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1. 引言隋唐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本章将介绍隋唐五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提供重要的参考。
2. 隋朝的法律制度2.1 秦汉法律的延续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隋朝借鉴了秦汉法律制度的一些优点,如明确的刑法和官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国家的需要。
2.2 大典制度的建立隋朝推行了大典制度,即将各类法律法规编成章、节、条,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典。
就《大典制度》来说,隋朝在武德和开皇年间颁布了两个版本,内容丰富,体例完善,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法定作用。
2.3 法官制度的完善隋朝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资格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刑罚的限制和审判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唐朝的法律制度3.1 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在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推行了一系列变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隋朝来说更加完善和成熟,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律令制度的建立唐朝实施了律令制度,将各类法律规章编成不同的律令,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和刑罚适用。
该制度为唐朝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3.3 科举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唐朝推行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培养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4.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4.1 动乱与法律制度的衰落五代时期,社会动荡频繁,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各个政权的更迭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司法实践也难以规范和稳定进行。
4.2 程式法的兴起五代时期,程式法成为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
程式法是一种注重形式而非实质的法律处理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 五刑 • 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 曹魏:死、髡、完、作、笞 • 北齐:死、流、徒、鞭、杖 • 隋朝:笞、杖、徒、流、死
பைடு நூலகம்
《开皇律》所定五刑
• 死刑:绞、斩 •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杖刑:六十、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 • 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 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 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 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 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隋书·刑法志》
(四)重定“八议”、“官当”、 “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二、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1、唐代主要的行政法规 2、选任官吏的制度 科举制 常举考试,设有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 明法科、明字科、明算科、童子科、道举科 等,以“明经”、“进士”二科最受重视。 省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择人有 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 其言词辩正;三曰书,取其楷书遒美;四曰 判,取其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 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其六品以降,计资量 劳,而拟其官;五品以上不试,列名上中书、 门下,听制敕处分。”
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 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买已讫 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 等,罪止杖一百。”
3、婚姻家庭继承立法
建立婚姻关系,需订立“婚书”。 《唐律·户婚》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 及有私约而辙悔者,杖六十。” 《唐律疏议·户婚律》第188条“卑幼自娶妻” 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 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2、《唐六典》的编纂
《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中国历史 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于开 元十年(公元722年)命令起居舍人陆坚仿 照《周官》六典——理典(即治典,因避唐 高宗李治名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 刑典、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 置、职掌、办事规程等内容,后因唐朝官制 难以套用周官,修订《唐六典》失败。后确 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这样就规定 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直至 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历时十六年 之久的《唐六典》的修订工作终告结束。 《唐六典》共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 僚体制编排。
第四节
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一、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1、身份户籍与土地立法
唐代将人区分为“良”、“贱”。“良” 指普通百姓。开元七年所定《户令》规定: “诸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巧 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工商之家 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贱”指贱民。根据身份上的不同,又可 分为两大类:官贱民与私贱民。官贱民包括: 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 等;私贱民包括:奴婢,部曲,客女等。 唐前期将民田分为永业田、口分田、居 住园宅三类,其给授对象、数量及回收规定 各不相同。
法制史第七章课件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历史地位: 历史地位: 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使封建法典 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 定 型化做了极为宝贵的贡献,其各项制度被唐律直 型化 接继承,为宋、明、清各朝直接沿用,在中国法 制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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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历史教训
