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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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京环办〔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办〔2016〕45号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保障本市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妥善处置及利用,确保首都环境安全,现就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贮存、处置、利用;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所在地区环保局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二、可委托本市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委托本市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

截至目前,本市共有16家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共可处置、利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9类危险废物中的47类,具体情况可在我局官方网站环境管理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中查询。

三、可委托外省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也可以委托外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外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具体情况可在其省环保厅(局)官方网站查询。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市内转移前应通过我局官方网站登录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注册信息,经所在地区环保局审核后,填报市内转移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具体办理事宜可查询我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其他事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申报(新)。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跨省转移前应向我局提交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并按有关要求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具体办理事宜可查询我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京环发〔2016〕2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京环发〔2016〕2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京环发〔2016〕2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先行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自2015年7月本市实施《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以来,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措施对控制排放新增污染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的建设项目。

除城镇(乡、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建设项目外,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的建设项目,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关于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

近三年来采取实际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即2013年以来形成的减排量,减去审批建设项目已经使用的减排量,剩余部分可用于2016年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后各年往后滚动),其中减排措施包括减排核定的减排量以及《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通过改善环境质量形成的减排量。

涉及民生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也可预支拟采取减排措施的减排量,拟采取的减排措施需列入各区年度减排计划,且预支的减排量须在下一年度所在区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中进行核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污染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和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监察执法和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的职责。

2.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提供服务的职责,强化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变更、延续、注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二)有与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文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技术参数;(四)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许可证持有者需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危险废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许可证持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许可证:(一)依法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5.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的通知》(京政发[2015]16号)要求,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在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对我局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栏目链接进入查询浏览具体内容。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网址: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联系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
邮政编码:100048
电子邮箱:***************.cn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4月30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京环办〔2023〕106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办〔2023〕106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号)、《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京环办〔2020〕77号)印发实施以来,各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全市废铅蓄电池、中小微企业及社会生活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得到提升,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相关要求与《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号)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继续开展以废活性炭、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重点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相关要求与《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京环办〔2020〕77号)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新建和已建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对多氯联苯电容器安全处置的通知((88)京环保监一字第7号)二、关于加强北京市环境放射性管理工作的通知((89)京环保监三字第142号)三、关于加强北京市钴源辐照装置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8号)四、关于加强北京市放射性药品生产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9号)五、北京市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94)京环保开字第188号)六、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94)京环保法字第239号)七、发布《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5〕226号)八、关于取缔、关停“十五小”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20号)九、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083号)十、关于在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些问题的解释(京环保监理字〔1997〕141号)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水库网箱养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7〕171号)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181号)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346号)十四、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54号)十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源监测资质认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70号)十六、关于审批锅炉房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038号)十七、关于燃气、燃油锅炉房“三同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062号)十八、关于防止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081号)十九、关于做好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105号)二十、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计财字〔1998〕202号)二十一、关于空调制冷设备安装使用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216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8〕278号)二十三、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1号)二十四、关于二氧化硫补助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京环保计财字〔1998〕283号)二十五、关于停止征收畜禽养殖业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7号)二十六、关于对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477号)二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55号)二十八、关于汽车制造厂加强对在用车改造的紧急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3号)二十九、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8号)三十、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606号)三十一、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11号)三十二、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场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4号)三十三、关于进口车辆排放申报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8号)三十四、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京环保开字〔1999〕063号)三十五、关于对新车测试报告中几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91号)三十六、关于禁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9〕97号)三十七、关于经营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9〕166号)三十八、关于对城市地下水源保护区内项目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219号)三十九、关于检测场执行新排放标准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18号)四十、关于新车排放审批检验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765号)四十一、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781号)四十二、关于加强对在用车改造质量监督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804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四十四、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1号)四十五、关于按照汽车制造厂确定的在用车治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5号)四十六、关于调整密云县矿业、餐饮业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水字〔2000〕424号)四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和文化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435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514号)四十九、关于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0〕665号)五十、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五十一、建设项目审批若干规定(京环保办字〔2001〕199号)五十二、关于调整在京销售机动车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05号)五十三、关于对部分车型排放免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35号)五十四、关于室内噪声污染有关问题的函(京环保法字〔2001〕539号)五十五、关于执行《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京DHJB4-2000)有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法字〔2001〕592号)五十六、关于对符合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进行申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76号)五十七、关于落实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2〕133号)五十八、关于印发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2〕231号)五十九、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2002〕236号)六十、关于申报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70号)六十一、关于发布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82号)六十二、关于发布柴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2号)六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30号)六十四、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京环保固管字〔2003〕256号)六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64号)六十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49号)六十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81号)六十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相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监督字〔2004〕198号)六十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335号)七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421号)七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4〕546号)七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654号)七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放射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39号)七十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49号)七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整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05〕211号)七十六、关于夜间施工噪声管理适用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06〕56号)七十七、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号)七十八、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号)七十九、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04号)八十、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79号)八十一、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284号)八十二、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六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8号)八十三、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七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60号)八十四、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八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28号)八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3号)八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51号)八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26号)八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55号)八十九、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95号)九十、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41号)九十一、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61号)九十二、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95号)九十三、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12号)九十四、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36号)九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50号)九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72号)九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90号)九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9号)九十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39号)一百、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号)一百零一、关于发布本市2003年度第三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本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2号)一百零二、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四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62号)一百零三、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五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107号)一百零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49号)一百零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90号)一百零六、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40号)一百零七、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282号)一百零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332号)一百零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372号)一百一十、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41号)特此公告。

