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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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检查论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内容提要】请求权基础检查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顺序思维方式和请求权思维方式是请求权基础检查的主要思维方式。

请求权基础检查应当依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才能避免因检查顺序混乱而发生漏检或重复检查。

【摘要题】理论探讨在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当某人欲向某人提出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时,则必须首先查明该项请求是否存在法律基础,即是否有法律规范支持。

请求权基础检查,不仅是正确行使权利的关键,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更是正确解决民事请求权纠纷的关键。

一、请求权基础检查的思维方式研习民法的人,要想正确完成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不仅需要丰富的民法学知识的积累,必不可少的还有另外两个方面:一是完成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即遵循法律逻辑,以合理的价值取向为参照目标,合理的解释、论证和适用法律。

二是完成法律应用能力的训练,即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

而从请求权基础检查的角度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顺序思维方式,也称历史思维方式,是指按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历史地依次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

二是请求权思维方式,即以请求权为核心,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

1关于顺序思维方式,本文不拟作详细探讨,现仅就请求权方式做一些研究。

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内容模式可表述如下:1.谁(诉讼程序中的原告,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2.可以向谁(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3.提出何种请求(请求权,包括请求权的种类、内容、救济方法等)?4.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即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仔细斟酌,我们可以发现,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要依据案件事实去寻找法律依据,即请求权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又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

即是一个双向互逆,互相说明的思维过程。

即Engish教授所称的“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或Scheurele氏所称的“事实认定行为与其法律定性之间的相互渗透。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2.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損害賠償
Ⅱ.B 電腦:具有缺陷
1.瑕疵給付(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2.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要件 效果
範圍(113) 減損(119)
造成損失 損害賠償範圍(113)
所失利益
預先說(采英國法的 Hadley v. Boxendale rule)
2.案例研討
(1)甲出賣 A、B 二個電腦給乙。A 電腦遲未交付,交付之 B 電腦故障不能
使用,乙受有經濟損失。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Ⅰ.A 電腦:遲未交付
1.繼續履行:請求權基礎?(寫出精確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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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時專送致函於 B 出版社,敘明事由,表示撤 回訂書單,倉卒之間,未貼限時專送標籤,並誤投于平郵郵筒,延至三月七日上 午始行到達。B 出版社於三月六日上午收到 A 教授的訂書單,即於當日下午寄發 百科全書,於三月九日到達,A 教授拒絕受領。試問 B 出版社得對 A 教授主張何 種權所有權 返還使用某物的利益 償還所支付的費用 支付價金、報酬 賠禮道歉 精神損害賠償等
合同(合同法 235) 不當得利(通則 92) 無因管理(通則 93) 侵權行為(侵權 6、2、15)
4.法律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定(規範基礎,包括最高院解釋意見)
(二)案例事實、法律規範、請求權基礎 【自動販賣機上的兩個一元馬克】(見下圖)
契約上的請求權(合 同法 107)?
1、 甲設自動販賣機:要約
要約邀請 要約:意思表示
2、乙投入 ab 二個馬克 (1)承諾:成立買賣契約
a 馬克
(2)支付價金:移轉所有權 (3)甲取得 ab 二個馬克所有權 b 馬克

王泽鉴华政讲稿

王泽鉴华政讲稿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专题讲座第一讲题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二)在德国留学的经验1.在海德堡大学上课的案例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

乙投入a.b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

咖啡出来后,a.b 二个一元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

试说明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图书馆日夜座满了撰写实例研习(Űbung)的学生作业的修改与解说3.在法学院处处听到一句话: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二、实例演习的功用及实例的设计(二)实例的设计3.实例题的问题提出(1)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2)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4)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三)五个实例1.甲出卖A屋给乙,先为交付,但迟未办理登记。

甲复将该屋出卖于丙,并即办理登记。

试问:(1)丙得否对乙请求交付A屋?(2)若乙已支付价金时,如何?(3)若丙明知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时,如何?2.甲擅自在乙承包的土地上兴建房屋,丙占用该屋时,甲得对丙主张何种权利?3.甲为电影明星,死亡后,乙出书揭露甲性生活及医疗的隐私,获利甚丰。

试问甲的子女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4.甲考取某计算机信息专门培训学校,乙窃取甲录取相关信息,并以甲的姓名报到、就读,毕业后分发到某银行服务。

甲得知其事时,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5.某大学A教授,于三月一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百科全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

A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于上课,乃交C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

