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唐律
2020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知识点: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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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法制指导思想 隋唐时期的封建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的法制指导思想,尤其唐朝更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明德慎罚,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出现了“礼法合⼀”。
(⼆)⽴法状况 ➜⽴法宽简、稳定、化⼀ 宽:轻刑省罚简:条⽂简明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1、主要律典的制定 1)《武德律》12篇唐朝⽴法的开端⾼祖李渊武德年间 《开皇律》为基础加⼊“五⼗三条新格”成《武德律》没有太多变化 2)《贞观律》12篇500条标志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唐太宗命长孙⽆忌、房⽞龄等修订 ①缩⼩连坐范围②创设加役流刑,死刑减等;③规定了⽐附类推的法律原则 3)《永徽律疏》 唐⾼宗永徽元年将《贞观律》改定为《永徽律》。
永徽四年(653年)《永徽律疏》颁⾏,律条和疏议同具法律效⼒。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影响⼒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4)《唐六典》唐⽞宗开元26年 ①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②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法 ③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30卷 是我国历第⼀部记载⾏政的法典。
是记载唐朝官制的重要⽂献,对后世王朝的⾏政⽴法产⽣了重⼤影响。
是我国历第⼀部封建⾏政法典。
它的制定,使唐朝⾏政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是唐朝⽴法的新成就。
5)《⼤中刑律统类》唐宣宗⼤中年间 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赋于律条之后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
开创了法典编纂的⼀种新体例,成为刑律统类。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定罪量刑的成⽂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
就其法律思想和其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思想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
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
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
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
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
皇帝至高无上。
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
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整理好)
1、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
答: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
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
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
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
4、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哪些特点。
答: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
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
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
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
5、试述明朝法律严惩贪官污吏。
答: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对封建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
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明律对“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般官吏80贯处绞刑;主管官吏不分首从满40贯处斩;监察官犯此罪加重二等处刑。
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
洪武十八年,因户部侍郎郭桓与二司官吏共谋贪污国家粮食一案而受牵连着万人。
6、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共16条。
2019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精选考点:六杀、六赃与保辜
2019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精选考点:六杀、六赃与
保辜
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因为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2.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明清律典中有“六赃图”的附配。
3.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隋唐法制
《唐律疏议》
结构:
《名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唐律疏议》
结构:
• 本章教学重点:隋唐时期的立法活动、 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封 建制五刑的内容。
• 本章教学难点:唐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 则。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开皇律》
制定: 开皇元年:“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 革重轻,取其折衷” 隋文帝的指导思想: --“因时”立法 --慎狱恤刑 --以轻代重
《开皇律》特点
“刑纲简要,疏而不失”
--条数减少 --规范死刑种类 --进一步废除酷刑 --流刑、徒刑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减轻
《大业律》
《大业律》
隋炀帝杨广:“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 十恶之条。” 大业三年(607年)颁行
《大业律》18篇,500条 十八篇:名例、卫宫、违制、请赇、户、婚、擅兴、 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 诈伪、断狱
《开皇律》
修定:
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 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 牛弘等,更定新律”
--降低定罪量刑的标准
--减少条目
--规范编修体例
《开皇律》主要成就
一、确立12篇的法典体例
1.体例:12篇,500条 2.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 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 《断狱》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5.唐玄宗《唐六典》 开元十年(722年)仿《周官》六典——理典(即治 典,因避唐高宗李治名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 刑典、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 办事规程等内容 --以“周礼六官”为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体例 --“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中国法制史 唐律疏议
