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轮规1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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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防止机车溜逸管理办法

铁路防止机车溜逸管理办法

铁路防止机车溜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防止发生机车车辆溜逸事故,机车所在车站、物流园区、厂区和专用线的防溜工作要遵循“谁停车,谁防溜;谁动车,谁撤除”的原则。

第二章机车防溜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在同一股道的停放机车、车辆必须成组连挂,按规定进行防溜。

第六条长时间停留的机车(包括在机务段备用.停留机车),应将机车单阀置于全制位,自阀置于制动区(位),拧紧人力制动机或实施停放制动。

并按规定放置铁鞋防溜。

第七条机车在机务段内进行各种修程时,机车必须保证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

按规定制动状态下停放车。

第八条使用铁鞋防溜时,铁鞋尖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机车的铁鞋放置位置按规定放置,I(II)端司机侧第1轮与第2轮间背向放置两个铁鞋,成组连挂机车或车列对两端机车按规定放置铁鞋(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采取防溜的操作程序:1.采取防溜步骤:需要连挂时,首先必须进行成组连挂。

(1)机车单阀置于全制位自阀置于制动区(位),机车闸缸压力不低于300KPa,机车总风缸压力不低于700 KPa。

(2)按规定拧紧人力制动机,并按规定悬挂人力制动机牌。

(3)按规定牢靠放置铁鞋。

2.撤除防溜步骤:首先确认机车自动制动机作用良好,机车在制动状态;如机车自动制动机作用不良或挂取停留车辆时,必须确认连挂妥当,连挂机车可靠制动后。

(1)撤除铁鞋,检查各轮下,防止遗漏撤除。

(2)按规定松开人力制动机。

检查人力制动对应轮闸瓦处在缓解状态。

(3)需要缓解机车自动制动时,机车单阀、自阀置于缓解区(位)。

第十条凡停留的机车、车辆在动车前必须对机车、车辆的防溜撤除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防溜未撤除严禁动车。

调动机车、车辆前必须保证被调动机车、车辆已连挂妥当,方可撤除防溜。

摘解机车时,必须停妥,对停留的机车、车辆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

第十一条监控装置发生防溜报警时,司机必须检查确认机车或列车状态、制动主管及机车制动缸压力、手柄位置,严禁随意、盲目解除防溜报警。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 新版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 新版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确保机车安全运行,保护铁路资产,提高运输效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机车使用、维护、保养、检修、处置以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

确保机车运行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2.经济合理。

合理安排机车使用计划,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3.高效运输。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机车利用率,提高运输效益。

4.严格管理。

加强机车使用和维护的管理,规范作业流程,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机车使用管理1.编制机车使用计划,根据运输需求和实际机车台数计划,合理安排机车投入运行。

2.考虑机车维修保养和检修计划,制定机车轮换方案,保证机车运用业务需求。

第五条机车使用调度:1.机车使用按照运输需求进行调度,合理分配机车任务,提高机车利用率。

2.机车使用调度要根据运输线路、车站和运输规模等因素制定,协调配合其他车辆和设备的使用。

第六条机车使用记录:1.每次机车任务结束后,必须填写机车使用记录,包括机车编号、任务内容、使用时间、里程等。

2.机车使用记录要及时归档,便于查询和分析机车使用情况。

第三章机车维护管理1.根据机车运行情况和保养要求,制定机车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周期和内容。

2.机车维护计划要与机车使用计划相结合,确保机车不因维护而影响运输。

第八条机车日常保养:1.机车每日行驶前,必须对机车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机车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行。

2.机车日常保养包括机车清洁、加注燃油、检查机车润滑系统和制动系统等内容。

第九条机车定期检修:1.根据机车使用和维护计划,进行机车定期检修工作。

2.机车定期检修包括机车分解、检验、更换磨损零部件或者修理、重组机车等内容。

第四章机车处置管理第十条机车报废与更新:1.按照机车报废和更新规定,及时淘汰老化和使用寿命到期的机车,购置新的机车进行替换。

2.机车报废和更新要根据机车技术状况和运用需求进行评估和决策。

铁运部安全规章制度

铁运部安全规章制度

铁运部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运部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依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铁运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铁运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员工、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条铁运部安全规章制度适用于铁路运输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列车运行、车辆安检、设备维修等。

第二章列车运行第五条列车的运行必须遵守列车运行计划,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目的地。

第六条列车的速度必须符合铁路运输速度标准,不得超速行驶。

第七条列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驾、超速行驶。

第八条列车运行过程中,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稳定性,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三章设备检测第九条车辆的安检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条设备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检测流程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设备检测人员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设备检测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随意改变检测程序或结果。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铁运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应急处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技能和方法。

