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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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作者:涂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对农村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为了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阐述了法治的概念与原则,分析了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探索了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从健全和完善农村法律体系,抓好农村基层干部工作,加大农村投入,增强普法教育力度等方面提出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现状对策
作者简介:涂丹,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2013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98-03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总目标。由此可见,法治作为我国的根本治国方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法治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法律的公正性使公民自觉性提高,从而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我国作为农村人口占总人数60%的人口大国,要想真正实现中国的法治化,首先得从农村的法治建设入手。
一、法治的概述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针战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强调通过法律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其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和法律的权威,还要有良法之治,与人治对立,与法制也存在区别。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进行了界定:“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特征,国家机关行使职责的过程中都要以法律为前提,只有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依法行使职权,才有法治可言。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的目标和结果都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法治的原则
法治原则是法律实施的准则,是治国理政的规则,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治理方式,其法治原则也存在不同。我国主要的法治原则:首先,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宪法蕴含了民主、法治、人治等制度与规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不溯及既往等特点,一般法律法规都得遵循。其次,人民主权、平等原则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再次,司法公正、依法行政和监督原则,立法机关制定了法律,需要其他机关认真遵守,司法机关只有通过对法律负责才能实现独立、公正,行政机关要依法办事,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并且任何机关都必须受到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最后,我国还有颇具特色的和谐原则和科学原则等。
二、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别是十五大以来,党和政府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在农村法治建设的成效上较为明显:第一,农民的基本权益有了保障。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整体上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关于“三农”的基本法律体系也初步形成。第二,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一些村民通过干部带头学习、电视法治节目、村委会的宣传等形式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明白自己法律赋予自己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农业执法工作明显加强。农村的干部依法管理村务的能力有所提高,法律素养有所增强。农村法治建设虽取得了以上诸多成就,但由于法治建设是一个渐进过程,因此,农村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农村法律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国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为重视,颁布了许多有关农村发展的法律,制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但是农村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有些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实状况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或者废止,法律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不可避免的出现规则真空,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不适应性。有的法律虽然已经制定,但是其规定原则性强,未能全面的针对客观事实和村民的意愿,未考虑到农民在法律话语权上的弱势地位,操作起来有难度。再者,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在农村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事实找不到相应的依据,即存在较多的法律空缺,在某些涉农领域的立法上存在空白,甚至有的法律规定前后矛盾,使广大的农民和农村干部无法适从。
(二)农村监督机制不到位
法律监督分为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监督。第一,国家监督主要靠监督机制,在农村基层执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依靠执法人员的自觉性、责任感来实现。但在监督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各监督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部分执法人缺乏主动性和责任感,导致监督不及时或者出现监督空白现象;监督机构部分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违法追责,监督程序具有不明确性;监督部门缺乏独立性,执法人员容易受到各方面的限制,难以放手监督。第二,国家监督的基础是社会监督,其主要包括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形式。但由于村民监
督意识缺乏,其不会主动地向地方权力机关、党政机关等部门检举和揭发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向信访部门提出自己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且在地方偏远的农村,要想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传播媒介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督促他们改进工作,履行职责,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俨然是没有机会的。
(三)农村基层干部执法不严格
农村基层干部执法不力、有法不依在农村执法过程中大有存在,部分农村干部甚至还是“法盲”。虽然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相对于村民的法律意识较高,但是其为村民服务的意识薄弱,缺乏一种内在的责任感,不少地区出现了干部“离村化”现象,村干部忙于自己的事情,将自己的生活重心转到城镇,对村务和村民的真实情况不了解,不能更加严格地依法管理好村务,这是对村民不负责的表现。有的干部甚至知法犯法,在执法过程中更多的是讲求一种“关系”或者“权力操作”来处理法律问题。另外,现实生活中部分执法人员享有特权,不拿好处不办事,没得“关系”免谈的例子不胜枚举。而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村民的“不懂”和“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农村基层干部的执法不力之风。
(四)村民的法律素养不高
在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村民的法律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够,导致他们的维权意识、监督意识、守法意识比较差。具体表现为:首先,农村社会经济较为落后,法律需求性不高。农民以务农为主,资金缺乏,而法律诉讼需要的费用又高,当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诉讼也不易行,更多的是私下和解或被动寻求法律援助。农村资源、技术、信息等较匮乏,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法律的认知渠道较少,农民主要集中在物质生活的基本需求上,每天农忙过后,更多的休闲娱乐是看看电视、打打牌,对法律需求的主动性不高。其次,村民“宗亲”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缺乏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中国传统主流文化颇为重视“德治”和“人治”,存在着德治和人治比法治更为重要,道德情感重于法律等认识误区。而农村接受法律系统教育的对象不多,现在农村大多数青年人都外出打工,村里留下的都是些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农村的劳动力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占多数,老少比大大超出了30%以上,他们自身的文化素质不容乐观,法律教育更是涉及的少。所以,当村民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更多的是自己默默承受或者私下托关系找有权势的解决,且现在执法与司法制度不完善,让部分违法犯罪的人躲过法律的制裁,这使得无权无势的村民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最后,农村对于法律的宣传方式过于单一,法律知识没有被真正接收。对于国家颁布的法律制度,多数是通过村委会开会下达,缺乏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这种方式不仅形式枯燥,并且对于村民宣传的效果也较差,更多的村民只是抱着去喝喝茶、聊聊天的态度,根本就没有学到和领会什么法律规章与精神。学校又把教育的重点放在语、数、外主要科目上,对于法律教育的重视度不够,学生系统学习与实践的机会很少。
三、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