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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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项目竞争性谈判

采购中心项目竞争性谈判

采购中心项目竞争性谈判引言竞争性谈判是一种采购策略,通过与多个供应商进行谈判和比较,以寻找最合适的供应商来满足采购需求。

在采购中心项目中,采购负责人需要通过竞争性谈判来达到优化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满足项目要求的目标。

本文将介绍采购中心项目竞争性谈判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并提供一些建议,帮助采购负责人在项目中成功进行竞争性谈判。

1. 谈判准备在开始竞争性谈判之前,采购负责人需要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以下是一些谈判准备的关键步骤:1.1 定义采购目标和要求首先,采购负责人需要明确项目的采购目标和要求。

这包括确定采购项目的规模、预算、交付期限以及其他关键要求。

明确目标和要求有助于确定供应商的选择标准,从而使谈判更加有效和有针对性。

1.2 确定竞争性谈判的范围和参与人员确定竞争性谈判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

采购负责人需要明确谈判的范围,包括涉及的产品、服务或合同和相关的商务条件。

另外,确定谈判的参与人员也是重要的一步。

这些人员可能包括采购团队成员、项目经理、法务专家等。

1.3 收集供应商信息在进行竞争性谈判之前,采购负责人需要收集供应商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供应商的背景信息、经验、资质等。

通过了解供应商的能力和实力,能够更好地评估他们是否适合参与竞争性谈判。

1.4 制定谈判策略和计划制定谈判策略和计划是成功进行竞争性谈判的关键。

谈判策略应包括谈判目标、谈判要点、谈判的优先顺序等。

谈判计划应包括谈判日程安排、谈判阶段和相关的准备工作。

2. 谈判过程竞争性谈判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关键步骤:2.1 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采购负责人可以通过招标公告、采购网站等渠道发布竞争性谈判的公告。

该公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参与资格要求、方法和时间表以及相关联系人的信息等。

2.2 预审在谈判开始之前,采购负责人可能需要对供应商进行预审。

预审的目的是筛选出最有潜力和合适的供应商,以便参与后续的谈判。

2.3 竞争性谈判会议竞争性谈判会议是采购负责人与供应商进行面对面谈判的重要环节。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全面建立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交易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加强廉政建设做出了有判断力的尝试。

下面店铺整理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供你阅读参考。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之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政府采购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框架,对具体的采购行为,未做明确的规定。

政府采购的范围涉及的贷物、工程和服务,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摊贩标管理办法》对工程类采购只字未提。

这就将使县(区)一级政府采购执行中缺乏法律指导,具体操作中的范例作参考,工作难以把握改度。

(二)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作用不突出。

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必须建立“技术”专家库来解决评委的来源,由专家评委合理地评标,现县(区)一级大部分都有自己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招标中也能够按照《采购法》的要求充分尊重各位专家的意见,采购监督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干涉评标活动,由评审专家小组明确中标人,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县(区)级采购规模较小,还主要集中在货物类,招标的工程和服务一般也比较简单,因此在公开招标中,可能的技术分析比较少,尤其是型号固定且有限的几种品牌。

在评标中可由评审专家商讨的余地就非常小了。

例如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评审专家除了对各供应商的资质和贷物的真假质疑外,基本上不再需要提出技术性指导,聘请评审专家的意义就失去了。

由于县(区)级地方财力紧张,临时预算较多,采购规模较小,询价次数较多,从经济意义上和效率上讲不可能每次询价都聘请专家来提供服务。

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际操作中不能为1万元左右的底价采购,而聘请几个专家,况且聘请专家的成太高。

(三)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不尽人意。

政府采购之所以被称为“阳光工程”,就在于它最基本的一点“公开”,为统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行为,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浅析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优劣

浅析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优劣

浅析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优劣竞争性谈判采购具有灵活性更强、效益更高、更有利于保护民族产品等方面的优点,但也存在缺乏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采购方式的使用范围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等问题。

笔者时有参与竞争性谈判工作,深感如果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得当,可以节省时间、简化程序、引入竞争、促进谈判,最终使采购实现质优价廉的目标。

今天就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分析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优劣述,熟悉这些问题在将来的谈判工作中可能会给你带来一些优势。

当前,我国采购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政府采购就实现年均增长23.5%,采购的范围也扩展到包括货物、工程、服务在内的多个领域,如此快速的发展势必要求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

