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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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16•【文号】(98)新出期1218号•【施行日期】1998.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0月16日(98)新出期1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群众团体、民主党派:通过近二年对新闻出版业散滥状况的治理,全国期刊出版业走上更加健康、繁荣、有序的发展道路,涌现出一批导向正确、质量较高、装帧印制精美的优秀期刊。

但是。

由于一些主管、主办部门疏于对所属期刊的管理,有个别期刊时有不遵守宣传纪律的情况,在宣传报道中出现错误的导向;有的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擅自改变办刊宗旨、编辑方针。

擅自更改期刊名称,利用改变刊期搞一号多版等。

此外,—些内地单位在境外注册期刊后,将其在内地编辑出版发行,严重扰乱了国内期刊市场。

为促进期刊出版繁荣,保障期刊出版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版期刊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服从大局,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二、出版期刊不得擅自改变办刊宗旨、编辑方针,擅自扩大专业分工范围。

如确有必要改变,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由期刊的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转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三、出版期刊必须遵守一刊一号、一号一版的管理规定,不得利用改变刊期擅自增加版本。

四、期刊名称是期刊的标识,其他名称、文字不得与刊名并列,不得以要目或其他文字代替刊名,要目字号应小于刊名字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新出报刊[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开展报刊审读工作,现将《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四条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新闻出版署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
(新出报刊[1999]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期刊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
近些年来,随着期刊出版的发展繁荣,期刊在出版形式、设计和装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这对于改进和提高期刊出版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期刊在封面上的刊名、副标、要目比较混乱,甚至影响了期刊名称的辨认。

这种情况,违反了期刊出版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期刊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注册登记的名称相符,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已注册的名称。

二、期刊封面除使用已经注册登记的中文名称外,可印有准确翻译并经注册登记的英文或其他外文名称,但必须明显小于中文名称。

三、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以中文或外文将与其进行出版权贸易的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在期刊封面上刊出。

四、少数民族文字的期刊,应在封面上同时刊出汉文刊名。

五、每期期刊封面所用名称必须与所注册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

六、期刊增刊不得在封面上使用副标识名称,增刊须刊印正刊名称并注明“增刊”字样。

七、期刊出版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为加强对报刊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措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我署制定了《警示通知书》,对违规报刊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

现将《警示通知书》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并对其使用提出以下要求:一、下达《警示通知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行政措施之一。

二、《警示通知书》中详细载明了违规报纸、期刊刊名、刊期、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事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处依据,处理意见等相关内容。

三、《警示通知书》和其他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规事实初步认定后,可先行下达《警示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

其后,可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据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报纸期刊出版管理中要正确使用《警示通知书》,违规事实要清楚,查处依据要明确,处理意见要具体。

六、《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规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的《警示通知书》,要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新闻出版总署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警示通知书省(区、市):文号:┌───────────┬──────────────────────────────┐│违规报纸│││期刊名称││├───────────┼───────────┬──────┬───────────┤│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报纸│││││期刊刊期││├───────────┼───────────┴──────┴───────────┤│主管单位││├───────────┼──────────────────────────────┤│主办单位││├────┬──────┴──────────────────────────────┤│违│││规│││事│││实││├────┼─────────────────────────────────────┤│查处│││依据││├────┼─────────────────────────────────────┤│处│││理│││意│││见││├────┼─────────────────────────────────────┤│备注││└────┴─────────────────────────────────────┘发文机关名称、签章××××年×月×日抄报:新闻出版总署(一式两份)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
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公布日期】2009.01.22
•【字号】京新出法[2009]35号
•【施行日期】2009.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京新出法〔2009〕35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经对1990年至2007年期间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发布的17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46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5件。

现予印发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版权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附件2: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附件3: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新闻出版署发布)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内部报刊公开定价销售、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有的甚至组织公开的社会活动,公开征订或将内部报刊发往海外,“准印证”及其编号刊印也十分混乱,严重违反内部报刊管理原则。

为使内部报刊出版工作守法有序的进行,特作如下通知:一、内部报刊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卖性连续出版物。

