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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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
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国唯一刑法
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
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
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
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
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解释——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X全国人大)
区分“刑法立法解释”: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刑法修正案”:补充修改
2.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 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解释。
2.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解释
论理解释分为: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窄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坚持法治、平等、公平
·具体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意义:是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Cf:民法)
·意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
·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不定期刑:法官在对犯罪人进行判决时,只作有罪宣告,不作出确定的剥夺自由刑期宣告,在执行中视其实际效果再确定应执行的刑期的刑罚制度。)
禁止有罪类推: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不允许法官根据相似的条文,随意入罪。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 修订的刑法典实现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 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类推制度。
3. 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有利于行为人,不得溯及既往。
从旧:当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适用旧刑法。
从轻:如果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或者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如果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或者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 分则罪名详备。
5. 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 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 定罪上一律平等
2. 量刑上一律平等
·犯相同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同罪同罚
·犯相同罪但有不同犯罪情节:同罪不同罚
3. 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