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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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卷宗
(诉讼文书卷)
案件名称:涉嫌危险驾驶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
立案时间: 20 年月日
结案时间: 20 年月日
立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大队办案人:
立卷人:
审核人:
本案共叁卷第贰卷共页
卷内文书目录
犯罪嫌疑人的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犯罪嫌疑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承办人:
单位:
时间:
正本交被取保候审人,副本附卷,存根备查。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人等场所;
(二)不得与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等活动;
(四)将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本告知书已收到。
被取保候审人:
年月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
我叫,性别,年龄,现住,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单位及职业,联系方式,与犯罪嫌疑人是关系。
我自愿做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法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我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及中小学、幼儿园等场所;
(二)不得与本案其他罪犯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儿童相关的教学等活动;
(四)将护照、港澳通行证、车辆驾驶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此致
公安局
保证人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保证人
一式三份,一份由银行填写后退通知机关附卷,一份交给被取保候审人,一份交给银行。
一式两份,正本交被取保候审人,副本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交银行,一份由银行填写后退回公安机关,交由取保候审决定机关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保证人。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看守所。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拘留人家属。
附:1:“批准(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写;延长、重新计算、不计算、停止计算、恢复计算或者开始计算;2.此联由办案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此联附卷
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201 】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政治面貌,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在处理此案件过程中未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涉嫌醉酒驾驶一案,由交警大队、于年月日时分在路执勤时查获。经审查,我局于年月日立为危险驾驶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年月日时分,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因其涉嫌酒后驾驶被查获。执勤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过检测酒精含量为170.9mg/100ml,遂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成份为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2.血液酒精检测鉴定结果;3.证人笔录;4.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5.所驾机动车照片;6.其他人证、物证、书证和影像音材料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印)
年月日
附:1.本案卷宗卷,共页;
2.犯罪嫌疑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3.随案移交物品件。
刑事侦查卷宗
(诉讼文书卷)
案件名称:涉嫌危险驾驶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
立案时间: 20 年月日
结案时间: 20 年月日
立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大队办案人:
立卷人:
审核人:
本案共叁卷第叁卷共页
卷内文书目录
受案登记表
(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公(刑)受案字[201 ] 号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此联附卷
此联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