环保局危险废物企业管理方案

环保局危险废物企业管理方案
详细描述
为危险废物企业建立管理档案,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处理处置情况等,以便于监管部门进行 跟踪管理。
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总结词
掌握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
详细描述
要求危险废物企业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废物产生情况,并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确 保监管部门全面掌握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追责
1
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依法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2
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责令改 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3
对危险废物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06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危险废物企业的管理原则与目标
管理原则
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强化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管理,提高危 险废物处理效率和处理水平。
目标
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实现危险废物的全面监管和有效处理,保障生 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安全。
02
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管措施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
总结词
确保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管理
要点二
焚烧
对可燃的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理。
医疗废物的特殊处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高压灭菌
对医疗废物进行高压灭菌处理。
专用容器
使用专用容器对医疗废物进行封装、标识和处置。
04
危险废物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
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
危险废物种类识别
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和特性,准 确识别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 ,为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监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一、审批范围根据,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其中: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2、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4、以上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注: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二、审批程序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第三条要求的证明材料.二、市环保局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三、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四、由市环保局放射辐射与危险废物污染管理科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五、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材料一、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材料:1、证明本单位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证明本单位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证明本单位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证明本单位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证明本单位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证明本单位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二、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材料: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四、审批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二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经认真清理,确定共有15项行政许可事项。

这1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已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现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15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略)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四年七月八日附件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材料需进行如下方面的补充、修改:一、二、三、请你单位尽快完成上述修改补充工作,报我局重新审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我局收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环保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现决定不予受理。

原因如下:如果认为我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材料接收通知书编号::你单位申请的相关材料收悉。

我局决定接收,对于需要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项目,我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该项目将以收件日期作为受理日期,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对你单位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材料按《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六条确定的申领条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内容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审批工作的需要对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的内容格式进行增减。

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应一式两份并附上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审批程序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时,应认真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一)形式审查对照附件2所列出的证明材料,逐一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现场核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重点为:1、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1)检查运输工具自身情况(包括车辆型号、运输年限、行驶里程数、维修保养记录等),确定运输工具是否满足安全运输的需要。

危废经营许可申请流程

危废经营许可申请流程

危废经营许可申请流程
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其他特性,以及在使用过
程中产生的废物。

对于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下面是一个大致的申请流程,供参考。

1.准备申请材料:准备需要的各种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文件、经
营范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环境评估报告等。

