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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 合理调节各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 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三、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
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
二、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实质
实质是处理预算资金分配和管理上的集权与分权、 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
决定财力和财权的集中与分散的程度的主要因素有:
1. 国家政治体制。 2. 国家的性质与职能。 3. 政府干预程度。 4.国家的经济体制。
三、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类型
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体制 以中央集权为主,适当下放财权的体制 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体制。 分税制分级预算管理体制。
分税制按税种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 界定了政府之间的利益边界 。各级政府有各自 独立、稳定的收入来源 。
3.确定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
收入的大头在中央,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 能力
4.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统一、规范的中央对地方收入的转移支付制 度,有利于加强中央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援,可 以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差距
3.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实行的税收返还制度就是转移支付制度的一种 形式,但很不规范。税收返还实际是维护既得利益 的“基数法”的延续,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要求 逐步过渡到按客观因素测定标准收支,因此逐步减 少税收返还也是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关键。
五是建立规范化的中央预算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的特点
1.明确划分了各级政府的事权。
中央政府事权主要集中在提供具有全国性的公 共产品和劳务,协调受益外溢的产品和劳务, 以及调剂跨地区余缺和维护社会公平等。地方 政府更多地承担与政府职责相对应的一些区域 性的政治经济事务。
2.理顺并规范了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第二节 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的含义及特点 二、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三、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四、关于分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一、分税制的含义及特点
分税制是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的简称,是在 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 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预算管理体制。
不能把分税制仅仅理解为划分税种,分税制 的内涵极为丰富,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 分管等多方面内容。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等。
(三)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
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 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土 上划的收入数额。
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
Leabharlann Baidu
分税制的内涵
一是分税,是指按税种将全部税收划分为中央与地
方两套税收体系。
二是分权,是指划分各级政府在税收方面的立法权、
征管权和减免权。
三是分征,是指分别设置中央税和地方税两套税务
机构,分别征税。
四是分管,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管理和使
用各自的税款,涵养税源,不得相互混淆、平调或 挤占。
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
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地方银行和外 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 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地方固定收入
四、关于分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1. 进一步明确事权划分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转换和政治体制改革,各级政府的职 责划分必须做相应调整。
2. 进一步调整和规范收入划分。
适当集中中央的财权财力,对增加中央政府的宏观 调控能力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集中的程度过大、 速度过快,必然会对地方各级财政造成负面影 响。 。
财政学
Public Finance
姓名 :刘辉 信箱:
llhh314@126.com
第十章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概述
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西方预算管理体制理论: 财政联邦主义
第一节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概述
一、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二、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实质 三、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类型
一、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以
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规定预算收支范围和预 算管理职权的一项根本制度。 财政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是规定各级政府之间以 及国家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资金分 配和管理职权方面的制度。
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也即是国家预算管理体 制。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 增,递增率按各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 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平均每增长1%,中 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1994年税收返还额=1993年核定的净上划中 央收入×(1+该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 增长率×0.3)
以后年份税收返还额=该地区上一年的税收 返还额×(1+该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 率×0.3)
(四)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 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除保留原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专 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据中央财政固定收入范 围扩大,数量增加的新情况,着重建立了中央财 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制度。
具体办法是,中央税收上缴完成后,通过中央财 政支出,将一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使用。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 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 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