而竞争性谈判无疑是当前国际上流行的,能够有效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经济效益采购方式之一。

因此,研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优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内涵与特征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方(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就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格、金额等事宜进行协商以达到采购的目标。

竞争性谈判采购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一样都是重要的采购方式。

从现实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参与主体具有多元性。

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一般应该不少于3家,并且整个采购过程中还有采购方、监督方、代理机构、信息发布方以及一些专家的参与,这就使得整个采购涉及的主体较多。

此外,竞争性谈判采购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竞争性等原则。

从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使用情况来看,当前我国省级及以上的部门在执行采购过程中,基本都严格按照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来进行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使用的频率相对较低,而在市、县、区一级的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采购使用的频率相对要高一些。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优势分析1、竞争性谈判采购灵活性更强首先,从采购的标的来看,竞争性谈判不用事先对采购产品的价格总额、技术参数等进行准确的估计,而是可以由采购方(包括中介机构)根据现实情况,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把握,特别是在采购方对产品的价格、性能了解不十分清晰,或者采购方对产品有特殊的要求,难以动态的对其价格和性能进行准确的评估(如对于高、精、尖技术产品等)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可以有效的避免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给采购带来的不便,这就使得整个采购行为灵活性更强。

浅谈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方式

浅谈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方式

() 2 拟谈 判的 内容 , 包括技术规 格 、价格 、
服 务 等 。3合 同草 案 , 括 各 当 事 人 的权 利 () 包
被 批 驳 :这 种 方 式 隐 秘 性 大 , 些 项 目在 有
加大充分竞争。 具体做法可以参照该 ( ( 管
理办法) 公开 招标方式信息公布的要求 ) 对
来做 , 更好地接受广大供应商的监督 , 有
大 多数供应 商不知情的情况下 , 内定几家
供 应 商 进行 谈 判 , 至 还 有 用 户单 位称 竞 甚
充 其量 就 是 自行 采 购 , 与现 行 政 府 采 购 公 开性相悖 。
在采购需 求上达成共识 , 极大地提高采购 质量 ,并确保竞争性谈判的 “ 公平性” 。 三是 时效优势 。相对 于公开 招标 方 式, 竞争性谈判在发布信息公告的时 间上
可 以 根 据 采 购 项 目的 特 点 灵 活 确定 , 而 从 大 大 缩 短 采 购 周 期 , 采 购 人 满 意 , 高 使 提 社 会 效 益 。 于一 些季 节 性 或 时 效 性 较 强 对 的 采 购 项 目尤 为适 用 。
这样的 片面性理 解使政府 采购 竞争
性 谈 判 方 式 蒙 上 了一 层 神 秘 且 充 满 污 垢 的 “ 纱” 面 。笔 者 认 为 :当 前 的 政 府 采 购
不能 “ 好高骛远” 实现 “ , 一步式”跨越 , 片面地 曲解竞争 性谈判 方式采 购 ,一 味 追求一 刀切的 “ 公开招标 ” 的态度是偏激
政府采购的方式'过程是 一 及 个庞杂的系统性工程, 本文认为, 在保证公开性的前提下, 竞争性谈判方式 满足了利用市场竞争, 采购质优价廉物品的采购需求。 实践证明, 竞争性谈判运用在很多工程和服务以及某 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货物领域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 其平均节约率要高于其他几种采购方式, 能够在 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取得良 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浅谈竞争性谈判

浅谈竞争性谈判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招投标事业正在法制、科学的环境中健康地成长,不同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正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中标⼯作中的各个技术环节也在实践中得到了有益的探索和深刻的研究。

竞争性谈判作为⼀种独⽴的采购⽅式,已经被各地⼴泛应⽤于政府采购项⽬中,这种⽅式是除招标⽅式之外最能体现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种⽅式,同时也是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的⽅式。

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听到专业从事招标⼯作的同事们对竞争性谈判表⽰质疑,主要是认为采⽤竞争性谈判⽅式采购时,总是觉得这种⽅式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是项⽬实施不顺利,就是采购效果不明显,或者是采购单位不满意,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事实上,上述问题本⼈也曾经经历过,⽽且本⼈认为:该问题对于专业从事招标代理⼯作及集中采购机构来说,也是⼀个值得深刻研究和规范操作的问题。