C生离去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

A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于B出版社,叙明事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卒之间,未贴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于平邮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达。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案例: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编者按:两年前读王泽鉴教授的文章《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有所触动,又参加段厚省教授《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裁判方法漫谈》讲座,段厚省教授在讲座中多次提及请求权基础,后进一步阅读王泽鉴教授所著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虽读得不算通透,却感觉受益匪浅,一直想写一篇读后摘要,但拖延至今。

最近因为参与的一桩股权转让疑难案件,感触颇多,重翻此书,完成此文。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说法律思维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须在“对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的前提下,进行“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的法律思考。

该书以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与抗辩权、法律的适用为主要篇章,本文主要概括王泽鉴教授讲述的请求权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方法请求权方法的模式: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王泽鉴教授在请求权方法的介绍中,同时对比历史方法(依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如物权变动)对法律关系进行检讨。

并指出: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对于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虽可采取历史方法,但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则应采用请求权方法。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必须彻底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具备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才能明确指出支持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而切不能概括笼统用语来掩饰不清楚法律思维过程。

据此的案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

”这样的诉求是否明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王泽鉴先生2010年4月28日云大讲学第四讲——法学方法侵权法人格保护法——请求权基础民法教学研究

王泽鉴先生2010年4月28日云大讲学第四讲——法学方法侵权法人格保护法——请求权基础民法教学研究

雲南大學法學院法學方法、侵權法與人格權保護(三)2010年4月21日王澤鑑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第三講題]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與法學方法贰.二.說明(三).司法:法之適用1.解釋適用上的爭點(補充)(1)106條①何謂無權處分?處分的概念是否指物權行為(處分行為)?物權讓與合同是否有效?②動產是否包括金錢?③善意如何解釋(不知;非因過失(重大過失)而不知?):資訊信息風險分配④善意取得是否適用于互易?⑤所謂交付是否包括佔有改定(物權法27)?⑥所謂原所有權人得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其要件如何?是否須以無權處分有過失為要件?是否指侵權行為而言?為何設此規定?⑦原所有權人除請求賠償損失之外,尚有何種請求權?⑧甲借A物給乙,乙擅将A物與丙的B物互易,丙得否善意取得A物所有權?甲得否向乙請求交付B物或者償還A物的價額,其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為何?⑵107條①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損害賠償,其要件、範圍如何?②得請求返還兩年內,該物所有權歸屬與誰?③權利人對無權處分人的支付費用、追償请求权與損害賠償之間具有何種關係?2.如何處理法律未規定的問題⑴問題:竊盜物的善意取得⑵比較法的觀察⑶解決途徑①方面推論②類推適用(遺失物)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1958年7月14日)廣東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我院先後接到廣東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來文,詢問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按個人所有財產被盜竊,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都有向盜竊犯要求賠償所受損失的權利。

在盜竊犯下落不明或無力賠償損失的時候,雙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損失。

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一般的都無過錯,把贓物從不知情的買主手中追還失主,也無非是保護失主的所有權。

在法律尚無規定以前,我們的意見是:除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公共財產應另行研究外。

失主和不知情的買主間的問題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在应对案例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依次检索请求权基础:合同(主请求权、次请求权)、准合同(缔约过失、无权代理)、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别把它碾碎。

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案例一案情: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该两个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两个硬币放入口袋,适为甲的职员发现。

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两个硬币?(注:本案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4)问题:甲得否请求乙返还两个硬币?请求权基础一:甲请求乙返还该两个硬币,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235条。

一、甲要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需合乎以下三项要件:(一)该请求权已产生;(二)该请求权未消灭;(三)该请求权可强制执行。

下文即逐项检验之。

二、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发生?(一)该请求权之发生的构成要件为:甲是该硬币的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

(二)甲是否为该硬币的所有权人?根据给定事实,甲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属于发出要约,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咖啡则为承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

硬币已经交付,甲取得硬币所有权,虽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其所有权仍属于甲。

(三)乙是否为无权占有?乙将硬币放入口袋而占有,但欠缺占有的本权,成立无权占有。

(四)结论:甲对乙返还两个硬币的请求权已发生。

三、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消灭?(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包括:履行(557Nr.1)、抵销(557Nr.2)、提存(557Nr.3)、免除(557Nr.4)、混同(557Nr.5)、不能(580)、债权让与(545+546)、免责的债务承担(551)等。