3.编写申请书:根据要求,编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书,包括企业
基本信息、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人员配备等相关信息。

4.补充材料:根据具体要求,可能需要提供一些补充材料,比如企业
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方案、安全管理方案等。

5.递交申请:将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递交给相关政府部门。

通常,这个
部门可以是当地环保局、工商局或者其他专门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

6.审核过程:政府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

他们可能会进行现场调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

也可能会要求补充提供一些其他的信息。

7.审批结果:政府部门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如果申
请被批准,将会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如果申请被拒绝,政府部门会
给出相应的理由。

8.收到许可证:如果申请被批准,企业将会收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这个证书是企业合法经营危险废物的凭证,需要妥善保管。

9.定期检查和续期:一旦获得许可证,企业需要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
检查,并及时办理许可证的续期手续。

通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但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7.01.10
•【字号】京环发[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通知
(京环发〔200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固废法》的相关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实时监管,简化联单申领手续,自2007年1月1日起,凡在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将全部通过上网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三联单),原有纸制联单(五联单)将不再使用,请各相关单位于2007年初上网办理申领联单的相关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一、产废单位填写“产废单位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注册;
二、注册成功后,产废单位即可在自己的电子邮箱中取得用户名、密码;
三、产废单位登陆北京市环保局网站()“固体废物管理”栏目办理相关工作。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经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后,到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申领纸制联单。

附件:产废单位基本信息表
联系人:肖晓峰;联系电话:68452189
地址:海淀区苏州街67号邮编:100089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填报日期:年月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手续

申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手续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二、申报材料(一)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技术审查报告以及是否同意企业办理许可证预审意见;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关于调整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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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新证申请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新证申请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新证申请办理流程
1.准备申请材料:
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公司的注
册资料、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经营能力证明、环保设施和设备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等。

2.提交申请材料:
3.审核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通常包括申请材料的完
整性、合法性以及申请人的经营能力等方面。

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相关部门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修改材料;如果材料通过审核,将继续进
行后续的审批流程。

4.现场检查:
在审核材料的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目的是确认企业的场地、设备和环保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如果现场检查不合格,申请将不会继续进行。

5.公示和听证:
经过审核和现场检查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
让社会各界对申请做出监督和反馈。

在公示期间,如果有人对申请有意见
和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并且相关部门还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
的意见和建议。

6.审批和发证:
公示和听证结束后,相关部门会根据审核和现场检查的结果,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作出最终的审批决定。

如果申请顺利通过审批,相关部门将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给申请人,并将信息录入相关数据库。

以上就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新证申请办理流程的大致步骤。

实际的流程可能因地区和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申请人应该根据当地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请。