(一)隋朝法制的破坏 隋初:“仓廪实,法令行” 隋文帝末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 不复依准科律”; 允许法外用刑 隋炀帝的残暴:恢复轘裂、枭首、罪及九 族等已废除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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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1、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 较合理 2、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 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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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唐六典》 三、《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十年( 唐玄宗开元十年(722年)编纂,开元二十六 年 编纂, 年(738年)完成 年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 卷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30卷,分理、教、礼、 事六部, 政、刑、事六部,记载了唐朝中央与地方的官制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立法史上的创举, 立法史上的创举,开创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 的先河
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581-618-907年 (581-618-907年)
本章重点 开皇律》 (1)《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2)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唐律疏议》 (3)《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十恶” (4)“十恶”的内容与实质 (5)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及唐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6)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7)唐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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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 唐宣宗大中年间(847年—859年)编定 年 年 特点:以律为主, 特点:以律为主,分类编排 对五代、 对五代、宋的立法影响大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
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
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
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1、隋代法制概况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一、隋代法制概述(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
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
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隋唐法律制度ppt课件
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
令
格
式
律是关于 断罪量刑 的基本法 典,主要 是规定罪 与罚两方 面内容的 基本法
令主要涉及 国家行政体 制、尊卑贵 贱等级制度 等方面,是 关于国家各 方面制度的 法规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 式主要是封建国 关分别颁行的以及 家各级行政组织 因人因事颁布的诏 活动规则及上下 令,整理汇编而成 级间的公文程式 的法规;汇编后的 的法律规定。经 格,称为“永格”,过汇编的式,称 具有普遍的效力。 为“永式”,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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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区分公罪和私罪
•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 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 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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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的地位
•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具 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总结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经 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之精华,使封建法典 趋于定型,对唐律的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 同时,《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 固,社会秩序的安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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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 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篇目增加。 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
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 《开皇律》。 删除十恶条目。据《唐律疏议》记载,《大业律》删 去“十恶”中的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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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
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代法律
唐律的修订过程
• 《唐六典》涉及内容广泛,其正文部分详尽记述了盛唐时 期的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其注文部分又介 绍了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因此,称《唐六典》为盛唐时 期的行政法规大全,并不为过。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 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大唐六典》的出现,不仅反 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古代行政立法的突出发展, 而且使以往法典形式为之一变,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 政法典既相分离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明清两代在 编定刑律以外,多方组织人力汇编本朝的《会典》,从中 反映了唐代法典形式对后代的重大影响。
与指示的汇编。 • 式是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以
及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细致规定。
法律形式
• 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唐代,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 律、令、格、式或由皇帝直接下颁,或由臣僚修订,经皇 帝批准,再以皇帝名义颁布。唐代多种法律形式的并用, 不单说明封建法律体系的完备化与系统化,而且反映了封 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与皇帝个人支配立法权的 明显加强。从实质上看,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 进行统治,无非要把复杂的社会关系纳入封建法律调整的 范围,确立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进而达到长 治久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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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修订过程
