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
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业务领域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业务室监督检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关
于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办法。
一、主管机关: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
二、依法申报:企业准备申请融资租赁资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资格证明文件。
三、按规定报告:融资租赁企业在每季度末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其
营业情况,并且在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提
供有关资料。
四、完善管理体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经营管理体制,
及时修订有关制度,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作出完善,确保经营秩序。
五、定期备案: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其融资租赁业务情况,并定期进行备案。
六、财务报告:融资租赁企业应按规定准备财务报告和各项说明
文件,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七、完善备案制度:企业应将所有的融资租赁项目的全过程文件,完全备案在主管部门,以备日后查询和核实之用。
八、符合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
赁法》及有关规定,在融资租赁中履行符合法律法规的义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2024年最新融资租赁业务具体规定分册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最新融资租赁业务具体规定分册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融资租赁业务定义与范围1.1 第一层级的定义1.2 第二层级的范围2. 第二条租赁物的选择与提供2.1 租赁物的选择2.2 租赁物的提供3. 第三条租赁期限与租金3.1 租赁期限的确定3.2 租金的计算与支付4. 第四条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4.1 租赁物的所有权4.2 租赁物的使用权5. 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5.1 租赁物的维修5.2 租赁物的保养6. 第六条租赁物的保险6.1 租赁物的保险责任6.2 保险费用的支付7. 第七条租赁物的风险管理7.1 租赁物的风险评估7.2 风险管理措施8.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的变更8.2 合同的解除9. 第九条违约责任9.1 租赁双方的违约责任9.2 违约责任的赔偿10. 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程序11.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变更11.3 合同的终止12.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定义12.2 保密信息的保护13.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14.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融资租赁业务定义与范围1.1 第一层级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将其购买的租赁物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租赁物或者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
1.2 第二层级的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的范围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第二条租赁物的选择与提供2.1 租赁物的选择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的实际需要和租赁物的性能、状态等因素,选择适合的租赁物。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
一、监督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
二、监督管理机制(一)一般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履行各项合法经营义务,完成各类报表和申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风险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可控。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对存在风险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资本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保持足够的资本,以应对风险和业务需求。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对低于要求的企业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四)业务监督。
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合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经营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其他规定(一)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合监管机构进行各项审核、检查和调查工作。
(二)融资租赁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报送各类报表和申报材料。
(三)监管机构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四、监督管理措施(一)提醒告诫。
针对违反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进行提醒告诫,促其改正。
(二)限期整改。
对存在较大风险或严重违规行为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要求其立即整改,并限定整改期限。
(三)行政处罚。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吊销许可证。
对严重违规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将吊销其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以上措施的采取,应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严重性进行综合考虑。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是依据《营业性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融资租赁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制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融资租赁活动的营业性金融机构。
二、法人设立登记(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二)融资租赁公司一经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公司财务管理(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财务审计制度,设立专职外部审计单位或者股东分派专业审计人员从事公司财务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审计工作。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定期对其财务账目进行全面审计,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披露。
四、经营安全(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立足于实际经营情况,反映企业经营风险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发展趋势及时对投资对象及投资项目实施评估,建立良好的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经营安全的管理。
五、资本金管理(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期完成资本金计提及资本金补缴工作,严格控制其发放业务,做到及时新增资本金投入,确保其资本金水平符合有关审批文件及有关规定。
(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审核统计公司资本金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业务部门和管理报告审核部门报告资本金状况,确保其资本金监控达到宑忠的要求。
六、贷款及应收账款管理(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贷款审查与审批程序,并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及时准确统计公司收回的贷款及应收账款数额。
七、财产安全(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其财产进行核查,定期审核其财产使用及计量情况,确保其安全。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资产进行变动分析、类别分析,严格控制其财产规模及财产结构,确保其财产安全。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体第一条为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租赁公司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经营企业,其经营活动内容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合同范本》、《让让人发放型金融租赁合同范本》*及有关法律及规章的约束。
