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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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之刑法探究

食品安全之刑法探究

食品安全之刑法探究作者:傅淑均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食品,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不仅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为我们生产了许多营养丰富的健康食品,也为我们监测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

然而,先进的技术也被许多不法分子所利用,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食品安全犯罪频频发生。

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完善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刑法介入一、食品安全的现状所谓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相关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

近三年来,中国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1年、2012年审结上述两类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和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159.88%和257.48%。

①我国作为食品生产、消费大国,相关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绝大部分食品的质量能够得到保障。

然而,受发展水平、诚信道德等因素制约,一些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食品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

当前,政府正积极采取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二、食品安全领域的刑法介入近几年来,重大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

其危害的严重性、广泛性可以说已经威胁到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刑法作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充分发挥作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一)必要性1.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一些食品生产、加工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技术手段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甚至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研究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问题研究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生活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

201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本文以该司法解释为切入点,试论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一)《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修正。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立法做了较大的修正,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大了处罚力度。

具体表现为:一是对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修改。

如取消了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使该罪由状态犯变为行为犯;对刑法第143条的修改将“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食源性疾患”修改为“食源性疾病”。

二是对刑罚部分进行了完善。

如第141条、第143和第144条都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和比例式的罚金刑适用标准。

另外,针对第141条、143条增加了适用较重刑罚的条件。

除“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第二档加重处罚情节之一,除“致人死亡”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作为第二档加重处罚情节之一。

同时,在刑法第144条中的基本量刑档中删去了“拘役”的规定,第二档情节条件中删除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降低了处罚的门槛。

三是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加了一条作为408条之一,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完善。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分析【摘要】食品安全与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目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发生,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社会还正处于转型中,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不成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和立法模式上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引言在法律中,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性,在刑法的作用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关系,对各类社会关系能够起到最终的调节和保障作用。

食品作为人类维持生命运行的最基本物质,是向人们提供存活和延续的保证。

如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一定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一、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出现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就会构成本罪。

[1]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本罪使用的还是“不符合卫生标准”,这一名称就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将本罪名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从中食品罪的更名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对于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在定罪的同时,仍然将本罪定位为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其主体只是针对消费者和生产者。

2、生产、销售有毒和有害食品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的第144条将其进行了修改,在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如果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销售的过程中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应判其5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一定的罚金。

[2]如果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或其他严重的情节,就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应处罚罚金。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

研究内容与方法
研究内容
分析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后果,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 研究等方法,对刑法与食品安全 法的司法实践进行深入探究
02 《刑法》与《食 品安全法》概述
《刑法》基本概念及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 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司法实践中两者冲突 的表现及影响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01
02
03
国内研究现状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已引起广泛关 注,相关研究逐渐增多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法律体系中对于刑法 与食品安全法的协调处理 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
发展趋势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冲突 将逐渐得到解决
VS
瘦肉精案
该案涉及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 ,以提高生猪的瘦肉率。该案揭示了我国 畜牧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 监管和管理。
04 冲突产生原因分 析
立法层面原因
立法理念差异
《刑法》注重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 序;《食品安全法》则更强调预防和 保护消费者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些原则贯穿于刑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是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重 要保障。
《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法通过确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 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基本制度,构建 起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屏障。

刑法毕业论文 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

刑法毕业论文 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

刑法毕业论文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受到广泛关注。

尤其是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威胁,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形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许多国家纷纷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本文将以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为核心,分析对比不同国家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并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方面的借鉴。

一、国外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与特点1. 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罪行界定国外各国对于食品安全罪行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美国法律将制备、运输、销售污染食品定义为犯罪行为,而德国则主要依靠民事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尽管存在差异,但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添加有害物质的行为均予以刑事处罚。

2. 刑法处罚力度加大国外许多国家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对相关刑事犯罪进行了严厉的判决,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例如,日本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实行无期徒刑的判决,美国更是针对食品伪造行为设立了极高的罚金和刑期。

3. 法律适用范围广泛国外对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不仅仅限于食品制造、销售环节,也包括了食品进口、出口、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

这种广泛的法律适用范围能够更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 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刑法法规我国当前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过于侧重行政处罚,缺少对刑事犯罪的有效打击。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适时制定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刑法法规,提高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2.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国外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通常与行政监管机构相辅相成,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

