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问题,合同]中国碳交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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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摘要]本文以碳交易在我国迅速发展为背景,简述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分析并指出了当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如参与国际碳市场程度较低、法律体系不完善、碳交易价格机制缺位等,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碳交易;CDM;碳金融1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我国已提出了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即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40%~45%,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了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2碳交易机制简介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每个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

碳交易就是将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从而以最小当前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一种交易模式。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给另一方资金或提供给另一方减排技术,从而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里约定了三种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约和排放交易。

这其中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是清洁发展机制,该机制提出了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对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进行投资,以此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和全部温室气体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简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s)。

我国既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又是温室效应可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加上自身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限制,这就意味着我国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CDM市场。

我国碳交易发展所存问题及解决路径

我国碳交易发展所存问题及解决路径

增 的 。可 以说 ,我 国将 会 同 时拥 有 世 界 上 最 多 的碳 供 给 和 最 多 的 碳 需 求 ,从 而 成 为 世 界 碳 交 易 市 场 的
主 导 力 量 。 因 此 ,正 视 目前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不 追 逐
价 格 来 获 得 减 排 量 ,从 而 履 行
《 都 议 定 书》 所 规 京
式 或 某 种 其 他 形 式 继 续 存 在 。 我 国 作 为 世 界 第 二 大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国 , 同 时 也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 拥 有 巨 大 的 减 排 潜 力 。 与 减 排 成 本 较 大 、减 排 空 间 较 小 的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 我 国 在 未 来 对 碳 资 源 的 需 求 是 与 日递
在 当 前 可 进 行 的 碳 交 易 方 式 当 中 , 与 我 国 联 系 最为 密切 的是 清洁 发展 机制 制是 ( CDM) 清 洁 发 展 机 即 。 《 都 议 定 书 》 框 架 下 3个 灵 活 机 制 之 一 , 指 京
的 是 发 达 国 家 通 过 提 供 资 金 和 技 术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开
环 境 利 益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根 本 所 在 。
我 国 的 碳 交 易 市 场 目 前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 但 有 着 巨大 的发 展空 间 。根 据 综 都议定 ,我 国 作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2 1 0 2年 以 前 我 国 并 没 有 强 制 性 的 减 排 义 务 , 因 此 目前 我 国 碳 排 放 权 的 交 易 主 要 以 项 目合 作 为 主 。 近 年 来 ,我 国 注 册 成 功 的 C DM 项 目 和 CE R 签 发 量 都 迅 猛 增 长 , 在 全 球 碳 市 场 中 , 中 国 已 成 为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问题研究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问题研究
价格与股票价格 有明显 的差异 ,股票 价格一般 与公 司 基础上 减少 1 7 %,并 以此为基 础设定排放 配额并加 以 预期利润有 紧密关系 ,而碳交 易价格 受到多种 因素 的 分配 和交 易 。美 国有可 能成为未来碳 排放权 的最 大买 影响 。 目前碳交 易价格机制还不成熟 ,我 国亟需采 取 家 ,有专 家预言碳交 易价格将 因此 翻四番 ,从 而对 国
价 格 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问题研究
高 山
( 深圳 市委 党校 广 东深圳 5 1 8 0 3 4 )
碳排放权 交易 ( 以下简称 “ 碳 交易 ” )中的价格 企图让议定书在 2 0 1 2 年后 自动死亡 ,重新 根据 自身利 机制是 碳市场体 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也是碳 交易市场 益制定政策 。在坎昆会议期 间 , 日本高 调宣布拒绝接
以保证 碳市场 的活跃 程度和正常运行 ,有利 于各类 主 政府期 问拒绝 接受 《 京都议 定书 》,游 离于 国际环保 体从 长远角度配置 自身的碳资产 ,从 而达到整体最优 标准制定过程 之外 。奥 巴马政府积极支 持减排 ,并推 化配置各类减排 资源的 目的 。随着碳 交易的发展 ,最 动 了有关 的立法进程 。根据 目前 的 《 清洁能源 和安 全 终 是要 建立起来一个类 似于资本市场 的碳 市场 ,但碳 议案 》,美 国N2 o 2 o 年 温室气 体排放总量将 在2 0 0 5 年
的配额数量对 于全球碳排放需求 有很大 的影 响。欧盟
作者简介・ 高山, 深圳市委党校管理学博士, 研究方向为 低碳 经济。
价格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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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碳排 放配额分 配至成员 国 ,各成员 国随后将排 放配 排成本 又是影 响碳交易价 格的关键 因素 ,可 能产生正 额进 一步分 配给排放二 氧化碳 的企业 。如企业 实际排 面或负面 的影 响 。例 如 ,由于原子 能发 电和 太 阳光发 放二 氧化碳 的量 少于所分 配的配额数量 ,那么企 业就 电的普 及 ,电动汽车 和高效能 工厂设备 的普及等 ,进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研究与启示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研究与启示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研究与启示◎徐小玲谭欣怡蒋明臻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际上对环境、气候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升。

