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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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党支部工作条例

最新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含党总支部,下同)建设,促进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

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它单位或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由联合党支部管理。

党支部的设立与撤销,须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审批。

第五条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均须成立党支部。

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控股的企业,党支部由方负责建立、领导。

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参股的企业,由股东会协商,委托其中一方党组织负责建立、领导股份制企业党支部。

第六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由于执行临时任务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七条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够3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6个月内能把党员数增加到3人或3人以上的情况下,可保留党支部,但在此期间不能形成支部决议、决定。

超过6个月,党员数仍达不到3人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撤销该党支部,剩余党员合并到相邻或相近的党支部。

第八条党员超过50人的单位或部门,可成立党总支部。

党员接近50人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部。

第九条在组织设置上,除依据第四条、第八条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行政队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支部;下设若干队的科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总支部。

党支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党支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党支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确保公司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公司党建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党支部是党在企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生产经营、技术改造这个中心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对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负责。

第二章党支部委员会第四条凡是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

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可设党总支,下设若干党支部。

基层党支部和党总支的建立或撤消由公司党委决定。

第五条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或从党员中直接选举产生。

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公司党委决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委员3-5人。

委员缺额时,应在3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经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报公司党委批准。

第六条车间党支部书记可以由生产行政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党支部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必须进行换届改选。

无特殊情况,未经党委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

第三章党支部的任务和职责第九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并保证在本公司的贯彻和落实。

(二)参与本车间有关总是的决定,对生产行政工作实行保证监督。

(三)加强对党员和预备党员的管理和教育,组织党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四)严密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领导本车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员工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建设一支“四有”员工队伍。

(六)围绕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

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

•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一、党(总)支部书记会议制度(一)党(总)支部书记会议由党(工)委召集,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次数或推迟召开。

(二)党(总)支部书记会议的主要内容: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

2、部署中心工作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3、探讨推进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收集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通报党(工)委近期完成的主要工作及各党(总)支部组织活动开展情况。

6、列席党(工)委中心组学习。

7、需提交党(总)支部书记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事宜。

(三)会议召开前,确定会议议题,并提前通知各党(总)支部书记。

会议严格执行签到和请假制度,原则上不允许代会。

二、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制度(一)党(总)支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次数。

(二)党员大会的主要议题: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工)委的决议、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组织观看电教片,开展党员电化教育。

3、听取和审议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5、选举党(总)支部委员会,撤销和增补党(总)支部委员,选举和撤销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6、需要提交党(总)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研究的其他事宜。

三、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一)党(总)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支委会的次数,也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

(二)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1、检查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党(工)委部署的工作及落实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2、安排和总结本月的工作,围绕重要工作的完成做出决议。

3、讨论研究本支部党员的教育和组织发展工作。

4、分析党员、预备党员、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和发挥作用的情况,制定帮促计划。

(三)参加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为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使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培训中心(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地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条:加强党支部班子的建设,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

1、要按照党章规定,定期改选,把德才兼备、符合“四化”要求的同志选上来,增强党支部领导班子的活力;2、要充分发挥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作用。

书记和委员是党支部的带头人,应积极负责地搞好党支部工作,应当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3、支部委员要努力学习,掌握党支部工作的性质、作用、工作原则和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按照党员的标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1、按照党章的要求,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党性;2、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3、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经常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整顿纪律及时处理违纪党员;4、认真搞好每年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四条:积极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认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培养和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特别是吸收战斗在培训、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职工和干部入党。

第五条:加强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按照党章规定和实际需要建立党支部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支部工作任务,支委成员的工作责任和每个党员的业绩、请示汇报制度,支部生活会制度(三会一课)等等。

第六条: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党内监督。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解读

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解读

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解读前言支部工作条例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管理制度,为加强支部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供了指导。

本文旨在对支部工作条例的全文进行解读,以帮助广大党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党组织的规定。

一、总体要求支部工作条例中明确了党支部的总体要求,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组织建设、保持党员先进性等内容。

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整个条例的核心和基础。

二、支部建设支部建设是保证支部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工作。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组建的原则、程序和条件,要求党支部在组织活动中加强党的思想教育和组织力量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组织凝聚力。

