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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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3、煤矿建设项目在初级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专篇。

4、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文件(新疆煤炭安全监察局发[2012]159号)精神:在2012年10月30日之前,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或已进入试生产阶段,可以不再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要求,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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