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操作指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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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操作指引

一、南航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标准

锂电池的危险性取决于其所含的锂。锂是一种特别容易发生反应的金属,外观呈银白色,非常柔软、可伸展,且易燃。其特性为:遇水或潮湿空气会释放易燃气体;在固体状态时,当超过其熔点180℃时,可自燃;在粉末状态时,可在室温下燃烧,导致严重灼伤及腐蚀。

锂电池属第9类杂项危险品,主要危险性在于易燃,当短路、过度充电、极限温度、错误操作或其他错误情况下都能够着火。

(一)禁止运输的锂电池货物

1.禁止在客机和货机上运输符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968中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规定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类货物(UN3090),例如单独运输的纽扣式或柱式锂金属电池。

2.禁止在客机和货机上运输符合包装说明969、970中第一部分作为危险品运输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类货物(UN3091)。

注:对于上述第2点,属于运营人物资(COMAT)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类货物可作为例外,不在禁运范围。

(二)允许运输的锂电池货物

1.允许在客机和货机上运输符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969和970中第二部分规定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类货物(UN3091),例如安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纽扣式或

柱式锂金属电池。

2.允许在客机和货机上运输符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965、966、967中第二部分的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类货物(UN3480和UN3481)。

3.允许在客机和货机上运输符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965、966、967中第一部分的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类货物。

注:符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965-970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规定的锂电池货物均属于第9类危险品,按照局方规定,载运锂电池货物应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三)装载限制

1.符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965-970第二部分规定运输的锂电池货物,优先装在C类货舱或有灭火设备的货舱。

(1)此要求不是强制要求,而是建议项,如果由于提前签订整板销售协议、锂电池托盘货物较高、锂电池货物整板转运等原因,符合第二部分规定的锂电池货物只能装在主货舱的中板和高板上时,货运部门可以根据实际装载条件进行装载。

(2)此要求虽然是建议项,但各部门在锂电池货物订舱、包板销售、现场装载等环节,应优先考虑装在C类货舱或有灭火设备的货舱,以确保运输安全。

2.符合第一部分规定的锂电池货物,必须装在C类货舱或有灭火设备的货舱。

3.各类锂电池货物,在与其它各类项危险品相邻装载时,必须参照危险品的装载隔离原则进行隔离,例如:采取用普通货物包

装件进行隔离或分舱装载隔离。但锂电池货物之外的其他各类项危险品,装载时仍遵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9.3A表的隔离原则。

(四)各机型装载总重量限制

1.宽体客机装载总重量不超过15吨,窄体客机中B757机型装载总量不超过5吨,A320/321机型装载总量不超过4吨,B737/A319机型装载总量不超过3吨,ERJ-145和ERJ-190机型装载总量不超过0.3吨;货机装载总量不超过70吨(客货机装载总量限制应基于锂电池包装说明965-970中单个包装件锂电池毛重或净重的限量来计算。例如,965和968中单件限量是指包装件毛重,而其它包装说明是指包装件中锂电池的净重)。

2.对于货机运输锂电池突破上述限额时,由本单位自行填写《符合包装说明第二部分规定的锂电池货物货机超限运输审批单》(见附件1)提交本单位领导,待本单位领导审批后即可运输,同时在货机运行前将审批信息通报飞行等部门。审批完成后,各单位需及时将超限情况及审批信息报货运部备案。

(五)实行货机运输锂电池货物的机长通知制度

在货机航班上,货运工作人员须以《符合包装说明第二部分规定的锂电池货物货机机长通知单》(见附件2)向机长提供机上装载符合包装说明第二部分规定的锂电池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装载的件数、重量、锂电池货物集装容器总数、装载位置、应急处置代码等信息。

二、符合包装说明第二部分的锂电池货物空运操作指引

(一)检测报告查验程序

1.明确查验部门和责任人

各单位要指定业务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对接收的符合包装说明第二部分的锂电池货物的检测报告的正本(或正本的电子版)进行查验,以确保报告的真实有效性。

2.可接受的锂电池证明文件

(1)各单位可接受由公司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UN38.3检测报告、1.2米跌落测试报告(如需要)及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2)各单位可接受由公司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条件鉴定书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a.报告的唯一性标识(编号No.);

b.标明“符合相关包装说明第Ⅱ部分”或“危险品”;

c.委托鉴定单位全称;

d.鉴定机构全称;

e.锂电池的相关信息(包括锂电池的类型、名称和型号、额定参数);

f.锂电池货物的相关信息(包括包装件内的锂电池数量、重量、防止短路的措施、电池的固定措施、防止设备意外启动的措施等);

g.对照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DGR)锂电池包装说明中的相关要求(逐项说明);

h.测试的相关说明(包括锂电池UN38.3测试和包装件1.2m 跌落测试);

i.相关人员的签字(如制表人、审核人、批准人);

j.如必要,应包括锂电池的图片和包装件内外部的图片。

如果以上信息不齐,可由出具鉴定书的锂电池鉴定机构补齐相关内容,补齐信息后各单位可接受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3)在各办事处及港澳台地区,可接受符合当地国家和地区法规的锂电池证明文件。

3.认可的鉴定机构名单

目前南航认可的可以出具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的鉴定机构包括: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院、北京信诺递捷运输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迪捷姆空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理工化工材料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津检危险品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具体可登录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的网址进行查询:http://)。货运部对锂电池备案审批单进行审核整理后,在货运系统发布公司通用的锂电池型号备案总表,供各单位收运锂电池货物时参照。

(三)现场收运检查程序

现场收运部门在收运符合第二部分规定的锂电池货物时,收运人员应接受相应岗位类别的危险品培训,了解锂电池运输的最新要求和规定,并使用《包装说明965-970相关运输要求》(见附件5)进行检查。

同时,收运部门应要求托运人提供《锂电池货物运输声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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