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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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基层党支部建设,促进党支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隶属党总支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组织教育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和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创新思想理念,丰富活动内容,改进工作方式,讲求实际成效,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支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

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教职工和学生的发展与成长的原则设置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和党员5人以上的班级,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与业务工作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班级正式党员不足5人的,可按年级或专业联合成立党支部。

教学科研单位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教研室、研究所(中心)设置;机关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内设机构设置;离退休党支部单独设置;一、二年级的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或专业设置,三、四年级的学生党支部原则上按专业或班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按班级或专业设置。各院、部党总支也可根据实际,探索学生党支部的设置模式。教工党支部人数一般应以3-10人左右为宜;学生党支部人数5-20人左右为宜。

第五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总支同意、校党委组织部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支部委员出缺的,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党员人数不足5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党支部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

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业务素质好、党性观念强、作风正派、热心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并且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群众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教学科研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教研室或副主任、党员学科带头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党员或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学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应由身体健康、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一、二年级的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教师党员担任,三、四年级的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生党员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研究生党员担任。

第七条党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其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支委会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分布情况以及有利于工作、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九条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员工,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组织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的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改革开放成就教育、正面典型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培养和树立、宣传身边的优秀典型。

第十一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特别要开好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正确行使权力;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违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按时收缴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二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的程序,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做好在青年教师、业务骨干、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转正工作。

第十三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经常了解他们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

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对群众中的错误认识和不良风气予以批评和纠正。

第十四条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十五条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组织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支部内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要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每学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交流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的目的。

第十八条学习制度。党支部应建立理论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式,创新活动内容,保证学习效果;建立党员个人自学档案,督促党员撰写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笔记,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小组会议,完善党内组织生活,保证组织生活质量。党支部每两周集体活动一次,党支部委员会议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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