第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设立、有效运行,且以业主有价证券流转作市场经营活动为主。
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四条申请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的申请书;(二)企业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营业场所承诺书;(四)企业章程;(五)相关荣誉证明文件。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应当配备专业型管理人才,对外部融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掌握公司融资规模及借款期限,规范融资租赁业务,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准确把握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状况、未来发展及其所面临的风险,对重大融资租赁活动情况,应当报至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部及专业团队,制定准确的财务报告,把握财务状况,并将足以说明融资情况、相关租赁准备金及索赔情况等单据报至财政部门,以便审查查核。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表分析和盘点制度。
定期审核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资料,不定期盘点其资产确保其准确、完整性及有效运行的安全,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范,明确分配各级责任人,协调各项工作,保证其财务管理有效运行。
第十条凡经审查未构成融资租赁公司的,财政部门应当谢绝注册登记。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2024
引言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它结合了租赁和信贷两种金融服务的特点。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是指对融资租赁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最近,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了最新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融资租赁市场的运作。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的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一、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1.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最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2.符合资格审查: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业务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资质。
二、融资租赁合同管理:1.合同内容规定:最新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租赁物的描述、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以确保合同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2.合同公示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合同内容及有关信息进行公示,以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1.监管机构的设立:根据最新规定,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监管机构,负责对融资租赁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2.监管措施强化: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融资租赁风险管理:1.风险分析和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对租赁项目进行合理评估风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风险防范措施:最新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警示机制、风险分散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融资租赁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包括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2.定期报告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运营情况,以便监管机构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总结: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形式,其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在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融资租赁合同管理、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以及融资租赁信息披露等方面,最新规定均有详细规定和要求。
金融租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租赁业务,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客户提供租赁物,收取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按照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客户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对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第二章设立与经营第七条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良好的经营业绩;(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银保监会批准。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金融租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良好的经营业绩;(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金融租赁业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融资租赁;(二)经营性租赁;(三)售后回租;(四)其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业务。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金融租赁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租赁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三)租金应当合理,不得低于租赁物的价值;(四)租金收取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五)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应当转移给客户;(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0.27•【文号】金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各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深化对行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推动金融租赁行业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出发,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纠正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存在的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缺陷、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现就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一)加强党的领导。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运行机制。
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应当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民营或其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严格股东股权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股权管理,有效落实董事会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压实董事长的第一责任,依法依规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变化情况、股东大会职责和主要决议等公司治理信息。
