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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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年月日签订:
委托人:(以下简称“客户”)
受托人:律师事务所
一、特别条款
1.1法律服务范围
律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代表客户或为客户利益就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法律服务事项”),具体工作范围以完成以下文件和工作为限:
1.2律师
律所律师指派律师、律师为首的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本合同所述法律服务事项(以下简称“律师”)。
1.3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决定,本项法律服务律师按照以下[定额律师费]方式收取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就本合同项下所提供之法律服务拟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元(大写:整)人民币。
1.4其他费用
律师在办理项目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客户另行承担。行政机关和中介服务机关收取的费用,由客户承担,于分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后7日内,律师向
客户提供相关票据,客户予以报销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方式约定如下:
(1)长途电信费用:律师承担
(2)复印快递费用:律师承担
(3)市内交通费:律师承担
(4)外地或境外差旅费:客户承担
1.5支付
根据以上第1.3条所确定的律师费,由客户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
二、一般条款
2.1 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客户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2 律师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的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律师的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3)律师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报告有关项目的进展情况;
(4)律师的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如确有需要,应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5)律师的律师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律师的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2.3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有权根据事务所实际需要,调整并另行指派律师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处理(或参与处理)有关事务;如涉及本合同中所指派律师之变更的,律师所提供之法律服务质量不应因此而有显著降低。
2.4 客户的义务
客户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律师诚实合作,向律师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项目有关的情况;
(2)如与项目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律师;
(3)如果客户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客户向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6)除非有特别说明,律师服务团队成员可按照律师的内部分工需要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法律
服务,该人员的工作记录均为有效工作记录,且全部纳入本合同所述之收费中。
2.5 费用清单和支付
(1)律师一般于客户应当支付律师费之前,向客户发出书面的律师承办项目费用清单,
告知应付律师费、其他费用的金额。
(2)客户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向律师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客户未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滞纳金。滞纳金
按客户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0.02%×延期支付天数)。
(3)律师在收到客户的付款后,应当向客户出具律师专用发票。
2.6 客户财物的保管
(1)律师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资料、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物品等)均属于客户的财产,律师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客户
财物移交给客户;尽管如此,律师有权影印相关资料以存档备案。
(2)如果客户未接受律师移交的客户财物,律师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客户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如由律师代为保管客户财物,则保
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2.7 律师的留置权
基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财物保管关系,在客户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律师有权将客户财物予以留置。
2.8 保密
(1)律师和律师对于客户的相关信息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客户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秘
密。
(2)根据客户在本合同中的授权,律师和律师可以将客户秘密向与项目有关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3)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客户秘密:
a.刑事犯罪证据;
b.可以公开审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4)律师和客户另签订有保密合同的,应以保密合同的约定为准。
2.9 利益冲突
律师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客户有利益冲
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客户。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客户有权撤销对律师或律师的授权;
律师所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合同。
2.10 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和律师均无义务代理客户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事务。客户如确有需要律师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与律师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2.11 合同的解除
(1)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律师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2)如果客户向律师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有权随时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3)客户发现律师或律师违反本合同第2.2条规定义务时,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律师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因上述情况解除,客户承诺仍就律师和律师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和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5)律师非因本条(1)、(2)原因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第2.12条之约定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6)客户非因本条(3)原因而解除本合同的,仍应按本合同支付全部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12赔偿
律师在代理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过程中如因故意造成客户损失的,须全额赔偿客户损失;如因过失造成客户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律师此项业务已收律师费的1倍。
2.13不保证
律师和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或律师就中国境内某一事项作出了永久性的承诺和保证,该等分析、判断和意见均可能因时间或地域因素的变动而各有不同。
2.14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作为律师和客户之间最终的、完整合同,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15 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