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系统资金统筹调配优势,进一步提升资金集中管理水平,提高中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集中管理,是指系统内各级资金集中管理组织机构,依托商业银行及公司业务系统,集中整合所属各级次资金头寸,实现资金统筹运作、集中管控、统一规划的管理模式。
各类企业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股份公司建立境外财资中心推进境外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财资中心与财务公司及各单位建立业务协同机制开展境外资金结算与归集业务,具体细则另行制定下发。
第四条资金集中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三不变”原则,即所有权不变、收益权不变、使用权不变,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入谁的账,由谁支配,集中主体不垫款;(二)以财务公司为核心平台集中原则,开户、结算与集中业务全面向财务公司转移,充分发挥财务公司内部金融服务平台职能,提高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和集中管理水平;(三)严控风险原则,资金集中业务应依法合规、严格管理、保障周转、加强监控、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股份公司财务资金部是股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全系统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制度建设、执行、检查、监督、指导;负责股份公司总部层面资金集中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二级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机构是各单位资金集中管理主责部门,负责贯彻执行股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负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具体细则和操作规范,并贯彻指导、监督执行;负责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机构建设并组织开展工作;负责二级集团总部层面资金集中管理具体工作。
各二级集团公司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三级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机构及集中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公司是股份公司全系统资金结算和集中管理实施平台,负责贯彻执行股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负责协助各成员单位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和收支结算工作,促进全系统结算业务向财务公司转移和资金向财务公司集中;负责按照股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具体工作部署,依法合规调配归集资金,加大对内资金保障力度,提高全系统整体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XX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
为了顺利实施资金集中管理,使资金集中管理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统一融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有效整合资金资源,不断优化资金结构的管理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XX集团本部、军品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具体包括:xx有限公司(包括后勤辅助单位,模拟二级法人单位)、xx分公司、xx限公司(所属子公司)、xx工有限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子公司)、xx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xx有限公司。
第三条资金集中管理的基本模式为模拟银行运作方式,在组织机构上成立资金结算管理中心,资金结算管理中心通过账户统一管理、收入统一管理、支出统一管理、信贷融资统一管理、统一内部结算管理、资金收支预算管理、资金平衡、资金审批管理、实施资金有偿调度使用。
通过资金预算、资金平衡、资金审批、资金支付、资金信息统计、资金分析达到资金的闭环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四条XX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模拟法人单位、后勤辅助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本地子公司的账户开设、使用、注销、上报、备案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外地子公司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注销由各子公司书面报告,集团研究决定同意后由各子公司自行在当地办理。
第五条XX集团选择xx财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合作金融机构,利用合作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系统作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操作平台。
因特殊原因需要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必须经总会计师批准。
第六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在合作银行为当地子公司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生产经营资金的收支业务,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项目资金收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开设一般结算账户。
第七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为外地子公司在当地合作银行开设一个由XX集团管控的生产经营收入账户和一个项目资金收入账户,在外地子公司所在地分别开设一个生产经营支出账户和一个项目资金支出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1.3 资金集中支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管理、分级负责;(2)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3)合法合规、安全高效;(4)优先保障公司经营发展需求。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务部门为公司资金集中支付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子公司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
2.2 各子公司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
2.3 财务部门及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资金支付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2)审核资金支付申请,确保支付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3)监控资金支付过程,防范财务风险;(4)分析评价资金使用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1 资金支付分为现金支付、转账支付、支票支付、电子支付等方式。
3.2 现金支付主要用于小额零星支出,单笔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现金支付限额。
3.3 转账支付适用于大额支付及跨行支付,优先采用网银支付方式。
3.4 支票支付主要用于对外支付,需按照公司支票管理制度执行。
3.5 电子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适用于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等业务场景。
四、资金支付程序4.1 资金支付申请(1)申请人根据业务需要,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单》,注明支付金额、支付对象、支付事由等信息;(2)申请人将《资金支付申请单》提交至财务部门或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3)财务部门或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予以退回。
4.2 资金支付审批(1)审批人根据财务部门或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签署审批意见;(2)审批人应对支付申请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确保支付行为符合公司利益;(3)审批完成后,将《资金支付申请单》交由财务部门或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执行支付。
家庭规章--家庭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家庭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家庭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沉淀,强化资金监管,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家庭资金集中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家发〔202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家庭共同财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庭财监会”)负责协调、组织和督导家庭范围内资金集中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家庭全体成员。
家庭成员所有收入资金均在本实施细则集中范围之内。
第四条家庭资金集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两个不变”原则。
家庭资金集中管理不得改变资金的权属关系,集中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属原家庭成员,集中资金的支配使用以集中资金余额为限,不准透支。
(二)资金全面集中原则。
家庭成员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家庭财监会监控范围,实现资金统筹运作、收支集中控制、借贷资金统一筹划,降低资金风险,体现家庭整体资金效益。
(三)预算控制原则。
—1—家庭一切资金均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控制资金支出,资金调配以年度预算为依据,按时编制资金预算及资金计划。
