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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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要点
全过程造价咨询,包括各设计方案阶段的成本测算、政府垄断行业工程造价编制、效果类方案测算、结构限额指标测算、市场价格调研、工程量计量、合同价款核定、重计量、设计变更签证现场核实及核价、工程款支付审核、结算审核等工作。本合同适用于上述全过程的造价咨询服务,也可根据实际服务内容有所删减。
__________________ 造价咨询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过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委托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咨询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咨询人经友好协商,就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本合同所述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造价咨询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
2. 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往来函件及承诺函等)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招标文件及答疑
(8 )投标书及其附件
2. 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准。
三、咨询服务期限
________ 年________月 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_ 日。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委托人住
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执份,咨询人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双方确认在本合同中注明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均为真实、有效的信息,任意一方变更上述
信息的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如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则视为未变更。
签订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咨询人(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节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咨询人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是中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法规,以
及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简体中文)作为合同文本的标准语言。
第二节服务范围和服务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委托人有权决定将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工作内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咨询人,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且所包括的工程内容均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4.1各类设计方案阶段的成本测算(包括同类设计的不同方案或不同版本图纸的测算);
4.2政府垄断行业工程造价编制及审核;
4.3招标文件、合同、清单编制等相关工作;
4.4所有分包工程工程量计量、合同价款确定、新增价格核定等工作;
4.5根据施工图纸和合同重新确定合同价款(重新计量工作);
4.6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现场核实及核价;
4.7所有合同工程款支付审核;
4.8结算审核;
4.9提供限价的材料、设备或新材料、新设备价格及依据,进行市场询价;
4.10协助处理索赔及过程监控;
4.11在按时按质完成一审基础上,配合完成集团审核;
4.12对施工图纸及造价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定期与委托人进行图纸及资料核对,并按甲方要求随时提供备查,在结算完成后移交完整资料;
4.13每月向甲方提供咨询月报,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计划、本项目主要材料的价格动态等;
4.14各阶段建筑面积计算;
4.15参与图纸会审;
4.16各阶段成本优化建议;
4.17各阶段指标分析;
4.18配合由甲方审核的工程内容予以加盖印章;
4.19根据委托人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备案结算等当地政府要求开发过程中与预决算有关
的报表;
4.20根据委托人要求进行结算争议或索赔测算,并提供相关的测算过程及依据;
4.21跟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其他业务、项目评估报告等;
4.22每周定期向委托人通过拍照等记录方式汇报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施工质量、重点关注施工现场有无偷工减料、替换材料、未按要求施工等现象。
4.23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按甲方要求的各类台账及相关资料,如测算台账、招标文
件台账、合同台账、变更签证台账、结算台账,并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等等。
第五条服务要求
5.1基本原则
(1)咨询人必须严格遵守中价协(2002 )第015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
《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必须严格按照中价协( 2002 )第016号《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的相关内容实施造价咨询服务。委托人查实咨询人及其造价工程师有违反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给施工方下定审减指标要求施工方自行审减的行为),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不支付服务费,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服务费总额10 %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 )咨询人应依自身专业知识及丰富的业务经验,为委托人提供合同所述咨询服务,咨询
人应满足委托人成本控制的有关要求,及时、高效的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成本控制工作,
满足委托人项目建设的需要。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不得增加委托人的任何负担;
(3 )双方明确,咨询人仅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不作为委托人的代理
或代表。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作任何承诺,不得就本项目造价咨询业务向他人作出任何认可、确认等。
5.2基本要求
(1)委托人有对咨询人与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的定案造价进行复审的权利,且咨询人与施
工单位的造价核对结果必须经过委托人复核、确认后才具有效力。咨询人应及时配合委托人
的复审工作,按委托人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2)咨询人不得私自与施工单位接触,进行任何有危害委托人利益的合作和经济活动,否
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支付服务费,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服务费总额_10 %的违约金,并须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