中国法制史唐律疏议唐律疏议1. 唐朝的立法内容及其特点a) 唐律:唐朝实行的主要法律是唐律,唐律既包括凡例制度,即“律例”的综合体,又包括宗室制度,即“疏议”的综合体,其精神为“宗法传统”。
唐律以统一性和规范性为本位,立法以法律礼义为根底,把宗法传统、礼制准则和行政管理等相结合,加以发扬,形成了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律体系。
b) 疏议:唐疏议是以宗室制度和宗室经验为中心,结合礼义制度、统治制度以及社会实际,由政权者形成的立法制度。
其形态源于“礼义”,根据唐朝宗法传统,重视统一性、秩序性和数量性,不可经常变动,具有一定的常规性。
2. 唐律疏议的起草和传播a) 起草:起草唐律疏议的主要机构是“议政府”,议政府的工作方式是,根据宗法传统、礼制准则和行政管理经验形成案件,送达帝王,帝王拟制准本后发表封宗,即“唐律”;而案件形成“疏议”;而案件如遇有特殊情形时,可以就案附议,即“疏议”。
b) 传播:唐律疏议在出台之后,全国各省的政务衙门要把封宗及其议法传抄,附上皇家侍御官的书实报帝王,然后分发各州及镇百姓,供大家遵守,严格管理。
3. 唐律疏议有关内容a) 君臣关系:唐律囊括了宗室制度重要内容,其中有君臣关系密切表演的典礼,有把法令说明传播君王政权的宗令,有总督诸州专政管理的维护制度,以及各种政府管理机构和官吏职责、凡例。
b) 社会关系:唐律规定了社会关系的巩固、和平的方式,形成了社会的良好秩序;在其中,有诸侯拒事君、犯乱统治实行的手段,有对各种非民间生活和民间社会自觉形成的制度,有居民赋税政策,有权强者与弱者的社会关系的比例及其调节机制,以及对国家强权的支撑制度。
4. 继承与创新a) 继承:唐律疏议基于“宗法传统”,它积极吸收魏晋以来法治思想和经验,继承了前代官方规范,尤其是唐初议政法令。
影响了其后体制、制度和规章的形成。
b) 创新:唐律疏议是宗法传统与礼义制度、统治制度和社会实际相结合的成果,是唐朝宪法思想的重要载体,是唐朝统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隋代法制概况 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唐初立法指导思想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五刑、十恶、八议 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维护小农经济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隋唐的法律制度唐律的历史地位司法机关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审判制度监察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隋代法制概况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隋代立法概述①隋文帝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②隋炀帝修订刑律,称为《大业律》。
《大业律》仍为12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a.篇目稍有改动,由l2篇增至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
b.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2)《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开皇律》的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总则性质的“名例”,其他十一篇的篇名稍有变化。
其内容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这种篇章体例为唐律所全部继承。
②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五刑隋代的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a.其“简明”表现在: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l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定留500条。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4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4(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分析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疏】议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
妾之犯罪,不可配决。
若犯非十恶,流罪以下,听用赎论;其赎条内不合赎者,亦不在赎限。
若妾自有子孙及取余亲荫者,假非十恶,听依赎例。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SSS_TEXT_QUSTI1.唐朝关于赎刑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①对于五品以上官员的妾,如果所犯之罪不属于十恶大罪,且判处的刑罚为流刑以下的,适用赎刑;②对于不符合该条之外的涉及赎刑律条规定的适用条件的,即使属于该条适用赎刑范围的,也不能适用赎刑;③五品以上官员的妾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享有一部分适用赎刑的特权,即如果五品以上官员的妾有子孙的或者有其他亲属荫及己身的,也可以获得与适用赎刑者相等的法律特权。
SSS_TEXT_QUSTI2.请结合上述材料,说明“疏议”与律文之间的关系。
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疏议”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唐律的本条“疏议”具体解释了五品以上官员属于因贵族官员犯罪的范畴而适用赎刑专条,又明确了赎刑的总体适用范围,这对于其他涉及适用赎刑的律文具有指导意义。
该疏议条的目的在于阐明律意,以便于准确地适用律文。
SSS_TEXT_QUSTI3.如何评价唐律的上述规定?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①将犯有十恶大罪之人排除在赎刑适用范围之外,表明了唐律对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维护;②五品以上官员之妾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赎刑部分特权的规定,体现了对封建家族等级秩序的维护。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
追还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它有许多成功之处,其中之一是把法律与历史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许多内容是法制史的内容,可称是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
就这种意义上讲,《唐律疏议》还是一部法制史著作。
唐律的形成唐朝初期,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调节,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亦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伴随着唐朝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唐律由制定到不断完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第一个阶段是唐高祖李渊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是以隋朝的《开皇律》为基础,由于这部法律颁布的年号是唐高祖武德年间,所以这部法律叫做《武德律》,是唐律的首创。
2.第二个阶段是唐太宗李世民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是以隋朝隋文帝时期的《开皇律》和唐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武德律》为基础,制定出了《贞观律》,共有12篇500条。
这是唐代法律主要的基本法典,基本修订定型,是唐律的定本,其立法成就是很高的。
3.第三阶段是唐高宗李治时期,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又是以《贞观律》为基础,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但并不是很大。
