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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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一、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是指直接为每日飞行所提供的航行情报服务。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是机场航行情报室的主要工作任务。

二、飞行前航行情报服务,主要是向机组提供飞行所需要的航行情报资料,通常采用机组自我准备,必要时应当提供讲解服务。

三、向机组提供自我准备所需要的资料和规章,包括:

(一)设立航行通告栏,展示有关航行通告。

(二)设立危险动态图,标出对飞行有关的危险动态。

(三)设立地图板,张挂航空地图。其比例尺一般应当为1:50万至1:200万。航空地图上必须标画FIR、CTA、ROUTE、AERODROME的有关数据。另外还应当选择合适位置张挂航路图、本机场仪表进近图、标准仪表进离场图等图件。

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张挂适当比例尺的、标有国际航路、国际机场的世界挂图或世界区域图。

(四)必须备有的、供机组查阅的航行情报资料:《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军用机场手册》、通信和导航资料、日出日落时刻表、各有关机型的起飞全重和起飞油量表、各有关机型的性能手册以及其他与飞行有关的资料。我国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具有供国际飞行机组查阅的其它资料。

(五)必须备有的、供机组查阅的飞行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航行规章》、《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飞行签派、通信、气象工作方面的规章,以及关于飞行和航行情报工作的其他规定和文件。

我国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具有供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文件。

四、讲解服务是在航行情报员认为有必要或者机组有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内容包括:

(一)航行资料及其修订,航行通告,空中交通服务程序,放油区、等待区以及其他空域规定;

(二)航路、机场及其服务情况,航线数据和规定,搜寻援救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位置、频率、呼号、工作时间和可用情况;

(四)可以提供使用的气象服务简况;

(五)危及空中航行安全的情况;

(六)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对于我国机组,只能讲解和受理查询与该机组飞行任务有关的资料;对外车机组,只能讲解和受理查询《AIP》、已经批准对外提供的航行规章以及国际航行规章和资料。

六、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是航行情报服务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飞行后,机场航行情报室应当主动收集机组对各种飞行保障设施工作情况的意见,受理机组填写的《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工作状况报告单》,并且及时转告有关技术业务部门处理。

七、为了便于向机组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机场航行情报室应当建立值班制度。

八、机场航行情报室值班员,应当于每日本机场飞行活动开始一小时三十分前,完成值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内容为:

(一)了解当日飞行预报和动态;

(二)检查整理航行通告栏;

(三)检查整理危险动态图;

(四)了解机场、航路设施的变化情况和有关的包揽资料;

(五)检查必备的各种资料、规章是否完整、准确;检查本室设备的工作情况。

九、为了便于向机组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机场航行情报室通常设在与空中交通服务、气象保障部门,相邻近的、有利于机组进出的具有隔音条件的办公室内。

机场航行情报室应当设值班室、必要数量的飞行准备室和资料室。机场航行情报室应当配有:计算机、复印机、电传机、航班动态显示器、计算器、标准领航时钟、值班工作台、机组准备工作台、保密文件柜、和一定数量的资料柜、航图柜,以及绘图桌和制图用具等。

十、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航行情报室,应当建立值班室、资料室,设立航行通告栏、危险动态图,并向企业飞行人员提供飞行前航行情报讲解服务。必要时,应对飞行人员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航空器在本企业基地以外机场的航行情报服务工作,由企业派驻该机场的机构或者代表负责在当地收集资料并向机组提供;如无派驻机构或者代表,可以同该机场签订协议,委托该机场航行情报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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