(四)安全高效原则。
家庭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资金内控流程,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控制财产风险原则。
家庭资金集中管理应统筹安排,确保家庭日常资金需求,收支应积极平衡、适度举债、量入为出。
第五条资金集中是家庭账务管理的核心,家庭成员须严格按照《家庭资金集中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要求对家庭资金进行集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否定、拖延、阻碍资金集中管理事项的实施。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家庭要严格控制银行账户开户数量,避免账户冗余。
(一)家庭公共账户(以下简称“公户”)。
家庭公户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用于资金的归集、划拨和存储。
(二)家庭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家庭专户数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确有必要的应开立专用账户,非必要不得开立。
—2—(三)个人私用账户(以下简称“私户”)。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资金集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集团控制力,加速资金的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提高集团总部对所属各公司的资金管理,确保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集中管理坚持以“服务与管理、会计信息化与预算控制同步”为宗旨,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合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资金集中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集团公司总裁的领导下实施对资金的集中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中管理的资金归原公司所有,存放于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集中的资金进行统配统调,并对各公司上调、下拨资金进行分户记账。
第二章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第五条集团资金采取集中管理、需求划拨的方式。
即每个公司的资金余额实行限额控制,超限额部分划入集团公司集中管理账户,需要支付时集团按照批复的付款申请单或付款计划,划拨到各公司的账户,下拨资金可以实现即时到账。
第六条各公司的资金限额确定以公司日常零星结算为基础,各公司资金限额的核定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按照各单位日常经营需求并结合日常零星开支进行预估,由各公司申请资金计划报集团总裁审批、核1定。
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经营需要,增加日常结算所需资金额度,并由各公司经理负责向集团财务部申请办理资金定额增减事宜。
第七条资金定额的确定实行经营计划分档计算,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资金定额(单位:万元) 安徽铜陵市江洲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30枞阳县茅迪实业有限公司10安徽省江洲实业有限公司10安庆市江洲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5第八条各公司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各公司财务部每天下班前将公司所辖帐户进行检索,对超过定额部分全部划到公司指定账户。
第三章资金集中管理的范围2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的各种性质的资金全部纳入集中管理范围。
第十条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收入的款项也纳入集中管理范围,管理方式为备案制。
各公司月末应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台帐电子文档发回集团财务部出纳处。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发展需要,推进集团化、专业化管理,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集团负债与成本,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集团资金管理要求,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总部、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集团以资金计划管理为基础,借助银企直联网络技术和财务软件,以集团内部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平台,对各单位的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合理调度、专业运作和统筹管理,从而发挥集团资金规模优势,降本增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以“全面集中、统筹平衡,有偿使用、资源共享,服务至上、安全高效”为原则,包括资金计划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资金归集与支付管理、融资管理与内部借贷、管理责任与考核等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集团整体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制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制度、实施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编制集团资金平衡计划、制定资金调度方案和融资方案、审核内部资金借贷行为,并指导、监督财务公司的业务运作。
第六条集团财务公司是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服务机构,致力于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为集团内部各单位提供存贷款、交易款项结算收付、票据承兑与贴现、担保等内部金融服务,并适时开展同业拆借、保险代理、发行债券,投资理财等外部金融业务。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认真做好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扎实有效。
第二章资金计划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在编报年度经营计划(全面预算)时,编制详细的年度资金计划(现金流预算),提出资金平衡意见。
子公司负责审核所属控股投资企业的年度资金计划,汇总后报送总部财务会计部;总部财务会计部对集团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平衡,并编制集团年度资金平衡计划;集团年度资金平衡计划经批准后,总部财务会计部向子公司下达其与所属投资企业的一揽子年度资金计划;子公司根据总部下达的资金计划,分解至各控股投资企业执行。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第九条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坚持以下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二规范操作的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的情况下,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三方便用款的原则;减少财政性资金申请、拨付环节,使单位和个人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四专户管理的原则;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五监督管理的原则;财政性资金要按计划,按进度拨付,使财政性资金拨付全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和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办理;第十一条县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局按部门预算控制数拨付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的专项支出,预算单位可提出申请,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数拨付;对批准的预算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任意调整;第十二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十四条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指标的下达,一般截止12月1O日;各项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的申请,一般截止12月l5日,县财政局12月25日停止拨款,逾期不予办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保留临时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县财政局备案,如有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重新备案;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第十七条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和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知县人行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消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可开设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第二十二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同时通知县人行;第二十三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第二十四条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代理银行通过人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取同城转账、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内进行资金清算;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以及经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第二十八条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