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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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确权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属等权利状况进行清查、认定并予以登记,使土地权属得到合法、明确的确认的过程。

土地确权不仅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而且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土地确权的权威性和效力,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土地确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确权的基本法律。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土地权属确认证明文件所记载的权利地位,依法受到保护。

”在土地管理法的保障下,土地所有权得到明确确认,不受侵犯,并能够形成法律效力,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保障。

二、国土资源法国土资源法规定:“土地必须依法确权登记,资格认定和登记是掌握土地权属和使用状况的重要手段。

”国土资源法明确了土地确权的义务和重要性,规定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土地登记条例土地登记条例明确了土地登记的实施要求和程序,规定了土地登记的权利主体和登记要求,以及土地登记证明材料和格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土地登记条例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依据,保障了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土地权属确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交易等方面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同时也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与利用方式。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同时,这也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保障,确保农民土地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六、土地确权工作规定土地确权工作规定是国家关于土地确权工作的最新法规文件,包括工作任务、基本原则、实施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土地确权工作规定对推进土地确权工作有着重要指导作用,为土地确权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七、土地使用权出租和转让管理办法土地使用权出租和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转让程序、条件、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几个重要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几个重要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几个重要问题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中国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农村土地改革刚刚起步,土地分配方式逐渐从集体所有向家庭承包过渡。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也逐步完善和落实。

背景介绍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进一步清晰土地权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将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难、流转质疑、流转低效等一系列问题,推动农村土地资源更加有效地配置和利用,提升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深化还将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提供重要支撑。

2. 正文2.1 土地确权政策的意义土地确权政策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在农村土地流转和承包制度改革中,土地确权可以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防止碰瓷和土地流转中的争议,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土地确权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土地确权,可以实现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和流转,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升级。

土地确权还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和流转机制,有利于调节土地管理关系,减少农地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稳定,促进农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意义重大,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确保土地确权政策落地生根,为农民谋福利,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2.2 土地确权政策的目的土地确权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清晰、权益保障不完善的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通过确权,可以明晰土地权属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农民的土地流转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确权政策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乡村振兴。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全新解读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全新解读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全新解读寒窑赋原文解读推举度:全新合同协议推举度:全新有深度的早安问候语推举度:实习收获全新心得体会推举度: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全新解读目前,土地确权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

本文将为大家带来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解读:政府什么状况下不予发证?土地确权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状况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予发证: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丢失的;2、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3、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局部承包地的;4、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5、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1、妥当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

但凡已纳入承包地治理的,连续作为承包地治理;未纳入承包地治理的.,不进展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转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展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展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根底,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晰。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展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根据国家标准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展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展确权登记。

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展登记。

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连续履行流转合同商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敬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1.确定土地权属:确定土地权属是农村土地确权的首要任务。

首先要明确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界限,将国家所有的土地划归国有土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归集体所有土地。

对于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要进行土地入股或股份合作制度,将土地确权于股份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2.确定合理承包块: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要根据农户的实际经营能力和家庭规模,确定合理的承包块。

承包块的大小应该符合耕地保护政策和农户的实际需求,既保证农民的权益,又兼顾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土地利益分配:确定土地权属和承包经营权后,要明确土地的各项权益,包括耕种权、转让权、抵押权等。

同时,要建立土地利益分配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益能够合理分配给农民。

4.土地凭证发布:土地确权完成后,应该及时向农户发放土地凭证,详细记录土地的权属信息和承包经营权信息,确保农户能够依法使用、流转和经营土地。

土地凭证的发放还可以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5.风险评估和保障措施: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要进行风险评估,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特别是对于涉及土地流转、抵押和转让等复杂交易的情况,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保护土地权益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6.监督管理和法律保障:土地确权工作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土地确权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要强化法律保障,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确权提供法律支持。

以上是农村土地确权的一些具体细则。

通过土地确权,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加明确的土地权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同时,土地确权也可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产权制度建设,为农村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

农村土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

农村土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

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农村⼟地等级确权⼤家最近听得很多,主要是为了构建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前,对农村⼟地与房产的⼤规模确权登记是⾸要任务。

那么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是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地⼆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

⼟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

对符合法定条件进⾏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制定调整⽅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可调整。