因此,本⼈在对《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加深理解基础上,结合从事招投标代理的⼯作实践经验,对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式进⾏了浅显的研究,得出结论:只要准确把握竞争性谈判的概念、含义和应⽤条件,正确认识其性质特点、优点和缺点,并严格遵循操作的原则和基本程序,必将使竞争性谈判发挥出其应有的作⽤,成为采购项⽬有效的应⽤⼯具。

下⾯以“政府采购”为基础,就以上观点进⾏说明: ⼀、竞争性谈判概念与含义 在采购项⽬中的谈判是指采购⼈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双⽅满意协议的过程。

因此,竞争性谈判就是指采购⼈或代理机构通过与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谈判,最后确定供应商的⼀种采购招标⽅式。

从中可以看出,以下⼏个环节构成了竞争性谈判的要素: 1.谈判主体:必须是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即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2.组织者:须由采购⼈或采购代理机构进⾏组织; 3.参与者:必须有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 4.过程: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 5.结果:在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_谈判技巧_

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_谈判技巧_

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谈判是欧盟最常用的对外行动方式,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方法。

以下小编整理了关于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供你参考。

竞争性谈判的5种成交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一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成交原则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时,各地对该成交原则的实际运用,存在较大差异。

归纳而言,主要有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分值达标准入法、适当分值调节法等。

笔者拟对这几种方法逐一进行分析。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1:性价比法。

有的采购单位把性价比法运用到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中来,评审时先把价格因素除外,将有效谈判响应文件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技术质量、信誉服务等各项因素评分量化汇总得分,并除以该谈判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报价,以商数最高的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人或成交人。

这种方法表面上看不太符合最低价中标原则,但在所有合格投标供应商中,如果除价格因素以外其他因素的总得分都相同,那么肯定是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能够成为成交人,因而是符合竞争性谈判成交原则的。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2:.综合评分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文)中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因此,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竞争性谈判成交方法3: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且不说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便技术不很复杂或者性质不很特殊的采购事项,如果均采用简单的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也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成交原则中的“符合采购需求”条款不难理解,但如何界定“质量和服务相等”这样两个非常重要的并列条件,需要经过项目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要求,针对性地审阅所有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逐一比较和分析各谈判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资料,是否存在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情况,如确实存在,尽管各供应商均满足了采购需求,但由于质量和服务不相等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评比上的级差,如果此时不加以甄别,继续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浅析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用

浅析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用

浅析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用作者:黄国灵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15期【摘; 要】近年来,政府、企业集中采购逐渐将谈判学内容应用于竞争性谈判采购中。

文章在研究中,首先阐述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谈判小组的组建。

然后,分析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准备工作。

【关键词】谈判小组;竞争性谈判采购;市场分析引言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作为一种独立采购方式,体现政府采购兼顾公平、竞争、效益原则的一种方式。

在政府和企业集中采购中,竞争性谈判是比较常见且重要的方式。

根据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是成立谈判小组、二是制定谈判文件、三是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四是谈判、五是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文主要就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探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的应用。

1.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谈判小组的组建1.1谈判小组的人员数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需要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组建时要明确人员的数量。

结合政府、企业采购相关要求,谈判小组至少要由3人组成,即便超过3人也要为单数。

组成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相关专业专家。

结合管理学的内容,谈判小组成员的管理能力、协调能力等均是有限的。

所以,谈判小组人数的组建,需要依据项目金额、特点等,组建出3人及以上的谈判队伍,队伍人数最多不超过7人,且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2 谈判小组的人员结构在竞争性谈判小组中,所选取的谈判专家专业知识要相对丰富,涉及面广泛。

首先,商务类专家。

此类专家在谈判中,主要以标的物类型、规格和价格等为主展开谈判。

需要是对相关产品或是产品的市场行情比较熟悉。

其次,技术类专家。

此类专家在谈判中,主要是对标的物技术标准、服务事项等进行技术评估、评审。

再次,财务类专家。

此类专家在谈判中,主要是对标的物成本进行分析,并对报价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

最后,法律类专家。

此类专家主要对询报价中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特别是企业采购在遇到特殊情况时需要此类专家提供法律支持,对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内容进行把关,保护企业利益不受侵害。

竞争性谈判采购(精选5篇)

