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2012〕7号各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建委组织制定《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将《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城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为挖除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地下结构处的土方,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加固、挖土与回填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项目,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管理等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基坑工程相关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委对区属的基坑的管理工作有督办、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从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规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称“市设计审查办”)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市管项目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区管项目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工作。
市设计审查办对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部门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四条下列基坑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1、基坑开挖深度等于或大于5米;—1 —2、开挖深度小于5米但大于或等于3米时,开挖深度范围内人工填土和软弱土层的叠加厚度超过3米或基坑周边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
第五条承接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一类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
审查业务类别应与“湖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书”上的类别一致。
第六条审查机构中从事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必须是由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勘察或结构专业审查工程师担任。
第七条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报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不得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报送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需提交如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含总平面图)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2、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原件1份;—2 —3、地下建筑及结构相关设计文件原件1套;4、基坑工程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基坑工程周边可能发生纠纷的临近建(构)筑物的现状鉴定)原件1份;5、出图章、执业章齐全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计算书)7套;6、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含计算书)1份。
武汉市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管理工作规定
:1.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2.临近主干道或者周边存在重要道桥、管网或文物保护建筑的深基坑工程;3.邻近建筑、道路、管网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深基坑工程。
(四)实行监测信息报告制度。
在土方开挖以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将每一次的监测结果及时报告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若出现重大险情或重大异常情况,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管理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各方必须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质量标准;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报审。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建[2019]3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签发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及变更设计图纸。
(四)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程旁站监理,发现擅自变更设计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发现擅自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七、建筑深基坑工程应急处理工作管理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应急处理组织领导工作,保证应急机制正常有效运转;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
应急处理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应急工作预案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组织领导及人员职责;2.信息报告、传递程序;3.预警制度及应急反应;4.应急工作技术处理方案;5.应急资金、材料、工具等;6.其他。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深基坑工程,应当启动应急反应机制:1.基坑开挖以后至基坑回填以前,遇长时间较大降水天气;2.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发生突变的;3.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变形总量或变形速率接近预警值的;4.邻近建筑、道路、地下管网监测结果出现突变,或者裂缝急剧加大的;5.基坑支护结构失效或产生坑底土体隆起、砂层突涌等现象的;6.深基坑支护结构长期暴露的;7.其他紧急情况。
湖北省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
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
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第七条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要点告知书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交底记录工程项目名称:日期: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要点告知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提供相关落实情况,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履行各自的相关安全职责。
2》应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化”工地的要求将该款落实到位,若发现这笔款未用到位或作为他用,建设单位有权处置。
3》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字认可。
4》督促施工现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消除,定期检查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情况,对整改不及时和拒绝整改的,应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置。
5》当有多家施工单位进入工程主体和装修阶段时期,易出现交叉作业现场,建设单位须派专人组织协调各参建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并制定立体交叉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
附: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方法》的通知。
二、监理单位1》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工程项目特点、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等,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项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以及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2》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以及到位履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审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等情况,形成审查或检查记录。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质监站)
附表2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建设各方:经研究决定,由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成立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
联系电话: 67880070办公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一、监督工作的方式:(一)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
(三)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一)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
(二)监督抽查的频次: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的方式进行)。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
三、监督工作要求:(一)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
(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3日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2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第四条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统筹建设、信息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全市综合管廊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支出责任安排财政预算,组织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识别阶段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通信、水务、环保、民防、消防、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武城建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服务第三章施工图审查第四章施工图修改和归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区分工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报批稿)一岩土工程勘察1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对岩性差异显著或基岩面起伏大和桩端持力层为软、硬岩互层的场地,勘探点间距应不大于12m。
当基岩中存在断裂、破碎带时,勘探点间距尚应适当加密。
2江河一级、二级阶地应加强静力触探勘察工作,勘探孔数量除满足现行规范的规定外,每单栋建筑静力触探孔数量不应少于4个。
地层分布复杂时,应增加静力触探孔数。
3应采用普通取土器、薄壁取土器等原状取土器钻取原状土样,不应在岩芯管中留取原状土试样。
对砂土、碎(卵)石土及破碎岩宜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取芯。
4加强填土、红粘土及残积土等特殊性岩土的勘察工作:(1)人工填土勘察应通过搜集资料与调查,查明填土的堆填年限以及填土的性质与填筑方式,根据填土的物质组成划分填土的类型,当工程需要时应采用钻探与原位测试方法,查明填土的均匀性及密实程度,并评价对工程的影响。
(2)当采用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时,对红粘土、残积土层应增加土工试验及原位测试的数量,查明其分布范围、厚度及状态,勘探孔(包括取土钻孔和原位测试孔)的间距为6m~12m。
单栋建筑物每层土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静力触探试验与动力触探试验应连续贯入,标准贯入试验的间距应为1m~2m;工程需要时应进行地基静载荷试验,确定土层的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
5土工试验及其成果除满足常规物理力学试验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高层建筑及其它有需要的工程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高压固结试验,满足地基变形的计算要求。
(2)采用水泥土搅拌桩时,对淤泥或淤泥质土应测定有机质含量及PH值,当有机质含量大于5%、塑性指数大于25或PH值小于4时,应通过试验确定采用水泥土搅拌桩的可行性。
(3)采取岩样进行试验的钻孔直径,硬质岩不应小于75㎜,软质岩不应小于91㎜。
所采取的岩样应保证试样的代表性与完整性,软质岩岩样应进行密封。
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应分别测定天然和饱和状态下的单轴抗压强度。
2014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指导手册—3基坑文字
三、基坑防护基坑施工按照《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进行安全管理。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
1.开挖深度超过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从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2.基坑内及基坑周边应设置排水系统,满足施工、防汛等安全要求。
3.对基坑周边原有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等设置观测点,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一)基坑施工安全防护1.基坑施工应设置人员通道,按照规定设置防护栏杆。
2.基坑边1.2m范围内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不得搭设操作和堆料平台。
3.基坑支护结构上不得搭设操作平台、设置加工车间或堆放、悬挂重物。
基坑支护结构上需要人员行走作业的,应在两侧设置防护栏杆。
4.支撑结构拆除时,应避免垂直交叉作业;需爆破拆除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二)人工挖孔桩安全管理人工挖孔桩工程应执行《关于严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武城建【2009】9号)的规定。
我市原则禁止采用人工挖孔桩,对因特殊工程需要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由于地质条件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无法施工的2.由于交通不便利或施工场地的限制,采用各种措施后,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机械设备无法进场的3.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要将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可行性报告、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等材料报市审查办审核认证;完全符合人工挖孔桩条件,且施工和施工安全措施也满足施工要求的,方可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
