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老师聘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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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老师聘请计划
发布时间:2013/7/20 9:26:52 阅读37次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优化师资队伍的结构,建立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结合的师资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第二条兼职教师是指根据工作需要被我校教学单位聘用的、承担一个教学周期(一门完整课程)以上(不少于40学时)的教学工作且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的校外人员或本校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兼职教师的聘请类型为兼职教授、兼职讲师。
(一)兼职教授的任职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协作精神,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优良,能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3.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相应学科有较深入研究,能促进我校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和学术水平提高者;具有硕士、博士学位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 具备中等职业教师资格条件,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教学科研工作,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兼职讲师的任职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协作精神,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突出特长的人员,系统掌握相应学科知识、了解学科发展趋势;教学效果良好。
3.具备高校教师资格条件,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章兼职教师的聘任
第四条聘用兼职教师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聘用兼职教师占用所在单位编制,每聘两名兼职教师,折算为一个固定编制;
(二)优先聘用紧缺、急需学科或新建专业的教师;
(三)优先聘用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四)优先聘用江西地区高校的教师;
(五)兼职教师必须以学校名义聘请。
第五条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由学院、系协调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核,最后由主管人事校领导批准。
(一)制订聘用兼职教师计划。用人院、系须在每学年末向人事处提出下一学年的聘用兼职教师的计划;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聘请兼职教师任课课程、科研工作项目、聘任期限、兼职岗位的具体任职要求和待遇。
(二)下达聘用计划。上学年结束前,由人事处向用人单位下达聘用兼职教师计划。
(三)发布招聘信息
根据学校批准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四)组织面试
学校、系组织对应聘者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应聘者须进行试讲)。初审合格者填写《江西省商务学校聘用兼职教师审批表》,并附拟聘对象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学历证明材料、教学经历和能反映其教学水平的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批。
(五)经过一个周期的教学科研活动,对教学效果良好、达到预定科研目标的教师,列入兼职教师档案库,作为续聘兼职教师的资源。
第四章兼职教师的职责
第六条兼职教师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相应学科前沿领域的进展和社会实践,讲授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际运用情况;推动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
(二)严格执行教学进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完成教学任务。认真备课,认真批改和讲评作业,上好辅导课。
(三)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重点突出,启发引导,重视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运用,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所在单位的教研、科研活动,共同研讨解决教学或科研中遇到的问题。
(五)按课程教学要求布置、批改、讲评作业。认真指导学生搞好预习、复习,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和指导毕业设计(作业)、答辩工作。
(六)兼职教授除按时完成岗位目标外,须承担本学科点青年教师培养任务,定期为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做学术报告。
第五章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兼职教师的管理与各系组织实施。
(一)兼职教师聘任后,由各专业进行日常管理。所在单位应向所聘兼职教师介绍学校学科、专业和实验室建设、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情况,明确其担任的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任务及要求,并提供有关的教学科研资料。
(二)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和评价由教务处和各专业用人单位负责。各专业用人单位要建立兼职教师科学严格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在聘期内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质量的考核和评价,组织考评教师定期听课,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教务部门要经常听取学生对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
(三)各专业应根据教学情况组织兼职教师参加教研活动,并作为对兼职教师考核内容之一。
(四)兼职教师在任期间,如发现工作态度差、工作时间不能保证,经所在专业评估,并经指出仍无改进者,各专业用人单位应提出明确的解聘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人事处予以及时解聘;有以下情形者,一经发现,学校无条件给予解聘:
1、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2、道德败坏者;
3、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者;
4、严重违反我校教学、人事管理制度者;
5、其他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有严重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者。
(五)在每学期末由学校、专业组织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经教务处审核,报送学校人事处。
(六)兼职教师聘期期满前一个月,由所在专业提出续聘意见。
第六章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八条兼职教师课酬按兼职教授30元/课时,兼职讲师20元/课时的标准(人民币)执行。
第九条兼职教师酬金来源:兼职教师的课时酬金由学校支付;第十条兼职教师的课酬由用人单位按学期提出,经教务处审核,由学校人事处在每月发放。
江西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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