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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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纳税筹划及基本方法
案例分析计算题
1.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20人)。该企业将全部资
产(资产总额300000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 0000O元,缴完租赁
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2009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 90000元,王
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 四、案例
分析计算题(每题25分,共50分)
方案一:如果王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
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 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而且其税后
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
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 90000×20%=38000(元)
王先生承租经营所得=1 90000-1 00000-3 8000=52000(元)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2000-2000× 12)×20%-1250
=4350(元)
王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益:52000-4350=47650(元)
方案二:如果王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
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王先生纳
税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 90000-1 00000-2000 ×12)×35%-6750=16350(元)
王先生获得的税后收益=1 90000-1 00000-1 6350=73650(元)
通过比较,王先生采纳方案二可以多获利26000元(73650-47650)。
2.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主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服装进行批发,年销售额为1 00万
元(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入项目金额50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税款为1.5万元。分析该企业采取什么方式节税比较有利?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对这两类纳税人征
收增值税时,其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
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
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
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适用的简易
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比较,税负轻重不是绝对的。由于一般纳税人应缴税款实际
上是以其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确定的,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则是以全部销售额乘以征收
率确定的,因此,比较两种纳税人税负轻重需要根据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来确定。当纳税人
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纳
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高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这种平衡关系,经营者可以合理合法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缴纳15.5万元(100×17%-1.5)的增值税。但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缴纳3万元(1 00×3%)的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均控制在80万元以下.这样当税务机关进行年检时,两个企业将分别被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企业分立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节约税款12.5万元。
3.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大型电子设备的销售及售后培训业务,假设某年该公司设备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含税销售额),并取得售后培训收入117万元(含税销售额),购进设备的可抵扣项目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公式,该公司2009年度的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 .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170/(1+17%)+117/(1+17%)=1 100(万元)
[注:由于该公司的售后培训收入与设备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范围.根据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其培训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税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1 100×17%-100=87(万元)
计算分析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分别为l7%和13%,并且实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计税方法,即仅对增值额进行计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而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3%,5%以及5%-20%的幅度税率(娱乐业),以全部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的差异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提供了筹划空间。
如果把培训服务项目独立出来,成立一个技术培训子公司,则该子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其培训收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
应纳营业税税额=117×5%=5.85(万元)
设备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1170/(1+17%)×17%-100=70(万元)
共应缴纳的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税额=5.85+70=75.85(万元)
筹划后节约流转环节的税款=87-(70+5.85)=11.15(万元)
4.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9000万元,各项代收款项2500万元(包括水电初装费、燃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代收手续费收入1 25万元(按代收款项的5%计算)。
卓达公司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代收款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一并计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9000+2500+1 25)×5%=581.2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81.25 ×(7%+3%)=58.13(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581.25+58.13=639.38(万元)
是否有办法减轻卓达公司的税负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l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人应当计征营业税。据此,卓达房产开发公司可以成立自己独立的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当然也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