我国应当借鉴这一经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并与刑法保护体系相互协调,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

3. 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水平维护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而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提升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

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

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食品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利益,刑法中针对食品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条款。

本文将就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相关内容。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那些故意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此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较轻的,处属于刑法的其他犯罪罪与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条款主要针对生产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三、以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欺诈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进行欺诈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主要针对以欺诈手段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到食品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主要针对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到食品中的违法行为,以此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中的不法行为。

五、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的行为,危害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解析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与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

解析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与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

解析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与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保护公共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是极为重要的任务。

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危害公共卫生罪和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

本文将对这两项罪名进行解析,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故意传播疾病或者有意隐瞒、报告迟缓疫情、病情情况,导致严重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严重危害公共卫生。

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明确的故意传播疾病或者掩盖疫情的行为动机。

客观上,必须有事实上的违反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344条的规定,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要行为包括传染病材料的非法制造、非法销售等以及各类传染病的传播等行为。

此外,还包括过度使用农药、食品添加剂、化学药品等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等。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危害性非常大,不仅会对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也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罪行,我国不仅制定了刑法相关条款,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特别是在疾病防控方面,我国加强了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等措施,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

二、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是指在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中,违反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造成严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242条的规定,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罪涉及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其他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这些行为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也会破坏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

为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我国不仅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加大了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为保护食品安全树立了一道坚固防线。

文章论述了我国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力度的原因,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亦对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行政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对人民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是当务之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加大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有益举措。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真解读该司法解释,有利于其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执法情况。

本文从对司法解释的解读视角分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一、为何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颁布施行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读可知,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愈加严峻,如人造鸡蛋、糖水蜂蜜、塑料银鱼、染色馒头、香精豆浆等。

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毒豆奶事件、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牛奶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以及今年发生的山东毒姜事件,这些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也令人深恶痛绝,需要更为严厉地对待食品安全问题。

(二)行政法和民法保护存在局限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食品安全受到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多重保护,但行政法和民法存在局限性,相对于刑法而言,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是有限的。

如行政法,在行政法律体系的监管下,存在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可能受到声誉方面处罚,如警告、通报、公告等;可能受到人身处罚,如拘留;可能受到资格处罚,如吊销执照;也可能受到财产处罚,如罚款、没收或销毁产品及生产工具等。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我国各类食品案件的频发,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在界定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的各种问题,包括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法规竟合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食品安全犯罪适用中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一、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案件频发,出现了诸如三鹿奶粉、瘦肉精猪肉以及地沟油等事件,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

刑法,作为打击违法犯罪最严厉的手段,对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每天都在和食品打交道,而如今的食品环境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步,食品安全问题也已经被人们推上了风口浪尖。

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刑法》以及《食品卫生法》当中。

《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节当中,具体而言,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食品安全法》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护制度体系的核心。

如该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参杂有毒、有害食品的非食品原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保护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追究触犯食品安全犯罪的人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追究一个人的法律责任,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与《刑法》规范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的质量与安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

尤其是刑法的介入和保护,在食品安全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与面临的挑战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复杂性,以及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安全问题屡见不鲜。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为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刑法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能够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惩戒。

其次,刑法能够保障食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通过刑法的保护,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引导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四、我国食品安全刑法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刑法的介入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完善,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漏洞;一些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此外,对于一些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刑罚的力度还不够严厉。

五、完善食品安全刑法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应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执法力度。

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办事,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能力和素质。

3. 严厉刑罚。

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加大刑罚力度,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应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4. 强化社会监督。

应加强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鼓励媒体和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曝光。

对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解读-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对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解读-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对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解读-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部法律进行规制。

其中,刑法典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刑法典规定了第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 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构成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另一方面,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添加的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本文主要讨论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问题,食品监管类犯罪将不会过多涉及。

《刑法修正案(八)》着眼于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现实需要对原有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正。

[1]其中,对于危险犯的进一步修订,引起了学界褒贬不一的评价。

本文将主要着眼于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解读,结合规范刑法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探析。