第十五条铁运部必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铁运部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协助处理。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十七条铁运部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指挥,严格遵守纪律。

第十八条铁运部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铁运部员工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铁运部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将给予相应处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铁运部安全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为依据,按照货物的运输需要和结合我国铁路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2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是铁路和发、收货人组织货物运输、划分权利义务、承担经济责任的基本规章,对双方都有约束效力,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的原则,铁路应不断扩大运输能力,改进服务设施,满足工农业生产和广大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铁路和发、收货人,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责任制,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本规程的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⒊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⒋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⒌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⒎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⒏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⒐整车货物快运办法⒑个人物品运输办法⒒货物运单与货票填制办法⒓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⒔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⒕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3.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3.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路工务规则》1、《铁路工务规则》铁运[2006]177号部令公布,自2006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2、《铁路工务规则》学习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拟订本规则。

第 1.0.2 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一定仔细贯彻履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增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成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踊跃采纳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备举措,防患于已然。

第 1.0.3 条凡发生与工务相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周密检查,科学剖析,确实找出原由,并采纳有效举措,防备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 1.0.4 条凡在营业线路长进行的工程施工或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各项作业,均应恪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依据需要白行规定,并报铁道部存案。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作业第 2.1.1 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固、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一定归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闭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含:(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 2)超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讯线路、油气管线等设备的施工。

(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固的各样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第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Ⅰ级施工包含: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构造物等施工。

2.Ⅱ级施工包含:( 1)忙碌干线封闭正线 3 小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 2)干线封闭正线 4 小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3.Ⅲ级施工包含Ⅰ级、Ⅱ级施工之外的各种施工。

; 主要干线换 ( 移 ) 梁、改换正线道岔、上4 小时以上的施工;6 小时以上的施工。

.第 2.2.16 条区间线路上施工设置或撤掉挪动泊车信号防备的程序以下:1、设置挪动泊车信号防备时(1)驻站联系员抄写并确认施工封闭命令,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2)现场施工负责人通知现场防备员按规定在施工地址设置挪动泊车信号;(3)按规定设置好挪动泊车信号后发出施工命令。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轨道平车)以及轻型轨道车统称为轨道车辆(无特指时,泛指轨道车和轨道平车,下同)。

轨道车辆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为加强轨道车辆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辆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轨道车辆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倡导集中管理,实施逐级负责制的科学管理模式。

积极推行轨道车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第3条轨道车辆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辆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确保运行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4条实行对轨道车辆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管理模式。

第5条轨道车驾驶员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管理第6条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辆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下同)和站段(使用配属单位,下同)三级管理,各级应设有轨道车辆的主管部门。

铁路局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2-3人),站段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数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轨道车辆的行车安全纳入监察范围。

第7条铁道部轨道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轨道车辆的技术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轨道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和发布轨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年检鉴定标准。

铁路防溜管理办法

铁路防溜管理办法

铁路防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内自轮运转设备、轨道平车、收轨车作业、停留的防溜工作,规范防溜安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轨道车运行途中、停留线停留期间的防溜(包括轨道车库内、段管线、专用线等线路上停留)及轨道车防溜器具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防溜铁鞋、防溜枕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使用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防溜,须确认铁鞋牢靠固定。

使用人力制动机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使用铁鞋防溜时,每(台)组车两端最外方同侧相对方向分别设置1只铁鞋防溜,设置在最外方车轮踏面与钢轨面夹角内,鞋尖要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并加锁防盗,有排障器的必须避开—1 —排障器;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5m 处放置并分别在线路两钢轨上使用防盗链进行加锁。

第五条人力制动机出现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

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六条轨道车入库停车后,操纵司机必须将制动机单独制动阀置于全制位,自动制动阀减压100kpa以上后置于制动区,助乘司机在每(台)组车两端最外方同侧相对方向分别设置1只铁鞋防溜进行止轮。

止轮后,操纵司机方可熄灭发动机,离开驾驶岗位,操纵司机负责拧紧手制动机,并将轨道车钥匙取下,操纵司机检查轨道车防溜情况。

第七条轨道车司机按照“谁撤除谁负责”的原则,随车防溜铁鞋使用撤除后,必须放置在指定位置,实行“双确认”制度。

动车前由助乘司机撤出防溜铁鞋、松开手制动并由操纵司机确认,使用和撤除铁鞋时,,司机(副司机)按规定设置和撤除防溜提示牌。

第八条轨道车在中间站长时间停留时,轨道车本务车司机必须将制动机单独制动阀置于全制位,自动制动阀减压100kpa以上置于制动区,轨道车重联车司机将制动机单独制动阀置于全制位,自动制动阀置于取柄位,助乘司机在每—2 —(台)组车两端最外方同侧相对方向分别设置1只铁鞋防溜进行止轮,操纵司机方可熄灭发动机。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平安生产管理。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三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三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确保运转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工地、公共场所等所有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场所和单位。

