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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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赵丽宏杜玮

2012-8-2 11:21:31 来源:《学术交流》2011年12期摘要:居家养老模式正在全国全面展开,但其服务专业化水平低,多数从业人员未掌握为老年人服务的价值伦理和专业方法,制约了居家养老模式的全面推进,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能够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促进居家养老模式的不断完善,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难题。秉持并践行社会工作价值伦理,掌握并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能够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作者简介:赵丽宏,黑龙江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杜玮,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街道办事处

关键词: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介入居家养老服务,一方面是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是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在这里,仅就第二方面加以分析。

2008年2月21日,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劳动保障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正式颁布实施。《意见》指出,全国所有社区“十一五”期间都要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自此,社区式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正在全国全面开展起来。然而,制约居家养老模式全面推进的因素之一,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低。目前,我国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绝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社会工作知识和方法的专业训练,他们的工作水平、工作效益无法达到现代社会工作要求。因此,必须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借鉴社会工作价值伦理和方法的精髓,改善服务水平。

居家养老从业人员应该秉持社会工作价值伦理,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提升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为老人提供人性化和规范化服务。

一、居家养老模式需要以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为理念指导

在实务工作中,工作者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归为两大类:技术问题和价值伦理问题。其中,价值与伦理问题具有相对于技术问题的必然先决性:技术手段的选择和运用要以对于相关价值与伦理问题的考虑为基础和依据,专业价值观及其解决伦理问题的要求决定了对专业技巧的选择和运用。倡导符合价值伦理的技术应用,禁止违背价值伦理的技术手段。因此,价值与伦理议题是实践工作中所面临的更具有根本性和决定性的议题。

从整体上来看,目前养老从业人员的工作理念达不到规范要求,从业人员的服务价值理念存在不足。在对一些从业人员的调查中发现,关于从事养老工作的原因,100%的从业人员的答案是“没有办法,暂时找不到更好的工作”。在“你热爱你所照料的老人吗”这个问题上,只有不到8%的人做肯定回答。歧视老人的现象一定程度地发生。如低视老人的思维和工作能力,对老人的意见不予重视,不了解老人的实际心理、生理特点和生活能力,轻视、不尊重甚至虐待老人[1]。这些缺乏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伦理指导的从业人员在不同程度上给老人造成了伤害。这就迫切要求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秉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伦理,践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社会工作专业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助人自助”为宗旨,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专业。社会工作有诸多工作领域。其中,老年社会工作在居家

养老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老年社会工作强调以老人为本,强调以公正、平等、人道的原则对待每一个体,强调对人的尊重,重视个人改变的潜能(相信人有自我改变、成长和不断进步的能力),社会工作者要开发老人自助潜能,赋予案主权利平等的机会,尊重案主自我决定权,尊重案主隐私权并为案主保密,尊重多元性,相信人有独特的个性和不同的需求,要为每个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社会应提供个人发挥潜能的机会,提供个人足够的资源和服务以使其满足基本需要。基于此,应遵循的价值伦理原则为:

1.个别化原则。每个人不但有其共同需求,还有不同需求。相信人有独特的个性和不同的需求,要为每个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在居家养老服务中,要承认老人的特殊需求,辨识和评估不同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进而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要改变传统上对老人“贴标签”的做法。真正的优质服务需要用心去感应和理解不同老人的内心需求并给予满足。

2.案主自决原则。“案主自决”,指社会工作者要尊重案主的自我决定权,不能越俎代庖、代替案主做决定,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社会工作者不能介入案主的生活或领域。每个人在有需要时都应当得到帮助,但这种帮助要在得到被帮助者许可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它还意味着当社会工作者代表案主的利益做出决定时,必须首先获得案主的代表许可。

在居家养老服务中,要以案主自决原则为指导开展为老服务工作。首先,服务需求的评估应与案主(老人)一起确认其自身情况,共同认定老人需求。其次,服务的目标确定过程要增加案主(老人)的参与,以便了解其关注点,以及老人自身和环境的优势与劣势。工作人员应对老人做服务背景的介绍说明,对服务内容、

形式作充分说明,并使老人了解如何在服务提供的制度框架内尽可能得到满足自己需求的服务。再次,就服务的计划和安排征求老人的意见。

3.保密原则。保密意味着工作者不暴露案主在信任基础上提供的任何信息,意味着工作者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给予的许可时,不会向任何人披露从他那里获得的资料。社会工作的对象一般面临的都是不愿公开的私人问题,因此要将保密和尊重隐私权作为职业伦理学的基本要求,从业者和案主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前者接受这些原则的基础之上。一般认为,当事人信赖社会工作者会为其保密,能增进他们对工作者的信任。如果当事人意识到保密是有限制的,就会破坏他们与专业人员的关系。保密原则对于维持有效的专业关系至关重要。不注意保密会有以下危险:需要帮助的人可能会吓得不敢求助;已经与社会工作者建立了关系的人可能不会完全投入;已经形成的信任关系可能会毁掉;被披露了隐私资料的当事人可能会感觉自己信任的专业人员背叛了自己。

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工作者可以参照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6年)对保密原则所作的解释和限制: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工作者不应当向当事人求取隐私资料,除非这类隐私资料对提供服务或者是从事社会工作评估和研究十分必要。一旦获取隐私资料,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加以对待。工作者可以透露秘密信息前,必须征得当事人有效的许可,应该告诉当事人对保密信息的透露到何种程度,以及透露这些可能会产生的后果。然而,如果有迫不得已的专业上的理由,如对当事人或其他可以确定的人会造成严重的、可以预见的、近在咫尺的伤害,工作者可以打破保密限制。但在披露机密资料时要尽量使披露的程度降至最低;应只披露那些直接与目的相关的资料,工作者应同当事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各方讨论保密的性质和当事人保密权的限度。此外,工作者在向当事人配偶、家庭或其他群体提供辅导服务的时候,应让有关各方就个人隐私权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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