一、现行刑法之文本解析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了配合2009 年颁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入罪标准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中,对食品安全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同样会给人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弥补了刑法的疏漏。

用安全标准代替原有的卫生标准,拓宽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范围,可以很好地解决实务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尤其是那些符合卫生标准,但是由于某些营养元素的缺失而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问题。

比如,前几年我国曾出现的大头娃娃奶粉,涉案奶粉本身并不违反我国当时的食品卫生法的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仅仅因为奶粉中缺少婴儿成长所必需的蛋白质等营养元素,造成了数十名婴儿畸形,永久性损伤。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乎国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犯罪则是威胁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必要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深入的刑法规制研究。

本文将从现状分析、立法不足、改进措施和实施效果等方面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二、现状分析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严重,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篡改生产日期、伪造食品标签等手段,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此外,食品安全犯罪还具有隐蔽性强、跨区域性等特点,给执法机关的侦查和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立法不足1. 刑法规制不全面。

我国刑法中虽然有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但罪名种类和量刑幅度仍存在不足。

一些新兴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并未被纳入刑法规定中,如网络食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等。

此外,对于一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量刑幅度过轻,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执法机关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不足,导致执法力度不够,无法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同时,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取证。

四、改进措施1. 完善刑法规定。

应将新兴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规定中,并适当提高量刑幅度,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同时,应加强刑法的预防作用,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2. 加强执法力度。

应加大执法机关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应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案件的侦查和取证效率。

3. 强化社会监督。

应加强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同时,应加强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和舆论监督,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曝光率。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随着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和食品市场的日益扩大,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加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其中,刑法是保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食品犯罪的打击上,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行为都被明确列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我国还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食品安全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和监管。

然而,尽管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不够,对于一些严重的食品犯罪行为的刑罚偏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存在监管漏洞和监管不力的情况。

再次,食品安全标准不够严格,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标准漏洞进行违法生产。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问题1. 法律制度问题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一方面,对于一些严重的食品犯罪行为的刑罚偏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一些新兴的食品犯罪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 监管机制问题监管机制问题是影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监管机构繁多、职责重叠、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的监管机构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导致监管不力和监管漏洞的存在。

3. 社会参与问题社会参与是加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食品安全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食品安全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二、案例概述
2019年12月,某市一家知名食品企业生产的速冻水饺在抽检中被检测出含有违禁添加剂——瘦肉精。该产品已销售至全国各地,涉及消费者众多。事件发生后,消费者纷纷要求退货,并要求企业赔偿损失。当地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三、案例分析
1.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生产、检验、销售等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含有禁用物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氯霉素作为一种抗生素,被广泛应用于畜牧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氯霉素属于禁用物质,不得在食品中检出。
2. 案件调查
案件发生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涉事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涉事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添加氯霉素。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吊销营业执照;
(4)追究刑事责任;
(5)要求涉事企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三、案例启示
1. 严格执法,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2. 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摘要]刑法是食品安全的规制中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我们有必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刑法的作用,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力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维护市场秩序。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许多法律面临着完善和调整, 刑法亦是如此,文章试图从理论上探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食品安全罪;刑事责任;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法》对刑事责任的规定非常简单和概括,根据《刑法》规定,市场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两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2011年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一条关于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规定。

但刑法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功能,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是有缺失的。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食品安全犯罪与传统的犯罪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受害人众多,地理位置分散,并且对于某些食品安全犯罪受害人在短期内是不能确定的。

基于损害的事实相同,受害者形成了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

对外,群内个体可能团结整合,联动串通从而与其他相对群体对抗;对内,群内个体间也存在攀比、冲突、矛盾。

这个特征决定了我们要重视此类问题。

其次,食品安全犯罪一旦发生,就会带来巨大的损害结果。

此类犯罪不一定立即就发生人员伤亡后果, 尤其是食源性疾患对人体的危害有一定的潜伏期, 可能会在未来某一时期致使受害者伤残或者死亡。

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可能导致社会秩序危机甚至政府紧急事件。

这个特征决定了此类案件的重要性,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以预防为主。

最后,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多重法益,既侵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权利,又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从刑法条文所安排的位置可以看出,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是该类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防控对策探析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防控对策探析