提取的现金未使用的,应及时将现金归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恢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管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第四章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支出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第三十条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第五章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一条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国家、省、市、县政府批准或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的情况和经济活动;第三十二条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包括:社会保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其他基建专款、水库移民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预算单位经批准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相互划转;第三十四条县人行、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第六章用款计划的编制第三十五条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按照县财政局有关本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规定要求编制;第三十七条用款计划按照预算收支科目编列到“项”级科目;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和各类专项支出含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应列明具体项目;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第三十九条部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下达后,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第四十条预算单位于每月2O日前将下月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纳入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除外报送到县财政局,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年1月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报送县财政局;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依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报送县财政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县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都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用款计划,并确定资金支付方式;第四十二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指标追加、追减的调整变化时,预算单位在收到县财政局预算指标调整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调整相关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第四十三条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第四十四条预算单位依据县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申请;第四十五条预算内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核实收入入库情况后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的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下达追加预算指标后,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县财政局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第四十七条由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单位要根据预算外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编制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第七章财政直接支付第四十八条预算单位提出直接支付申请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县财政局;第四十九条县财政局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准确无误后,送领导签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县人行和代理银行;第五十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财政局;第五十一条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支付凭证清单与人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第五十二条县财政局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第五十三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工资如有变动,各预算单位应于当月15日前报县财政局;第五十四条县财政局根据编委、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额,以及批准的经费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复核工资清单,确认无误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第五十五条代理银行按县财政局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县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信息;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支出按照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次货物购买或单项服务金额较大的支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购货票证、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以及相关票证的复印件;第五十七条县财政局审核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供应商;第五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直接支付;第八章授权支付第五十九条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其他各项支出;第六十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第六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控制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额度;第六十二条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支付资金时,应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支付结算凭证一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内容应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不予受理;第六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第六十四条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支付资金,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第六十五条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申请划款凭证”,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与县人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第六十六条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抄报县人行;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县财政局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表,列报财政支出;第六十七条代理银行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县财政局提供对账单,按月对账;第九章财政特设专户支付第六十八条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预算单位和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第六十九条预算内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特设专户;并根据预算安排,审核有关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拨付;第七十条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将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先归集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有关付款手续;县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第十章预算外资金的支付第七十一条由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预算外收入缴财政专户情况编制月份用款计划;预算单位申请预算外拨款时,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由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或授权,办理预算外资金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第十一章管理与监督第七十二条县财政局的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工作;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