自轮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电动滑板车、自行车等。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原则:安全第一、事故预防、维修保养。

第四条自轮运转设备管理要求:运转设备使用前经过检查,使用过程中严禁违规操作,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二章运转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五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运转设备的使用需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件,且严禁未经培训和证件的人员擅自操作设备。

第七条运转设备的使用者应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了解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使用限制。

第八条使用设备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刹车系统、轮胎气压、车灯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九条使用设备时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规行为,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条禁止在使用设备时酒驾、毒驾或使用手机、耳机等会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第十一条使用设备时应注意周围环境,避免与行人、车辆等发生碰撞,确保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禁止在设备上安装或携带超过承载能力的物品,确保设备的稳定。

第十三条禁止擅自改装设备,如更换零件、调整参数等,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调试。

第十四条禁止滥用设备,例如违反使用范围、超载、过度磨损等,造成设备的损坏。

第三章事故处理和报告第十五条发生事故后,使用者应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确保伤者的安全。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使用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安全管理部门等,并配合调查。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

第十八条发生轻微事故后,使用者应填写事故报告,并进行相应的自身反思和整改。

第十九条对于多次发生事故的设备,应进行停用、整改或报废处理,确保运转设备的安全性。

铁道部关于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03•【文号】铁机[1991]7号•【施行日期】199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1991年1月3日铁机(1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统一全路的机车调度管理,使机车调度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机车调度的组织能力和指挥水平,经济合理地管好、用好机车,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机车调度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编制和执行日计划机车周转图;与行车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动作,组织均衡开车,保证机车供应;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加速机车周转,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保障运输安全;及时正确地处理日常运输生产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机车的正常使用。

第3条铁道部机务局、铁路局机务处、铁路分局机务科是机车运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车调度工作的领导。

同时要通过机车调度掌握每天的机车运用情况和机车质量信息,对按计划保证机车供应和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机车日常运用中发生的问题。

第4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是机车日常运用工作的组织指挥者。

各级机车运用有关人员必须服从机车调度对机车运用工作的组织指挥。

但行车工作由列车调度单一指挥。

第5条各级机车调度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知识,贯彻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牢固地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命令,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调度的组织指挥水平。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6条铁道部机车调度一、根据年度计划,收取、审批和分析各铁路局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及各项效率指标完成情况,督促各局严格机车管理,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提高机车周转图兑现率。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31•【文号】铁运[1991]84号•【施行日期】199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199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路基设施的保护管理,提高线路使用寿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稳定,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顺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铁路路基设施的护路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修理,确保路基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四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落实护路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实施综合治理,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护路管理的合力。

第二章护路管理组织和职责第六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由铁路公司设立专门机构实施,统称为“护路管理部门”。

第七条护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落实护路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护路管理工作;(二)组织对路基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测、维护和修理;(三)负责危险区段、陡坡、弯道等易发生事故的路段的防护工作;(四)负责铁路隧道、桥梁、涵洞等特殊路段的护理与维修工作;(五)收集、分析和汇总护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数据和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六)承担相关铁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护路管理工作。

第八条铁路护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业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确保护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路基设施的护理与维护第九条铁路路基设施包括路基、路基排水系统、防震设施、路基边坡以及相关设施等,其护理与维护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路基:及时清理沟槽、修复裂缝、坚实路基体,并防止杂草生长;(二)排水系统:清理排水沟、排水管道,并保持畅通;(三)防震设施:对路基下方的防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四)路基边坡:保持边坡平整、牢固,并进行加固处理。

第十条在路基设施护理与维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排查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环境变化等问题,做好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路基设施,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立即停止列车通行。

铁路止轮器规章制度范本

铁路止轮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规范铁路止轮器的使用和管理,防止因止轮器使用不当导致的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和铁路沿线相关单位。

第三条铁路止轮器是指用于铁路车辆停车制动,防止车辆溜逸的装置。

其主要包括木止轮器、金属止轮器和橡胶止轮器等。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铁路止轮器应按照国家铁路部门的规定,选用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

第五条铁路止轮器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

第六条使用铁路止轮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 根据车辆类型、载重、运行速度等因素,选用合适的止轮器;2. 在车辆停放时,将止轮器放置在车辆轮对与轨道之间,确保止轮器与轨道紧密贴合;3. 止轮器放置后,应检查止轮器是否牢固,防止车辆溜逸;4. 使用橡胶止轮器时,应确保其与轨道的接触面平整,避免因接触不良导致制动效果不佳;5. 在车辆移动过程中,严禁使用止轮器制动车辆。

