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解读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C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目录1 总则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老龄阶段The Aged 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老年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4•【文号】建标[1999]131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1999年5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委、民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5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l.0.3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 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O.3 介助老人 Device- 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构建城乡平等的山区型新城养老服务设施体系——以《北京市密云县养老设施专项规划》为例
构建城乡平等的山区型新城养老服务设施体系——以《北京市密云县养老设施专项规划》为例刘扬,张朝晖摘要: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城乡养老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已成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本文以《密云县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3-2020年)》为例,系统梳理密云新城城乡机构、社区养老设施的现状发展特点和存在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摸清全县老年人对养老设施的使用评价和需求热点,结合全县城镇化进程和老年人增长规律特征,以3种情景预测2020年全县老年人口规模及分布,在此基础上分别就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城乡养老设施的配置标准、空间布局、供给方式等方面探讨了山区新城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下的养老设施规划模式,并重点介绍了为解决山区乡镇现实需求、保障实施、统筹建设时序的规划引导策略,以期为解决“未富先老”基本国情下北京市巨大养老需求、探索养老服务设施城乡平等共享的发展模式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城乡平等山区型新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模式2013年底,北京市户籍人口的老龄化水平达到21.5%,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283万(常住人口口径的老年人口为293万)1,已经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见图1)。
北京市在明确全市实现“9064”养老服务保障战略目标的基础上2,又推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等,进一步明确了全市至2020年养老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社会化养老、政府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进医养结合逐渐成为当前养老事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普遍共识。
1数据来源:北京市统计年鉴(2014年)2在《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 号)中提出“9064”养老服务发展目标,即至2020 年约90%老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约6%老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约4%老人在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版权信息|诸暨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4/9/3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accessory service facilities forthe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浙政发〔2014〕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定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许世文姚昭晖王跃伟方子晋蒋纹黄笑冬朱鸿寅赵宇宏杨明聪郭洋张力程澍何江沈成红郑志松韩波主要审定人:陈伟民景政治黄元龙汤海孺王国钰杨键殷农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5)4 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6)5 室外环境 (8)6 建筑设计 (9)附录 A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附录B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12)附:条文说明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nsions (3)2 Terms...................................................................................................................... (4)3 Basic Requirements (5)4Index for Accessory and Function Settings (6)5 Outdoor Environment (8)6 Architectural Design (9)Appendix A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1)Appendix B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Documents (12)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1 总则1.0.1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并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修订版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局部修订条文(2018年版)2 术语2.0.1 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取消该条)2.O.4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取消该条)2.0.8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
3 配建要求3.1 分级3.1.1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按服务范围分为市级、区级。
老年学校(大学)宜结合市级、区级文化馆统筹建设。
3.1.2 老年人设施应按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并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2 服务人口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规划常住人口;3 老年服务中心(站)不宜独立占地设置,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4 表中未涉及的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
3.2.2 (取消该条)3.2.3 (取消该条)3.2.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2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3 服务人口0.5~1.2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CJ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CJ122―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C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1.0.3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老龄阶段The Aged 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0.3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0.4 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5 老年住宅House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2.0.6 老年公寓Apartment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2014-05-05 16:15:00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廖永林何凤山雷爱先黄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用地范围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
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分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
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用途和最高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善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
经充分论证,《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50年确定。
老年人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生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一九九年五月十四日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l.0.3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0.3 介助老人 Device- 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0.4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5 老年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2.0.6 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浅谈养老设施设计
浅谈养老设施设计作者:李园园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中旬》2021年第09期【摘要】根据最近数据统计,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突破两亿,其中有大量失能、半失能以及失智的老人。
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有4000万,完全失能的1200万,失智老人将近1000万,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2400万。
这就需要国家和政府在老年人的养老、健康、服务、护理等方面完善和健全,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支出将持续增长。
【关键词】建筑设计;养老设计【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 26.041养老设施定义即老年人建筑,专供老年人使用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养老设施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
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
养老设施建筑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照料设施、敬老院、养老院、社区长者照护之家等。
自理老人: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失能老人: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含半失能及失智老年人。
老年养护院: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休闲娱乐和社会工作等服务,满足其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基本需求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人照料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
养老院:为自理、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养老设施设计要素:1、设计依据(1)国家及地方养老、医养结合相关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2)主要设计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其他如消防,节能环保等规范、规定、标准。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Code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facilities for the agedGB50437—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37一2007,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 2. 2、3.2.3、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总则1.0.1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