围; 五 是 增设 食 品安 全 监 管 渎 职 罪 , 加强官员 问 责, 加 重 政府 的监 管 责 任 , 促 推 政府 加 大 行 政 执
法 的广度 和力 度
总体 来说 , 我 国现 行刑 事立 法 对危 害食 品安 全犯 罪是 从 严 、 从重打击 , 刑 法对 食 品安 全 的 保 护更 趋 严 密 和 全 面 。 应 当看 到 , 本 次 刑 法 修 订是
对严 重威 胁 民生 的食 品安全 犯罪 的理性 回应 . 充 分 体 现 作 为 社 会 最后 一 道 防线 的刑 法对 民 生 问 题 的重点关注与优先保护 ,具有 积极进步 的意义 .
但 是 此 次 针 对食 品安 全 犯 罪 的修 订仍 有 改 善 的 空间。 本 文 在深 入 剖析危 害 食 品安全 犯 罪事 实特
广。 根 据 国务 院 的统计 数 据显 示 . 2 0 1 0年全 国查 处违 反食 品安 全 的违 法违 规行 为 l 3万 起 。 仅
条 ,历时 8个 月共 收 购 、加 工 病死 猪 肉达 2 O余 吨, 制成捆蹄 、 香 肠 等 食 品流 向 皖苏 豫 鲁 4省 9 个市 县市 场 。 类 似 这样 的案 例不 胜枚举 。 3 . 犯 罪手 法 隐 蔽性 强 、 专 业 化 程 度 高 为 了 能 够逃 避 查 处 , 无论是“ 黑 工厂 ” 、 “ 黑窝点” 、 “ 黑 作坊 ” 的设 立 。 还 是有 毒有 害 食 品 的储 存 地 点 、 运 输 方式 的选 取 , 以及有 毒有 害 食 品 的销售 出手 方 式 的选 取 , 都 具 有 极 强 的隐 蔽性 。 有 的将 窝 点 设 在 民居 、 废弃 工 厂 , 甚至 废 品收 购站 内 ; 有 的 是 办 公场所 门外 门内两重天 ,有 的白天厂 门紧闭停T , 夜 晚 则厂 房灯 火通 明 、 机 器轰 鸣 进行 生产 、 运货 : 有 的“ 挂 羊 头卖 狗 肉” 将 工 厂设 在 深 山密林 中 : 有 的化 整 为 零 分 散 目标 : 有 的通 过 批 发 市 场 、 杂 货 店, 以及 开设 “ 专卖 店 ” 等方 式将 有 毒有 害食 品掺 在真 品 中加 以销 售 : 有 的则 通过 “ 技 术创 新 ” 在 食 品成 分 上 做 文 章 , 如在 “ 地 沟油 ” 的炼 制 过 程 中 , 加 入 一些 化 学 物 质 通 过 化学 反应 形 成 与 食 用 油 难 以鉴别 的物 质 , 在 白酒 中添加 塑 化剂 等 。 4 . 犯 罪的地域特 色突出, 跨 区域 、 全 国 性 的 食 品安 全犯 罪趋 势 日益 明显 。 食 品安 全犯 罪受 各 地 的 饮 食 习惯 、 饮 食 结 构 的影 响 , 表 现 出较 强 的 地域性 如2 0 0 4年重 庆火锅底 料添加石 蜡 冒充牛 油事 件 、 2 0 1 1 年 辽 宁 沈 阳 的毒 豆 芽事 件 、 河 南 双 汇 瘦 肉精 事件 等 但 近年 来 随着 人 、 财、 物流 动性 的不 断加 强 , 食 品安 全 犯罪 已经 开 始打 破 了单 一 的地 域性 犯 罪模 式 。 出现跨 区域 、 跨 国境 的趋 势 , 如 四川 张某 等 多 个 专 门从 事 假 酒 批 发 的犯 罪 团 伙, 在全国 2 9个 省 区市拥 有假 酒 销售 商 2 0 0 0余 家。 ④ 另外 , 像 问题 奶 粉 、 地 沟 油 事件 由 于消 费 的 普遍 性 , 一旦 发生食 品安全 事故 , 往 往波 及 全 国 , 演化 为 全 国性 的食 品灾 害现 象 。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摘要】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规制,明确了不同的刑种和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确保了司法公正。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改进也在不断进行,以加强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强化法治保障。