(二)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由。

(三)结论: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未消灭。

四、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本案中,乙对甲不享有任何一时之抗辩权,亦不享有任何永久之抗辩权,故甲对乙之请求权可强制实现。

请求权基础方法

请求权基础方法

请求权基础方法-齐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学习法律,尤其是学习作为"万法之法"的民法,必须掌握一套适合的方法。

请求权基础正是学习民法的重要方法。

我国台湾著名王泽鉴教授近年来出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就对该种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就请求权基础这种民法思维方法的重要性,王泽鉴教授有切身的体会,他在书中这样写到,"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

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例解答,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作者早年曾留学慕尼黑大学时,曾参加Larenz教授的民法研讨会,有某学生报告时说,'甲得依不当得利法则向乙请求返还某车',当场被质问:'请明确言之,依何规定。

'学生思考后答曰:'依德国民法第816条。

'Larenz教授高声谓:'不是某车,而是某车的所有权,其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是民法第816条第2项前段。

请说明为何是第2项前段,而非后段。

'这是我第一次听到Anspruchsgrundlage。

此后在上课,在法学院走廊,在学校餐厅,在附近清丽的英国公园的小溪旁,一再听到Anspruchsgrundlage,使我认识到请求权基础实蕴涵着法律思考的精义,而启发了撰写本书的动机。

"所谓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1]民法学习中之所以特别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这是由大陆民法的体系结构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大陆民法立法采用的是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尽可能将共通的事项加以归纳作为通则,由此使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成为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的体系,法律的适用日渐趋向复杂化、技术化。

美国著名法学家Markesinis教授在其两卷本的《德国债法》(The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s)的导言中就明确的总结了德国民法典的六大特征:1、法律规则的抽象;2、规则的同心圆:德国民法典的总则;3、规则之圆的重叠:抽象原则;4、一般条款与具体规定;5、交叉引用与法律模式;6、抽象概念的使用。

王泽鉴「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规范与法院裁判

王泽鉴「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规范与法院裁判

王泽鉴「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规范与法院裁判本文节选自「案例研究与民法发展」,原文刊于「法律适用」2017年第18 期,作者王泽鉴,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授权转发--------裁判先例之所以具有此种事实上规范效力,并非其为裁判先例,而是在于裁判被正确解释或具体化的规范。

请求权基础的构造和功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上主要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系指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物之交付、所有权移转、支付价金、赔偿道歉等的法律规范。

兹为简约文字说明,特以下表说明《民法总则》上的请求权基础,并依其通常的检查次序加以排列:请求权基础系由要件与法律效果构成的完全法条,与辅助性的不完全法条如定义性、补充性法条共同建构民法的规范体系。

大陆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了请求权基础,使人民得藉由请求权的行使保护其合法利益。

法院裁判就在寻找、认定、解释适用当事人得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包括法律的解释与法之续造。

此亦为案例研究的任务。

请求权基础方法应作为法律教育与法官养成的重点。

请求权基础的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多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并加以补充。

兹依序说明其在适用上值得注意的若干问题:1.法律行为不生效力(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民法总则》第 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二个请求权基础:(1)给付返还请求权比较法上无类此立法例,难免争议的有三个问题:①所谓没有必要返还,指何种情形而言。

②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或特别规定的适用关系。

③非财产给付合同如劳动、承揽、委任、合伙等如何处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2)缔约上过失值得研究的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其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关系。

脱法行为案例

脱法行为案例

脱法行为案例★王泽鉴民总案例系列之七注意:以下案例均摘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一书,并用大陆《民法典》进行分析,在此系列中将涵盖比较重要的案例,面向所有需要复习法综的同学。

在应对案例时,面对不同的题目,注意区分历史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对于后者,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依次检索请求权基础:合同(主请求权、次请求权)、准合同(缔约过失、无权代理)、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案例一案情:甲17岁,因继承而取得屋所有权,经其法定代理人乙允许出租予丙。

丙支付租金迟延,甲定相当期限,催告丙支付租金。

丙于其期限内不为支付,甲即对丙为终止租约的意思表示,并将该屋出租予丁。

(注:本案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00)问题一:甲与丙间,甲与丁间租货契约的效力。

解析:根据比较法解释,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所为单独行为,无效;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所定契约,效力待定。

A。

甲17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甲经其法定代理人乙允许,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于丙,租赁契约有效。

B。

甲定相当期限要丙支付租金的“催告”,是单方表示行为,属意思通知,应类推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因系纯获法律上之利益,即使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仍为有效。