由于这部法律颁布的年号是唐高宗永徽年间,所以叫做《永徽律》。
唐高宗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不在于制定《永徽律》,因为《永徽律》基本上是唐太宗《贞观律》的翻版,变化不是很大。
它的立法成就主要在于,《永徽律》制定出来以后,唐高宗的议定人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根据儒家思想的要求,对这部法律逐条逐句作出注释。
这个注释叫作疏议,唐高宗对此很满意,在永徽四年重新公布,这部附上疏议的唐律叫做《永微律疏》。
唐律的主要特点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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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
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摘要:唐律中将贪污受贿归为赃罪,立法严密,惩罚严厉,对有效预防和打击贪赃腐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具有官吏之赃罪重于平民之赃罪、贪赃即惩、法网严密、宽严相济等显著特点,表现出较高的立法水平,至今仍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值得当代立法者学习、参考、借鉴。
关键字:唐律官吏赃罪贪污贿赂贪污贿赂,古已有之,是几千年”官本位”、”权本位”社会的痼疾。
贪官污吏的贪暴无度,常常会激化阶级矛盾,进而危害到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惩治官吏贪污贿赂犯罪成为历代统治阶级打击的重点,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
在乱世中夺得天下的李氏父子,亲身经历了隋朝贪赃成风而导致政权短祚、各地皆群起而反抗的残酷现实,因此从取得政权开始,就把预防和打击官吏贪赃腐败作为治吏的重中之重。
作为我国历代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严密而科学的规定。
《唐律》在吸收、总结了前代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法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首次将”赃罪”专门列出,后世各代的法律多有借鉴于此的,时至今日唐律赃罪仍有着显著的现代价值。
一、唐律中对官吏犯赃的规定“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晋张斐在《晋律》注中说:”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唐律·名例律》中指出:”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这六种赃罪中,除了强盗和盗窃外另外四种均是专门针对官吏经济犯罪所设,主体均是官吏。
另外,窃盗罪中的监临主守自盗属于贪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是官吏。
《唐律》中的官吏赃罪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犯罪。
(一)贪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唐律》中没有直接使用贪污的罪名,而是规定了若干条罪名来约束官吏。
(1)监临主守自盗。
《贼盗律》第283条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
唐律礼法合一的特点
唐律礼法合一的特点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达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1.礼法合一.唐律将礼教伦理精神与国家刑罚有机地统一在一起,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2.科条简要.唐律全篇仅为12篇,502条,宽简适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3.立法技术完善.唐律在继受前代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具有结构严谨,用语概括、规范等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公罪、私罪,化外人犯罪等原则和概念.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唐律的历史地位主要体现在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l)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载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2018法硕考研:法制史主观题之唐律疏议·名例律
2018法硕考研:法制史主观题之唐律疏议·名例律2018考研法硕(含法学)专业课复习要把握哪些呢?根据对历年真题的研究,各科目分值的分布情况。
小编整理了一些必背的主观题,2018考研的同学们。
快来看看吧!下面是法制史部分必背的主观题,包括简答题和分析题和论述题。
2018法硕考研法制史必背主观题【分析题】《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
【疏】议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处徒一年;或应徒一年,合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之类,是名‘就重次’。
又有犯徒一年,应减一等,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轻次’。
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
【疏】议曰: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
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
故云‘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
其加役流应减者,亦同三流之法。
加者,数满乃坐,又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
(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请分析本条“疏议”和“律文”的关系。
(2)请根据律文和疏议各举一例说明何谓“就重次”、“就轻次”和“加者,数满乃坐?(3)请根据本条及疏议说明对加役流加、减一等的处刑。
(1)“疏议”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唐律的本条“疏议”既具体解释了“加、减”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加、减”的具体适用情形,其目的在于阐明律意,以便于准确地适用律文。
(2)“就重次”是指加至较重的等次,如杖一百加一等,是徒一年。
“就轻次”是指减至较轻的等次,如徒一年减一等是杖一百。
“数满乃坐”是指对于加等处刑的数额犯,满数才能加等处刑,同时“数满乃坐”不得加至于死刑。
(3)对于判处加役流加减量刑的,应适用“三流”之法,即加役流加一等处刑应判处绞刑;加役流减一等处刑应判处徒三年。
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的历史地位就唐朝法律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历史地位而言,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什么是唐朝法律的真正贡献?或者说独创性的贡献?例如《唐律疏议》的意义和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前朝法律散失而为后世统治当局和学者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史上真正具有独创性的时代,也许是魏晋南北朝。
第二,对于唐朝法律的历史地位的评估,还应包括其他法律形式,例如,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习惯和习惯法等;唐朝以前的习惯和习惯法规则甚少,宋明以降则渐次增多,尤其是清代。
这些规则对于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经济秩序非常重要,也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1、唐朝法律对于后世法律的影响。
(1)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
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
《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
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