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教程文件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7-25 15:43【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武建建管字[2003]170号市建管各站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有关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
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
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0年9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1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国土规划、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7-25 15:43【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武建建管字[2003]170号市建管各站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有关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
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
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武城建〔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厅字[2017]559号)转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施工许可制度是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强化施工许可制度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市、区建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加强施工许可的动态管理,严厉打击无施工许可证施工行为(以下简称无证施工),坚决消除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健全完善无证施工的处置机制(一)未报建的工程。
各区建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施工行为后,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在2个工作日内函告辖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建设中的无施工资质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责令现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区建管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如建设单位已报建,明确为市管工程的,要及时移交给市稽查站处置,市稽查站在接到报告后将相关信息同步传递至市安全站、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及施工许可办证窗口。
(二)已报建,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
市报建窗口将建设单位的报建信息在“武汉建设网”的“查询中心”实时公开,市安全站、市建筑质监站、市市政工程质监站、市稽查站和各区建管部门保持及时跟踪查询。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武城建规[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8号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质量,我委组织编写了《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5号,邮编:430023,联系电话:83350828,邮箱:************.cn)反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5日武汉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规范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的质量安全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称“市设计审查办”)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市管项目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区管项目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工作。
市设计审查办对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部门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
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第七条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DB42/159—1998),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武汉市对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实行专项管理
武汉市对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实行专项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矿产勘查》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质量行为,防止深基坑支护工程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保障深基坑工程施工及邻近建筑、道路、管网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建筑深基坑工程建设实际,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定并下发了《武汉市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管理工作规定》(武建质字[2007]5号)文件,对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质量实行专项管理。
【总页数】2页(P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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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城建〔2012〕7号
各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建委组织制定《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将《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城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为挖除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地下结构处的土方,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加固、挖土与回填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项目,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管理等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基坑工程相关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委对区属的基坑的管理工作有督办、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从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专家库由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基坑工程的管理,应遵循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验收的程序。
第七条基坑工程应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提倡基坑工程项目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第九条推广信息化监控系统的应用,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进行自动监测、动态分析、分级报警。
第十条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坑工程管理程序,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坑工程进行检测、监测和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低基坑工程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周边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缘起,向外延展到基坑可能影响的范围(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
邻近地铁、隧道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基坑工程施工前,对基坑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建(构)筑物、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对因基坑施工造成损毁的,应及时处理修复完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应急措施。
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监测数据报告有关单位,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编制应急预案。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基坑和周边设施进行巡查,发生险情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给予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基坑工程严禁长时间暴露,若暴露时间超过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回填。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严禁超资质承揽工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方案编写。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基坑周边环境、基础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编制基坑工程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预防和降低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与现场岩土工程地质情况不符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进行复核,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基坑支护结构(含锚杆)不得超出工程项目的规划红线范围。
第二十四条基坑周边环境对地下水位变化敏感时,应进行封闭截水方案设计,基坑土方开挖前应对截水质量和效果进行检验。
采用降水措施的基坑工程,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进行分析,采取回灌和监控措施。
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开挖深度超过15米或地下结构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基坑应采用封闭截水措施。
第二十五条采用地下连续墙作为基坑支护结构时,应与主体结构统一设计。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对基坑周边环境应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通过论证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经原专家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完成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支护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基坑不得开挖。
第二十九条施工过程中,支护结构、工程周边环境出现异常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和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检测、监测单位严禁超资质承揽业务。
检测、监测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一条监测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规范,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要求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项目应齐全,监测应覆盖基坑开挖深度影响范围,监测点布置科学合理,监测数据真实全面。
第三十二条基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测。
基坑周边环境监测应在基坑开挖前按设计要求实施,基坑结构支护体系监测应与施工进度同步进行。
恶劣气候期间、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当增加监测频率。
第三十三条监测单位应采用监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实时上传。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对基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检查。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按审查批准的文件实施。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整改,对整改过程进行跟踪。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巡查、监测记录工作的履行。
(五)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对监测过程进行跟踪。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基坑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验收通过后,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基础工程施工和土方回填。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编制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基坑工程发生险情时,建设、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决策力度,及时组成工程应急处置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基坑工程发生事故时,应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设计审查机构负责基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基坑工程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方案论证,论证意见作为基坑工程施工和监管的依据(具体内容见附表一)。
第四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基坑工程组织专家进行施工方案论证,论证意见作为基坑工程
施工的依据,督促参建各责任主体按照通过论证的施工方案实施(具体内容见附表二、三)。
第四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对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电设施、机械安全防护、坑边堆载、围边防护、上下通道、安全警示等按相关要求进行抽查。
第四十三条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对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综合执法。
第四十四条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监督机构责成相关单位及时改正,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二、三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