自《京都协议书》确立以来,联合国不断倡导鼓励各国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的行动。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碳排放大国,自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会议后,积极实行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思路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2013年起我国正式在北京、天津、广东、上海等七省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由于各个交易市场之间相对独立,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波动,市场活跃度不高,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规模依然较小。

基于此,本文将结合现有研究的相关成果,相对独立的不同碳市场的碳配额价格关联性进行研究。

二、文献综述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然而价格的过度波动会扩大市场范围、提高市场参与度会产生负面影响。

许多学者对影响碳排放权价格形成以及波动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一)碳排放权价格影响因素研究吕靖烨、杨华等(2019)通过对要素约简建模,发现公开市场操作、人民币汇率等宏观经济变量、行业发展水平、地区平均气温、行业发展水平、能源价格都是影响碳排放权价格,的重要因素,但其影响程度随着地区产业结构、地域条件的变化而不同。

李谊(2020)通过建立协整检验和脉冲响应、方差分解等分析方法研究发现,天然气价格、原油价格和宏观经济与碳排放权价格正向相关,煤炭价格、空气质量与碳排放权价格呈现负相关关系。

张志俊、闫丽俊(2020)采用GA-BP 神经网络模型与MIV 方法,分析发现工业发展水平、汇率、能源价格、宏观经济发展、汇率是影响我国碳排放权价格的主要因素,其中天然气价格、宏观经济变量和汇率的影响最大。

垚汪中华、胡(2018)用EEMD 方法将我国七个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价格样本分解,用FGLS 分析发现碳排放权价格收到内在市场机制与外部环境的双重影响,其中内在机制以能源价格为代表,外部环境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代表。

徳王丹舟、杨天(2018)通过建立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研究碳排放权价格的驱动因素,发现清洁点火差价对碳价格有负效应,能源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都是影响碳价格的因素,而清洁黑暗差价和单位减排成本却对碳价格的影响不大。

双碳法律案例(3篇)

双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在此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企业碳排放超标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我国首例“双碳”法律纠纷案为例,探讨企业碳排放超标引发的争议与法律应对。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家钢铁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因排放超标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随后,钢铁企业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成为我国首例“双碳”法律纠纷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争议焦点1. 碳排放超标是否构成违法行为?2. 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企业应如何应对碳排放超标问题?四、法院判决1. 关于碳排放超标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钢铁企业排放超标,已构成违法行为。

2. 关于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告知了钢铁企业陈述、申辩的权利。

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3. 关于企业应如何应对碳排放超标问题的问题,法院建议钢铁企业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2)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3)加强碳排放监测,确保排放达标;(4)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降低碳排放成本。

五、案例分析1. 碳排放超标问题日益严峻,企业需加强环保意识。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企业应高度重视碳排放问题,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加强环保意识。

2. 法律法规是保障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排放达标。

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

3. 企业应积极应对碳排放超标问题。

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等手段,降低碳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

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

易就 可能使 交易双 方 都受 益②。同时 ,通过 加 强碳
排放指标 的度 量及 市场监督 和核查 、完善激励 约束 机制 ,这 种市场 化 的配额交 易制度将 有利 于调 动企 业 和 区域 的 内在 积极 性 ,使 它们主动 地 、持续地 减 少 污染物排 放 ,比政府 “ 刀切”的行政手 段更具 一
Trd )又 称温室 气 体 排放 权交 易 ,它是 指 碳 减排 ae 购买合 同或协 议 ( RP ) E As 。其基本 原 理是 由环 境
部 门根据 环境 容量制定 逐年下 降 的碳排 放总量 控制 目标 ,然后 将碳 排放 总量 目标 通过一定 的方 式分解
得众议 院通过 ,联邦 碳 排放 权 交 易市 场 即将建 立 。 中国作 为全 世 界 核 证减 排 量 一 级 市 场 的 最 大 供 应 国①,因缺乏碳 排放 权集 中交 易 平 台 ,不 具 备 价格 发言权 ,只能 向发 达 国家 提供 廉价 的 C R ,始 终 E S 处 于 国际碳 市场价值链 低端位 置 。为 了避 免 中国企
中 图 分 类号 :D 2 . 0 92 6 1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一 l 9 2 1 ) 20 2 —6 6 1O 6 (0 0 0 — 0 0 0
随着 《 都议定书 》的正式 生效 ,碳排 放权 已 京
法律 方面 的建议 。

成为 国际市场 的商品 。 目前 ,全球拥 有 碳排放 权交
收稿 日期 :2 0 — 22 091—5
Hale Waihona Puke 作 者 简 介 :冷罗 生 ( 96 ) 1 6~ ,男 ,湖 南 南 县人 , 副教 授 ,博 士 ,研 究 方 向 :环 境 法 、诉 讼 法 。