第七条铁路止轮器的使用和更换,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使用橡胶止轮器,其次为金属止轮器,最后为木止轮器;2. 更换止轮器时,应选用与原型号、规格相一致的止轮器;3. 更换后的止轮器应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其性能合格。

第八条铁路止轮器的回收和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禁将损坏、失效的止轮器随意丢弃;2. 应将损坏、失效的止轮器进行回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施工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铁路止轮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铁路止轮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本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将铁路止轮器的使用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导致铁路运输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未按期进行检查、保养止轮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擅自丢弃、处理损坏、失效止轮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铁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 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 3 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第4 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 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2第6 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

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

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2003〕333 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 7 条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的准运证和过轨技术检查证按《铁路运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准运证的暂行规定》(铁运〔2003〕125 号)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04〕103 号)的有关规定按需申领。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运〔2015〕314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现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JW10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18日TG/JW101—2015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

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精心组织,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满足需求的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优质高效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科学合理使用机车,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促进资产回报;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第三条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维护路网完整性,坚持调度指挥统一,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机务运用管理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可靠的技术,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和信息化,确保有序可控。

第五条本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各级运输、机车运用管理和生产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第一节三级管理职责第六条机车运用管理工作要贯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

第七条ﻩ中囯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一)负责国家铁路机车运用管理,制定机车运用安全管理、机车乘务员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规划、调整总公司机车配属,实行集中配置,统―机型,衔接干、支线。

追求资产配置效率和效益最大化,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升级换代,满足总公司运输计划需要,适应生产力布局调整.(三)按照”机车长交路、乘务区段化"原则,规划和审核跨铁路局机车和乘务交路及有关技术标准.参加列车运行图编制,负责组织机车周转图编制.(四)制定机车运用、安全管理等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铁道部关于轨道车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轨道车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轨道车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27•【文号】铁工务[1989]93号•【施行日期】198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1989年7月27日铁工务(1989)9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轨道车(含拖车,下同)是铁路设备维修、大修、基建等施工部门执行任务的主要运输工具。

轨道车分重型和轻型两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称为轻型轨道车;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称为重型轨道车。

第2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轨道车及其乘务人员的管理,在行车等部门的配合下,不断提高运用水平,以适应现代化铁路发展的需要。

第3条轨道车乘务人员应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树立安全第一、令行禁止的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4条轨道车的检修、保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原则。

各个修程要按规定进行,紧密衔接,及时恢复机械性能,使轨道车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章管理第5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轨道车的管理工作。

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分局级)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鉴定管内的轨道车的技术状态;管理管内的轨道车驾驶人员及他们的技术业务考核和培训;监督检查各种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管内轨道车使用单位,加强对轨道车的管理,确保安全行驶。

第6条轨道车使用单位的领导应加强对本单位轨道车的管理。

各单位指定的轨道车专管人员,要定期添乘,检查和掌握其运用、保养情况及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7条各级轨道车管理人员,参与相应的轨道车事故分析。

对违反规章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运行,有权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其工作。

第8条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分局级)每年组织一次对管内运用的轨道车的检查工作,其内容有:一、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和保养检修等进行鉴定(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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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1. 铁路货车是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载工具,轮轴是铁路货车上重要的并且是可互换的部件,其技术状态直接影响到车辆的运行安全。

为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要求,适应铁路又好又快发展需要,体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发展,统一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探伤、信息化、安全的技术、管理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备用轮轴管理要求,促进货车修程修制发展,贯彻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安全优质,兴路强国”的方针,根据《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铁路专业技术管理标准有关要求和铁路货车轮轴技术发展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2.本规则是对货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轮轴技术、管理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是轮轴技术与管理的专业性文件,全面涵盖了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组装、检修、探伤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等管理要求,适用于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造修单位对轮轴的组装、检修、探伤和管理,对滚动轴承(简称轴承,下同)的一般检修、大修和压装,对新造铁路货车车轮、车轴的加工和标记,以及备用轮轴管理、轮轴信息化管理、故障处置管理,现车检查、分解范围等其他要求仍执行《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总公司颁发的其他有关文件、电报规定执行。

《厂规》
3.铁路货车轮轴检修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质量保安全”的方针,在货车定期检修的框架下,实行以换件修和专业化集中修为主,以状态修、换件修为辅的检修管理体制,结合铁路货车定期检修进行,但又与铁路货车检修相对独立。