C。

终止契约的意思表示为单独行为,非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应属无效。

故甲与丙之间租赁契约仍然存在。

D。

甲与丁订立租赁契约,未经法定代理人乙允许,系属效力未定。

问题二:设法定代理人事后知其事,对甲表示同意其法律行为时,其效力又如何?解析:A。

甲对丙所为的终止租赁契约的意思表示,既属无效,则不因法定代理人丙“承认”而发生效力。

其终止应由法定代理人为之,或由法定代理人“允许”甲为终止之意思表示,始生效力。

B。

甲与丁间的租赁契约得因法定代理人乙的承认,而溯及于为法律行为时发生效力。

案例二问题:乙出版社能否向甲请求支付价金?请求权基础:乙出版社请求甲支付价金,其请求权基础仅得为《民法典·合同编》第626条第1句。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讲座(上)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讲座(上)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讲座(上)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讲座讲座时间:2014年11月3日讲座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会堂讲座人:王泽鉴教授陈小君教授:我今天比较激动,不多说半句话。

我今天只说两句话,第一句是欢迎王老师再次来到我的大学;第二句就是把接下来的时间留给王老师以及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谢谢大家。

接下来让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

王泽鉴教授:时隔十年能够再度来访,再见老师、同学,非常荣幸。

长话短说,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在开讲之前,我想讲几件这几天遇到的事情。

一个就是我今天去张红老师的课堂上听同学们作报告,感触很多,大陆民法的发展,由理论到实务,由学理讲述到案例的研究,我觉得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在研究的方法上仍然有深化的余地。

今天讲的是案例研究,这个案例研究跟实例研习是不一样的,希望有助于教学与研究。

第二是我在上海高院的时候,高院一个副院长跟我说,他在我的一本书上看到这样一句话,他一直记在心里,我说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一定要用民法第某条后段的类推适用,他说直到今天才体会到依法律实现正义一定要落实到法律解释适用的层次。

今天我听同学报告,我对有些法条不是很熟悉,我就找旁边的同学借法条书,他说没有带来,我就感到非常的诧异。

在台湾,法科生上课必带小的六法全书,如果我现在问你几个法律条文,你知道吗?比如说宪法第38条、37条;合同法第6条;侵权法112条;物权法245条或者侵权法22条,你能够知道这些条文吗,你知道这些条文的内容吗,你知道这些条文在解释适用上遇到的困难吗?脱离了法条就不能适用法律,就不能以法律实现正义。

第三个就是我在北京的时候,一位高院的法官来看我,跟我讨论问题,从他的包里面拿出一本小的法律全书,问这个适用这一条还是那一条,是适用前段还是后段,是解释这个概念还是等等问题,我就非常感动,学习法律能够落实到这个程度。

她说最高法院法官学院邀请德国教授来讲课,讲的内容就是“请求权基础在法律解释上的运用”,希望能够提升大陆法院在判决论证上的风格。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18日晚上18:00—20:30地点:松江校区明镜楼800人报告厅主讲人: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专业主持人:傅鼎生经济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教授,民法学科带头人工作主持人: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罗培新科研处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教授、博导记录人:温从军(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黄德庆(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罗培新: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在我们热切的期盼中,尊敬的王泽鉴教授终于来到了美丽的华政园。

我想对于王泽鉴教授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地位,任何的言语都是多余的。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一会儿,尊敬的顾功耘副校长即将代表学校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

担任本次论坛主持的是华东政法大学“十佳教师”,我校民法学科带头人,也是倍受大家尊敬的傅鼎生教授。

接下来,有请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欢迎词。

顾功耘: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来到了美丽的松江校园。

从今晚起,他将在本校展开为期两周的讲学活动。

今天的现场可谓盛况空前,作为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我的心情今天也是非常的激动。

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首先向王教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王泽鉴先生早年就学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学及法学方法论。

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即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同时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育人无数,桃李天下。

今日台湾学界、政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力干将们大都出自台大法律系,先生功不可没。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作者:王京会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摘要:本文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均以上述民事法律为基础。

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的内容并根据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①,可以依次分为以下七类:①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类似合同请求权;③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④物上请求权;⑤不当得利请求权;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⑦其他请求权。

本文将根据这种请求权基础总结分析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所谓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1]。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1]。

这两种方法相比较,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更为合理[1]。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需要对一国民法上的请求基础体系加以系统研究方能准确适用。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首先需明确请求权基础的基本含义。