竞争性谈判采购(精选5篇)

竞争性谈判采购(精选5篇)竞争性谈判采购篇1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立法目的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在一些情况下,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采购形势的要求,公开招标方式并不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最佳方法,必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予以补充,其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一种主要方法。

政府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

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凡是符合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具体含义如下:1. 第一种情形的含义。

第一种情形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招标失败的几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 第二种情形的含义。

第二种情形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Competitive Negotiation Procurement)是公共采购中的一种采购方式,也是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的一种公共采购方法,是指采购人制定需求计划、采购方案和文件后,与多个供应商协商,最终通过商议达成协议,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采购的过程。

本文将从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定义与特点、优点与缺点、应用场景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定义与特点竞争性谈判采购是一种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寻求满足采购需求的方案和方法,这种采购方式比较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同时也要求供应商有更好的能力去适应市场的变化。

竞争性谈判采购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灵活性采购人采用的是一种灵活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可以与多个供应商进行谈判,讨论采购产品或服务的优劣、品质、价格、交期等方面,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得到最佳的采购方案。

(二)公正性竞争性谈判采购是透明、公正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和供应商都能够在公开的平台上进行竞争和协商,保证采购结果的公正和合理性,不会被任何恶意的行为干扰或操纵。

(三)高质量竞争性谈判采购更加注重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性能等方面,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最好的供应商,从而保证采购品质。

(四)高效性采购人可以采用一种高效的采购方式,可以快速地确定采购方案或供应商,从而更好地满足自身的需求。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优点与缺点竞争性谈判采购虽然有很多优点,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点:(一)优点优点之一是多样性。

竞争性谈判采购允许采购人与多家供应商谈判,这一方面保证了采购人有更多的选择能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供应商的创新和创造力,促进市场竞争的发展。

优点之二是有效性。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采购方式,允许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交流和沟通,可以高效地解决问题,从而更好地满足采购方的需要。

优点之三是透明性。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一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和供应商都能参与竞争和决策过程,并公开、透明地公布决策结果,从而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流程规范[五篇材料]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流程规范[五篇材料]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流程规范[五篇材料]第一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流程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流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有章可循,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中心其他内部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四条采购方式适用的准备材料:符合第三条第(一)项条件的,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重新制作谈判文件;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采购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采购中心进行市场调研和核实,必要时听取专家意见;符合第三条第(三)项条件的,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文号(如果有)、采购人委托和计划使用时间,以及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

对于有明显不合理时间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能满足的,不在本条所列范围;符合第三条第(四)项条件的,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三章谈判的准备第六条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谈判小组中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中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应当为七人以上单数;谈判小组的成立按《专家选用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浅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浅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浅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摘要:要: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既有公开招标评审的科学性,又有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竞争性,可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既有公开招标评审的科学性,又有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竞争性,可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赵岩摘要: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既有公开招标评审的科学性,又有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竞争性,可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关键词: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概念、采购范围、采购程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既有公开招标评审的科学性,又有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竞争性,可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概念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申请与审批由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财政部门向集中采购机构下达政府采购通知。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殳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性及方法研究

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性及方法研究

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性及方法研究摘要:竞争性谈判是企业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在企业采购中,具有灵活应用的特征,同时还可以节省采购成本。

通过相关各方的充分沟通与协调,实现国有企业的采购目标。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通过竞争性谈判,可以降低材料采购成本,增加企业运行的经济效益。

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同时讨论了在国有企业的适应性,最后提出了具体的应用方法。

通过开展竞争性谈判采购,确保了国有企业很好地适应市场要求。

提升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性,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性;方法;研究引言竞争性谈判是除公开招标外使用广泛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

在国有企业应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需要需要严格的运作流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

1竞争性谈判采购概述竞争性采购是通过与至少三个供应商进行谈判,以此来确定合作方式。

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相关法规条款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际企业采购应用中比招标更具灵活性。

采购人员通过谈判和沟通,确定具体的采购要求和价格。

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供应商面对面谈判,以完成价格、方案、售后等主题的采购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供应商将作出报价,采购将在公平交易上形成。