• 1. 《武德律》 • 李渊代隋建唐以后,唐律全面修订,武德七年
中国法制史第7章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四、隋朝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诉讼:县官不予受理,允许逐级经郡、州,直至尚 书省,请求朝廷处理。允许“挝登闻鼓”。
(二)讯囚:严格的规范 (三)死刑复核:死刑案件集中到大理寺进行复核
第二节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一、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思考:为何后人对唐律作出了“一准乎礼”评价。
第三节 唐朝法律的主内容 四、刑事法制
(一)刑名 1、笞刑:对轻微犯罪行为的惩戒 2、杖刑:刑具是两端粗细不等的楚条 3、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 4、流刑: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服劳役 5、死刑:剥夺生命的极刑
第三节 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刑事法制
第二节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二、立法概况
(三)《永徽律》及其《律疏》(《唐律疏议》) “律疏”或“疏议”实际就是法律解释,经高宗批准后,
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今天我们所见的《唐 律疏议》是由唐律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 (四)《开元律》及其《律疏》
第二节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三、《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及特点
五、唐中后期格后敕与刑律统类的制定
(一)“格后敕” 将历年所颁发的制敕“分朋比类,删去前后矛盾及理例重
错者,条流编次”。 (二)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一百二十一门,然后
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
第三节 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制 (一)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权体制:三省六部制 1、三省: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 2、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二)职官制度 1、职官的任用:科举、吏部考试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四)式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国家的一切公务,都必须依据 令、格、式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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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一概按律的规定 断罪量刑。因此,这四种法律形式构成唐代前期立法的 整体,四者明确区分,协调应用,是初唐立法技术的高 度成就。
户婚分为户、婚二篇;厩库分为仓库、厩牧二篇;盗贼分为盗、贼二篇; 新增关市、请求、告劾二篇。
二是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二百余条, 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开皇律》。
三是删除十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并没有将“十恶”罪全部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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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疏》的撰定,是永徽年间立法的一件大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三年 开始修订,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注进行了逐条解释,并对司法中 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当时称《律疏》,后世 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的修订在当时有两方面的直接原因:一是《永徽律》颁布以后,大理 寺、刑部、地力司法机关都存在不少定罪量刑畸轻畸重,很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在当 时的科举考试明法科中,对《永徽律》的理解不一致,缺少“凭准”。为解决这两个 问题,修定了《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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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革刑罚制度。《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辕裂等酷刑 和孥戮相坐之法。确立了死、流、徒、杖、笞的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 二等: 斩、绞;流刑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服劳役 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开皇律》所确立 的刑罚,标志着中国封建五刑的正式确立,除流刑三等到唐代各多加一 千里外,其余全部为唐律所沿用。
中国法制史隋唐的法律制度
— 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 (公元734----737年)皆删定旧律令格式,刊定《律疏》 三十卷。经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经唐末、 五代、宋、元,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二)《唐六典》的编纂
— 正文详述盛唐时期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方 面,注文介绍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是盛唐时期 的行政法规大全。
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 职。分掌管理,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 审判,水利与营造等工作。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 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
— 2、御史台
— 御史台,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御史中 丞二人,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
— 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三、法律形式
— 凡律以正罪定刑,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 邪,式以轨物程式。
—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 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 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 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 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封建国 家的大法,以律为主,令、格、式是律的补充。律具 有普遍性,在适用法律及确定罪名刑名时,律起“正 罪定刑”的标准作用。 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刑事、民 事、行政、经济及诉讼等各方面内容。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 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开元十年 至二十六年(公元722----738年),历时十六年, 修订《唐六典》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僚 体制编排。“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基本体例, 打破两晋以来“诸书仪杂礼”的传统。实现了同刑 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七章 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完备