要通过实地走访、调阅资料、网络信息监测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股东经营管理变化情况及异常行为,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行为。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每年对董事履职情况开展评价,对于存在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参与或协助股东进行不当干预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等情形的董事,应当评定为不称职,按程序罢免或建议股东罢免相关董事,并相应扣减其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融资租赁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质量,确保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审批、执行、监督、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融资租赁业务的真实性,不得虚构、隐瞒事实。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融资租赁业务的安全性。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融资租赁业务的效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融资租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融资租赁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监督、检查和协调。
(三)负责融资租赁合同的管理和存档。
(四)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五)负责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六条融资租赁业务管理部门下设以下岗位:(一)部门经理: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整体管理工作。
(二)业务员: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合同签订、审批、执行等工作。
(三)风险管理人员: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评估、监控和处置。
(四)档案管理员:负责融资租赁合同的存档和管理。
第三章融资租赁合同管理第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业务员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第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业务员应进行以下工作:(一)核实承租人的资质和信用状况。
(二)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三)评估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
(四)与承租人进行沟通,确保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第九条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业务员应将合同提交部门经理审批。
第十条部门经理在收到业务员提交的合同后,应进行以下工作:(一)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合法、合规。
2024年版融资租赁合同详细规定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融资租赁合同详细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物及租赁期限1.1 租赁物描述1.2 租赁期限1.3 租赁开始日期与结束日期2. 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金额2.2 租金支付周期2.3 租金支付方式2.4 租金支付账户3. 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3.1 租赁物的交付3.2 租赁物的验收3.3 交付与验收的时间和地点4. 租赁物的使用、维护和保养4.1 租赁物的使用范围4.2 租赁物的维护和保养4.3 租赁物的保险5. 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5.1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5.2 租赁物的使用权归属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变更的条件6.2 合同解除的条件7. 违约责任7.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7.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地点8.3 争议解决时效9.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终止条件9.3 合同的续约条件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10.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10.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11.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一:租赁物清单12.2 附件二:租金支付明细表12.3 附件三:交付与验收确认书13. 其他条款13.1 租赁物的维修责任13.2 租赁物的更换条件13.3 租赁物的退还条件14. 签署14.1 合同签署日期14.2 合同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信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期限1.1 租赁物描述租赁物为(租赁物名称、型号、数量等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列举租赁物组成部分)。
1.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租赁开始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共计(租赁期限长度,如“一年”或“五年”等)。
1.3 租赁开始日期与结束日期租赁开始日期为(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的日期),租赁结束日期为(租赁期限届满日期)。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另有约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以下简称《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第三条融资租赁业务活动,应当遵守《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融资租赁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二)依法向投资者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保证资金安全;
(三)依法向租赁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四)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融资租赁服务信息,保护投资者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执行《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
(六)严格按照《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违反《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4年融资租赁合同标的与租赁期限详细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融资租赁合同标的与租赁期限详细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和质量1.2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3 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2.2 租赁期限的总月数2.3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的计算方式和金额3.2 租金支付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3.3 租金支付的方式和期限4. 租赁物的维护和保养4.1 租赁物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责任4.2 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费用承担5. 租赁物的保险5.1 租赁物的保险责任5.2 保险费用承担6. 违约责任6.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6.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7.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7.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8. 争议解决方式8.1 双方协商解决8.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9.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9.1 合同生效的条件9.2 合同终止的条件9.3 合同解除的条件10. 其他约定10.1 租赁物的用途限制10.2 租赁物的转让和抵押11. 合同的份数和保管11.1 合同的份数11.2 合同的保管责任12. 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12.1 签订日期12.2 签订地点13. 合同双方的信息13.1 出租人的信息13.2 承租人的信息14. 附件14.1 租赁物清单14.2 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和质量租赁物为甲方拥有的型号为X的机器设备,共计数量为台。
甲方保证租赁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1.2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使用租赁物,但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租赁物。
1.3 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租赁物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乙方对租赁物进行验收,确认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名称、型号、数量和质量。
2024年融资租赁政策新规
2024年融资租赁政策新规