在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法治保障,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实现全社会参与保障食品安全的共治机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刑种与处罚、定性与定罪、司法实践、法律改进、打击力度、食品安全权益、法治保障。

1. 引言1.1 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食品安全犯罪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食品安全犯罪不仅仅涉及个别违法行为,更牵涉到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体系,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犯罪除了直接损害人体健康外,还可能导致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丧失,进而影响社会秩序。

在今天食品供应链的全球化和产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给打击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就在于加深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引起社会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关注,促使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力度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只有加强监管、严惩犯罪,才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一个安全、可靠的食品供应体系。

1.2 介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在过去的几年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不严格。

尽管我国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的监管,但仍然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采用非法添加、农药残留超标等手段,给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威胁。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论文]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论文]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摘要:当前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刑法作为保护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保障,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从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规定,不难看出,虽然对食品安全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对罪名的适用都还是比较严格。

所以,完善罪名如何适用和与刑法的对接,是现阶段对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一、食品安全概述(一)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仅满足食品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是远远不够的,除此之外,还必须满足行业标准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最近食品安全问题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诸如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超市毒馒头、三聚氰胺事件等,或许是利益的驱使,但同时也暴露了我国食品监管领域存在的严重问题,也彰显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不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人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刑法的严厉性对食品安全保护无疑具有震慑性,对于预防犯罪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从现行的法律体系看,不仅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民法和行政法同时对食品安全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民事和行政法律由于调整法律关系和处罚措施的局限性,使其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相对有限。

从惩罚力度的角度来思量,民法保护的效果微乎其微。

再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也仅有拘留、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这些和刑法处罚相比,收效甚微,其力度、震慑力都无法从根本上给予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有的惩罚。

所以,完善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迫在眉睫。

二、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分类不准确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不特定大多数人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

而根据犯罪分类的基础,以及侵犯客体的危害程度,我们可以看出,不特定大都数人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受到的危害程度更大,再加上食品的特殊性,所以,应把食品安全犯罪归类到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似乎更准确,而不是将其划分到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犯罪更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有效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作出了相应的规制。

本文将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浅谈,并提出相关建议。

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故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污染食品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针对特定情节的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责任。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这些法律规定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尽管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大,无法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

这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不顾法律,仍然进行非法生产、销售食品,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较大的危害。

一些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的打击和处罚,导致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有必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效果。

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绝不姑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我国还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全面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流程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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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析[摘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着重大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罪名涵盖范围小;犯罪归属方面存在缺陷;定罪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应从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完善、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的完善、修改罚金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等几方面着手。

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对改变我国令人堪忧的食品安全现状,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严格p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实意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食品安全犯罪”,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致使公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遭受危险或者侵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以刑法手段保护食品安全,体现了国家严肃、审慎的态度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

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威胁大众的健康安全食品是人类维持生命运行最基本的物质,一旦不安全的食品进入人体,将会严重损害人体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如今,随着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情况越来越严重,暴露出了许多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犯罪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食品安全问题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打击消费者信心,使其生活充满了顾虑和担心,从而影响社会的长期稳定运行。

对生产环节而言,不法分子处心积虑地将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投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必然会影响社会生产的有序运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

(三)食品安全犯罪影响对外贸易,损害国家对外形象中国作为农产品出口大国,食品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近年来,我国食品问题时有发生,对外贸易受到困扰。

出口食品被扣留或退货,不仅给我国带来经济损失,而且损坏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信誉,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的竞争力。

受水产品药物滞留、三鹿问题奶粉等事件的影响,全球多个国家对中国出口食品,产生质疑和抵触:美国、韩国禁止我国多种水海产品入境;意大利宣布对中国入境物品,尤其是含蛋白质的食品加强检查,并要求对所有进口食品提供不含中国牛奶成分的证明。

由此可见,如改变现状,保持经济快速稳定发展,重新恢复良好信誉,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采取各种强而有力的措施治理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作为法治国家,法律治理就是最好的手段。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一)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实践为了能够有效遏制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下了一番功夫。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

