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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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优化环境车辆

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合理计划使用车辆,更好地发挥车辆的作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机关和各乡镇司法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二、局机关和各乡镇司法所公车由局长审批。各科室公务用车需提前办理用车手续。

三、不出车时或节假日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节假日未经局办公室同意,严禁私自用车。

四、个人因私特殊情况需使用公车的,须经局长批准,按规定办理用车手续,并自付汽油费及过桥、过路等费用。

五、局机关和各乡镇司法所车辆原则上配备专职司机。未经局长批准,局内外任何人不得单独借用车辆。局机关人员未经局长批准,不得驾驶公车。各乡镇司法所车辆必须保证局机关用车。

六、驾驶员出车,要提前做好出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保证出车准时、文明、安全。

七、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车,不得违章行车,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的整洁和性能安全。

八、严禁非司法行政人员及无驾驶证资格人员驾驶车辆。

九、局机关和各乡镇司法所按规定依时对车辆进行检测、年审、购买保险等。

十、车辆不准停放在娱乐场所周围,不准乱停乱放,不准擅自借给他人,不得用于婚丧嫁娶等活动。

十一、因驾驶人员在行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各种事故,全部责任由驾驶人员承担。

友谊县司法局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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