2024年融资租赁政策新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机构分工合理:商业性金融机构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满足各类住房租赁主体合理融资需求。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限于在符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提供融资。
2.金融产品创新规范: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应功能明确,期限和利率
定价合理,风险评价和贷后管理完善。
直接融资产品应明确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建立顺畅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3.住房租赁信贷管理:金融机构应完善住房租赁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强化风险管理,防范住房租赁信贷风险。
4.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积极拓宽住房租赁市
场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同时,金融机构应探索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业务,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5.住房租赁金融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住房租赁金融风险
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隐患。
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
总之,2024年融资租赁政策新规旨在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为住房租赁市场的
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24年最新融资租赁业务具体规定分册
2024年最新融资租赁业务具体规定分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融资租赁1.2 租赁物1.3 出租人1.4 承租人1.5 租赁期1.6 租金1.7 购买价1.8 保证金1.9 违约金第二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2.1 交付时间2.2 交付地点2.3 验收程序2.4 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处理第三条:租金的支付3.1 租金计算方式3.2 租金支付期限3.3 租金支付方式3.4 租金支付迟延的处理第四条:租赁期限4.1 租赁开始日期4.2 租赁结束日期4.3 租赁期延长第五条:租赁物的使用与维护5.1 使用范围5.2 维护责任5.3 维修费用承担第六条:租赁物的所有权与风险承担6.1 所有权归属6.2 风险承担第七条: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7.1 权利7.2 义务第八条: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8.1 权利8.2 义务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出租人违约9.2 承租人违约9.3 违约金计算方式第十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0.1 解除条件10.2 终止条件10.3 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11.3 仲裁11.4 诉讼第十二条:适用法律12.1 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合同的附件13.2 补充条款13.3 合同修改与补充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4.1 生效条件14.2 修改条件14.3 解除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融资租赁为本合同所述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购买的租赁物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2 租赁物为本合同所述的租赁物,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用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物品。
1.3 出租人为本合同所述的出租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4 承租人为本合同所述的承租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5 租赁期为本合同所述的租赁期,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时间段,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
2024年式汽车融资租赁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式汽车融资租赁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融资租赁1.3 租赁物1.4 承租人1.5 出租人1.6 租赁期1.7 租金1.8 购买选择权1.9 维修保养1.10 保险第二条:租赁物的描述与交付2.1 租赁物的型号、数量与技术规格2.2 交付时间与地点2.3 租赁物的验收与接受第三条:租金的计算与支付3.1 租金计算方法3.2 租金支付期限与方式3.3 租金支付延迟的处理3.4 租金调整机制第四条:租赁期限与解除4.1 租赁期限的起始与终止日期4.2 提前解除租赁的条件与处理4.3 租赁期满后的续租选择权4.4 租赁期满后的购买权行使第五条: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5.1 提供租赁物的义务5.2 维修保养责任5.3 保险责任5.4 保障承租人权益的义务第六条: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6.1 支付租金的义务6.2 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6.3 维护租赁物的义务6.4 保险购买的义务6.5 租赁期满后的归还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出租人违约7.2 承租人违约7.3 违约处理程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诉讼管辖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条:通知与送达10.1 通知方式10.2 送达地址第十一条:适用法律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 知识产权12.2 保密条款12.3 强制性法律规定遵守第十三条:附件13.1 租赁物技术说明书13.2 租金支付明细表13.3 保险单据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终止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甲方全称】乙方(承租人):【乙方全称】1.2 融资租赁本合同所述融资租赁是指甲方将其拥有或有权处分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按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末有权选择购买租赁物的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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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融资租赁是三方法律关系,是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融资租赁涉及承租人、出卖人与出租人,那么,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
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
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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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深情缱绻地对女人说:“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那时那刻的话语,相信他是真心的,出自于肺腑之言。
随着感情在烟火生活中的磨砺,渐渐淡化或者冷却,他对她越来越没有之前的殷勤,越来越没有之前的心甘情愿。
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琐碎,让他感觉身边的女人为何不能自食其力,为何像寄生虫一般依附着他,让他感到压抑和逃避。
电视剧《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就是最好的例子。
貌美如花的她,嫁给深爱她的陈俊生,听了他的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之后,立刻辞掉工作,专心在家做一个少奶奶,养尊处优,每天把自己打扮的美美哒,只为了保持“貌美如花”给老公看。
最后的结局不想而知,她的老公出轨了,理由是他太累了,他每天累死累活地工作,回家却跟罗子君没有共同语言,心里的苦闷无处安放,只能找一个灵魂知己。
对于罗子君和陈俊生两个人的婚姻,不能说孰是孰非,最根本的症结在于这句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两个人的婚姻在于共同成长,共同支持,而不是把自己的一生寄托在另一个人的身上。
不管是女人,还是男人,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经济是必须的,只有自己独立了,你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护。
好的婚姻,一定是三观相同,家境匹配的两个人在悠长的岁月里,一起经营,一起成长,相互陪伴,相互支持,才能携手走得更远,共度一生。
如果在婚姻里一方在进步,而另一方在退步,或者停滞不前,久而久之,两个人的三观就会产生不同,理念和思想就会渐行渐远,变成两条平行线,永远不能交集。
不要相信“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样的情话。
随着岁月的磨砺,人心会随着时间和环境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