依王泽鉴教授的见解,典型的案例题的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1]。

因此,解决案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并且,请求权基础按照其结构形态予以分类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及准用、拟制性规定。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按照合同上履行义务的主次进行分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合同履行请求权;②次合同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为例,前者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如因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合同履行请求权是主合同请求权,应优先于次合同请求权予以检查思考。

《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就合同而言,指的就是这种履行请求权。

中国民法典请求权基础规范梳理及检索顺序

中国民法典请求权基础规范梳理及检索顺序

中国民法典请求权基础规范梳理及检索顺序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案例、法律适用的核心工作。

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处理案例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请求权基础”背后嵌套的是体系化的法律适用方案,贯穿该体系的核心线索即是请求权基础规范(主要规范)。

本文基于中国实证法,遵循“合同→类合同→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的基本次序,初步梳理了多种请求权的检视次序框架。

至于单项请求权的内部检视层次将另设专题进行梳理。

合同请求权一、合同原给付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一)典型合同(1)优先检索《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各章规定的请求权基础规范,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约定。

(2)若《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各章无对应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则可将《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并结合合同的内容约定作为请求权基础(当然,有效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可单独作为个案中的请求权基础规范)。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的义务。

(二)非典型合同1、非典型合同的原给付请求权的内容源于当事人自治的个性安排,应以具体的合同内容约定为依据。

2、合同中无具体的内容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先进行合同内容解释,必要时可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中法所明定的请求权基础。

3、《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各章关于合同原给付请求权基础规定较为庞杂,本号将另行系统梳理。

以下以实践中作为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1)买受人的交付请求权(标的物/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其他的单证和资料)《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59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出卖人的价款支付请求权《民法典》第626条第1句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摘要:本文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均以上述民事法律为基础。

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的内容并根据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①,可以依次分为以下七类:①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类似合同请求权;③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④物上请求权;⑤不当得利请求权;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⑦其他请求权。

本文将根据这种请求权基础总结分析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所谓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1]。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1]。

这两种方法相比较,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更为合理[1]。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需要对一国民法上的请求基础体系加以系统研究方能准确适用。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首先需明确请求权基础的基本含义。

依王泽鉴教授的见解,典型的案例题的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1]。

因此,解决案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并且,请求权基础按照其结构形态予以分类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及准用、拟制性规定。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按照合同上履行义务的主次进行分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合同履行请求权;②次合同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为例,前者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如因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合同履行请求权是主合同请求权,应优先于次合同请求权予以检查思考。

《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就合同而言,指的就是这种履行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法律要件:①合同成立:须发出要约和承诺到达。

王泽鉴教授: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缩减修改版20141028)

王泽鉴教授: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缩减修改版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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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例研习与法院裁判
1.掌握事实与规范 (1)认定事实 (2)运用掌握规范体系 (3)法律解释适用、论证说理 2.实例研习是法院判决的基础训练 (1)从法学院到德国联邦法院、联邦宪法法院 (2)所有法律人(法官、律师、教授、其他法律职业
工作者)共有的思维方法及必具的法律能力 (3)提升法院裁判的论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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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例比较;研究方法上的重要性 (1)四个有名的案例:您是否知道以下案例
的内容,其所涉及法律问题及法院判决? 遗嘱无效 挖断电缆 Wrongful Life & Wrongful Birth Schock Case (2)本国法上的案例比较 (3)比较法上的案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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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责任体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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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1.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1)掌握事实与规范 (2)抽象规范在具体案件的适用 (3)体系构成与案例研究 (4)整合判例(实务)与学说(理论) (5)法学想象力 2.透过案例研习培养法律思维方法 (1.)传统教学方法 (2.)应以案例研究作为法律教育的重点
对A教授主张何种权利?(解说见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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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灭失的陶马
甲在报纸看到乙出售仿古陶马,即以电话订购 其一,谈妥价金,并约定由某日上午十时于甲宅 交货。乙选定约定种类之A陶马,于约定期日由 其授权人丙送到甲处。甲因外出生病住院,丙等 候到十二时,见甲未归,返店途中遭遇车祸(丙 有过失,或无过失),致该A陶马灭失。试问: ①甲得否向乙请求交付陶马? ②乙得否向甲请求支付价金?(解说见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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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法体系的完善,具备了可操作的请求权基 础
(3)善用请求权基础从事教学研究 (4)培养研读法条及设计案例的能力
4. 台湾法院判决采请求权基础方法: 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

