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中国历代司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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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自考)

中国法制史(自考)

导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1、研究对象: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2、研究方法:必须把法理学与法史学结合起来研究3、早在春秋末期,中国法制史就有了很大的发展(见《汉书·刑法志》),清末以后出现研究高潮4、研究意义:了解;借鉴;国际学术交流二、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1、哲学方法:唯物辩证法2、具体方法:归纳、联系、比较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线索(一)古代法制1、发展阶段初创阶段,夏至西周,禹刑、汤刑、九刑诞生;确立阶段,春秋至秦,法经(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秦律面世;发展阶段,汉至魏晋南北朝,礼法开始结合;成熟阶段,隋唐,唐律(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系统、完备的法典)颁行调整阶段,五代到清,以唐律为蓝本,根据本朝实际调整2、特征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德主刑辅;法典结构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律内容是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司法上,行政与司法合一,司法不独立,无权威(二)近现代法制剥削阶级法制部分1、发展阶段初创阶段,鸦片战争爆发到清末,大量引进西方的法制理念、原则、制度发展阶段,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时期,颁行了类似西方的宪法、法律,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成熟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行了《六法全书》,在形式上实现了西方法制的中国化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2、特征指导思想是自由、平等、民主法典结构是各法独立法律内容强调自由、平等、民主司法独立,与行政相互制约人民民主法制部分1、发展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特征:现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工农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是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地域性比较明显。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一)礼化为法礼的含义1、仪式:祭祀时的器具-祭祀时的酒-祭祀之事2、区分:具有法的意义(二)刑起于兵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汉书·刑法志》)中国古代对司法官的称呼也都源于军职,如廷尉(三)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农业生产安土重迁的特性,使得氏族血缘纽带进一步加强,家国一体的格局更加牢靠第二,法律内容以刑事法制为主;惩罚和制裁是法的本质内涵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法制的指导思想——奉“天”罚罪1、“天”的含义2、奉“天”罚罪的表现:统治依据来自天命;代表天实行统治(二)法制的概况1、法律数量较多,法制初具规模2、《禹刑》为夏朝法律总称;《政典》为行政法规;《甘誓》为军事法规,也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三)法制的主要内容1、刑罚:墨、劓、髌、宫、大辟2、罪名:昏、墨、贼、不孝(四)司法制度1、司法官从中央到地方分别为“大理”、“士”、“蒙士”2、监狱圜土、夏台(可能是中央监狱)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1、在奉“天”罚罪的基础上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将对上天的崇拜与对祖先的崇拜相结合,表现在生活中就是服从商王2、占卜兴盛二、法制概况法制比较成熟;《汤刑》,秘密法;《盘庚》、《伊训》(官员治罪条例)。

中国历代司法体制

中国历代司法体制
公诉:劾;自诉:告
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官员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
魏晋南北朝
大理寺
律博士
同上
隋唐
大理寺负责最高审判事务;
刑部负责复核徒、流、死刑案件;
御史台负责监督司法审判活动;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会同审理;
行政监理司法
起诉限制:卑幼不得控告尊长(三谋除外)
司法部掌司法行政权;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北京设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等审判厅,同时分设四级监察厅;
县知事监理司法业务(监理司法衙门);设立特别法院(军事审判机关);平政院是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
形式上的四级三审制;
军人干预司法;
实行审检分离;
大量引用判例和解释例。
中国历代司法体制
朝代
司法机关体系
诉讼审判制度
中央
地方
秦朝
廷尉:审理皇帝交办案件;审核各地上报重大案件
郡守,县令监理司法
“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
汉朝
同秦
同秦;刺史(州牧)权利扩大
良贱不得控告尊贵

审判分离与翻异别堪
明朝
刑部设十三清吏司,负责司法审判事务;
大理寺复核刑部和地方徒刑以上案件;
都察院监督司法审判活动;
各省置提刑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等事务;
基层乡里设申明亭,由三至五名பைடு நூலகம்老调处民间词讼;
会审制度(详见笔记)
厂卫制度
清朝

2021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

2021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

2021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 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不雅,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 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 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不雅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 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靖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并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靖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不雅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内容: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政权,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但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在刑罚方面,夏商时期已经有了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