三、党员发展党员发展是党支部工作的核心环节。

条例明确了党员发展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党员发展工作要符合党章和党的相关规定,确保党员发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党员在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理论学习党的理论学习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了党支部开展理论学习的方式和方法,要求党支部将理论学习贯穿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五、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手段。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组织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包括支部会议、主题党日活动、民主生活会等。

要求党支部组织活动要注重问题导向,深入调研,提高组织活动的实效性和创新性。

六、凝聚力增强党支部凝聚力的增强是支部工作的重要目标。

条例明确了增强党支部凝聚力的方法和途径,包括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加强组织的凝聚力、加强学习交流等。

要求党支部以凝聚力的增强为导向,建设团结和谐的党支部。

七、作风建设作风建设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和方法,要求党支部坚持以党的建设为统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狠抓作风纪律建设,创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八、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党支部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方式,要求党支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检查,保证党支部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支部工作条例

支部工作条例

支部工作条例支部工作条例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为加强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结合我局基层党支部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党支部的组织(一)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

特殊情况,由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

(二)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一般设立3 5人,最多不超过7人。

党支部一般只设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三)党支部由党员大会根据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四)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和党政民主生活会。

二、党支部的任务(一)组织党员和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证党员和职工在思想上、政治上及行动上的统一,努力提高党员和职工的综合素质。

(二)坚持以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为中心,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把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员和职工保持旺盛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双文明建设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从严治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积极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和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

(四)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官僚主义、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

(五)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积极慎重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坚持每年一次评议党员活动,对党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七)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干部,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青年干部。

关于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关于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
(三)是否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活动。
(四)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十二条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和步骤
(一)学习教育:评议前,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结合实际和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文件。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为民主评议打好思想基础。
(十一)按照“PDCA+认真”的要求深入推进“党员登高计划”活动。
(十二)按照“正常化、受欢迎、有实效”的要求精心设计策划好党组织生活。
(十三)党支部要在日常工作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员工政治鉴别力和思想免疫力,明辨“三股势力”的本质,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维护企业稳定。扎实推进“民族团结结对子”等活动,积极培育民族团结最佳实践者。
(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教育以及党的民族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宗教政策的教育,推进党员读书活动,引导党员并带动职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建设学习型员工队伍,着力创建学习型党支部。
(二)个人总结:在普遍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明确努力方向。
第七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二十九条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一般从每年年底开始,至翌年二月底结束。所有党员都要参加评议;离退休党员的评议工作在时间安排和方法上可以与在职党员有所区别。评议工作要同“创先争优”工作结合起来。

关于党支部工作试行条例

关于党支部工作试行条例

关于党支部工作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所基层党支部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的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所党委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在研究室(部门)的政治核心,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基层党支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密切结合我所科研、开发、管理的实际,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精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所的各项工作在本支部的贯彻落实,促进改革开放,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原则上按照行政建制设立。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可建立党支部。

党员数量少的室,可视情建立联合党支部。

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若干党小组。

党小组的确定原则上按照课题组划分。

在所外执行任务三个月以上,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由所党委确定组成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支部委员会的人数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

设书记或副书记及委员若干人,分别负责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保卫工作、统战、青年工作报告等等。

党员人数不足七名或正式党员不足三名的支部,则不设委员会,可设书记一名,需要时可增选副书记一名。

选举的书记,副书记、委员报所党委审批。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一般为兼职,有条件的支部可以实行行政和党务双肩挑。

支部书记可连选连任, 必要时可由所党委委派。

党支部书记是本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之一,是研究室室务会议成员。

支部书记任职期间享受中层干部待遇。

第七条:党支部书记基本条件: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党性强,热爱党的工作,有奉献精神。

2.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

3.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处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任务第八条: 积极参与本部门重要问题的讨论。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解读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解读

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 __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 __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_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 __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 __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 __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 __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 __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正文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章程》、《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党支部设置党支部按照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和数量情况而设置。

党支部的设置由党委批准,支部可下设小组。

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院党委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可以调动或指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一人。

正式党员7人至20人的支部,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正式党员20人以上的党支部由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