《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
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
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夏商: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
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④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
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
②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
③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
④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
⑤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它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唐初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
唐太宗即位后也明确指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主要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
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因此,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2条,改重为轻的条款“不可胜纪”①,使《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大为宽简。
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
唐太宗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即立法必须划一。
唐初立法还强调“法令不可数变”,即要求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朝法律形式由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六种变为律、令、格、式、典五种。
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1.律。
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
2.令。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
唐代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永式”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1.《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经过11年的努力,制定《贞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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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及封建法律之大成,后人评价说:过与不及,失其均矣。
唐朝统治者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进了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的发展。
唐也是当时最文明的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
塘路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内容上: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
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强化立法顺应了这一要求。
二、形式结构上: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具有封建律点的典型性。
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二是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唐律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
《名例》篇与各篇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
唐律实行精减、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
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
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
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
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沿隋制,并为后世所继承。
二、基本精神:礼刑并用,礼法合一。
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
忠孝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道德标准。
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应处以相应的刑罚。
唐统治者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
刑的基本依据,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
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三:宽仁慎刑。
唐太宗借鉴隋亡的教训“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降流为徒者。
削去烦苛,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
唐律规定法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
死刑处决方法只用绞、斩。
基本上一罪一刑。
唐以前或以后,有时一罪二刑、三刑。
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绞为止。
加役流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这是唐太宗时创设的。
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到流放地后,在那里加役一年,而加役流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
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也体现了仁治。
对犯罪者处刑时,在执行前反复审核、向皇帝奏报,在京师的“二日中五复奏”,各州则“三复奏”,表示慎刑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自能减少冤狱。
二、唐律的地位
唐律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
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
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读唐律,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
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
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
其他国家在学习中国
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
最突出的是日本。
刑罚制度中大宝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
大宝律所规定的罪名,如阑入宫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关等,皆与唐律相同。
朝鲜古代律典,大抵皆仿于唐。
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越南古代刑法,亦“参用隋唐”。
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