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_问题与对策_周文波

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_问题与对策_周文波
85%的场内交易量。从总交易量来看,2009 年该所总交易最达到了 32.4 亿吨,是 2005 年总成交量的 近 36 倍;从日均交易量来看,2009 年的日均交易大约 1300 万吨,是 2005 年的 12.9 倍。欧盟碳金融 衍生品的发展也处于领先地位,欧洲气候交易所在 2005 年 4 月就上市了欧盟排放配额 EUA 期货合 约,在 2006 年、2008 年和 2009 年相继上市了 EUA 期权合约、CER 期货及期权合约、EUA 及 CER 现货合约。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允许碳排放交易权体系内的成员从 2005 年开始使用 JI 项目和 CDM 项目的减排量指标来折抵其排放量,这样就实现了“京都三机制”的有机结合。另外,欧盟排放权交 易计划体系还积极同其他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连接,现在已经成功地与 《京都议定书》 附件 I 的其他 国家,如加拿大、瑞士、日本等国建立联系,甚至其他非 《京都议定书》 框架内国家,如与美国州一 级的排放交易制度建立起了交易连接,扩大了其交易范围,形成了流动性更好的市场,能以更小的成 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收稿日期:2010-10-15 作者简介:周文波,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南昌理工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研究;陈 燕,南昌理工学院助 教,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研究。
12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关 键 词:碳排放权;低碳经济;配额;环境交易所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2972 (2011) 03-0012-06
一、引言
随着全球变暖与能源枯竭,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发展低碳经济战略,以此作为新一轮产业竞争、经 济增长竞争、技术竞争的工具。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发展始终走在世界的前端,实现了碳排放权交易 机制间的有机结合。亚太地区、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都在积极筹建各自的碳排放市场。美 国奥巴马政府上台以后,积极推进新政,联邦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将建立。中国作为全世界核证减排 量一级市场的最大供应国,因缺乏完善的碳排放权贸易市场,没有定价权,只能向发达国家提供廉价 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份额,让国内企业处于国际碳市场价值链的低端位置,损害了国内企业的利益。多 年的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经济模式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我国能在京都 协议第二阶段顺利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碳排放权交易,减轻这一阶段的减排压力,我国迫切需要建 立一个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国内碳交易市场机制研究及问题分析

国内碳交易市场机制研究及问题分析

国内碳交易市场机制研究及问题分析摘要:发挥碳权、碳交易等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引导社会各层面主动地实施温室气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一条合适途径。

本文阐述了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重要性,分析了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了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的途径。

关键词:国内;碳交易;市场机制;问题;途径碳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购买合同或者碳减排购买协议,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

其基本原理是,购买方向出让方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额,再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CO2,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则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CO2 排放的总量控制。

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实现减排目标。

在配额交易市场上,根据交易排放权本身的产生类型,又分为项目市场(project-based markets)和准许市场(allowance-based markets)两类。

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减排。

一、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重要性1、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未来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可能面临碳关税、碳配额购买、碳准入、碳审计与信息披露等多方面障碍。

世界各国以“碳排放额”为核心的博弈背后实质是对政治和经济利益的争夺,欧美发达国家气候谈判的实质就是试图占有未来新型能源技术和市场,最终实现对低碳经济的控制。

因此,我国政府必须重新审视产业布局,如果不能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初起阶段占一席之地,将面临国际石油市场中丧失竞争力之后的又一切肤之痛。

2、碳交易市场背后,孕育着货币地位的争夺目前碳排放权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和碳金融体系,碳排放技术及其产品将成为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和资产。

从历史上看,世界货币体系经历过“煤炭—英镑”、“石油—美元”时代,在未来的碳交易主导的时代,是延续美元霸权地位,还是欧元,抑或是其他货币来主导,这一点在未来将成为实力国家争夺的焦点。

自愿碳交易市场的相关问题

自愿碳交易市场的相关问题

自愿碳交易市场的相关问题一、自愿碳市场起源及存在问题自愿碳市场早于所有受监管的碳市场。

世界上首个碳抵消协议1989年达成(早在《京都议定书》签署之前)。

当时美国电力公司爱依斯投资了危地马拉一个农林业项目。

由于树木在生长过程中会消耗和储存碳(碳封存),爱依斯通过付钱给危地马拉农民,让他们在自己土地上种植5000万棵松树和桉树来抵消发电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

爱依斯减少其“碳足迹”是出于慈善和营销的原因,而非法律或全球条约强迫实施。

该协议是自愿的,标志着自愿碳市场的开始,该市场至今仍像1989年一样充满争议和有趣。

自愿碳市场不依赖法律强制的减排来产生需求。

结果市场四分五裂,缺乏广泛可用的公正信息。

自愿市场的碎片化和不透明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以下事实:它部分是由在个案基础上谈判的交易组成的,其中许多交易既不要求碳信用额经过统一的认证或过程验证,也没有在任何中央机构进行注册。