在谈判中了解供应商的反应和措施。

通过吸收参与者的信息,能够改进采购计划。

在谈判中发现他们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

谈判过程给了双方灵活的空间。

基于单一的采购标准,供应商需要做出满足低价需求的报价。

因此,竞争性谈判以最低报价确定供应商,保证了全价竞争。

此外,竞争性谈判周期比招标要短,在具体的采购业务中应用性强,可以保证企业采购物资的最低报价。

2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及适用性为保证竞争性谈判过程的规范化,需要根据和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情况,制定谈判流程。

成立竞争性谈判委员会,监督谈判过程的公平性,并在决策中发挥有效的管理作用。

采购谈判与监督组必须由企业代表和专业人员,因地制宜地编制招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解析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解析

批 准 。 《政 府采 购法 实施条 例 》 (以 方式采购 。因此说 ,采购货物 或者服务 意转变采购方式后的货物或服务;(5: 下 简称 《条例 》 )第 二十三 条规 定 , 应 当 采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出 现 了 法定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经 批 准 采 用
需 求 、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且 报 价 最 低 。 府 采 购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五 项 、第 的采 购 需 求编 制 谈 判 文件 ,成 立谈 判小
即 参 加 谈 判 的 几 家 合 格 供 应 商 需 要 在 四十 条第 四项所 称质 量和服 务相 等 , 组 ,由谈 判 小 组对 谈 判 文 件进 行 确 认 。
根 据 《政 府采购 法 》第 三十 八条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采 购 人 从 候 选 人 名 过 程 中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经 评 审 实 质
(五 )规定 ,采购人根 据符 合采购需求 、 单 中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性响 应 招 标文 件 要 求的 供 应商 只 有 两家
购 : (一 )招标 后没 有供 应商 投标或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经 设 区 的 市 级 集 中 采 购 目录 以 内 ,且 未 达 到 公 开 招
者没 有合格 标的 或者重 新招标 未能成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批 准 ,可 以 采 标 数额标 准的 货物 、服务 ; (二 )依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明 确 几 个 概 时 ,采购 人 、采 购代 理 机 构 按 照本 办 法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念 :什 么 是 合 格 供 应 商 9 什 么 是 成 交 第 四条 经 本级 财 政 部 门批 准后 可 以与 该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一、接受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采购项目审批表后办理以下事宜:(一)填制采购项目受理单,并登记编号。

(二)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项目技术资料。

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中心代表、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包括:(一)谈判邀请书。

(二)谈判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名称、数量等。

(三)对供应商资质要求及需要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四)对谈判报价的要求。

(五)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等。

(六)谈判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合同草案的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九)验收及付款方式。

(十)谈判时间、地点。

四、确认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由项目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签发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后,由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发。

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七、召开谈判会议(一)会前准备工作1、通知谈判小组成员、采购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财政采购办人员准时出席会议。

2、布置谈判会场及准备会场所需设备。

3、准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资料,包括报到簿、谈判记录等。

4、谈判供应商报到、交纳谈判保证金。

(二)谈判前会议1、谈判前由采购中心组织有采购单位领导、技术专家、监督部门代表以及部分谈判小组成员参加的谈判前会议,确定出每包的最高支付价格。

2、谈判小组成员谈判侧重点分工:(1)技术类专家主谈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措施等。

(2)经济类专家主谈企业业绩、信誉、售后等商务部分。

(3)采购单位代表主谈报价、付款方式、售后等。

(三)谈判会议的程序1、采购中心主持谈判会议。

2、与会人员签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和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宣布会场纪律、会议程序及其它内容。

政 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

政 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政府采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和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

简单来说,它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或者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等。

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竞争性谈判有着自身的优势。

一方面,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在谈判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可以就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技术规格、价格等方面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从而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

另一方面,竞争性谈判能够提高采购效率。

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地确定供应商,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推进。

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第一步是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的成员一般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这些专家通常是从相关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以保证谈判小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二步是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第三步是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一般来说,采购人会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第四步就是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谈判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价格、服务等方面。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但需要及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五步是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采购人会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浅析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

