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选举大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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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xxxxxx委员会
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年月日中共北xxxx委员会
党员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及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xxxx委员会出席区第四次党代会代表均由中共北京市大兴区煤炭公司委员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出席区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且不低于上次选举时的差额比例。
四、经区委批准,出席区党代会代表名额为1名。出席区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为1名。
五、出席区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意见,经党委考察、区委审核,提交各党支部酝酿讨论。汇总各支部意见后,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六、在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
效,应重新进行选举。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得票多者当选;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不足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七、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党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党员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下边的另选他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八、会场设1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党委成员和党员依次投票。
九、选举设监票人2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党支部推选,党委会议研究提名,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由党委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区党代表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党委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
行工作。
十一、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二、大会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党委报告后,向大会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区党代会代表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三、本选举办法由党委提出,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