除新组装外,铁路货车轮轴修程分为轮轴一级修、二级修、三级修、四级修,轴承修程分为一般检修和大修。

4.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和管理工作是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货车轮轴新组装的目的是满足新造货车、补充检修货车使用需要,一级修的目的是维护轮轴的基本使用性能,二级修、三级修段修的目的是维护轮轴轮对的技术性能,四级修厂修、重新组装的目的是恢复
轮轴轮对的技术性能;轴承一般检修的目的是维护轴承的技术性能,轴承大修的目的是恢复轴承的技术性能,加强轮轴管理的目的是保证轮轴满足使用要求,保持运输秩序畅通,实现加强质量追溯。

5.铁路货车轮轴的组装及检修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贯彻“以装备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体现货车轮轴“检修及加工数控化、检测及组装自动化、过程管理信息化、生产组织集约化”的思路,积极推进轮轴技术及管理现代化进程,实现管理规范、工艺科学、装备先进、质量可靠、安全稳定的目标。

《厂规》
6. 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和管理工作要以有利于提高铁路货车的安全可靠性,有利于提高质量水平,有利于提高使用效率和达到使用寿命的要求,有利于提高铁路运输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基本原则。

《厂规》
7.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公司对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工作进行统一的技术管理,对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工作实施专业技术管理、生产资质管理、生产过程质量监督、产品验收(监造)、产品运用质量评价和全寿命周期质量追溯管理。

铁路局、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造修单位逐级贯彻落实铁路货车轮轴的各项技术、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对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工作分级负责。

《厂规》、《段规》
8.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单位加工、组装、检修和轴承造修单位须经铁道部批准,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实行生产资质管理,轮轴新组装、一级修、二级修、三级修、四级修、轴承一般检修和大修均需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通过总公司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组织的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质量认证,轮轴造修装车使用的新制车轴、车轮、轴承及附件也均须为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制造的产品。

须由铁道部批准的厂家按铁道部规定制造。

9. 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单位应在满足本规则要求的前提下,工艺条件应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规范工艺流程,优化工艺装备,改进作业方式,不断完善轮轴造修基础工艺线,逐步实现工装设备和检测器具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光电化。

应根据本规则编制完善的工艺文件或作业指导书或工艺卡片,且不得低于和更改本规则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承担货车轮对和轴承组装及检修任务的单位须不断提高工艺水平,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段规》
10.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单位检修单位应按相应级别管理要求设置轮轴专职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熟悉本规则的规定和车辆检修的有关技术要求,具备上岗条件资格。

11.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实行质量保证和寿命管理和生产资质管理。

零部件造修单位承担零部
件造修质量保证责任,装用单位承担装用责任。

实行寿命管理的零部件,寿命到期时须报废。

《段规》
12.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单位应严格控制轮轴造修质量,建立检验制度,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验,验收合格或经监造同意接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轮轴造修检修单位和装车单位须按规定对外购零部件进行复检。

《厂规》
13.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须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和测量,重要零部件使用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等无损检测手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零部件疲劳裂纹及缺陷。

各种设备、仪器、仪表、标准样件和量具须按要求配备齐全,有生产资质管理要求的设备须采购具有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按规定检修、检定、校对,具备有效的计量合格证明。

车轴成型磨床、轮对自动压装设备、轴承压装设备、探伤机等造修和自动检测设备须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查、定期检修。

《厂规》
14.国有铁路货车使用的备用轮轴、备用轮对、备用车轴、备用车轮和备用轴承(简称备用轮轴及部件,下同)是国有固定资产,按管理权限实行资产、技术和数量归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是货车检修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车辆检修任务的完成,必须加强管理,满足车辆检修需要。

15.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实行信息化管理,按规定使用和完善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HMIS”),进行信息整合和综合应用,做到数据完整、准确、及时,充分利用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信息,实现铁路货车轮轴造修技术全过程管理和全寿命周期内质量追溯。

按照铁路车辆信息化管理要求,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要进行信息化建设,且须符合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技术规范的要求,数据完整、准确、及时,实现工位录入或装备自动采集,实现轮轴技术全过程管理和质量追溯。

《厂规》、《段规》
16.铁路货车轮轴是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关键部件,应纳入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利用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及时发现、预报与处置故障,发生热轴等故障时应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17. 除总公司铁道部批准外,轮轴及零部件要按原结构组装和检修,装用的零部件须与设计规定一致。

进口轮轴在检修过程中需要补充新品零件时,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律须使用国产标准型产品生产。

18. 轮轴新组装及检修须详细检查各零部件的技术状态,轮对、车轴、车轮加工、新组装及检修须符合本规则规定和相应图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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