(1)五刑 笞\ 5等 杖\ 5等 徒\ 5等 流\ 3等 死\ 2等
(2)十恶
威胁损害皇权及封建国家的犯罪:谋
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行为:不道 破坏威胁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恶逆\
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特权法
八议 请 减 赎 官当 免官
4.刑罚适用的原那么
婚姻解除:离(出妻和和离)和断离(嫁娶违 律和违律为婚\义绝)
(3)严格维护封建伦常关系和嫡庶之别
四.唐律特点及历史地位
特点 1. “一准乎礼〞 2. “得古今之平〞 3.“范围甚详,节目甚简〞
历史地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台院,殿院和察
院) 2.诉讼制度
典(职) \刑典(职)\事典(职) (7)大中刑律统类(宣宗)
3.法律形式
“律以正刑定罪, 令以设范立制, 格以禁违止邪, 式以轨物程式〞.
三.唐律疏议
1.十二篇介绍 总那么:名例律 分那么:卫禁律 职制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贼盗律 斗讼律 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 断狱律
2.名例律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七章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 义法制的完备(581年---904年)
一.隋朝封建法制概况
1.开皇律
“用法意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 “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时行
决〞 违背“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
2.大业律 恢复酷刑,实行籍没之法
“观于炀帝之先刑而后淫刑,与文帝 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 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 已〞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
(3)自首原那么与类推原那么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那么举重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六部:刑部、吏部、礼部、户部、工部、兵部 二十四司:六部各设四司 九寺五监:24司下属机构(大理寺在其中) 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中央咨询机构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似今:政策研究室)
中
台院:监察中央百官
央 监
御史台 殿院:监察朝仪、朝会、郊祀等 察
察院:监察地方百官
机 关
大理寺,九寺之一,刑部,六部之一, 大理寺<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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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规定错案追究
法 故意错案,以罪人之罪罪之
官 错
判人有罪,比照罪人之罪减三等
案 过失错案
判人无罪,比照罪人之罪减五等
过失判人无罪减等更多:宁无不有,宁轻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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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永徽律疏》之颁布 唐高宗(李治)永徽年间颁布 12篇 502条 主要编纂: a、律条:比《贞观律》,仅多两条 b、注疏:大量疏议,附于律后 故元朝后称其为《唐律疏议》 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年间 修改个别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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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业律》之颁布 隋炀帝杨广大业年间颁布 18篇 起初,废除“十恶”,减少酷刑 随后,实施酷刑
隋文帝末年: “盗一钱”、“三人盗一瓜”:
弃市 隋炀帝末年: 凡盗:斩、裂、枭甚至满门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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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机关的设置
1、中央司法机构 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 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都官省(后改称刑部)
《唐律疏议》书影 唐高宗(李治)17
2、《唐六典》的编纂 唐玄宗(李隆基)时颁布 30卷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分:礼典、理典、政典、教典、刑典、事典 历史依据:西周《周官》(又叫《周礼》) 现实依据:当时政治体制(“以官统典”)
《唐六典》书影 (又叫《大唐六典》)
唐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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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
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法典化发展过程的总结,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其篇章体例和主要内容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不仅对当时的社会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定都有指导意义;不仅在中国国内有巨大影响,而且还波及到日本、朝鲜、越南等国。
所以,本章的学习以《唐律疏议》为重点,仔细把握其主要特点和内容,进一步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了解。
【本章知识点】:1.《开皇律》2.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1.唐代的法律形式2.唐代主要立法活动3.《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4.《唐六典》的主要内容5.唐代法律儒家化所表现出来的等级特权思想6.唐代法律中的家庭伦理原则7.唐代法律中较有特色的刑法原则10.唐代法律重的主要罪名11.唐代中央政治体系的特点12.唐代官员的选任和科举制度13.均田法、租庸调法、两税法14.唐代法律的主要特点15.唐代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第一节隋初法制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隋初的法制思想延续了南北朝时期北朝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的做法,同时对北周的法律作了修正,以“取适于时,留意宽简”的思想对前代的刑罚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减轻。
在实践中,重视法律的作用,锐意改革。
在确立法律的权威性方面,以“既为天下先,事须割情”的态度,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隋代的主要立法活动为隋文帝时期制定的《开皇律》、隋炀帝时期制定的《大业律》。
其中以《开皇律》的历史地位最重要,在北朝和唐朝之间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概念辨析】:《开皇律》:开皇元年,隋文帝命高颍、杨素等人制订本朝新律。
此次修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修订。