浅析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

浅析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
薛礼月
【期刊名称】《四川水泥》
【年(卷),期】2015(000)011
【摘要】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有其独有的特点及适用性,已经广泛应用于货物、工程及服务在内的多个领域,在国际上也是相当流行的.随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于2014年2月1日的施行,对于规范包括竞争性谈判在内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具有重大意义,也使得各地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有了更为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总页数】1页(P350)
【作者】薛礼月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谈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方式 [J], 范红晖
2.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选用有何规定? [J],
3.浅谈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运用 [J], 宋建宝
4.政府采购应注重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用 [J], 耿宝深
5.使用了竞争性谈判方式就一定是政府采购项目吗? [J], 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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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
发布时间:2015-05-31 来源:广联达作者:匿名点击次数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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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已经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程序作了较以前更详细、集中的规定,笔者将74号令与《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一些规定进行了对比,现将学习所得简述如下:
一、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性条款
竞争性谈判方式相对于招标方式有其明显特点,如采购过程中可以对采购要求包括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供应商有两次报价机会等。

由于以往的规定中对竞争性谈判的约束条件较少或不明确,具体操作时具有很大灵活性,在实际工作中,较其他非招标方式应用更广泛。

然而,同时也成为许多采购人放弃招标方式的理由。

因此,竞争性谈判方式必须规范使用,防止滥用。

《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对这四种适用情形的其中三种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和补充说明。

(一)适用情形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出现此情形时,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经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如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即不能改变采购方式;当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时,方能考虑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其他采购方式。

因此,74号令第28条的规定符合此情形,如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因此,笔者以为74号令中针对此适用情形的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①没有供应商投标;②没有合格标的;③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④评标后只有两家供应商合格。

二是此情况的出现并非由于招标过程和招标文件的原因。

但是在此情形下,改变采购方式并不能解决导致招标失败的投标人数量问题。

因此74号令第12条规定,除了公开发布公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活动:一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二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同时,74号令第27条第2款规定,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两家采购。

相应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最少家数、候选成交供应商家数由三家下调为两家。

当然,此情形下采用竞争性谈判也应符合74号令第28条规定。

(二)适用情形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此情形下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能充分发挥其优势:一是利用谈判过程逐步明确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数据,完善采购需求;二是采购需求直接与市场供应能力匹配,采购需求设置更合理;三是节约采购人的采购准备时间,提高采购效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的两阶段招标正是出于这个目的,74号令对此项表述没有进行补充和修改。

(三)适用情形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4号令对此类情形作了限制性表述:即这种时间上的紧迫性是“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的”,这种规定在于限制采购人以时间紧急为借口规避招标。

笔者以为,虽然74号令作出了限制,但适用情形三仍然是个软条款,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采购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否则很难收到预期效果。

(四)适用情形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对此项内容表述为“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将此种情形下的采购标的限定在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和不能确定时间数量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即除此之外的工程、货物、服务均不得以价格总额不能确定为由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时间条款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均未明确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各关键时间节点,这使其在实际运用中成为一个缺乏约束、可以自由定义的“大”采购方式。

对此,74号令作了更加细化的补充,其中,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时间要求有:
(1)谈判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澄清和修改截止时间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例如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为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则澄清截止时间应为2014年1月15日(星期三)。

但如果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自澄清和修改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即在时间管理上视为重新发布了一份新的谈判文件;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上述规定中,第(1)(2)项规定也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第(3)(4)(5)项规定适用于其他非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中的退出条款
74号令第34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此规定很容易被认为不合理,如果允许供应商在最后报价前退出,很容易造成供应商家数不能满足最低要求,增加了谈判失败的风险,并给了少数供应商投机钻营的机会。

笔者以为,对此条规定的理解关键在于区分“可以退出谈判”和“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的内涵。

“可以退出谈判”是无条件的退出,供应商不需任何理由;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则是有条件的退出。

如果根据谈判情况,采购需求并没有超出谈判文件和供应商提交的相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根据谈判情况最终形成的新的采购需求没有超出供应商的能力范围,那么供应商的退出是违背诚信原则而不能被接受的,应视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没收其保证金。

同时,74号令第33条第2款规定,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74号令第34条的规定其实是为提交被推荐方案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提供了合理的退出机制,即对提交被推荐方案的供应商,“要求”其提交最后报价,而其他供应商视其自身情况可以作出两种选择,一是就被推荐方案进行最后报价,二是退出裁判。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使采购人在谈判中获得供应商提供的最佳方案,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后,财政部分别发布了18号令、74号令,使政府采购的法制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深刻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牢牢把握其原则、目标和宗旨,在采购项目中切实予以贯彻执行,才能充分履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职责,实现公开、公平和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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