因此,在自愿市场上有多种类型的碳交易,基于不同模式的各种企业和非营利组织销售一系列符合各种标准的认证产品。

自愿碳市场缺乏统一性、透明度和注册制度,因此受到了一些环保人士的批评,他们认为这是一场烟雾和镜子的游戏,而不是真正推动环境进步的引擎。

许多买家还表示,他们对自愿碳交易市场持谨慎态度,因为交易往往存在无法交割的真实风险。

一些购买碳信用额的公司还担心他们会受到非政府组织批评,因为他们购买的碳没有达到最高标准。

环保人士和买家同样担心的是,自愿碳市场缺乏监管,可能意味着它无法达到影响问题所需的规模。

由于缺乏监管驱动,对信贷的需求可能是不稳定和变化无常的。

2005年京都碳市场的突然爆发表明了监管所能带来的不同。

显然,监管是推动大规模需求的关键。

二、自愿碳市场的前景自愿碳市场的创新、灵活性和较低的交易成本可以使买家和供应商都受益。

例如,根据《京都议定书》,获得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批准的碳抵消项目,成本从5万美元到25万美元不等。

当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最终注册一个典型的小规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计算出项目的总前期成本将占碳信用收入净现值的14-22% 。

论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对我国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论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对我国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应运而生。
的各发达 国家之间通过项 目 合 作的形式 ,转让其已完成的减排指标 , 这种贸易形式 目 前主要适用在欧盟各 国;第三 ,清洁发展机制 ( 简称 C D M),该种适用于缔约 国中的发达国家和发展 中国家之间的贸易 , 即《 京都议定 书》中的发达国家以提供技术援助和资金的形式 ,与发 展 中国家通过减排项 目 合作 ,来获得项 目 所带来 的 “ 核证减排量” , 作为该发达国家完成 的减排指标 ;第四 ,除 《 京都议定书 》规定的形 式外 ,国际上还 存在一个 自 愿减排机制 ( 简称V E R),即某些法人或 自 然人为了履行社会责任 ,出于 自愿来进行碳减排 和开展碳交易的机 制 。这些贸易机制都为全球碳排放权贸易市场的发展奠定 了坚实的制 度基础 。我国作为世 界最大 的发展中 国家 ,主要是 利用清 洁发展机制 和 自愿减排机制来参与国际碳排放权贸易。 从 宏观层 面来看 , 目前世界上 的碳排放 权贸易 大致可 以分 为两 类 :一类是基于 《 联合 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和 《 京都议定 书》的强 制性 减排 。强 制性减排又 分为两种 贸易方式 ,一种是基于 配额 的 贸 易 ,另一种是基于项 目的交易 。其 中基于配额的交易是全球碳市场 的 主体 。这种排放贸易的主体 主要有欧盟各 国、美国 、澳大利亚等发 达 国家,这些 国家都在其国内建立起 了相应的碳排放权贸易平台;基 于 项 目的碳排放权 贸易 ,是 《 京都议定书 》中缔约的发达国家在清 洁发 展机制 和联合 履约机 制下 ,分别 与发展 中国家和其他发 达国家开 展 碳 减排 的项 目合作 ,通 过不同 的合作 项 目分别 产生 “ 核证 减排量 ” 和 “ 减排单位” 的碳排放权贸易。这种 贸易 的几乎涵盖了 《 京都 议定
3 . 2 同性婚姻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冲突

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摘要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监管是指政府为了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活动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

在明确的碳中和目标之下,基于试点经验我国于2021年推行了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但是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尚在从试点到全国的过渡之中,相关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仍不完善。

本文旨在于基于对于现有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法律规范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试点情况与域外经验,探讨如何通过调整现有制度,实现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极有效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碳排放权市场交易金融监管信息披露一、选题背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欧美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所创制的一种新型的环境治理制度,在理论基础、制度设计以及权利设计上均存在创新性。

我国在2012年正式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陆续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天津、重庆和福建五省三市建设碳市场试点,2017年中国正式宣布启动全国碳市场的建设,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并强调这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2021年7月,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始运行,标志着我国市场化当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也逐渐步入全国统一市场建设以及统一监管阶段。

碳排放权交易来源于排污权交易,相对于传统的环境管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着眼于市场机制的利用,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价值。

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燃煤大国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不能完全基于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纯市场化机制,应该探索并建立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制度。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文章研究的意义在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经济上的压力使得碳减排压力巨大;另一方面,气候变化问题迫在眉睫。

碳交易法律问题初探

碳交易法律问题初探

碳交易法律问题初探摘要: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推动低碳经济的重要市场化手段,不仅有助于实现我国的自愿减排目标,亦可积极应对未来如若承担减排义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此背景之下,分析碳交易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力图构建一个完备的碳交易法律体系。

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权;法律体系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即双方通过合同的形式,一方卖出自身拥有的减排份额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利,从而各自满足自己所需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1]根据现有的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的实现要通过这两种方式:一种是相关配额的交易;另一种是项目交易。

一、碳交易的法律基础碳交易的法律基础就是碳排放权,碳排放权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兼具有私益性和公权性。