王泽鉴、黄茂荣 法学方法

王泽鉴、黄茂荣 法学方法

法律方法: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以解决法律问题的具有独特性的方法和技巧的总行。

法学方法:法学家们用以研究法律现象的工具的总称,其研究对象为法律,法学方法是关于法律的一种理论研究。

法律方法的具体种类:1、法律渊源识别方法,如何选择与个案最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技术问题。

2、判例识别方法,如何运用先例,及先例与现在的案件有矛盾时如何处理的方法问题。

3、法律注释方法,如何明确条含义的技术规则问题。

4、法律解释方法:阐明法律意义的方法与准则。

5、利益衡量方法:如何确定相互冲突的利益在位阶上的优越性的技术。

6、法律推理方法:在个案解决中如何进行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的技术问题。

7、法律漏洞补救方法:如何通过类推、目的限缩与目的扩张方法解决法律中业已存在的漏洞问题。

8、法律说理方法:作为官方决定的一方如何将其裁决理由告知相关当事人以获得对方的理解问题。

王泽鉴先生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阐述的法律方法,法律人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涉及到法律的解释,漏洞的补充或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的问题。

同时又将法律方法称为法律技术,其解释为“达成一定政策目的而限制或扩张债权责任时而采用的手段,并将法院如何解释适用法律,以促进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作为技术之一。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主要分为三部分:1、说明实例解题的方法建立实例解题的理论体系。

(第二至五章)2、法的发现与法律解释适用。

(第六章)3、实例解说,选择若干实例题,试作解答。

(第八章)如何研习实例,首先掌握法律概念,分析学者对法律概念所下的定义,自己据此整理,从而了解与记忆。

运用分解方法解析其构成因素;比较相关法律概念大额异同;学说见解的整理;藉着实例去理解法律概念。

(第一章)第二章案例事实、问题与解答一、掌握案例事实实例解题的第一个步骤:彻底了解案情,把握事实,确实研读案例,尤其是从法律观点去分析判断整个事实过程,并将日常生活的用语转变为法律概念,同时须设想自己置于案例事实之中,以当事人的处境及利害关系去探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法院裁判

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法院裁判




食品銷售者
明知 明知的概念:主觀認知 明知的認定與舉證責任:未履行檢查清理法定義務

a.認定:推定? b.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舉證責任:銷售者? c.食品不具安全性→明知 d.「明知」的立法意旨:懲罰目的 4.消費者 消費者指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而購買者仍為消費者 實施購買商品行為


(一)基本案情與裁判理由
【裁判要點】 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 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 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 都應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孫銀山在被告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簡 稱歐尚超市江寧店)購買「玉兔牌」香腸15包,其中價值558.6元的14 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孫銀山到收銀台結帳後,即徑直到服務台索賠, 後因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歐尚超市江寧店支付14包香腸售價十倍 的賠償金5586元。
(一)請求權基礎的意義
請求權基礎,又稱為請求權規範基礎 (Anspruchsnormengrundlage),指得支持一方當事人 (原告),向他方當事人(被告),有所請求的法律依據:
返 還某 物 的占 有 返 還某 物 的所 有 權 返 還使 用 某物 的 利益 償 還所 支 付的 費 用 支 付價 金 、報 酬 賠 禮道 歉 精 神損 害 賠償 等

實例的設計
法 院 裁 判: 裁判與教學的結合 學 說 爭 點: 學說與裁判的結合 法 釋 義 學的 建 構

(三)海德堡大學民法課的一個實例題:故障的咖啡自 動販賣機 甲在大學某處設飲料自動販賣機。乙投入a、b二個一 元馬克,購一罐咖啡。咖啡出來後,a、b二個馬克因機 器故障跳出,乙見四處無人,乃取該二個一元馬克放入 口袋。試說明甲與乙間的法律關係? 1.一個難忘的實例題

王泽鉴,合同法

王泽鉴,合同法

王泽鉴,合同法篇一: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适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赠与责任】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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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 履行遲延 履行不 保護義務違反(?)
一般規定:合107
一般原則:無過錯、不可抗力(117)
違約責任
個別合同
歸責
特別規定
贈與人責任(189):故意或重大過失
委託
無償:故意或重大過失(406 第一款后段)
運送(303):有過錯 有償:有過錯(406 第一款前段)
其他
合同
解除合同(94—97) 要件(93-96) 效果
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 66 條)



