列的政策组合拳都在便利着国内企业从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且融资用途可以满足绝大部分企业的用款需求。

要知道境外的融资成本通常是远低于境内的,当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借入外债,这或将改变国内企业固有的融资习惯和融资模式。

一、基础概念科普为了更好的理解及应用以上几个外债新政,让我们先来复习一下几个基本概念。

1外债的定义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任何特定的时间内,一国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责任的负债,不包括直接投资和企业资本。

而根据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定义,外债是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三道红线”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研究

“三道红线”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研究

中国储运网H t t p ://w w w .c h i n a c h u y u n .c o m一、引言近些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复杂程度加剧,经济共同下探探寻底部,市场经济全面出清,世界经济前景迷雾重重。

因而自2020年起,多国央行在宏观货币市场集体放水,以刺激经济。

在欧美几个主要经济体的税收及金融杠杆调节下,欧美市场房价开始出现了大幅度上涨趋势。

然而,与欧美放水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做法大相径庭,为了遏制楼市过热,防范经济泡沫,抑制通胀压力以及房地产跌落带来的巨大风险,早在前些年,我国各地政府按照中央“房住不炒”的方针,出台了限购、限贷、限价、限商、限离等一系列的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以期能发挥对楼市的降温作用。

由于国内对房地产融资的限制,使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变窄,为了避免激进的高负债高杠杆的房企经营出现问题引发多米诺式骨牌式的违约风暴发生,央行和住建部出台“三道红线”政策,为房地产企业设立了新的融资规则,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道红线”的出台,在设立新规防范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控制房产行业风险的同时,也将改变房产行业的现有格局和行业走向,“三道红线”政策将对房地产企业的未来发展将会产业深远影响。

二、“三道红线”解析“三道红线”是针对房产企业融资设立的新规,全面涵盖表内、表外融资,控制房企有息负债增速的内容,第一条红线为,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第二条红线为净负债率大于100%;第三条红线为,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

第一条红线要求房企要保证30%的自有权益底线,假如房价下行30%,亏的不是债权人的钱,企业要具有相应的偿债动力;第二条红线的内在含义在于要对权益乘数锁定,不能突破杠杆上限;第三条红线则要求房企和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一样,需要提取准备。

根据“踩线”情况,监管部门将房企分为“红、橙、黄、绿”四档,以实现对房企债务规模的动态差异化管理:未达到三道线的定档为红色档,这类房企将不能增加有息负债;未达到三道线中的两条线的定档为橙色档,房企的负债年增速不得超过5%;未达到三道线中的一条线的定档为黄色档,房企的负债年增速不得超过10%;三道线全达标的定档为绿色档,房企的负债年增速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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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全文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并规定自然人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全文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区)的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以及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称试点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试点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试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国家外汇××局对试点企业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0.2和0.5 二档。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

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一)人民币被动负债: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试点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试点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试点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试点企业主办的经批准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试点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试点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外币贸易融资: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试点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试点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5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试点企业按净资产计,试点金融机构按核心资本(即一级资本)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试点企业为1,试点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此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进行。

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

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试点企业跨境融资业务:试点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试点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

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试点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

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备查,保留期限至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后5年。

(二)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试点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试点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

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试点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试点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试点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

试点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试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试点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试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试点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

试点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

(一)试点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核心资本(即一级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试点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

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试点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试点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试点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核心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

如经审计的核心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试点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试点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至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后5年。

(四)试点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经国家外汇××局批准,试点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五)试点金融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分支机构按本通知纳入其总行统一管理,不再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跨境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9〕8号文印发)。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试点金融机构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试点金融机构和试点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试点金融机构或试点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规模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将试点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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