碳交易核心即“限额“和”贸易”。

具体而言,就是根据全球的环境质量目标,由国际机构或组织评估全球的环境容量,确定全球温室气体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并分配给各国政府,该国政府对排放权进行不同的方式的再次分配,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

通过碳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够合法地买卖是实现其价值的主要途径之一。

碳交易的过程就是各个排放者根据其自身的需要,来决定其买入或卖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过程。

[2]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是1992年5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虽然是一个框架性的公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但在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是一次巨大的飞跃。

随后,2005年2月16日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弥补了《公约》的不足,它不仅明确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和减排时间表,也将《公约》确定的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予以具体落实,同时设计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从而成为《公约》的执行版,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最重要的多边国际条约之一。

国际碳交易定价机制及中国碳排放权价格研究

国际碳交易定价机制及中国碳排放权价格研究

国际碳交易定价机制及中国碳排放权价格研究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碳交易成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碳交易是指通过市场买卖碳排放权的行为,主要分为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两种形式。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国际上也逐渐形成了一种碳交易定价机制,即根据供需关系和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确定碳排放权的价格。

国际碳交易定价机制首先要考虑的是供需关系。

供给方面,国家或者地区通过制定碳排放权总量,在市场上提供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

需求方面,企业或者组织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来满足自身的碳排放需求。

当供需平衡时,碳排放权的价格会达到市场均衡水平。

而当供大于需时,价格会下降,供小于需时,价格会上升。

其次,碳交易定价机制还要考虑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

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自身的碳排放情况,选择参与直接交易或间接交易。

直接交易是指在碳交易市场上通过双边合同进行买卖碳排放权的行为,而间接交易是指通过碳金融市场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卖。

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政策法规、市场供需状况、企业经济效益等。

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机制的基础上,中国也开始了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采取了强制性的方式,即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来实施碳排放权的交易。

中国碳排放权的价格目前由政府确定,根据国家的碳排放权总量和企业的碳排放情况来进行定价。

但是,中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价格的形成机制和市场化程度较低。

未来,中国应该加强碳交易机构的建设,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技能和意识,逐步实现碳交易价格的市场化。

当前,国际和中国的碳排放权价格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对碳交易价格有重要影响。

政府的碳减排目标、碳排放权总量的调整等都会对碳排放权的价格产生影响。

其次,市场供需关系和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也是决定碳排放权价格的关键因素。

对于国际市场来说,全球经济形势、国际贸易政策等都会对碳排放权价格产生影响。

国际碳交易定价机制及中国碳排放权价格研究

国际碳交易定价机制及中国碳排放权价格研究
国际碳交易定价机制及中国碳排放 权价格研究
01 一、引言
目录
02 二、文献综述
03 三、研究方法6 参考内容
一、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碳排放权交易成为各国调控碳排放的重要 手段。在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定价机制是关键环节。本次演示将重点国际碳 交易定价机制的发展趋势,并深入探讨中国碳排放权价格的影响因素和走势。通 过研究这些问题,我们希望能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以推动全 球碳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2018年至2022年国际主要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价格数据为样本,运用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等方法,对国 际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究。
四、结果与讨论
通过对样本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相 关性。具体来说,欧洲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与北美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之间存在明显 的正相关关系,而亚洲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与欧美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之间的相关性 则相对较低。此外,我们还发现不同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 响,如政策法规、经济发展状况、能源结构等。这些因素可能在不同程度上解释 了价格之间的差异和变动。
4、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增长速度越快,对能源的需求量越大,进而导致碳 排放权的需求增加,价格上涨。反之,经济萎缩时,碳排放权价格可能下跌。
5、国际贸易状况:国际贸易中的碳减排政策、关税等因素也会影响国内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定价。例如,如果国外政策加严,可能导致国内碳排放权价格 上升;反之,如果国外政策宽松,可能导致国内碳排放权价格下跌。
在对比国际碳交易定价机制和中国碳排放权价格时,我们发现两者之间存在 一定的异同和关联。首先,政策干预是两者共同的影响因素,但政策调控的目的 和手段可能因国家和市场而异。例如,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中,政策调控主要 是为了实现减排目标,而中国政府则更注重通过政策调控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其次,市场结构也是影响国际和国内碳价格的重要因素。

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

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

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引言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并纷纷推出碳市场试点项目。

然而,碳排放交易在中国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进行立法调整来规范和促进碳市场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是我国碳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地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进行法律规定,也没有对其进行标准化的定义和界定。

这使得碳排放权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不明确,给相关交易和合同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立法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进行法律规定,并明确其具体的定义和界定。

同时,应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登记和交易制度,设立权威的碳市场机构,加强对碳市场交易的法律监管和维权保护。

二、法律责任的界定不明确碳排放交易涉及多方的合同关系,包括排放单位、监测机构、交易平台等,但目前相关法律对于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界定并不明确。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并且存在法律责任不清晰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立法对碳排放交易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排放单位、监测机构、交易平台等各方的责任义务,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机制。