又经过开皇三年的修订,最后颁行天下,史称《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500条,继承了北朝修律的积极成果,为唐律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疑难分析】: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一、立法蓝本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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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创设 “ 十恶 ” 制度 《 开皇律 》 在北齐 “ 重罪十条 ” 的基础上 创设了 “ 十恶 ” 制度 , 作为封建刑法重点打击 的对象 。 《 开皇律 》 的 “ 十恶 ” 为 “ 一曰 谋反 , 二曰 谋大逆 , 三曰 谋叛 , 四 曰恶逆 , 五曰不道 , 六曰大不敬 , 七曰 不孝 , 八曰 不 睦 , 九曰 不义 , 十曰 内 乱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一 隋朝法律的指导思想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最终结束了魏晋南 北朝长期分离的混乱局面,国家重获统一。隋朝 的统治并不长久,只维持了38年,但开创了隋 唐盛世的基本格局。其间的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法制思想也进入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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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隋朝的立法活动 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 即 文 帝 制 定 《 开皇律 》 和 隋 炀帝 制 定 《 大 业律 》。 开 皇元年 ( 公元 581 年 ), 隋文帝即 位 , 即 命高熲 、 郑译 、 杨素 、 常明 等人制定新律 , 于同年十月完成 , 颁行天下 。 开皇三年 , 文帝 阅 刑 部奏章 , 认为 所定新律仍过于严苛 , 遂命 苏威 、 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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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贞观律 》 太宗李世民即位后 , 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 等人在 《 武德律 》 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 。 自 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 , 历经 10 年的 时间 , 新律完成 , 并于贞 观十一年 ( 公元 637 年 )“ 颁新律令于天下 ”, 称为 《 贞观律 》。 《 贞 观律 》 在体例上与 《 武德律 》 相仿 , 仍为 十二篇 , 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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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以民为本 , 立法宽简 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 , 唐初的统治者有了 更深的认识 , 早在贞 观初 , 李世民就对侍臣说 :“ 为君之道 , 必须先存百姓 , 若损 百姓奉其 身 , 犹割股以 峻腹 , 腹胞而身 毙 。” 李世民 还经常告诫臣下和子孙 : 君主与老百姓的关系就 好比船和水的关系 ,“ 舟所以比人君 , 水所以 比黎庶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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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唐初的统治者汲取隋朝的教训 , 强调法律的 稳定性与 连续性 , 变更法律一定要慎重 。 太宗 认为 ,“ 法令不可数变 , 数变则烦 , 官长不能 尽记 , 又前后差违 , 吏得以为奸 ”,“ 诏令格 式 , 若不常定 , 则人心多惑 , 奸诈益生 ”。 因 此 ,“ 不可轻出诏令 , 必须审定 , 以 为 永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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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重视法律的实施 , 维护法律的权威 鉴于隋朝君主制法毁法 、 社稷倾覆的教训 , 唐初统治者强调依法办事 , 秉公执法 。 太宗李世 民深知 “ 法之不行 , 自 上犯之 ” 的道理 , 曾 明 确宣布 :“ 法者 , 非朕一人之法 , 乃天下之 法 ”, 表示决不以言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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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一 唐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隋朝的暴政激起了人民的反抗 , 隋朝很快灭 亡 , 公元 618 年 , 李渊建立了 唐朝 。 刚取 得政权的唐朝面临的是隋末的农民大起义和军阀混 战所造成的 百业凋敝的废墟 , 为了尽快恢复经济 , 安抚人民 , 巩固统治 , 唐初的统治者采取了 “ 安人宁国 ” 的治国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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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永徽律疏 》 唐高宗时期 , 唐朝的政治 、 经济 、 文化已 发展到中 国 古代的 顶峰 , 这时期制定的 《 永徽 律疏 》 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 , 也达到了中国封 建法制的 最高水平 , 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代表作 , 中华法系至此基本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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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确立封建制五刑 封建刑法的五刑制自秦汉以后渐次确立 , 但 是 , 直到隋以前 , 这种刑罚 体系仍然处在变化 之中 , 而未能最终定型 。 在继承前朝刑罚制度 的 基础上 ,《 开皇律 》 对刑罚体系作出了 进一 步的改革 , 使其简明 、 宽 平 、 合理 , 并开始 定型 , 确 立了 死刑 、 流刑 、 徒刑 、 杖刑 、 笞刑的五刑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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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德礼为政教之本 , 刑罚 为政教之用 唐朝的统治者继承了 “ 德主刑辅 , 礼法并用 ” 的传统 , 并始终不渝地身 体力行 。 高祖李渊 曾提出禁惩奸顽 , 整顿社会风气 , 要以 礼教与 刑 罚 并用 的 思想为指导 , 即所谓 “ 禁暴惩奸 , 弘风阐 化 , 安民立政 , 莫此为 先 ”。
二 唐朝律典的编纂 ( 一 ) 唐律的修订 以安史之乱 ( 公元 755 — 公元 763 年 ) 为界 , 唐朝前期立法以修律为主 , 后期以编 敕和编制刑律统类为主 。 1.《 武德律 》 高祖李渊登基后 , 完全摒弃了隋朝的大业律 令 , 对隋文帝开皇律令进行增删修订 , 并于武德 二年 ( 公元 619 年 ) 制定新格五十三条 , 颁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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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开皇律 》 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 开皇律 》 继承了魏晋以来的优秀法律文化 和先进的法制经验 , 立法技术成熟 , 代表了唐朝 以前立法的最高水平 , 为唐律的制定奠定了 基础 , 起到了 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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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确定封建法典体例 《 开皇律 》 舍北周而采纳北齐十二篇的结构 , 体例 合理 、 简明 。 以 《 名 例 》 为篇首 , 十二篇篇目分别为 《 名 例 》《 卫禁 》《 职制 》《 户 婚 》《 厩库 》《 擅兴 》《 贼盗 》《 斗 讼 》《 诈伪 》《 杂律 》《 捕亡 》《 断狱 》。 其与 《 北齐律 》 不同 之处在于 : 一是修改了 北齐律的部分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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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继续维护封建贵族官僚的特权 《 开皇律 》 继承了秦汉以来封建法律维护等 级特权的传统 , 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 。 《 开皇律 》 继承 《 魏律 》, 保留 “ 八议制 ” 作 为 一项对于贵族 、 官僚犯罪加以减免处罚的法定 特权 。 《 开皇律 》 首次明确规定了 “ 例减 ” 制度 , 凡八议人员 、 七品以上官犯罪非十恶者 , 依例自然减刑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