的开设和备案等相关手续;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第七十三条县人行的职责: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二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四定期向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五配合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政策制度;第七十四条代理银行的职责:一按照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县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二与人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县财政局、人行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入账通知书、用款额度等支付情况、按月提供对账单并对账;三接受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管理监督;四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预算单位账户开设情况;第七十五条预算单位的职责: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负责本部门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三负责本部门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四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除县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一无预算、超预算、擅自调整预算申请使用资金;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三未按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资金;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七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第七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银行有权拒绝支付:一支付凭证要素填写有误的;二擅自转移财政性资金的;三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第七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行有权拒绝清算一代理银行超出预算额度清算资金;二出现其他需要拒绝清算情形的;第七十九条县财政局、县人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对账规定办理;第十二章处罚第八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第八十一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追回财政性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县财。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和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条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含分公司、事业部)和集团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的内设机构,承办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集团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银行账户管理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筹、融资计划;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成员单位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四)资金计划管理负责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编制集团资金计划报表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和执行情况分析。
(五)会计核算负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所涉及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编制资金报表和资金分析报告。
(六)综合管理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 资金管理基本要求1.1 规范内容的界定1.1.1 资金集中管理(简称资金管理)是指通过某企业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金信息系统)为运作平台,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将公司本部(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分公司的资金集中起来,实行资金集中收付与管理分级负责相结合,实现资金统筹运作、收支集中控制、筹融资统一策划、内部结算封闭运行,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1.1.2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本部及各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流入流出的全部货币资金。
1.2 资金管理原则1.2.1 对各单位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模式。
所有权不变、收益权不变、使用权不变的原则。
1.2.2 对各单位资金收支全部实行预算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控制资金支出。
1.2.3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以及营运资金的日常管理,从严控制债务规模,降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等流动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资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2.1 公司计划财务科作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细则的制定和检查落实;负责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组织、协调和运行工作;平衡公司整体资金预算;统一与金融机构商谈授信事宜;协调解决资金集中管理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等。
2.2 公司计划财务科统筹负责公司资金信息系统的用户访问管理,包括用户功能权限和业务权限管理、用户账号及访问管理等,为资金信息系统安全提供保障。
2.3 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管理关系建立和完善单位层面的资金集中管理组织运作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确保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
3 资金管理内容3.1 资金预算管理3.1.1 公司实行全额资金预算管理,本部及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部资金收支都要纳入资金预算。
3.1.2 公司及各分公司财务部,应设立资金管理岗位,负责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各部门相应环节的资金预算,合理估计本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负责本单位的资金计划编制、汇总及上报,并定期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
2024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财政预算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资金管理应遵循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四条资金管理应注重财政监督和内部控制,提高财政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二章资金划拨和调度第五条资金划拨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完成,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挪用。
第六条资金划拨应明确划拨依据、划拨金额、划拨时间、支付方式等要素,划拨依据应为正式的预算安排文件。
第七条资金划拨应及时落实,不得拖欠,不得跨年度划拨。
第八条资金调度应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变相调度资金。
第九条资金调度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紧急性和重要性,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资金调度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调度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章资金支付和收支管理第十一条资金支付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付,不得违反财政纪律。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应及时准确,不得拖欠或错付。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和电子支付等安全、高效的方式进行,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四条资金收支管理应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控,加强账务核对和验收工作,防止资金流失。