其中,刑法作为拥有极强严厉性的制裁手段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监管者两方面的刑法规定。

1.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作出了刑法规制,是刑事立法的核心。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2]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做出了重大修改,该条文将原来的“卫生标准”修改为“安全标准”,二字之差对扩大打击食品犯罪尤为重要。

修改前的“食品卫生”一般只着重于指食品的洁净,不含有超标的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

[3]如此修改不但提高标准,使安全标准的内容更为宽广丰富,而且使安全标准的执行更为严格简便。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p现如今,许多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暴利不顾人民的生命健康,面对这些情况,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食品安全监管,是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重要制度,它需要食品安全监管者尽职尽责,从“源头”抓起,及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加以处罚。

如果食品安全监管者玩忽职守,包庇放纵,久而久之就会爆发食品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所以,只有用刑法手段来处罚、遏制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才能保障监管体制有效的运行。

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者违反法律的刑事处罚大致分为两类,(一)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二)怠于履行职务或者不依法正确履行职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商检失职罪、玩忽职守罪等。

其中,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新罪名。

内容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新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食品安全问题。

这不仅加快了对食品监管者犯罪行为的打击效率,使我国的食品监管制度可以落实到实处,而且可以使食品安全监管者承担起责任,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出现问题之前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为老百姓的生活上了一道保险。

(二)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1.食品安全罪名涵盖范围小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体系中设置的罪名很少,仅限于生产、销售两种环节,但这并不足以涵盖现实生活中所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如果在食物种植、养殖、原材料供应、运输等环节出现问题,只能进行行政处罚,无法予以刑罚制裁,这样打击力度过轻,预防效果不佳。

但有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情节更为恶略,也必须用刑法予以规制。

2.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不足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归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但现实生活中,很多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更侵害了人们的健康、危害了人们的生命。

所以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内容是多层面的,它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进行着严重的破坏。

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会更为妥当。

3.定罪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界限模糊,不够明确。

刑法规定只有在故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具体如何把握,如何理解解释依然模糊,鉴定难度非常大,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而现实情况是,刑法对于那些因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情况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只需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这些情况有时造成的后果甚至比故意犯罪的后果更加严重。

4.关于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不够《刑法》第143条、144条规定对食品犯罪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这样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甚至低于行政罚款。

这不仅不利于有效惩处罪犯,使其在经济上受到严重处罚,对犯罪分子缺乏震慑力,同时损害了法律公平、正义理念,最后必然无法抚平大众心中的伤痛,削弱他们对法律的认同感,使之对法律失去信心。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当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刑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有很多的漏洞和空白。

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体系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一)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完善如今刑法中只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是除了在食品生产、销售两个环节之外,其他环节比如:加工、贮存、运输等环节也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如此规定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有效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生产经营是指从事一切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和销售等活动。

因此应该用“生产经营”代替“生产、销售”,进而扩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有效地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真正对“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进行全面严格的防控。

(二)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完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已经不是单纯的逐利性犯罪,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显然是不合适的,应当将其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这样才能有助于提高刑法的打击力度,更能体现刑法重点保护的法益。

(三)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的完善现如今,食品的生产过程愈来愈复杂,刑法中只有在主观上故意才构成犯罪的规定,已经不利于防范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只有设定更高的要求,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因此,应将过失犯罪增设在已有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中,凡是因某种行为导致后果的,不论是故意、明知或是轻率、过失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过失犯罪比照故意犯罪应当规定较轻处罚。

(四)修改罚金数额,加大处罚力度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范进处罚力度过轻,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起不到警醒作用,同时弱化了刑罚的威慑力。

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严厉的处罚方法,从而增大罚金刑处罚力度,体现刑法的严厉性和威慑性:一,设置罚金的最低数额,整体提高罚款数额;二,罚刑相符为原则,将不同程度的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标准,对蓄意犯罪,后果严重的给予高额罚金。

如此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感觉无利可图,同时削弱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从而达到规制预防的效果。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长久稳定,并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信誉。

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助于使刑法真正发挥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及时有效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严格规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1]参见新浪新闻2008-12-25.[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22.[3]曲新久.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J].云南法学,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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