同时,加强对碳排放交易的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监管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碳市场领域的法律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大量的规章制度缺失或不完善,无法对碳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充分的监管。

此外,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存在监管资源不足、执法效果不彰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强对碳市场的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

国内碳交易相关政策梳理

国内碳交易相关政策梳理

国内碳交易相关政策梳理1. 引言碳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将二氧化碳排放权进行交易,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在全球范围内,碳交易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国内碳交易相关进行梳理,以期全面了解我国在减排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2.国内碳交易的背景2.1 全球气候变化形势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极端气候事件频繁发生,给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带来严重冲击。

根据国际权威机构报告,全球气温上升导致的气候变化将对农业、水资源、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等多个领域产生严重影响。

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2.2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等。

在国内政策方面,我国已明确提出“双碳”目标,即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展现出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2.3 国际碳市场发展态势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凸显,国际碳市场逐渐发展壮大。

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以实现碳排放减少。

目前,全球已有多个碳交易市场,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联合国碳减排机制(CDM)等。

这些市场为我国碳市场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3.国内碳交易相关概述3.1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加强我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我国政府发布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该计划明确提出碳排放权核查制度建立和碳排放权指标分配与配额管理机制建立,为国内碳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

3.2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旨在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有偿使用。

该办法明确了碳排放权分配方案设计和核查机制建立,为国内碳市场提供了有益经验。

4 《广东省温室气体排放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参照上海市的经验,发布了《广东省温室气体排放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推动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有偿使用。

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导读: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商界对碳资源的价值有很⾼的认识,⽽我国⼀些决策者还未充分了解到发展清洁能源的重要性,甚⾄⾦融机构对其蕴含的巨⼤商机尚不完全了解。

参考《中国碳交易⾏业运营态势与投资⽅向分析报告(2013-2017)》我国虽然是CDM的最⼤卖⽅,但整体上处于被动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CDM 发展主要⾯临以下问题:1社会各界对CDM的认识不⾜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商界对碳资源的价值有很⾼的认识,⽽我国⼀些决策者还未充分了解到发展清洁能源的重要性,甚⾄⾦融机构对其蕴含的巨⼤商机尚不完全了解。

我国只有兴业银⾏⼀家中资银⾏宣布采纳⾚道原则,其他⾦融机构较少涉及绿⾊融资,致使CDM的发展受到较⼤限制。

2CDM市场不健全,中介不成熟我国虽然是最⼤的CDM碳排放权供给⽅,但到⽬前为⽌尚未建⽴起统⼀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

不能真正融⼊国际碳交易市场,就没有CDM定价权。

我国的CER通常被发达国家以远期合约⽅式低价买进,包装后再以⾼价卖出。

我国在CDM⼀级市场上获得的碳融资,远远不及中间商在⼆级市场倒后获得的利润⼤,2010年和2011年CDM⼀级市场成交额仅为⼆级市场成交额的13%。

由于CDM项⽬从申请到执⾏过程长、程序复杂,⼀般的企业是难以独⽴完成的。

⽽国内专业的中介机构相当缺乏,尤其是缺乏专业⼈才,这严重阻碍了我国CDM市场的发展。

3CDM项⽬风险因素多,导致交易成本较⾼第⼀,由于CDM项⽬审批程序复杂、标准严格、周期较长、跨国交易以及东道国的法律政策等,让交易变得⾮常复杂;第⼆,由于⼀些指定经营实体(DOE)缺乏监管,可能会在准备材料与审核时做出违反职业道德的⾏为;第三,待CER 交付之后,项⽬业主才能获得收益,收益⼤⼩取决于业主的议价能⼒,前期的融资风险⾮常⾼。

中国碳市场的交易风险

中国碳市场的交易风险

中国碳市场的交易风险关于《中国碳市场的交易风险》,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碳市场主要指的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项目的交易市场,其核心是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I缔约方(主要是发达国家)通过与非附件I缔约方(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可以计入附件I缔约方的减排目标中。

下载论文网/2/view-13084520.htmCDM与《京都议定书》其他两种机制一样,实质上是一种国际间的碳交易,具有项目参与方众多、规则复杂、在各个程序环节都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等特点,因此CDM项目在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风险。

本文总结了CDM交易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对于国内CDM开发者在进行项目交易时更好地规避风险,促进项目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交易模式的选择风险(一)碳交易的三种模式1、单边模式发展中国家独立开发实施CDM项目活动,项目注册成功后项目业主将项目产生的CERs在碳市场上出售,在项目开发的前期没有发达国家的政府或机构参与。

2、双边模式一个发达国家或其法人实体和一个发展中国家共同开发CDM项目,项目注册成功后产生的CERs直接出售给该发达国家的买方机构。

发达国家参与者有两种方式获得减排量,一种是对项目进行前期投资而获得项目的减排量,另一种则是直接购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目前国际碳市场上的交易主要是后者,即直接购买减排量。