第十五条资金收支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收支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资金收支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财政纪律和财政安全。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资金监督应建立健全法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资金监督应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财政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资金评估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对各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条资金评估应注重结果导向,突出财政支出的效益和目标的实现情况。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流动安全、高效,提高资金集中效率和运用收益,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增强公司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关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心支公司仅指在财务系统中拥有三级机构代码的省辖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营业部。
县级机构指县(市)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其在财务系统是以成本中心设置,在上级中心支公司管理下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资金,仅指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不包括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资金管理坚持“高度集中、核定下拨、统一运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进行资金管理和运用。
第六条公司采取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模式,除活期存款外,资金运用业务全部集中在总公司。
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银行存入定期存款或开展其他各种形式的资金运用。
第七条资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收入类资金点对点上划,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逐级核定下拨”的管理方式,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直接将收入类账户中的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指定的同行账户中;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通过“逐级上报资金需求、逐级核定下拨资金”的方式,由省公司汇总各级机构资金需求,并向总公司提出申请,总公司根据省公司费用率、赔付率情况核定可下拨资金额度后,将资金划拨至省公司账户,再由省公司逐级下拨。
省公司将根据各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的可用费用率、赔付率进行资金的下拨。
第八条公司倡导优先考虑网银转账和POS机刷卡方式进行资金划拨和支付,尽量减少使用现金。
省公司将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在辖内逐步推行零现金支付方式。
对公业务赔款及个人赔款3000元以上的,须通过转账支付,3000元以下的个人赔款也应优先选择转账和pos机刷卡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篇)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指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具体操作和实施进行规范和细化的文件。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实施细则的示例:一、资金管理范围1. 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内部的资金流动和使用,包括公司自有资金、融资资金、员工工资和福利资金等。
2. 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岗位和部门,包括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采购部门等。
二、资金流动管理1. 资金流动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资金流动流程进行,包括预算申请、预算审核、预算执行和预算监控等环节。
2. 资金流动应遵循合理性、效率性和透明度的原则,不得存在违规操作、贪污浪费等行为。
三、资金使用管理1.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公司内部的规定和政策,不能超出预算和计划。
2. 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存在内部腐败、权力寻租等行为。
3. 资金使用应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控,包括资金支付的审批和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控等。
四、资金监控管理1. 资金监控应定期进行,包括对资金流动和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控。
2. 资金监控应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包括资金流失、资金盗窃等问题的处理。
3. 资金监控应及时编制报告和分析,向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以上是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简要示例,具体的实施细则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和调整。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资金管理是指对企业、机构或个人的现金流进行合理安排和有效利用的过程。
资金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资金管理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而制定的规定。
以下是一份资金管理细则的实施细则:1. 资金计划:制定详细的资金计划,包括预测资金流入流出情况,确保资金供需平衡。
2. 预算管理:制定预算并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用于最有效的方面,并及时调整预算以适应实际情况。
3. 资金流动控制:建立资金流动控制机制,规定资金的使用权限和流动流程,加强资金监管和审计,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4. 资金集中管理:尽可能将分散在各个账户和地区的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资金管理成本和风险。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的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公司整体资金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是指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适用公司及下属公司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资金集中管理员一名,负责公司资金的分配、调拔和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下属各公司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金集中管理员工作职责:1、编制资金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经总经理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2、及时监督各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3、检查、指导、监督、审核各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4、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的有序进行。
5、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公司总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集资金计划。
6、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事宜。
第六条、各下属公司设资金管理员,负责下属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下属公司资金管理员职责:1、落实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编制下属公司的资金收支预算,分析资金执行情况。
3、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工作。
4、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事宜。
第三章、资金帐户管理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系统,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建立网上银行系统。
第九条、公司银行资金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监督各公司资金收支,第十条、公司统一规范和管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工作,各下属分公司的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工作,必须报经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员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各下属公司设基本户一个,主要用办理货款、工资、备用金、税金、日常零星开支等支付。
第十二条、一般结算帐户,各公司看需要开立,对于没有信贷关系,服务工作质量不高的银行帐户应及时清理。
第十三条、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现金收支管理,以各公司的法人开立银行卡及帐户由各公司管理员进行管理。
资金集中管理实施方案
资金集中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增加,资金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
传统的分散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因此,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方案成为了必然选择。
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将企业各个部门或子公司的资金集中到一个账户中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减少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实施目标。
1.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实现资金的统一调度和使用,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 降低资金成本。