1.0.3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4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O.1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0.2老年公寓叩artment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集中养老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3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版权信息|诸暨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4/9/3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accessory service facilities for the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定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许世文姚昭晖王跃伟方子晋蒋纹黄笑冬朱鸿寅赵宇宏杨明聪郭洋张力程澍何江沈成红郑志松韩波主要审定人:陈伟民景政治黄元龙汤海孺王国钰杨键殷农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5)4 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6)5 室外环境 (8)6 建筑设计 (9)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附录B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12)附:条文说明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nsions (3)2 Terms...................................................................................................................... (4)3 Basic Requirements (5)4 Index for Accessory and Function Settings (6)5 Outdoor Environment (8)6 Architectural Design (9)Appendix A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1)Appendix B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Documents (12)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1 总则1.0.1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并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浙江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行业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版权信息|诸暨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4/9/3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accessory service facilities forthe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浙政发〔2014〕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定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许世文姚昭晖王跃伟方子晋蒋纹黄笑冬朱鸿寅赵宇宏杨明聪郭洋张力程澍何江沈成红郑志松韩波主要审定人:陈伟民景政治黄元龙汤海孺王国钰杨键殷农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5)4 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6)5 室外环境 (8)6 建筑设计 (9)附录 A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附录B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12)附:条文说明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nsions (3)2 Terms...................................................................................................................... (4)3 Basic Requirements (5)4Index for Accessory and Function Settings (6)5 Outdoor Environment (8)6 Architectural Design (9)Appendix A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1)Appendix B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Documents (12)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1 总则1.0.1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并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意见界定,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住房、康复医院、餐厅等属养老服务设施 .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用地、医卫慈悲用地.明确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也就是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 年.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 ,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土地成本高企,已经开始制约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明确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希翼各地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问题.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发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在强调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公平公正.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这是为了避免浮现管理混乱,有点象打击群租房.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限定每套房的建造面积 40 平米, 也是为了严格管理规范,尽量避免浮现养老用房往大户型、豪宅化方向发展,而更强调养老用房的实用性.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 5 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明确约定 5 年为一个租赁周期,原承租人可优先承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可用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这个将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可供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是养老产业发展的重大利好.虽然国家部委层面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 ,但仍需要加强执行细则的出台,加快政策出台到落实的时间,以更好地发挥政策的优势,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让老有所养落到地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来源:民政部门户时间: 2022-05-13 08:58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35 号〕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份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惟独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悲用地,出让最高年限 50 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 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悲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经充分论证, 《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悲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 50 年确定.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悲用地.--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可分宗的应先分割再供地国发〔2022〕35 号文件明确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22〕 23 号〕中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人均用地标准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为此, 《意见》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其在土地供应时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原则上不超 3 公顷,集中配建医卫设施的限定 5 公顷以下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对全国 31 个省〔区、市〕涉与的养老用地供应情况进行了摸底梳理.分析结果显示:2022 年至 2022 年底,全国涉与养老的土地供应中,八成多在 5 公顷以下,3/4 以上在 3 公顷以下.5 公顷以上的养老用地多涉与养老示范区〔基地〕、养老公寓、〔国际、高档〕养老社区〔中心〕、生态疗养、休闲旅游度假养老项目、养老中心、养生养老〔商住、住宅〕等房地产开辟或者养老产业方面内容.基于摸底和分析的结果,为防范以养老用地为名变相圈地、囤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辟, 《意见》规定,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3 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 公顷.--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改作住宅或者商业开辟的将被收回国发〔2022〕 35 号文件明确要求,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辟.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利用环节,加强监管是关键. 为了使土地支持政策落到实处,防范随意改变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行为的发生,《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提出了监管措施,即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但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者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对养老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空暇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年租可不增收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造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三是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暇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暂时改变建造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不作变更.--民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兴办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十一条对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明确了土地的申请、审核、批准主体、程序、权限和条件.国发〔2022〕 35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求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合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上述法律政策, 《意见》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合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廖永林何凤山雷爱先黄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悲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悲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 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 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允许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发布后, 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与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者出让等内容.