它的创办和出版必须有正当的经费来源。

《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均明确规定,内部报刊的发放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不得公开陈列、销售,更不得传播到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和公开性的社会活动;不准定价销售等。

各地内部报刊必须严格遵守。

二、内部报刊的审批,必须严格遵守《内部报刊管理原则》的各项规定。

各省(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按年度于每年3月1日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告上年度内部报刊管理情况,包括实有内部报刊名单及变更登记项目情况。

对现有地市级以下行政单位擅自批准的任何报刊应立即宣布无效,并停止出版活动。

三、各内部报刊应在报头下面或期刊封底下角和版本记录页,完整地刊印“准印证”及其编号全称、不得将“准印证”名称省略,仅以“刊号”两字替代,或仅以汉语拼音及编号替代“准印证”名称及编号。

内部报刊不准刊印“定价”。

四、今后审批、登记内部报刊,各审批、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所限定的范围进行。

对不属内部报刊范围的不予批准、登记,对违反规定批准、登记的要追究其责任。

新闻出版署实施对内部报刊审批的监督,内部报刊的批准文件应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6•【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报刊出版管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促进报刊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我署组织力量,结合我国报刊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个管理规定”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报刊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了我国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规范,是当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主办单位以及报刊出版单位做好报刊出版管理工作,规范出版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两个管理规定”,全面了解规定内容,切实加强报纸和期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并将“两个管理规定”列为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个管理规定”,了解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与法规5现代养生 2020年6月第20卷第10、12期第一条 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 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 报纸、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 报纸、期刊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报纸、期刊出版形式差错判定以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5月28日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新广出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各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服务机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学术期刊是国家科研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学术研究,推动文化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学术期刊品种数量迅速增长,出版质量和学术影响力也得到了较快提升,已初步形成学科门类齐全、基本满足科研学术交流需要的学术期刊出版体系,涌现出了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知名品牌期刊。

但是,目前学术期刊出版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分散弱小、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未根本改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较低;整体质量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还不能适应科教兴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现行的科研人才评价机制造成论文发表需求过旺,学术期刊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一些学术期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放松审核把关,造成学术质量下降;特别是一些不具备学术出版条件的期刊超越业务范围或一号多版,出租、出售、转让出版权给个人及中介公司,刊发质量低劣学术论文牟利,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优化学术期刊出版环境,提高学术期刊出版质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严格执行期刊三审制和三校一读制度保证出版质量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期刊三审制和三校一读制度保证出版质量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期刊三审制和三校一读制度保证出版质量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2001]142号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2月22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年来,由于一些期刊社内部管理制度不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直接影响了期刊出版质量。

特别是近一时期,有的期刊社不认真执行出版工作的"三审制度"和校对度,致使刊物错字、漏字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严重政治性差错。

为了尽快纠正目前期刊审稿和编校工作中的不良倾向,严格执行期刊管理质量标准,保证期刊出版质量,现就加强期刊编校工作和严格执行稿件审核制度等方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类期刊的出版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强化"严格管理、重在量"的办刊意识,努力保证期刊的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编辑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稿件的编发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稿件"三审制度",切实做好稿件的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

对稿件编排的各个技术环节,都要规范操作,杜绝事故隐患。

三、期刊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对全部稿件都要有专职校对人员负责进行校对。

校对人员需对校对质量负责。

期刊稿件的校对应不低于三个校次,重要的文章或内容应增加校次。

每期刊物的终对校工作必须由本刊社(编辑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对人员担任。

已经采用现代排版技术的期刊出版单位,必须由专职校对人员通读复印软片或软片样。

四、期刊出版应坚持责任编辑制度。

责任编辑需进行稿件的初审、编辑和付印样的通读等工作。

责编人员对稿件的内容、体例、语言、文字进行编辑加工,防止和消除各种技术性差错或原则性错误,并负责对版式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各个出版环节进行监督,以保证期刊出版质量。

