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使用患者自备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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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使用患者自备药品”是指患者在我院住院或门诊治疗期间使用本人或家属带入本院而非我院药剂科调剂供应,我院知情同意使用该药治疗的
药品。
第二条原则上不允许患者使用自备药品,在患者病情特殊或危急,院内药品供应困难不能满足患者治疗时,须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由床位医
生告知相关内容,签署“患者使用自备药品知情同意书”。
第三条使用自备药品,住院用药医嘱单、门诊病历上应注明“自备药品”字样。
第四条知情同意书中应明确注明“自备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有效期、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
册证号)、用法、用量、可能出现的(主要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
临床诊断、医患双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护理人员根据住院用医嘱单或者门诊治疗单确定是否为患者使用自备药品,使用患者自备药品前,除按常规进行查对、注意配伍禁忌外,还
应查对知情同意书是否签署完成,否则不得配制和使用。
第六条临床科室(病区)建立自备药品使用登记本,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信息、自备药品名称、药品购置发票号及购置地点。
第七条患者自备药品包装破损、外观不整、标示不清、过期变质、说明书不完整、无我国法定部门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外观不易判断药品质量等情
况,不得使用。
第八条患者提供的自备药品仅供患者本人使用,他人不得使用。
第九条药剂科、临床科室(病区)或门诊输液室不得代为保存患者自备药品,特殊情况下,若带患者保管自备药品,应按药品说明书有关要求贮存。
第十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擅自允许使用患者自备药品所造成的严重不良后果,由相关科室和责任人承担。
情节严重者按院《奖惩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