⼆、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地⼆轮延包时间为准。

起始时间,统⼀填写为2004年12⽉31⽇⾄2028年12⽉31⽇。

三、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因⼟地流转实⾏规模经营、⼟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积的⽐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确权登记。

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部门确定⼟地权属后再进⾏登记。

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母双⽅或者⼀⽅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由的⼈员。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户自愿承包经营的耕地等,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明确土地权益归属的过程。

实施农村土地确权是我国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二、确权范围: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等。

2.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确权主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2.农户:主动申请确权登记,提供相应的资料。

3.相关部门:对确权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以保证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确权程序:1.受理申请:农户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权登记。

2.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审核农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并核实其土地权属情况。

3.测绘土地:对确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量和界定,并确定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4.公告公示:将测绘结果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登记颁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确权登记完成。

五、确权保障:1.土地权属:确权后,农户对土地享有明确的权属,可以依法自由流转、承包、经营和担保。

2.产权保护:确权后,土地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相应的土地经营方式。

3.禁止侵占:确权后,不得侵占、占用农户的土地,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六、确权效益:1.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土地确权,可以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统筹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和产出。

2.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确权后,农户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推动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3.增加农民收入:确权后,农户可以自由经营土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地确权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放活⼟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地经营权依法⾃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整理⼟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确权的定义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房地产的所有权、使⽤权的⾪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农村⼟地确权新政策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地经营权。

三、农村⼟地确权有哪些新政策对⼟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公共服务能⼒的集体统⼀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于农村⼟地制度改⾰试点,⼀直备受瞩⽬。

⽂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分类实施农村⼟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宅基地制度改⾰试点。

1、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地经营权依法⾃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确权原则:⼟地确权必须确定⼀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地权属指明⽅向,并在整个⼟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

(1)尊重历史,⾯对现实的原则;(2)有利于⽣产和⽣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3)政策和法律并⽤原则;(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5)权利设定⼀般法定原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和确认的过程。

对于中国农村来说,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土地利益等复杂因素的存在,农村土地确权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一、确权范围和对象1.确权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农民个人土地及其他所有权形式的土地。

2.确权对象:确权对象主要包括农村居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用地主体。

二、确权程序1.调查摸底: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主体情况等信息。

2.依法登记:对农村土地主体进行登记,由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收集相关登记材料并进行登记。

3.听证公告:土地权属登记的结果需要在村级、乡镇级公示一段时间,公告期过后进行听证。

4.确权认定:根据公示和听证的结果,依法对农村土地的权属进行认定,并向权属人发放土地权属证书。

5.补偿安置:对于存在争议的农村土地,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确权政策1.保护农民权益:确权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公平合理的确权,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2.保障环境和资源:确权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对一些敏感和重要的土地资源要加强保护,避免不合理的开发利用。

3.强化农村土地管理:通过确权,可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和整治农村土地问题。

4.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确权可以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村产业发展。

四、确权机构1.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调查摸底、登记认定等工作。

2.相关部门:协助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农村土地管理、人口和资源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几个重要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几个重要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几个重要问题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作为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清、不明确的问题,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土地确权政策逐渐成为各地政府和农民关注的焦点,引起广泛关注。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里,我国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措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进行全面剖析,旨在为政府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提供参考。

2. 正文2.1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意义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意义在于为农村土地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和确权手续,有利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出台可以有效规范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通过确权政策,可以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环境管理,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农业发展。

最重要的是,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助于增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土地资源管理能力,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意义重大,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具有深远影响。

2.2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内容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是指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权属确认、权利界定和权属登记,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政策。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将对农村土地的权属进行确认和登记,确保土地所有权的清晰和稳定。

这有助于防止土地纠纷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政府将对农村土地的规划利用进行指导和管理,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产出效益和保护生态环境。

政府还将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促进土地经营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文(四篇)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文(四篇)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确定权属,保障农民土地经营权益;(二)公开透明,确保确权过程公正公平;(三)科学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四)分类管理,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四条资金支持为保障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进行,政府将提供资金支持。

具体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人力支持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同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地调查测量等工作。

第六条信息支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需要大量的土地信息,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土地信息系统,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方便农民查询土地信息。