五、期刊出版必须认真执行总编辑(主编)终审制度。

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
全 面 实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 加 快 建 设 创 新 型 城 市 , 紧 紧 抓 住 促 进 科 技 与 经 济 紧 密 结 合 这 一 核 心 问 题 ,始 终 坚 持教 育 为 基础 、科 技 为 关键 、人 才 为根 本 , 着 力 提 升 企 业 自主 创 新 能 力 和 产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 全 面
界 以城 市 群 为 主体 的竞 争格 局 , 积极 探 索 以 城 市 群 为
主 体 形 态 的 新 型城 市化 道 路 , 推 进 区 域 内 副 中 心城 市

体 化 发展 ,域 外 J 吉 1 边城 市 ( 台州、 丽水 、宁 德 等 )同
[ 参 考 文 献]
[ 1 I 戴梦莹 . 中心 城市 集聚 与扩 散运 行规 律的研 究 【 D】 . 浙 江大 学经济 学院 ,2 0 1 3.
4 6
温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2 0 l 4 年 6月
务 业有 发展 市场 。 因此 , 中心城 市 扩容 , 可 “ 外推 ”服
务 业 , 拉 动 消 费 , 实现 转 型 升 级 。
城 化发展,构建 浙南闽北大都市 区。
5 . 以创 业 创 新推 动 发展 方 式转 变
《 期于 U 出版 管 理 规定 等 相 关 法规 规 章 ,现 就 有 关 问题
通知 如下。

三、落 实 责任 ,强 化管理 ,切 实推 动学 术期 刊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 九 ) 各 级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刊 发 学 术论 文 期 刊 的 监 督 管 理 , 充 分 利 用 网 络 手 段 ,加 强
f 2 J 郑义秀 . 温 州 民间借贷 影响冈 素分析一 一基 于民 间借贷 纠纷 案调 查 I J 】. 西南 农业大 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2 01 2 ( 1 1 ): 3 3 — 3 5 [ 3 J 应雄 . 江浙 两省近几 年经济发 展比较 分析 f J 】. 政 策隙望, 2 0 1 2( 1 ) : 4 3 - 4 4 . 1 4 J 郑义 秀 . 基 于熵权 法 与灰色关联 法 的温州小 微余 业发展 指数实 址分析 【 J】 . 中南 林业科 技大学 学报 ,2 0 l 4( 1 ): l 0 0 — 1 0 3.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新出报刊[2007]37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新出报刊〔2007〕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我署制定了《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并将从2007年7月起依照该规范对全国期刊的出版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请向各期刊出版单位宣传这一规范,督促其依据规范进行对照检查,并及时纠正一些期刊在出版形式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附件:《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新闻出版总署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为更好地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目的本规范制定目的是为期刊提供可依据的出版形式规范,为提高期刊综合出版质量,建立科学的期刊出版管理体系服务。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原则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客观实际,标准兼容,可操作性强。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依据本规范制定以《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种法规为依据。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31•【文号】新出期[1992]1967号•【施行日期】1992.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新出期(1992)1967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随着期刊出版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根据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原则,我署决定停止执行(89)新出期字第1323号、(91)新出期字第135号、第1369号文,并对增刊(含精选、精华本)的审批规定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正式期刊每年一般只批准出版一期增刊,一次申请只对一期增刊有效。

有特殊情况需一年出版一期以上增刊的,应逐次报批。

申请出版增刊应具备下列条件:正式期刊连续正常出版一年以上并按规定及时缴送样刊;正式期刊两年内未受过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增刊的宗旨、编辑方针、开本和发行范围与正刊一致。

二、社会科学类期刊出版增刊按《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19条、第29条审批、登记、出版。

中央单位主办的期刊出版增刊,可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司申报。

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出版增刊按《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期刊主管单位(含其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提出的增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如是本刊已发表的文章,须注明本刊发表的时间)、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

审核批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期刊社提供拟编入增刊的文章原文。

四、经批准出版的增刊,办刊单位在收到批准件之日起30天内,应持批准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由登记机关发给一次性的“增刊许可证”。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5.18•【文号】中宣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现将《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2021年5月18日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学术期刊是开展学术研究交流的重要平台,是传播思想文化的重要阵地,是促进理论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