此外,还有炮烙、醢、脯等酷刑。

在司法制度上,夏商时期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西周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法制的鼎盛时期。

“明德慎罚”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礼、刑两种。

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定罪量刑的原则包括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终、惟终、罪疑从赦等。

西周还确立了“亲亲”“尊尊”的原则,强调家族血缘关系和等级尊卑。

在司法制度方面,西周设立了大司寇、小司寇等司法官员,并有“三刺”“五听”等审判方法。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晋国的赵鞅“铸刑鼎”,标志着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开始。

这一时期,李悝制定了《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四、秦朝的法制秦朝统一后,全面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秦朝的法律形式多样,包括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秦朝的刑罚种类繁多且残酷,如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等。

秦朝还实行什伍连坐制度,加强对社会的控制。

在司法制度上,中央设廷尉,地方实行郡县制,郡守和县令兼理司法。

五、汉朝的法制汉朝初期,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实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到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开始对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精品课件
• 秦朝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如有条 件刑讯、重视现场勘验等制度。
•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逼取口供,发明了一 些新的刑讯方法。
• 隋朝时,为了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开皇中 期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 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精品课件
• 唐朝: − 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 − 在罪证确凿、人赃具获的情况下,虽 无口供,据物证亦可定罪; − “众证定罪”。对法定不可拷讯,可 又未取得口供者,有三人以上,“明 证其事”,便可定罪。
精品课件
−4.刑部
− 刑部于隋唐时设立,为六部之一,为 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 刑部作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历经 宋、元、明、清相沿无改。
精品课件
• 隋唐时的刑部,其职责主要有: − 一是掌管司法行政事务; − 二是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案件 及地方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发 现问题,徒流以下案件驳回原审机关 重审,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 − 三是负责全国的狱囚管理,受理各地 在押囚犯的申诉案件。 宋朝时刑部职能与隋唐比有所加重。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精品课件
−第一节 司法机构
一、 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 • (一)中央司法机关
• 1.司寇
司寇从西周设立,存续至春秋战国, 作为中央的司法机关。
精品课件
•2.廷尉
− 廷尉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始于 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 期。
− 廷尉为九卿之一,下设正和左右监等 属官。廷尉的职责: 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 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 件。
• 中国古代地方司法的特点是地方行 政长官兼理司法。
精品课件
− 秦汉时期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 令兼理。 − 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县设县 丞协助郡守、县令处理具体司法事务。 − 县之下基层设有啬夫、有秩、游徼 等乡官,负责基层的诉讼和赋税事务, 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基本沿袭汉制。

自考《中国法制史》干货知识点汇总

自考《中国法制史》干货知识点汇总

自考《中国法制史》干货知识点汇总(湖北专升本网整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一)《曹魏律》《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

(二)晋律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比、格、式的立法格局。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一)“八议”入律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二)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历代法制状况对照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历代法制状况对照表

红色高亮:首次出现、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蓝色高亮:重要名词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三刺:询问大臣、百官、百姓意见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吕刑(甫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肉刑为苗民首创其次,阐述了以五刑和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和刑罚适用原则,强调应刑罚适中。

最后再礼与刑的关系:在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从积极层面上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地位上,出礼入刑,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刑是礼的保障;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法经: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并汲取了春秋战国的立旨,重刑主义,开创了以言论、思想治罪的先河。

编纂体例和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法经共六篇,分为三部分:正律、杂律、减律。

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杂法,主要内容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认为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遏绝苗民,无世在下”的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

应刑罚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汲取了春秋战国的立法活动和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了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

以惩戒盗贼为宗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法捕法,杂律杂法,减律具法。

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

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立法成就。

以惩戒盗贼为宗。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它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在自考法律专业中,中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其重点知识点如下:一、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史的早期阶段,其法律制度主要是以“礼治”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刑罚。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赎刑”、“矜老”等制度,以及“誓”、“盟”、“礼”、“仪”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其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是“法家”思想的兴起,以及“令”、“律”、“科”、“条”等法律形式的出现。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铸刑鼎”、“竹刑”、“法经”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事件和著作。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以“法治”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科举制”和“九品中正制”,以及“律”、“令”、“科”、“格”等法律形式。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实践和思想。

