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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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场服务行业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

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营业执照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及消防安全等的条件下,经规划和公安部门同意,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同时,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清洁费、水电费

等其它费用。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表一、表二)。

(三)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地铁轻轨站、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表三)。

(四)城镇道路占道停车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各镇街应按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根据路内标准高于路外标准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鼓励实行阶梯式收费。

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位)与城镇道路占道停车位按土地权属性质界定。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按居民住宅区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属于市政道路的,由各镇(街道)主管部门根据本

地实际,确定按照城镇道路占道停车位或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开放式类型)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表四)。

第七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对外开放的内设停车场、肉菜市场门口或两侧露天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收费单位应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出收费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鼓励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

(二)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一)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

(三)军警车、行政执法车、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煤气工程等抢修等车辆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殡葬车辆。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

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拖挂车按以上对应车型分类,只能按1辆车计收。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次、小时、天、月为单位计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停车超过免费时间的,按照实际停放时间收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跨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公共道路或场地用于机动车停放保管经营的,应该征求业主大会意见,经专有部分(按建筑面积计算)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收费,所得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可纳入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的用途使用,收支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申请对明码标价牌进行监制,并在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使用经监制的标价牌进行公示,未有标明的项目不得收费。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申请明码标价牌监制的,应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车位产权证明(产权委托书)、小区总平面图或车位规划平面图、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样式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以及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明码标价牌具体样式见附件2。

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区价格主管部门将撤销该标价牌监制文件,并根据价格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时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三条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区价格主管部门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顺德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2.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样式

附件1

顺德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表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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