第三章确权程序第七条信息采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首先需要对土地信息进行采集。

各级政府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测量、登记,建立完整的土地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权属确认土地信息采集完成后,各级政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对于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解决纠纷。

第九条权证发放土地权属确认后,各级政府应及时发放土地权证给农民,确保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得到合法保护。

第四章承包经营权保护第十条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土地确权工作对于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明确,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应依法确定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一条承包经营权的延续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不影响农民合法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各级政府应为农民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故意虚假登记、侵占农民土地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应及时查处,追究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对于争议问题应加强调解,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

农村土地确权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权进行明确,确保农民合法使用土地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村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确权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确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确权的主体,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权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信息。

二、确权范围:农村土地确权的范围包括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等,确权的对象为农村集体成员,其中包括村民、农民合作社等。

三、权属保护:农村土地确权后,农民的土地权属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犯或剥夺。

确权后,不得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确保农民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政策合理使用土地。

四、确权手续:农村土地确权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确定土地的权属、面积和用途等。

相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测量、划界,并编制土地确权登记簿册。

五、公示公告: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和公告。

公示期为30天,并且要把确权信息公告在村委会、乡镇政府
等公共场所,确保农民知情权。

六、依法赋权:农村土地确权依法进行,确保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权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确权结果需要及时通知农民,并发放确权证书,确保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农村土地确权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确权,农民可以依法享有土地收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提高农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时,农村土地确权也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强。

农村土地流转与确权政策解读

农村土地流转与确权政策解读

农村土地流转与确权政策解读最近啊,农村土地的话题可是火热得很!大家都知道,咱们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可是其中的重头戏。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这两大政策。

咱们来说说土地流转。

什么是土地流转呢?简单来说,就是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在农民之间流转,就像咱们买东西一样,可以买卖、租赁或者合作经营。

这样一来,农民就可以把闲置的土地资源利用起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那土地流转有什么好处呢?它可以解放农村的生产力。

以前,农民种地都是小打小闹,没有规模,收益也不高。

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可以把土地集中起来,搞大规模种植或者养殖,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农业产值,还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有些地方土地资源丰富,但是农民缺乏种植技术和管理经验;而有些地方农民有技术、有经验,但是土地资源有限。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的整体水平。

再来说说土地确权。

什么是土地确权呢?土地确权就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进行明确界定,给农民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那土地确权有什么好处呢?它可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以前,农村土地没有明确界定,经常出现土地纠纷,农民的土地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通过土地确权,农民可以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享受土地带来的收益,这可是咱们农民的“命根子”啊!土地确权可以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

有了土地权利证书,农民就可以把土地作为资产进行买卖、租赁或者抵押贷款,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农村土地的资本属性,激活农村土地市场。

土地确权还可以为农村土地改革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通过土地确权,国家可以掌握农村土地的详细信息,为制定土地政策、规划土地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流转和确权政策,既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又可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还是咱们农村发展的强大引擎。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咱们的农村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农村土地流转与确权政策解读,就像打开了一扇窗,让农民朋友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农村土地确权有哪些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有哪些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有哪些政策?1.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

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2.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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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两会加快了土地征收改革使得农村土地确权切实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并此基础上完善了土地流转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

那么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有哪些确权政策呢?以及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手续是如何的?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2024年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2024年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2024年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提高土地产权保护效果,我国决定制定2024年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目标是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确保农村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为农民提供更加稳定、有保障的土地经营环境,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任务和措施1. 加强政策法规制定和宣传教育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土地权益保护意识。

2. 健全土地确权机制和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村级土地确权工作机构和工作组,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与确权工作的协调合作。

组织专门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勘界、测量、登记等工作,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开展农村土地调查与整理工作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进行调查与整理,确保土地权益的真实、准确,为土地确权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4. 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组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能够得到保护。

通过登记公示,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透明度,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安全感。

5. 完善土地权属登记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权属登记制度的建设和改革,推动土地权属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通过建立土地权属登记档案,确保土地权属的明晰和记录,为农民提供法律保护。

6. 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民个人承包经营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加大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力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7. 加强土地权益保护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农村土地权益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土地权益,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8.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方式,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土地确权政策具体规定

土地确权政策具体规定

土地确权政策具体规定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土地确权工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稳定发展。