四、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唐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较为繁荣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以“礼法合一”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科举制”、“十恶”等制度,以及“律”、“令”、“格”、“例”等法律形式。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永佃制”、“鱼鳞图册”等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制度和地权制度。

五、近代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是指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中西合璧、新旧杂糅。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事件是清末修律,以及《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中华法系”、“唐律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概念和理论。

总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内容广泛、历史悠久的学科,其重点知识点较多,需要考生认真学习和掌握。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4)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4)

第四章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汉法,但⼜保持了明显的民族⾊彩。

以附会汉法为⽴法的指导思想,在沿⽤蒙古习惯法的同时,⼤量参照唐宋之制,建⽴了具有特⾊的法律体系。

2、分⽽治之。

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重典。

2、重典治吏。

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侧重点⼜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思想的内涵在于⾸先要全⾯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化的基本精神,⼜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节⽴法活动 ⼀、元朝⽴法概况 1、元朝第⼀部成⽂法典《⾄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元通制》元英宗⾄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元通制。

这部法典共⼆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较为全⾯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元圣政国朝典章》。

这是当时地⽅政府对⾄元以来到英宗⾄治时期约五⼗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明朝⽴法概况 1、⼤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相适应的。

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两类,⼀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种是单⾏成例。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1)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1)

第⼀章奴⾪制法律制度 第⼀节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主要证据 1、夏启是中国历第⼀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了以国家强制⼒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 1、浓厚的宗法⽒族⾎缘⾊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德政⼜关系到民⼼向背。

)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轻典(以安定⼈⼼),刑平国⽤中典,刑乱国⽤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的基本策略,从⽽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法活动 ⼀、夏、商⽴法概况 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字,主要靠代代⼝传⽽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法,⽽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 2、汤刑(商有乱政⽽汤作刑不成⽂的习惯法仍占很⼤⽐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朝代--司法制度夏代的监狱:据传在舜时,刑官皋(gāo)陶曾建造监狱--“皋陶造狱”俗称:“夏台”或“均台”商代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司法审判:传说影响最大的为“神兽断狱”说。

舜位时,皋陶任“士”,即法官,执掌刑法,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法官。

“敬鬼神,畏法令也”,商代统治者神权法思想浓厚监狱名称:“羑(yǒu)里”即“牖里”。

监狱的形象的“字”:圉(yǔ)、囚第二章西周时期--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特点: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

西周早期“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司政不分;中晚期出现“司寇”,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主要诉讼制度诉讼程序:1、起诉--向官府提诉,交诉讼费2、审理--“五听”审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判决--要用法律依据或依据判例监狱制度最著名的是所谓的“圜(yuán)土”之制,建成圆形土墙,将人囚禁在内第三章春秋战国--司法制度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的司法组织名称不一:卫国、虞国设有“司寇”;宋国“大司寇”、“小司寇”;楚国“司败”晋国“尉氏”。

特点: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诉讼案件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

各诸侯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

除各国君有最高审判权外,还在中央设专门的司法机构:秦国设有--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魏国--司寇。

地方司法审判权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

审判过程的记录称“爰(yuán)书”第四章秦代--司法制度司法机关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是在皇帝手中)。

廷尉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审理由皇帝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说明皇帝兼理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已确立。

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显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制度特色。

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yuán)”,最终决定权在郡守那里主要诉讼制度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可划分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犯罪提起诉讼(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对犯罪起诉(自诉)。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2)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2)

第五章司法制度 ⼀、主要司法机构:夏商周三朝实⾏的集权式的等级分封制度,王权与神权结合,王权与族权合⼀,家与国为⼀体,王具有的⽴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

所谓“予⼀⼈致天之罚”,在王权下,分为朝廷(中央)和封国(地⽅)两极司法体制,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官员。

1、中央司法机构: (1)⾏政兼理司法的机构:夏朝设置了“⼠”的官职,负责⽴法与司法,商朝冢宰,⼜称太宰,是商王的辅佐,既负责政务,⼜负责祭祀和占⼘,其中包括⼤案要案的处置,商朝专司占⼘的史、尹等,也有⽴法、司法的解释权。