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对于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做好学术期刊出版工作,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宣传思想工作根本任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加快提升学术期刊内容质量和传播力影响力,不断完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坚持高举旗帜、服务大局。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学术期刊独特作用,提高学术期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能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坚持追求卓越、创新发展。

加强优质内容出版传播能力建设,创新内容载体、方法手段、业态形式、体制机制,实现学术组织力、人才凝聚力、创新引领力、品牌影响力明显提升,推动学术期刊加快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努力打造一批世界一流、代表国家学术水平的知名期刊。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826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826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826号2001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报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自1988年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以来,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切实加强了报刊审读工作,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审读制度,组建了审读机构和审读队伍,并以各种形式通报和交流审读信息。

审读工作的加强,对引导报刊舆论,强化报刊管理,推进报刊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报刊业的发展,对报刊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为此特作出如下通知:一、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加强报刊审读工作。

报刊是党的重要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对报刊进行审读,是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报刊审读工作对于正确和及时引导舆论,确保报刊出版单位认真遵守出版法规和宣传纪律,提高报刊整体出版质量,促进报刊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运用审读实行监督、指导也是强化报刊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报刊审读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更加充分发挥审读工作在报刊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刊审读的重点。

当前要把学术理论、时事政治、文化生活以及文摘类等报刊作为审读工作的重点。

要特别注意报刊刊载的内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的;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的;违反报刊出版管理法规和规定的。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邮政局关于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邮政局关于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邮政局关于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06.07.31•【文号】新出联[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邮政局关于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新出联〔2006〕6号)各省(区、市)党委宣传部、纠风办、新闻出版局、邮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2005年7月,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5〕1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各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各报刊出版单位创新发行手段,转变经营方式,报刊市场恶性竞争势头得到初步遏制,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在报刊发行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尚未统一,执行《通知》不够坚决;履行自律协议情况不容乐观;广告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比较严重等等。

2007年度报刊发行征订在即,为巩固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成果,维护良好的报刊发行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定信心,坚决纠正报刊发行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报刊业保持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报刊市场尚未成熟,竞争手段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系统化的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经营队伍,完整的报刊产业链尚未形成,无序竞争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对传统报刊业的冲击,使市场的竞争加剧,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国新出发电〔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2024年4月12日至7月12日二、核验重点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同时负责中央单位主管在京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分别负责兵团系统、军队系统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

各省级出版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全面检查期刊尤其是重点抽检期刊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出版导向和质量情况、出版经营活动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 期刊出版情况。

期刊是否按照批准的刊期正常出版,是否存在拖期出版、未经备案擅自休刊、休刊超过180天、长期无法正常出版等问题。

2. 主管主办情况。

期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全面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职责,加强期刊阵地管理和建设;是否存在非公有资本介入、关系挂靠、管理缺失等问题。

3.内容导向情况。

期刊及其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建立严格的内容把关机制。

期刊及其所办新媒体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是否刊载或传播存在内容导向问题的文章和信息。

4.出版质量情况。

期刊是否按照《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落实“三审三校”等各项制度,加强对采编、校对、印装各环节的把关;是否存在编校差错率高、出版形式不规范、印装质量差等问题。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国新出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国新出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修订后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10月25日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工作,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应当依照本办法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

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选题,具体包括:(一)有关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现任、曾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著作、文章及其工作和生活情况的选题,有关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重要讲话学习读物类选题。

(三)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重大事件、重大决策过程、重要人物选题。

(四)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战役战斗、重要工作、重要人物选题。

(五)集中介绍党政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情况选题。

(六)专门或集中反映、评价“文化大革命”等历史和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选题。

(七)专门反映国民党重要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八)涉及民族宗教问题选题。

(九)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

(十)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重要社会事务等选题。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242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242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1999年3月17日新出报刊[1999]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三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及我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精神,对全国期刊出版业的散滥状况进行了治理,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期刊的品种、结构、数量以及登记项目都有相应的变动。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署决定在1999年4月至5月期间,进行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刊核验(一)核验范围。

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含解放军系列、高校学报系列、信息参考系列、报刊复印资料系列、公报政报系列、年鉴系列的期刊)。