以下是关于土地确权政策的具体规定:一、土地确权对象。

我国的土地确权政策面向农村农民,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关系不明确的土地,包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和农户个人的土地。

二、土地确权范围。

土地确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明确、承包地经营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土地财产权等方面。

通过确权,可以明确土地使用的主体,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土地确权方式。

土地确权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主要包括调查核实、登记备案等手段。

具体的土地确权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四、土地确权的时间节点。

我国土地确权政策实施周期为3年,从立项到完成确权工作。

具体的工作计划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按期完成。

五、土地确权的依据。

土地确权的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通过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土地确权的相关政策。

为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土地确权法律制度建设、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等。

同时,还加大了对农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土地确权的效果和意义。

土地确权的实施,可以明确土地权属,确保农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土地确权工作对于改善农村土地经营权力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我国的土地确权政策在具体规定上主要包括对象范围、确权内容、确权方式、时间节点、依据、相关政策等方面。

通过这一系列政策的配套措施,可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2023年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2023年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2023年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策背景与目标1.1 支持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确权,加强农村土地产权保护。

1.2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1.3 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转,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确权主体和范围2.1 确权主体包括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村居民组织。

2.2 确权范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用地,但不包括宅基地。

三、确权程序3.1 提供确权申请:农户通过书面申请、在线申请等方式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确权申请。

3.2 资格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农户身份和土地使用情况。

3.3 实地调查:土地管理部门派员对农户申请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面积、使用状况等情况。

3.4 确权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对农户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发土地确权证书。

四、确权原则与规定4.1 称序地权原则:确权按照耕地、林地、草地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权。

4.2 面积核定原则:确权时,以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为准,不得随意增减。

4.3 保护农民权益原则:确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民意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4.4 优先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时优先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得违法变更、收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4.5 依法处置非法占用土地: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尽可能追回土地。

五、确权结果利益分配5.1 农户土地确权后,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农业政策资金等相关权益。

5.2 农户依法合规经营土地,享受土地经营收益。

5.3 土地确权后,可以作为抵押资产,获得贷款和金融支持。

5.4 农户能够依法参与土地流转,实现土地增值收益。

六、确权监督与保障6.1 土地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土地确权工作,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和监督。

6.2 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防止利益输送、恶意圈地和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

土地确权常用法律规定(3篇)

土地确权常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进行确认和登记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以下是关于土地确权常用的一些法律规定,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土地所有权确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制度。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集体或个人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所有权登记、所有权变动、所有权争议等。

三、土地使用权确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对土地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使用权登记、使用权变动、使用权争议等。

四、土地承包权确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权的确认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承包权的取得、承包权的变更、承包权的终止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土地承包权的确认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承包权登记、承包权变动、承包权争议等。

五、土地权属争议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三篇)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三篇)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进行明确、确权、登记的过程。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农村土地确权的一些具体细则,详细说明了土地确权的程序、要求和政策等方面。

一、农村土地确权的程序和要求1. 信息收集:政府部门需要收集农村土地相关的基础信息,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用途、面积、位置等。

可以通过农户调查、土地调查和现场勘查等方式获取信息。

2. 权益确认:政府部门需要确认土地权益人,并与农户进行确认。

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包括土地合同、土地流转协议、土地继承或转让协议等。

确认土地权益人可以通过公告、公示等方式进行。

3. 审核验证:政府部门需要对农村土地的权属和权益进行审核和验证。

这包括对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书进行核实,确保其合法有效。

4. 登记备案:政府部门需要对农村土地的确权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

5. 公示公告:政府部门需要对农村土地的确权信息进行公示和公告。

公示公告的目的是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的透明和公正,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权属调整:如果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发现土地权益存在争议或矛盾,政府部门需要进行调解和协调,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合法。

7. 证书颁发:政府部门需要向土地权益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确认其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证书是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可以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和权属转让。

二、农村土地确权的政策和措施1. 完善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权益的保护和流转规定。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权益的明晰和合法。

2. 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和机构。

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科学、高效和公正,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认可度和参与度。