周朝的“三公”即太傅、太保、太师,位居百官之⾸,也掌中央的司法权。

“六卿”中的太⼘,负责占⼘,涉及到司法;太⼠,专门掌管司法事物。

(2)专理司法的机构:商朝设“司寇”之职,“主除盗贼”并负责中央的刑事刑罚。

其下有正、史为辅佐,处理⼤案要案。

司徒、司马等官职,也负责处理政事、民事或军事中的纠纷案件。

周朝的司法官员称“秋官司寇”,有⼤、⼩司寇之分。

⼤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全⾯负责中央的司法事物,⼩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直接进⾏案件的审理。

⼜专设“⼠师”,作为⼤司寇的助理负责禁令和刑罚。

司寇之下设司刑(负责定罪),司刺(负责赦宥),司⾪(负责罚没财务),司圜(负责监禁教化),掌囚(负责监禁盗贼与⾁刑罪犯)等,各司其职,分⼯明确。

2、地⽅司法机构:商朝的各⽅国,由各国诸侯⾏使司法权利,并仿效中央(朝廷)的官员设置相应官职。

西周由周王直接管辖的地域,按距离王城的远近分为国、野两⼤地区,王城周边地区为“国”,其外部为“野”。

国⾥的王城与乡设“乡⼠”,近郊设“逐⼠”,是既负责政事⼜兼理司法的官吏。

“野”中离“国”稍近区域称县,设“县⼠”,职责与乡⼠相同。

县之外的区域设“⽅⼠”,是基层的司法官吏,不理政事。

各国诸侯国内,亦设司寇或司败(楚国)、⼤理(晋国)以及⼠、师等职负责司法。

基层民事纠纷由乡官负责处理,涉及刑罚的案件均上报⼠、师处理。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古代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以礼法为主:古代中国法制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以礼法规范社会秩序。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组织和人际关系的重要准则,礼法是根据礼仪和道德来制定的法律,强调人们应该根据自身的社会角色和地位来行动。

2.以法为辅:古代中国法制另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法为辅。

法律在古代中国被认为是一种刚性的规范,用来约束和惩罚犯罪行为。

但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礼仪文化和道德观念往往起到更大的作用。

3.重视道德修养:古代中国法制史中,道德教化被视为最重要的法律目标。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与道德教育密切相关,当时的法律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更是对人们道德修养的一种教化。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1.夏商周时期的审判制度:在夏商周时期,刑罚多采取杀戮的方式,例如剖腹刑、夷灭等。

另外,审判的过程中,神灵的参与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秦汉时期的律令制:秦汉时期的律令制度为后来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中,秦始皇颁布的《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编纂完备的律法,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

3.隋唐时期的刑律制度:在隋唐时期,刑律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唐律整顿了刑律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包括立案、侦查、审理等程序。

4.宋明清时期的司法体制:在宋明清时期,司法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其中,宋代实行审刑、刺史、知府等三级审判制度;明代建立六部协助朝廷处理刑事案件;清代则将司法划分为各级法院,设立巡抚、总督等地方行政官员来协助司法工作。

总结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受到儒家思想和礼法传统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作用往往被弱化,更多地强调礼仪文化和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制度逐渐完善,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如今,中国的司法制度已经进一步发展和,朝着更加公正、透明和规范的方向迈进。

2022年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核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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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 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 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 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 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 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 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 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 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 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 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 上。“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 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 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 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多选】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 【多选】周礼中“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简答、论述】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 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4)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4)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4)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基本情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

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

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点: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比拟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标的目的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

与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变化: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一)三纲的法律化(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1、上请原则。

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

给老幼妇女。

3、亲亲得相首匿。

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

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魏新律规定。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

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

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出界罪。

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2)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2)

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 ⼀、罪名 夏、商的主要罪名 “昏、墨、贼,杀”“⼰恶⽽掠⼈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不忌为贼。