此外,申请人还应该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经营和管理,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京发改〔2024〕717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24〕71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进一步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支持更多企事业单位节能、降碳、减污、降耗、增效,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我们编制了北京市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现予以印发。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助力绿色北京建设。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15日北京市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1北京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城区物业管理2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东城区物业管理3北京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东城区住宿业4北京印钞有限公司西城区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5北京路局票据印刷有限公司西城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6中传印务(北京)有限公司西城区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7北京京安印刷厂西城区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8北京北排京津冀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城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9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城区保险业10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城区建筑业11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朝阳区航天器制造※12北京森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区物业管理13北京北燃供热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4北京朝清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5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6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区物业管理17北京京环新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8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供暖中心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9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0北京欣江峰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朝阳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1北京城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朝阳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2北京恒之鸿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3北京京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4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区商务服务业25北京北大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区中成药生产※26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区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2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海淀区教育28北京高科能源供应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9北京世纪民安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海淀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0北京海房供热有限公司海淀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1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丰台区轨道交通32北京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物业管理33北京南宫恒业供暖服务有限公司丰台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4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5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分公司石景山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6北京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门头沟区再生水处里37北京国瑞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山区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8中石化催化剂(北京)有限公司房山区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39北京大农丰牧药业有限公司房山区医药制造业※40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房山区医药制造业41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车公司房山区汽车整车制造42北京京能房山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房山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3北京长源朗弘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44北京利丰雅高长城印刷有限公司通州区书、报刊印刷※45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46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通州区公共设施管理业47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通州区房屋建筑业48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州区土木工程建筑业49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食品制造业5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通州区医疗服务51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零售业52北京新华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区物业管理53北京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区批发业54旭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区房地产业5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通州区医疗服务56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通州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57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区物业管理58北京台湖出版物会展贸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批发业59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通州区批发业60北京通州运河苑渡假村有限公司通州区住宿业61北京张家湾信通水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62北京比亚迪模具有限公司通州区专用设备制造业63北京二商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区农副食品加工业64安泰天龙钨钼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区金属制品业65北京现代坦迪斯变速器有限公司通州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66北京东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通州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67北京全聚德三元金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农副食品加工业68北京信通碧水再生水有限公司通州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69北京河东信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70北京圣氏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漷县镇污水处理厂通州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71北京新城禹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72北京中农印务有限公司通州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73爱德曼(北京)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顺义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74中航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顺义区其他合成材料制造※75北京康蒂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顺义区医药制造业※76北京顺政大龙供热有限公司顺义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77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顺义区土木工程建筑业78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顺义区商务服务业79北京国测国际会议会展中心有限公司顺义区商务服务业80北京鸿顺养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顺义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81北京顺政水环境有限公司顺义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82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顺义区汽车整车制造83天根生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昌平区生物药品制造※84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区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85乐普药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昌平区化学药品制剂制造※86北京首科化微电子有限公司昌平区电子专用材料制造※87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平区化学药品制剂制造※88中车福伊特传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昌平区高铁设备、配件制造※89北京金隅北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昌平区水泥制造※90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昌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2北京天阳供暖有限公司昌平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3北京昌联印刷有限公司昌平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94北京小汤山医院昌平区医疗服务95北京卓诚恒信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昌平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96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97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大兴区中成药生产※98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大兴区中成药生产※99北京天罡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区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100北京京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大兴区化学药品制剂制造※101北京海纳川李尔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大兴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02上海埃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大兴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03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路驰分公司大兴区其他建筑材料制造※104华夏生生药业(北京)有限公司大兴区医药制造业105北京南宫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大兴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06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怀柔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07雷诺丽特恒迅包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怀柔区医疗、外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108北京合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怀柔区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109北京嘉诚热力有限公司怀柔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10北京北控雁栖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怀柔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11得嘉工业(北京)有限公司平谷区日用塑料制品制造※112北京九州柏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谷区兽用药品制造※113诺伊环保设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平谷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114北京北排膜科技有限公司平谷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115北京一志车科技有限公司平谷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16维达北方纸业(北京)有限公司平谷区其他纸制品制造※117德昌电机(北京)有限公司密云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18和仁宝利得(北京)塑胶有限公司密云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119北京悦居热力有限公司密云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0北京热必达供暖有限公司密云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1赛龙(北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密云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22北京京能延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延庆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3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药品制剂制造※124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药品制造※125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126北京智创芯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子器件制造※127鸿博昊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书、报刊印刷※128北京中钞锡克拜安全油墨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129北京燕东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集成电路制造※130北京日伸电子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131北京晶亦精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132北京浩邈汇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兽用药品制造※133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制造业134瀚德(中国)汽车密封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用设备制造业135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136珐博进(中国)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研究和试验发展137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整车制造138国药中生生物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研究和试验发展备注:标※的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其余为鼓励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

《北京市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裁量基准》(征

《北京市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裁量基准》(征

北京市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三、行使层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四、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条件: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

五、申请材料1.《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4.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

六、中介服务无七、审批程序1.申请人申请;2.移出地审批机构受理/不受理;3.移出地审批机构审查;4.征求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5.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回函,同意接受/不同意接受;6.移出地审批机构出具同意转移/不同意转移的批复文件。