3、多边模式CDM项目所产生的CERs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

与双边模式一样,多边模式中发达国家的参与者也有前期投资而获得减排量和直接购买项目减排量两种方式,以后者为主。

(二)不同交易的特点CDM项目递交注册时买方可以是确定的(双边或多边项目),也可以是待定的(单边项目)。

双碳法学研究课题

双碳法学研究课题

双碳法学研究课题
双碳法学研究课题可以涵盖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主题:
1. 碳市场法律制度研究: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碳汇等环境法学关切,研究其法律属性和法律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制度促进碳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化。

2. 低碳发展法律问题研究:研究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发展,以及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法律问题。

3. 碳达峰与碳中和立法研究:研究如何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目标,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4. 国际碳合作法律问题研究:研究国际间在碳减排、碳交易等方面的合作和竞争关系,以及如何通过国际法和国际合作来推动全球碳减排进程。

5. 环境司法与环境法治研究:研究环境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包括环境案件的管辖、证据、赔偿等方面,以及如何推进环境法治建设。

以上主题只是提供了一些思路,具体的研究课题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研究者自身的兴趣和专长来确定。

同时,双碳法学研究需要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需要研究者具备较为全面的综合素质。

碳金融与相关法律问题

碳金融与相关法律问题

上海市法学会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联谊会、金融法研究会转自--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网站刘春彦:这个题目的起源是这样的,我们之前给大家发了一个邀请,10月15、16、17号在同济将举办一个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的年会,在年会题目设计过程中,根据法学会和吴老师的建议,其中有一块就是关于碳金融、碳交易的问题,正好上次宋律师打电话跟我说我们是否能先讨论一下,我说可以。

我之前有一个项目做了三年,和今天的主题不太一样,但有共同性。

其实研究碳金融、碳交易,我们也是外行,因为这是近几年才兴起的,为什么叫碳金融、碳交易?因为温室气体效应76%是由于碳的排放引起的,所以叫碳交易、碳金融,这个概念就是这么来的。

我今天汇报的主要内容是国际碳交易市场机制的现状和本质,主要有四个问题:第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缘起;第二,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机制;第三,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现状;第四,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本质。

下面我就逐个向大家汇报。

第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缘起。

所谓碳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了主导地位,它占了76%,所以叫碳交易。

这个市场包括下面一些内容:排放权交易市场、额外排放权交易市场、与排放权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

这个市场是怎么来的呢?自从2005年《京都议定书》这个《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附件开始实施,碳交易市场开始兴起,所以,这个东西很新,我们也没有很深的理解,它成为推动低碳经济的一个很重要的机制。

其实减少碳排放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减少排放,第二种方式是捕获,即把排放的碳收集起来,一个是增加一个是减少。

在国际上,它兴起的源头有两个:一个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另一个是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这个公约的附件。

大家也知道,后来出现了巴厘岛路线图,今年在墨西哥的坎昆还要举办一个会议,我们的一些学生将要去参加,他们自己写东西,然后被邀请去的。

今天在座的有许多同学,其实这些机会就是他们自己争取来的,他们发表了一个自己的调查报告,会议的组委会收到之后就发给他们一个邀请函,而且还有赞助商提供往返机票,我也希望在座的同学也要争取这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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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交易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国碳交易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规定但随着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碳交易,碳交易合同在法律属性、法律适用及管辖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

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我国司法机关正确地处理碳交易合同的法律纠纷。

关键词中国碳交易合同法律属性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规定,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2020年前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绝对总量的减排。

中国虽然没有减排约束,但作为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仍被很多国家当作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

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除了《京都议定书》设定的三种机制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

不管是强制性减排市场还是自愿减排市场,碳交易行为的完成都需要交易双方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式实现。

但中国碳交易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法律属性、法律适用及管辖等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中国碳交易合同的内涵
碳交易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国际碳交易合同。

国际碳交易合同是指买方为了履行减排义务、投资或其他目的,卖方为了获得资金或技术而以卖方的配额或信用作为交易标的达成的买卖合同。


在京都机制的三种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机制(ET)中,JI和ET是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易机制,而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合作的。

也就是说,CDM是我国唯一能参与的碳减排履行机制。

因此,我们可以将中国碳交易合同定义为:买方为了履行减排义务、投资或其他目的,卖方为了获得资金或技术而与买方进行基于项目产生的减排单位转让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在CDM合同中,最核心的就是碳减排量买卖协议。

二、中国碳交易合同的种类
(一)委托(服务)合同
碳交易用到的技术规范、评判标准、文件和材料格式等都非常规范、严谨和复杂,由此买方或卖方一般会在碳交易初期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由专门的代理机构代为处理碳交易的相关事项。

特别是在申请碳减排量核证、上市等事项中,作为卖方的项目主更愿意委托给专业机构代理申请,如中国碳交易第一案,国内的某水电公司就是委托了上海太比雅环保公司代为申请碳减排项目的国际认证。