” ⽂献记载的最早的军法“不⽤命戮于社”不执⾏王命者在⼟地庙前处决。

“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夏朝极⼤完善。

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

最突出的是镇压乱政最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治罪范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

西周的主要罪名 分类:⼀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财产等⽅⾯的犯罪,如冠攘*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按五过论罪1、惟官,指畏权势⽽枉法者;2、惟反,指报私怨⽽枉法;3、惟内,指为亲属裙带⽽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枉法;5、惟来,指受⼈请托⽽枉法。

⼆、刑罚 (⼀)五刑按从轻到重分为“墨、劓、⾮、宫、⼤辟” 其中⾮刑有刖,砍⼿;⾮,砍⾜;膑砍膝盖⾻。

⼤辟是死刑的总称。

商、春秋时⼀直是作为主体刑罚⽽⼴泛应⽤。

其影响遍及整个奴⾪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前期,经过秦汉的刑罚变⾰,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其他刑罚 1、圜⼟之制。

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犯束缚⼿脚放在朝门之左的⼤⽯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作短期劳役。

类似后世拘役。

3、赎刑。

三、刑罚适⽤原则。

1、⽼幼减免原则。

“明德慎刑”“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4、宽严适中的原则。

四、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的⼀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切违背礼的⾏为进⾏处罚凡是礼所禁⽌的亦为刑所不容。

自考 中国法制史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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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以下是对中国法制史内容的简要讲解:1.夏商周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初创时期。

夏朝的法律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商朝则进一步发展,西周时期则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

此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色彩,注重维护家族和宗族的利益。

2.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其中以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著名。

这些变法改革打破了旧的宗法制度,推动了社会制度的变革和法律制度的进步。

3.秦汉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发展时期。

秦朝统一六国后,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统一度量衡、文字、法律等,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汉朝则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多元化时期。

由于长期的分裂和战乱,各地区的法律制度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发展方向。

但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仍然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家族利益。

5.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制度的成熟和定型时期。

隋朝开设律博士,唐朝则继承并发展了科举选拔人才的制度,使得法律人才得以不断涌现。

唐律疏议等法典的编纂和颁布,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的成熟和定型。

这些法典在内容上注重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家族利益,同时在形式上也更加完备和规范化。

6.宋元明清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

宋朝注重编敕和编例,推动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

元朝则实行了民族分化的政策,对法律制度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明清时期则进一步完善了科举制度和法律制度,加强了对社会各方面的控制和管理。

7.近现代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制度的转型和变革时期。

清末民初时期,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翻译引进西方法典与法学著作,推动了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进程。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颁布了六法全书,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则废除了旧的法律体系,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实行郡县制度,并开始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

他颁布了许多法令,如《律令》、《斑斓漢民》等,强调法律的严格和一致性,为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秦朝灭亡之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战乱的时期,司法制度未能稳定下来。

然而,随着汉朝的兴起,中国的法制重新恢复并发展了一段时间。

汉朝时期创建了刑律,包括《九章律》和《小律》等,这些刑律被后来的朝代广泛沿用,并且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到了唐朝时期,中国的法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唐朝推行了律令制度,通过对刑律的修改和完善,增加了一系列法律条文,例如《刑法疏议》、《鞠氏疏议》等,为日后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宋朝时期,中国法律体系得到了全面整顿和。

宋朝制定了《大中祥符律》和《宋刑统》等法律,严格规定了刑事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为当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明朝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和《大明鞠统》等法律,对宋朝时期的法制进行了修饰和完善。

明朝还创建了东厂、西厂等机构,加强了对司法的监察和管理,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度。

清朝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清朝采用了满族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鞠统》等法律,长期以来对中国法律体系产生了影响。

此外,清朝还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成立了审刑院、会典院等法院,进行刑事审判和民事司法。

从这些历史时期来看,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多次的变革和发展,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法律体系的。

当前,中国正致力于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法治水平,以适应社会现代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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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
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 负责审判。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审级 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 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 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 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 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 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二、诉讼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
(二)封建制社会
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登闻鼓
制度确立于西晋。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 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自考《中国法制史》:中国历代司法制
一、司法机关
(一)奴隶制社会 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 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
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审判, 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殊。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 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
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此外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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