(二)核验原则。

由于这次核验是在治理期间进行的,所以,应以中央“两办”37号文件为指针,按照我署118号文件及《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现从严治理、调整结构、停一办一的原则。

凡属在这次核验中停办的期刊,指标归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由于1997年、1998年两个年度我署没有统一安排期刊年检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验办法。

(三)核验要求。

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予以缓验或停办。

1、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情况的以及违反其他有关期刊管理的法规、规章的应予以缓验。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2023年印刷复制质检活动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2023年印刷复制质检活动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2023年印刷复制质检活动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5.14•【文号】国新出发函〔2024〕163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2023年印刷复制质检活动有关情况的通报国新出发函〔2024〕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印刷复制质量管理的通知》安排,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3·15”印刷复制质检活动和中小学重点教材印制、环保质量检查的通知》要求,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点对主题出版产品、日历台历、热点领域出版产品的印刷复制质量进行了抽检,对中小学重点教材印制、环保质量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抽样情况在出版单位库房、印刷企业共抽取图书、报纸、期刊和光盘样本248种4482册(份、片),覆盖北京、河北、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8个地区以及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共100家出版单位。

在印刷企业共抽取中小学重点教材样本25种700册,覆盖辽宁、江苏、河南、湖南、重庆等5个地区的5家出版租型单位。

(二)检验情况经检验,有3种图书印制批质量不合格,图书印制批质量合格率为98.6%,有50册图书印制单册质量不合格,图书印制单册质量合格率为98.8%。

有1册期刊印制单册质量不合格,期刊印制单册质量合格率为98.8%。

有3片光盘复制质量不合格,光盘复制单片质量合格率为90.0%。

期刊印制批质量合格率、报纸印制批质量和单份质量合格率、中小学重点教材印制和环保质量合格率均为100%。

在本次抽检巡查中,日历台历印制质量合格,未发现非法印制问题日历台历行为。

二、质量突出问题(一)跨页接版问题仍是印制质量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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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6日
【正 文】
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群众团体、民主党派:
通过近二年对新闻出版业散滥状况的治理,全国期刊出版业走上更加健康、繁荣、有序的发展道路,涌现出一批导向正确、质量较高、装帧印制精美的优秀期刊。

但是,由于一些主管、主办部门疏于对所属期刊的管理,有个别期刊时有不遵守宣传纪律的情况,在宣传报道中出现错误的导向;有的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擅自改变办刊宗旨、编辑方针,擅自更改期刊名称,利用改变刊期搞一号多版等。

此外,一些内地单位在境外注册期刊后,将其在内地编辑出版发行,严重扰乱了国内期刊市场。

为促进期刊出版繁荣,保障期刊出版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版期刊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服从大局,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二、出版期刊不得擅自改变办刊宗旨、编辑方针、擅自扩大专业分工范围。

如确有必要改变,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由期刊的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转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三、出版期刊必须遵守一刊一号、一号一版的管理规定,不得利用改变刊期擅自增加版本。

四、期刊名称是期刊的标识,其它名称、文字不得与刊名并列,不得以要目或其它文字代替刊名,要目字号应小于刊名字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五、期刊增加主办单位须按本通知第二条的程序办理。

六、期刊改变刊期,须按《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期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其转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七、出版期刊必须遵守《关于性知识、性科学图书出版的通知》((88)新出图字第1351号)的规定,凡属性知识、性科学的文章,限由有关的期刊安排刊载,“不得以普及性知识、进行性教育为借口,渲染性技巧和进行有关性的低级下流描写”。

八、期刊主办、主管单位应按《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的暂行规定》切实履行所负职责。

九、各地出版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关于海外报刊不得在内地自行征订发行的通知》((94)新出联1号)的规定,“海外报刊在内地的发行工作,须经国家批准的报刊进口单位办理,海外报刊在内地的办事
机构不得直接从事海外报刊在内地的征订发行业务。

海外报刊不得通过内地驻外机构利用内地其他渠道办理发行业务”。

各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对有违规问题的期刊必须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或仍不改正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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