(二)核证合同
在CDM机制下,交易的对象必须是经过核证的碳减排量,碳交易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确定后,碳交易才能实现。

申请核证方与核证方签订核证合同,对核证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包括确定拟核证项目、核证费用承担及争议解决等。

核证机构一般是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
指定的经营实体(DOE)资质认证的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

不同的核证类型涉及的核证服务内容不同。

(三)碳减排量买卖协议
不管是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或多边模式CDM项目的碳交易,都涉及到碳减排量买卖协议。

以核证减排量买卖协议(CERSPA)为例,其主要条款有:释义、先决条件、核证减排量的买卖、双方义务、交付和费用、报告义务、违约责任等。

碳减排买卖协议体现了碳交易的成功,同时也是一种法律保障。

(四)其他衍生合同
碳交易往往还涉及到其他相关因素的投入或开发,如技术、资金、人力、设备等。

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买方或卖方还需要与其他主体订立技术转让、投资等相关合同,如资金担保合同、融资合同、保险合同等。

三、中国碳交易合同的法律属性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碳交易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

国内有些学者认为单位内的碳排放容量符合民法上关于“物”的概念,虽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有行政参与,但其交易行为归根结底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碳交易合同应该遵照一般合同法的要求,由民法来调整。

也有的学者认为碳交易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是涉外合同。

本文认为中国碳交易合同是商事合同。

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制度,商事合同被统一规定在合同法中,在这一体制下,商事合同被纳入到合同法中,并在体例上属于民法。

但并不是说商事合同被民事合同所代替,两者还是有所区别。

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体之间或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以商事交易为目的而成立的合同。

③中国碳交易的主体不管是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是基于商事交易的目的而进行碳交易的。

中国碳交易合同是商事合同,但其与商事合同有一个明显的不同。

中国碳交易合同的标的――碳排放额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碳交易主体对国家所有的碳容量的使用权。

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公法属性。

由此,中国碳交易合同要在法律上生效还必须要通过碳交易行政部门的批准。

另外,我国碳碳交易合同还具有涉外因素。

如前所述,清洁发展机制是我国目前唯一能参与的碳减排履行机制。

而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项目的形式共同合作的一种减排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规定,“涉外”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属于涉外案件。

④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碳交易合同具有涉外性,例如碳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发达国家,另一方是发展中国家,合同的主体有涉外因素。

在碳减排量国际交付和国际认证中,更具有涉外因素。

因此,中国碳交易合同还属于涉外合同。

确切地说,中国碳交易合同应该属于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一种新型的合同。

四、中国碳交易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中国碳交易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具有不用于普通合同的特殊性。

(一)关系复杂
普通的民事合同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往往只涉及到合同双方当事人,很少涉及第三方,但在碳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不仅需要合同当事人的行动与合作,也需要第三方的协助,如政府、国际交易所、金融机构、中介公司、第三方认证机构等。

而且在碳交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也无法避免国际组织或一国政府依其职权对国际商事贸易进行管理或管制。

CDM项目在开发阶段就要进行项目文件设计、卖方和买方政府审批、购碳协议签署、第三方认证、联合国注册等程序。

由此可见,碳交易所涉及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二)碳交易合同的生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⑤虽然也有一些特殊的合同,如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也不是合同成立的时候就生效,但碳交易合同的生效还是具有一些特殊性的。

在我国碳排放权的出让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行政审查、公告与听证、行政批准及办理变更登记等五个阶段。

碳交易合同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才能生效。

(三)碳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合同一般适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也可能适用一些商事法律,如银行法、招投标法、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

碳交易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在法律适用上,根据我国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碳交易合同的准据法首先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首先适用国际公约。

此外,还要根据该碳交易合同中碳减排量适用的交易体系来判断适用哪个准据法。

但是自愿碳减排交易的出卖方不必遵循《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的强制性规范,且由于碳交易项目因不同特点而选择不同的交易体系和交易平台,因此在争议解决法律适用方面,当事人的约定应当作为碳交易合同准据法的依据。

(四)碳交易的管辖
CDM项目碳交易的各种合同中,管辖问题一般存在于前期的碳交易委托合同,中期的核证和交易合同直接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则进行。

联合国设立的EB机构专门负责核证异议和CERs 的签发,如一般产生碳争议都在EB机构内解决。

而中国碳交易合同的管辖问题主要产生于自愿碳减排交易合同中。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可以作为涉外合同管辖的有效根据。

中国碳交易合同的管辖应当遵循国际私法对涉外合同的管辖认定原则,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来确定合同的管辖,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

参考文献:
[2]温国民.全球化与国际商事合同规则的国际统一.中国法学.2001(3).
[3]雷芳,高亚宁.小议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学之窗.2008(5).
[4]刘美超.中国碳交易合同风险防范.中国政法大学.2013.
[5]谢琼.国际法视野下碳排放权交易在法律制度研究-兼谈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研究.南京财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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