八、审批时限1.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审批时限:17个工作日(不包含征询外省市意见时间。

)九、收费无十、许可证件转移危险废物出本市的批复十一、数量限制无十二、年检年报无十三、不予受理(一)适用范围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四、变更(一)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2.准备必要的申请资料3.确保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具备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

申请人在申请前要核实自身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二、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应填写完整并准确地填写申请表,确保不遗漏重要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情况、危险废物产生与储存情况等。

2.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报送给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

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因虚假资料导致申请失败。

3.收费及审批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会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可能需要现场勘查或要求补充材料。

审批周期一般在3个月至半年不等。

4.申请结果及证照颁发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完申请资料后,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如果审核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将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1.注重信息准确性在申请时,申请人应注意填写准确的企业信息、设施信息等。

任何信息的虚假填报或不准确填报都可能导致申请失败或后续使用时出现问题。

2.合规经营申请人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环境保护部门,并按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3.证照管理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该证件,定期进行证照年检。

证照的丢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结起来,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要事先准备相关资料,确保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申请人应重视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

同时在获得许可证后,应合规经营,并妥善管理证照,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危险废物处理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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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京环发〔2005〕41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审批事项(一)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固废法》和《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下列单位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颁发。

(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全程办事代理受理室负责受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固体废物和噪声管理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

(四)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附件2),并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申请材料(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文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1份副本(样式分别见附件4、附件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见附件6)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并附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

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与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见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的审批事项),并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需要办理重新申领手续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须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表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〇〇附件1: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编号:申请事项名称申请人地址电话:委托代理人职务电话:递交申请的材料目录:申请人签名、盖章受理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备注注: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书。

附件2: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一、单位情况法人名称:(章)申请情况:1、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2、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住所:邮政编码:注册资金(万):固定资产(万):资金组成: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手机:联系人: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手机:企业代码:排污申报登记号:领导人员(人)高工(人)工程师(人)技术人员(人)操作工(人)申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地址联系人: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手机:重新申请原因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3、新建、改建或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设施□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5、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设施建设日期设施运行时间二、地表水及地下水功能和监测本底三、周围1公里范围内居民及周边土地使用情况四、设施的地理位置图五、厂房面积:单位m2总面积仓库填埋场焚烧厂预处理场综合利用厂车库绿化六、拟接收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描述(可附页)编号废物名称废物类别数量废物来源典型组成成分及其比例主要危害物质及其比例危险特性物理、化学性质- 8 -七、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1、预处理工艺流程图2、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处理废物的名称和类别- 9 -八、危险废物处置或利用工艺1、工艺流程图2、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处理废物的名称和类别- 10 -九、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情况1、污染物排放及处理排放情况污染要素污染物名称浓度排放量(公斤/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去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 11 -2、相关处理工艺流程图(1)废气(2)废水- 12 -附件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一、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2、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二、关于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经道路运输机关审验合格的有效证明。

4、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还应提供转运车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的详细证明材料。

三、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照片、图纸及文字说明;3、贮存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

2、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

3、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经营安全生成评估报告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现有设施应提供工程竣工的环保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类型、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业的有关试验数据和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3、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提供(1)所采用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评估报告;(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品的认定文件;(3)经营期内的发展规划(包括确保利用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划)。

六、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包括:(1)废物入场确认;(2)取样方法;(3)测试分析方法;(4)重复测试频率;(5)接收标准;(6)不予接收的退运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1)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2)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3)对应急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4)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5)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措施。

3、污染防治措施。

包括:(1)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措施;(2)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发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3)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4、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包括:(1)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2)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3)发生意外突发事故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职责的确定;(4)应对意外突发事故的撤离疏散计划。

5、从业人员经环保部门培训计划。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附件4:- 18 -- 19 -附件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编号由一个英文字母D与八个阿拉伯数字组成。

D代表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第一位至第六位是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北京市行政区代码为110000;第七位、第八位为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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