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与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 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 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 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殊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辟投资条件和开辟建设周期,以与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者约定:〔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者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40 平方米以内;〔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 5 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 ,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造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暇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暂时改变建造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社区建筑设计导则及应用指南
课题三养老社区建筑设计导则及应用指南前言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5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老龄化程度日趋严峻,养老形势十分急迫。
目前关于养老设施配建较全面的国家标准包括《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但这些规范尚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比如所规范的养老设施类型不全,养老设施的配置不能与老年人口的规模相对应,对老年社区的设施配建指导性不强等等。
另一方面,现行各标准对具体养老设施的定义不统一,容易引起混乱。
另外,虽然一些规范从规划设计的角度对面积规模、床位数、功能配置等问题进行了技术性规定,但之间缺少协调,也会使设施的配建无所适从。
本文以国家规范和标准为基础,以中高收入老年人群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案例、数据的分析梳理,为我司承接养老社区的开发、设计提供可控范围指标:基本标准、推荐标准。
一、养老社区规划设计1.1 规模与选址1.1.1养老社区的基地选择与规划设计时需要确定的规模,以便确定各项指标。
表11.1.2新建老年公寓的规模以中型为主,新建养老社区均为特大型规模,其服务半径经常放射到整个区域,可利用设施较少,因此基地选址应从综合开发的角度出发,与社区医疗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其他相应设施配套建设。
表2注:表中所列各养老设施面积均为综合指标,根据项目本身养老业态,相应参考。
1.1.3新建养老社区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排水通畅、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基地内不宜有过大、过于复杂的高差。
1.1.4新建养老社区基地用地规模应有远期发展余地,容积率差异较大0.5-1.5,现实中建成或在建的养老社区(老年公寓)容积率甚至更高。
民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老年人建筑设
计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民办函[1999]61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10.08
【实施日期】1999.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民办函[1999]61号1999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1999年5月14日下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精神,《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于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为老年人建筑制定的行业性设计标准,对于规范老年公寓、老人院和托老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工作,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
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规范》,特作如下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布置 5.3场地绿化 5.3.1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 于35%。 5.3.2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m2设置。 5.3.3活动场地内的植物配置宜四季常青及乔灌木、草地相结合,不应种植带 刺、有毒及根茎易露出地面的植物。 5.4室外活动场地 5.4.1老年人设施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休闲场地,包括活动场地及游憩 空间,可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也可与相关设施 合建。布局宜动静分区。 5.4.2老年人游憩空间应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并宜设置花廊、亭、榭、桌椅等 设施。 5.4.3老年人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并应 设置一定数量的适合老年人活动的设施。 5.4.4室外临水面活动场地、踏步及坡道,应设护栏、扶手。 5.4.5“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布局 4.1.1老年人设施布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 中的地区布局。 4.1.2市(地区)级的老人护理院、养老院用地应独立设置。 4.1.3居住区内的老年人设施宜靠近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统一布局,但应保持一 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 4.1.4建制镇老年人设施布局宜与镇区公共中心集中设置,统一安排,并宜靠近 医疗设施与公共绿地。 4.2选址 4.2.1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 地段布置。 4.2.2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 4.2.3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但应避开对外公 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 4.2.4老年人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分级 3.1.1老年人设施按服务范围和所在地区性质分为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 小区级。 3.1.2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 1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3各级老年人设施配建数量、服务半径应根据各城镇的具体情况确定。 4居住区(镇)级以下的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服务中心(站),可合并设置。
术语 2.0.1老年人设施faccilities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 筑。 2.0.2老年人公寓 artment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集中养老提供独立或半独 立家具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3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 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养老院包括社 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护老院、护养院。 2.0.4老人护理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 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5老年学校school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 机构和场所。 2.0.6老年活动中心center of recreation activ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 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7老年人服务中心station of service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 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场所。 2.0.8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aged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 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 两种。
建筑布置 5.1建筑布置 5.1.1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应根据当地纬度及气候特点选择较好 的朝向布置。 5.1.2老年人设施的日照要求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5.1.3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建筑宜 以低层或多层为主。 5.2场地与道路 5.2.1老年人设施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 5.2.2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应人车分行,并应设置适量的停车位。 5.2.3场地内步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8m,纵坡不宜大于2.5%并应符合国家标 准的相关规定。当在步行道中设台
总则 1.0.1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 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明 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 1.0.3老年人设施的规范,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 防灾及管理等要求; 4.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原 则。
分级 3.2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公寓与老人护理院配置的总床位数量,应按1. 5一3. 0床位/百老人的指标计算。 3.2.2老年人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
3. 2. 2-1和表3.2.2-2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 3.2.3城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 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2.2-1和表3.2.2-2中 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通过科学的方法、先进的技术, 大力改善老年人设施的室内环境质量, 解决室内噪 声过大、温度不当、阳光照射不足、空气质量不高等等问题, 使老年人生活在一个比 较舒适、具有环保意识的居住环境中, 从而, 显著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感谢老师
姓名:司晓光 学号:20084709
建议 1.政府应从宏观上制定政策加以引导。
政府应从宏观的角度, 在进一步制定强有力政策的基础上, 采取有效措施, 对老年 人设施建设加以正确引导, 使其满足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需求。
2.应注重对策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其时效性
对策应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绝不能一成不变,而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深化改革, 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进一步在老年人社会保障方面有所创新, 应始 终作为我们制定老年人设施建设对策的立足点。
3.老年人设施管理应专业化
专门组织机构在具有管理资格的同时, 还应该具有向老年人提供紧急联络、饮食、 护理等必要服务的能力。据有关专家估算, 这些老年人设施的管理组织机构, 如果能 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得到部分经营资金, 再加上每月的物业管理费等收入, 是完全 能够良性运营的。
4.增强老年人设施建设的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