輔助性規範


定義性法條
物 2 條 2、3 項(物:動產、不動產) 合 2 條:合同定義
輔助性法條
要件:關於合同訂立及效力規定(合 9 條以下, 44 條以下 效果:合 8 條,135 條
擬制(視為)合 28:為新要約
準用性(參照合))侵權法 6、2、15 (二)合同法第 107 條以下在請求權基礎的分析(請參見附頁)
(三)歷史方法與請求權基礎方法
三、請求權基礎的規範、輔助規範、反對性規範
四、請求權基礎的種類、競合及檢查
五、請求權基礎與法學方法
六、解題的體裁、結構和風格 七、結論 八、案例解說
一、 方法的改變才是進步最大的動力
Savigny:“學術研究不僅僅取決於天賦(個人智力的程度)與勤奮(對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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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定運用),它還更多地取決於第三種因素,那就是方法,即智力的運用方向。 每個人都有其方法,但很少人有在這方面能夠到自覺和體系化的程度。如果我 們 對 一 門 科 學 ( Wissenschaft ) 或 其 理 念 按 照 合 乎 這 門 科 學 之 本 性 的 法 則 (Gesetze)進入深入徹底地思考,那麼我們的方法將走向體系化,對科學理念 的觀察能夠把我們引向正確的方法。 【德】薩維尼、【德】格林:《薩維尼法學方法論講義與格林筆記》 (下篇《格林筆記》),法律出版社,2008 年 2 月第一版,p.67 Heck:“在所有的改變中,方法的改變才是最大的進步” Fiketscher:“對法律發展的貢獻,不盡在於個案的處理,乃在於方法的創新” Larenz:“具體個案是法律思考的檢驗,法律原則的發現、法律創造的開端”
出賣他人之物 合同法 51 條:效力 未定 買賣 最高院解釋:有效 (物權行為)+交付 無權處分 善意取得(?) 物權變動
1.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2.透過案例研習培養法律思維方法
三、海德堡大學民法課的一個實例題
(一)故障的咖啡自動販賣機 甲在大學某處設飲料自動販賣機。乙投入 a、b 二個一元馬克,購一罐咖啡。
權利已消滅
權利行使障 礙
合同不成立 合同消滅 履行不能
抗辯:法院 依職權調查
清償 抵消等 時效
同時履行
抗辯權(當 事人主張)
法條
甲出賣某車給乙,價 金 10 萬元。交付前 該車被盜,乙向甲請 求交付該車。
請求權基礎
(乙) 合同法 135 條
買賣
要約 承諾
效果:合同法 135
權利不發生:履行不能
(甲) (合同法 110 條)
2.實例研習是法院判決的基礎訓練
(1)從法學院到德國聯邦法院、聯邦憲法法院
(2)所有法律人(法官、律師、教授、其他法律職業工作者)共有的思維
方法及必具的法律能力
(3)提升法院裁判的論證結構
(四)實例的設計
1.實例的來源
(1)法院裁判:裁判與教學的結合
例如錯誤出生(Wrongful Birth,Wrongful Life)
咖啡出來後,a、b 二個馬克因機器故障跳出,乙見四處無人,乃取該二個一元
馬克放入口袋。試說明:
1. 甲與乙間共同有多少意思表示? 2. 甲與乙共有多少法律行為? 3. 甲與乙間的法律關係?
(請先構想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二)實例研習是德國法學教育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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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課程皆有之,從大一到司法考試
返還某物的佔有 返還某物的所有權 返還使用某物的利益 償還所支付的費用 支付價金、報酬 賠禮道歉 精神損害賠償等
合同(合同法 235) 不當得利(通則 92) 無因管理(通則 93) 侵權行為(侵權 6、2、15)
4.法律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定(規範基礎,包括最高院解釋意見)
(二)案例事實、法律規範、請求權基礎 【自動販賣機上的兩個一元馬克】(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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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規 範間的來 回穿梭
目光流轉 互相解明 批此穿透
案法 例律 事規 實範
民法通則 合同法 物權法 侵權法等
請 求 權 基甲 礎
請 求 返 還 二 乙個 a,b 馬 克