资金集中管理可以通过统一融资和贷款,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 减少风险。
资金集中管理可以降低资金运作中的风险,避免因为分散管理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4.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资金集中管理政策。
企业需要明确资金集中管理的政策和原则,包括资金集中的范围、方式、周期、权限等内容,确保资金集中管理的顺利实施。
2. 建立资金集中管理系统。
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包括资金集中账户、资金调拨流程、资金监控机制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3.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资金调拨审批流程、资金使用监督制度、风险控制机制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4. 做好员工培训。
企业需要对相关部门和员工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资金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资金集中管理的顺利实施。
5. 定期评估和调整。
企业需要定期对资金集中管理方案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和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资金集中管理方案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实施保障。
1. 领导重视。
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明确工作目标,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确保资金集中管理方案的顺利实施。
2. 专业团队。
企业需要组建一支专业的资金管理团队,包括资金管理专家、财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等,确保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集团资金集中及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资金集中及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 公司的关于货币资金集中业务管理的统一部署,加强我公司资金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有效整合企业资金资源,增强资金使用的协同和运营效益,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整体盈利能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部分用语解释:㈠本办法所指“集团各单位”是指相对于集团公司而言,下属的集团公司各分支、派出机构和集团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及其分支、派出机构的统称。
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是指各单位开设在商业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协议(或协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
㈢资金集中管理是指集团公司资金中心主要通过“中国中铁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管理系统)及其他归集资金的手段,集中集团公司各单位在银行的货币资金,存放到资金中心,在不改变货币资金所有权和银行同期收益权的前提下,模拟银行的资金运作机制,对各单位帐户进行管理。
㈣网上业务是指以因特网等为媒介,以资金集中管理系统为平台,为各单位提供已授权银行帐户及内部帐户的网上信息查询、转账付款、其他代理业务等自助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及公司有控制权的其他单位。
第二章资金集中管理方式第四条资金集中与管理并不改变资金的权属关系,只是改变了资金的存放地点,其资金的管理权、控制权和支配使用权仍归属于原存款单位。
第五条资金集中与管理的主要方式是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系统为信息化平台,将存款单位存放在各地商业银行的存款有效地集中到局银行账户中,且同步等额计入存款单位在局资金部开立的内部结算账户,从而达到资金集中的目的。
第六条集团公司资金中心为资金集中管理的专门机构。
各单位的资金收、付业务的相关操作人员为本单位网上业务办理人员。
第三章资金集中管理内容第七条既有账户管理1、与资金系统有接口的六大银行的账户管理各单位已开立的在与资金管理系统有接口的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民生六大银行的账户,需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办理完账户授权工作(参照《补充银行账户授权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同),上报集团财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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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3月14 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根据《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减少现金冗余,保持最佳资金头寸,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减少财务费用的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成员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集团公司,“委托人”是指加入资金集中管理平台的集团各成员单位,“受托人”是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
资金往来业务称为“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 ,是指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发生非贸易或投资项下资金归集时,资金调出方(委托人)将资金委托农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受托人)通过现金管理系统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归集到资金的调入方(借款人)的账户,在资金的反向归集时偿还委托贷款。
目前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只适用于现金管理客户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批量归集,即日终批处理时,按照预先设定的资金归集关系、留存限额、归集方向逐级归集。
第三条委托贷款利率由集团公司确定,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种:
1、平台资金的构成:各集团成员企业将闲置资金申请定期存款(定期一个月以上,以月为单位)至集团现金平台的资金总额。
2、集团成员企业(委托人)定存平台资金的利率:
(1) A 、定期一个月利率为 1.661%;
B、定期二个月利率为1.771%;
C定期三个月以上按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利率上浮10%
D提前支取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利率为 1.44%。
(2)每日归集资金按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利率上浮100%。
3、集团成员企业(委托人)使用平台资金的利率:
(1)根据使用平台资金的金额,按金融机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20%。
(2)使用平台资金的借款,免收相应融资费。
(3)平台资金贷款发放原则:参照《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五优先原则” 。
4、直接向集团公司申请借款遵照《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报集团财务部相关借款资料,由财务部审核后报集团领导批准,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收取融资费1%。
第四条委托人和借款人应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应在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或结算账户。
其中集团公司开立的账户称为主账户,成员企业开立的账户称为子账户。
第六条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现金管理的集团成员企业,应授权集团公司作为代理人与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统一签订《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协议》,同时集团公司与集团成员企业签订《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协议》。
第七条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现金管理的集团成员企业,应授权集团公司作为代理人统一向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签
发资金归集指令,或授权集团公司与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事先约
定资金归集关系及各集团成员企业子账户留存限额,由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根据集团公司的资金归集指令或资金归集关系及子账户留存限额的约定进行资金归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资金归集时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与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协商并承担,集团成员企业在平台内部转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平台账户在全国范围开通异地通存功能,及时、快捷回笼在途资金。
第十条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由集团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成员企业不再对外申请资金借款,优惠项目贷款、低息科技贷款不在限制之内,但须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可根据年度平台资金的运作情况,给予贡献突出
单位或个人适当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十三条参加资金集中管理的成员单位,由财务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确定。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