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廉洁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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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廉洁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员工廉洁从业、防止贪腐现象,保障公司合法经营、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以维护公司根本利益及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员工。

第三条**集团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反贪腐行为规范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不准有滥用职权、损害公司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 利用工作便利在工程招标、材料采购招标、产品销售、工程监理、工程款结算等工作中进行暗箱操作、私下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二) 利用工作之便要求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出工出料为自己或亲属进行房屋装修;

(三)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国家财经制度和公司规定的活动;

(四) 玩忽职守、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有意刁难、勒索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

(五)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 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集团公司的财物;

(二) 在各种业务活动中接受业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回扣、礼金、物品、有价证券、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 接受下属单位或业务单位为个人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以及观光旅游等提供的方便;

(四)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性活动;公款私存以及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 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

(六) 利用职权要求上级或指使下级为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八) 未经集团董事局批准,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 在员工招聘、转正、升职、调资、奖励等利益分配中,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十)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不准将管辖范围内的公司资产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关利益的人经营。

第七条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业务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

第八条不准拉帮结派、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相互包庇、互相吹捧,搞不正之风。

第九条不准伪造学历、学位、自传等个人档案;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位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条不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在其它单位兼职。

第十一条不准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不准泄漏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到各分公司检查工作,分公司可

安排一副经理或以下人员陪同接送,安排员工餐厅工作餐。检查期间任何人不得安排或接受宴请、旅游观光、健身娱乐和礼品。

第三章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利益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司所有机构、所有人员,均应恪尽职守、履行职能,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在办理公司事务时,应当自觉约束自身行为方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不论是否出于为公司谋取利益之目的,均严格禁止有下列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违反诚实原则的行为:

(一)与各级政府部门交往联系过程中,对相关工作人员或其利益关联人采取宴请、招待或赠送及承诺赠送礼金、礼品、礼券、其他利益等方式,以图影响对方在相关公司利益事项上的决定或判断。

(二)在办理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审批事项时,以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方式,试图规避国家或相关政府部门所制定的标准、条件或程序。

(三)编造虚假资料、隐瞒真实信息,骗取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许可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四)向审计单位及其它中介机构进行虚假陈述,故意错报或者评估业务交易、资产、负债或收入,影响相关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评价结论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不记录或不披露重要信息,意图影响外部对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了解和判断。

(六)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进行虚假会计处理,意图免除或减少应纳税款。

(七)在相关公司利益的诉讼、仲裁事务中,对法官、仲裁员进行不当影响,干扰判决、仲裁结论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八)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隐瞒可能影响客户购买意愿的重要

事项,违反政府规定的销售条件或重复销售。

第十五条公司在与关联企业进行可能的交易时,应遵循公平市场准则,不得对转移支付故意进行不当定价,使关联企业获得不当利益。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所负责工作中,不得要求下属开展违反政府法令、法规、规则、合同的商业活动,员工认为上级所下达的工作指令可能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有权向管理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管理监察中心和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管理监督,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公司员工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各种财物必须及时向管理监察中心说明并上交。

第五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员工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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