物權返還請求權 (物權 34)
甲:所有人 乙:無權佔有
方 法
不當得利請求權(民 法通則 92)
侵權行為請求權(民 法通則 106Ⅱ)
造成損失 損害賠償範圍(113)
所失利益
預先說(采英國法的 Hadley v. Boxendale rule)
2.案例研討
(1)甲出賣 A、B 二個電腦給乙。A 電腦遲未交付,交付之 B 電腦故障不能
使用,乙受有經濟損失。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Ⅰ.A 電腦:遲未交付
1.繼續履行:請求權基礎?(寫出精確條文)
4、乙無權佔有甲所有的 ab 二個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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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求權基礎方法的功能
1.處理法律爭議 (1)請求權是民法(私法)的構造性概念,以請求權整合散佈各編(部門) 的法律關係。處理一個爭議,適用民法全部條文,以請求權貫穿組構法律關係。 (2)法治國家原則,依法律實現正義:沒有找到一個請求權基礎時,不要作 法律判斷。 2.從請求權基礎看大陸民法的發展 (1)1986 年民法通則之前。法制不備:以理論替代法律規範(請求權基礎) (2)私法體系的完善,具備了可操作的請求權基礎 (3)用請求權基礎從事教學研究 (4)培養研讀法條及設計案例的能力 3.臺灣法院判決采請求權基礎方法: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于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明文。本項 規定前後兩段為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關於保護之法益,前段為權利,後段為一 般法益。關於主觀責任,前者以故意過失已足,後者則限制須故意以背于善良風 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兩者腰間有別,請求權基礎相異,訴訟標的自屬不同。 (台湾最高法院 86 年第 3760 号判决)
二、請求權基礎( Anspruchsgrundlage)的意義:案例事實與法律 規範
(一)請求權基礎的意義 請求權基礎,又稱為請求權規範基礎(Anspruchsnormengrundlage),指得支 持一方當事人(原告),向他方當事人(被告),有所請求的法律依據:
1.一方當事人(原告) 2.向他方當事人(被告) 3.有所請求
2.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損害賠償
Ⅱ.B 電腦:具有缺陷
1.瑕疵給付(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2.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要件 效果
範圍(113) 減損(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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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支以 付辛

價股

金票

善無( 意權物 取處權 得分行 (為 ?) )交

+
(債 原權 因行 行為 為 )
(三)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買賣(債權行為、原因行為)
(物權行為)+交付 A 書 物權行為,有權處分 B 書 (借用、丁所有) C 書 (遺失物、戊所有)
D 書 (盜竊、庚所有)
3.滅失的陶馬 甲在報紙看到乙出售仿古陶馬,即以電話訂購其一,談妥價金,並約定由某 日上午十時於甲宅交貨。乙選定約定種類之 A 陶馬,於約定期日由其授權人丙送 到甲處。甲因外出生病住院,丙等候到十二時,見甲未歸,返店途中遭遇車禍(丙 有過失,或無過失),致該 A 陶馬滅失。試問: ①甲得否向乙請求交付陶馬? ②乙得否向甲請求支付價金?(解說見附錄 3) 4. 有權、無權出售法律善本書 甲喜好法律初版書,家中藏有 ABCD 四冊書。甲死亡,其子乙為歌手,繼承其 父遺產,將該四書各以高於市價一百元的價額出售予丙,丙善意受讓其所有權。 其後發現 A 書為甲所有,B 書為丁所借,C 書系戊的遺失物,為甲拾得,D 書為 庚所有,被甲所盜。乙因過失不知 BCD 三書非其父所有,丙非因重大過失不知其 事,又丙系以辛所寄託的無記名股票支付價金。試說明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分 就采物權行為無因性與不采物權行為無因性加以論述,並進一步分析檢討物權行 為無因性的優點及缺點。(解說見附錄 4)
2.法律圖書館日夜坐滿了撰寫實例研習的學生
3.在教科書、在上課、在學生討論中最常看到、聽到的一句話:
何種請求權基礎: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
4.作業修改、解說及法律補習班
(三)實例研習與法院裁判
1.實例研習的功用:
(1)認定事實
(2)掌握規範體系
(3)法律解釋適用、論證說理
請求權基礎與法學方法
王澤鑒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客座教授
一、緒說
壹、請求權基礎
(一)方法的改變才是進步最大的動力
(二)法律教育與法學方法:請求權基礎與實例研習
1.案例研習的重要性
2.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三)海德堡大學民法課的一個實例題
二、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的意義、功能及歷史方法 (一)請求權基礎的意義 (二)請求權基礎方法的功能
裁判、学说、教学
(2)學說爭點:學說與裁判的結合
例如關於解除合同法律效果「溯及說,不溯及說」的爭論
2.實例題上的事實
(1)法律上相關或無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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