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三章党支部职责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研究、、、“和科学发展观,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研究党的基本知识,研究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使全体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评议党员工作,处理不合格党员。

四)了解群众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建议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发展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

六)调动党员工作热情,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通知指出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 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 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党的十八大 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 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 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
《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
3
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 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
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
4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逐章重点解读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三会一课
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
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
党课
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 感染力。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主题党日
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 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开展前应研究主题和内容;开 展后应组织落实。
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 重要标志。
要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
1
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
《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
2
训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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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基层党支部建设,促进党支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隶属党总支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组织教育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和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创新思想理念,丰富活动内容,改进工作方式,讲求实际成效,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支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教职工和学生的发展与成长的原则设置党支部。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和党员5人以上的班级,应建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与业务工作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学生班级正式党员不足5人的,可按年级或专业联合成立党支部。

教学科研单位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教研室、研究所(中心)设置;机关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内设机构设置;离退休党支部单独设置;一、二年级的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或专业设置,三、四年级的学生党支部原则上按专业或班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按班级或专业设置。

各院、部党总支也可根据实际,探索学生党支部的设置模式。

教工党支部人数一般应以3-10人左右为宜;学生党支部人数5-20人左右为宜。

第五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总支同意、校党委组织部批准,每届任期两年。

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

党支部委员出缺的,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党员人数不足5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

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业务素质好、党性观念强、作风正派、热心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并且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群众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

教学科研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教研室或副主任、党员学科带头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党员或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学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应由身体健康、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一、二年级的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教师党员担任,三、四年级的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生党员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研究生党员担任。

第七条党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其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支委会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分布情况以及有利于工作、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三章主要职责第九条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员工,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组织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的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改革开放成就教育、正面典型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培养和树立、宣传身边的优秀典型。

第十一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特别要开好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正确行使权力;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对违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按时收缴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二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的程序,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做好在青年教师、业务骨干、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转正工作。

第十三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经常了解他们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对群众中的错误认识和不良风气予以批评和纠正。

第十四条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十五条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六条组织领导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支部内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要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每学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交流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的目的。

第十八条学习制度。

党支部应建立理论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式,创新活动内容,保证学习效果;建立党员个人自学档案,督促党员撰写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笔记,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三会一课”制度。

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小组会议,完善党内组织生活,保证组织生活质量。

党支部每两周集体活动一次,党支部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每次组织生活会都要做好记录。

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党课教育,增强教育效果。

第二十条组织发展制度。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做到培养有计划,教育有内容,考察有记录,入党考察材料齐全、规范,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预备期满的党员要按时转正,转正程序要规范。

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的指导,重视在优秀学生和优秀中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全面地检查和评价每一名党员在本职岗位和工作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通过评议,表扬先进,激励后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二条联系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意见,支部委员和党员要分工联系本单位的师生员工,向他们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联系情况,党支部每学期检查总结一次。

第二十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转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并加强管理。

对外出党员要明确要求,确定专人负责联系、管理。

外出党员每半年应向支部汇报一次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按规定交纳党费,返回后要及时汇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请示汇报制度。

党支部要经常向党总支汇报请示工作,需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计划与总结制度。

党支部要根据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支部的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每学期都要向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和总结都要交党总支,以便于党总支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六条各党总支负责对所属党支部的工作考核,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以本条例为主要依据,考评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工作方法,总结经验,以评促建,全面推进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七条由各党总支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各支部考评工作的实施。

考核评估程序包括:支部自评,写出工作总结;在自评基础上,由考评小组对支部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做出考核评价;反馈考评意见;总结考评工作,制定改进措施。

考评工作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组织考评、支部自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对党支部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围绕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情况;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群众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校党支部考评结果进行检查验收,上报学校党委。

考评结果由学校党委认定后,将作为评选校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对考评成绩较差的党支部,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党支部活动经费要列入学校经费预算,予以保证。

党费要按照一定比例划拨给党支部,作为党支部活动经费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的专任教师,任期内经考核合格增加其适当的工作量。

第三十二条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的学生党员,按照《山东经济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考核,给予适当加分,计入综合测评成绩。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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