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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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析
[摘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着重大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罪名涵盖范围小;犯罪归属方面存在缺陷;定罪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不够等。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应从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完善、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的完善、修改罚金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等几方面着手。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对改变我国令人堪忧的食品安全现状,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严格p
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实意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食品安全犯罪”,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致使公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遭受危险或者侵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刑法手段保护食品安全,体现了国家严肃、审慎的态度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威胁大众的健康安全
食品是人类维持生命运行最基本的物质,一旦不安全的食品进入人体,将会严重损害人体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如今,随着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情况越来越严重,暴露出了许多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犯罪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食品安全问题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打击消费者信心,使其生活充满了顾虑和担心,从而影响社会的长期稳定运行。对生产环节而言,不法分子处心积虑地将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投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必然会影响社会生产的有序运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
(三)食品安全犯罪影响对外贸易,损害国家对外形象
中国作为农产品出口大国,食品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近年来,我国食品问题时有发生,对外贸易受到困扰。出口食品被扣留或退货,不仅给我国带来经济损失,而且损坏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信誉,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的竞争力。受水产品药物滞留、三鹿问题奶粉等事件的影响,全球多个国家对中国出口食品,产生质疑和抵触:美国、韩国禁止我国多种水海产品入境;意大利宣布对中国入境物品,尤其是含蛋白质的食品加强检查,并要求对所有进口食品提供不含中国牛奶成分的证明。
由此可见,如改变现状,保持经济快速稳定发展,重新恢复良好信誉,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采取各种强而有力的措施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中国作为法治
国家,法律治理就是最好的手段。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实践
为了能够有效遏制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下了一番功夫。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刑法作为拥有极强严厉性的制裁手段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监管者两方面的刑法规定。
1.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中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作出了刑法规制,是刑事立法的核心。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2]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做出了重大修改,该条文将原来的“卫生标准”修改为“安全标准”,二字之差对扩大打击食品犯罪尤为重要。修改前的“食品卫生”一般只着重于指食品的洁净,不含有超标的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3]如此修改不但提高标准,使安全标准的内容更为宽广丰富,而且使安全标准的执行更为严格简便。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p现如今,许多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暴利不顾人民的生命健康,面对这些情况,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食品安全监管,是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重要制度,它需要食品安全监管者尽职尽责,从“源头”抓起,及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加以处罚。如果食品安全监管者玩忽职守,包庇放纵,久而久之就会爆发食品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只有用刑法手段来处罚、遏制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才能保障监管体制有效的运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者违反法律的刑事处罚大致分为两类,(一)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二)怠于履行职务或者不依法正确履行职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商检失职罪、玩忽职守罪等。其中,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新罪名。内容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新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食品安全问题。这不仅加快了对食品监管者犯罪行为的打击效率,使我国的食品监管制度可以落实到实处,而且可以使食品安全监管者承担起责任,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出现问题之前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为老百姓的生活上了一道保险。
(二)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
1.食品安全罪名涵盖范围小
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体系中设置的罪名很少,仅限于生产、销售两种环节,但这并不足以涵盖现实生活中所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如果在食物种植、养殖、原材料供应、运输等环节出现问题,只能进行行政处罚,无法予以刑罚制裁,这样打击力度过轻,预防效果不佳。但有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情节更为恶略,也必须用刑法予以规制。
2.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不足
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归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但现实生活中,很多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更侵害了人们的健康、危害了人们的生命。所以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内容是多层面的,它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进行着严重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会更为妥当。
3.定罪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界限模糊,不够明确。刑法规定只有在故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具体如何把握,如何理解解释依然模糊,鉴定难度非常大,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而现实情况是,刑法对于那些因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情况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只需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这些情况有时造成的后果甚至比故意犯罪的后果更加严重。
4.关于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不够
《刑法》第143条、144条规定对食品犯罪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样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甚至低于行政罚款。这不仅不利于有效惩处罪犯,使其在经济上受到严重处罚,对犯罪分子缺乏震慑力,同时损害了法律公平、正义理念,最后必然无法抚平大众心中的伤痛,削弱他们对法律的认同感,使之对法律失去信心。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
当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刑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有很多的漏洞和空白。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