3. 加大对农村土地确权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政策和程序的了解和认知。

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最新土地确权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最新土地确权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最新土地确权法律法规)“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是当下正在全国各地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也是农民朋友最关心的事情之一、那么,在确权登记工作一线究竟是怎样推动这项工作的?什么样的房屋将不会被确权登记,而只能以其他方式另做处理呢?宅基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又会面临怎样的“惩罚”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广东省地街道办事处的最详细规定为大家做一番解读。

《广东省F市N区G街道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一上来就规定,所谓“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是指由区政府主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这里还需要明确这样几个概念范畴:一是区分3种情形:1. 完全无证的宅基地和房屋;2. 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单地证”情形;3. 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但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单房证”情形。

二是所谓的“地上房屋”,仅包括永久存续、结构完整的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是最终的处置结果分为“确权登记”和“造册”两种。

通俗的理解是,对于合法性不存在疑问的部分,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合法性存疑的部分,仅进行造册以记录情况,但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最新土地确权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最新土地确权法律法规)具体而言,以下情形的宅基地及房屋无法确权登记,只能造册:1. 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的、存在压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存在压占林地的、存在压占水利控制蓝线的;简言之,对涉嫌违法占地或者严重违反规划的宅基地及房屋,无论是否依法将其认定为违建并进行查处,都不能进行确权登记将其合法化。

《土地管理法》第78条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细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具体归属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包括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等。

2. 登记备案:农村土地确权需要进行登记备案,包括确定土地的权属、承包经营权的产生和变化等信息,并将其进行记录和归档。

3. 界定土地权益边界: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边界范围,包括农田、林地、水域、草地等的划定,确保土地权益的清晰界定和确权。

4. 文明合理利用土地:规定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要求,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等行为,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 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明确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让、租赁等行为的管理办法,保障农民权益和土地经营的稳定。

6. 监督管理和法律保障: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农村土地确权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差异,具体实施还需要参考当地的农村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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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11月10日 17时08分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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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就相关政策要点,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定位:面上推进势在必行,点上难题留有余地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

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
件。

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意见》。

在60号文件的基础上,《意见》集中解决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急需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等问题。

《意见》起草过程中,经反复商讨研究,吸收采纳了法学界及实践层面专家、学者的合理化建议,征求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多部门意见,在充分修改完善基础上,最终形成《意见》。

部地籍司负责人指出,鉴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通过一个《意见》解决所有问题不现实,《意见》定位在“面上推进工作、点上留有余地”。

《意见》主要就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政策措施,把一些更具体的局部地区的问题留给地方解决,允许地方细化政策。

同时,目前解决的主要是研究得比较成熟、看得比较准的问题,对一时还看不准的,留待下一步解决。

范围:坚持“全覆盖”原则,“身份证”有别“工作证”
《意见》首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即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部地籍司负责人对“全覆盖”原则,作了着重强调。

他说,由于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

对此,他认为,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在内的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
权登记发证应当包括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60号文明确强调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坚持全覆盖的原则,《意见》也重申了这一原则。

主体:不作“一刀切”规定,“是谁的就发给谁”
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对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意见》依据法律和中发〔2010〕1号文件,没有作出“一刀切”规定,而是遵循了“是谁的就发给谁”的原则。

部地籍司负责人解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

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认而不是调整。

任何“一刀切”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到村或到组的做法,都是与法律政策不相符的。

考虑到历史原因、村民小组机构不健全等现实情况,《意见》规定以中央1号文件“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则要求,同时允许对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给地方留了空间。

焦点:“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撤村建居”把握“三个环节”
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依法依规严格规范。

这是《意见》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

《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

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60号文件明确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进行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

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为此,《意见》对“合村并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土地整治以及“撤村建居”等工作涉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依据实事求是原则分类作出规定。

以“撤村建居”为例,部地籍司负责人解释,现实中,“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十分复杂。

有的“撤村建居”后,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有的一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一部分仍为农村居民;有的“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有的一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其余部分没有征收,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权属性质。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
法规,对于“撤村建居”的情况,须把握三个环节。

一是如果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其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

鉴于此,《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他表示,关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如何经过依法征收的程序转为国有,是一个重大的法律政策问题,还须留待有关方面下一步研究解决。

对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意见》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之所以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主要是考虑这几种宅基地权利特殊,以同今后相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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